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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房地产企业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企业管理的需要,明确企业责任事项的追究原则、程序、方法与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损失额2万元以下,且负面影响未超出部门范围,不构成责任事项的日常经营行为的奖惩适用《企业奖惩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各职能部门及其属下各子公司与项目公司(以下简称:

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发生的违规违纪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均应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行政及经济责任。

(一)、故意责任行为就是指员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行为;

(二)、过失责任行为就是指员工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结果的行为;员工在业务操作中不尽职、不尽责,以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

员工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构成严重过失责任行为。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依据、原则及权限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依据,除以企业及各单位内部所有制度流程作为责任定性标准外,各单位责任制(如年度经济责任制、部门责任制等)、各岗位职责说明书也就是定性标准,同时,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与环境、通行的操作常规以及基本常识等也可作为定性依据。

第五条责任界定的一般原则:

(一)、对当事人有违反制度流程、或应尽未尽职责、或违反常规常识、或滥用职权操作业务的事实与行为(过程)进行责任追究;

(二)、授权人对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部门领导应对其部属的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责任事故就是由带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手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而完全就是因其上手提供的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且当事人已经采取充分措施避免或挽救损失的影响进一步扩大,责任由其上手全部承担;

(五)、对故意实施或造成外部的、明显的、直接经济利益损失的行为,从重、加重,直至加倍对当事人实施责任追究;

(六)、对责任范围内事项推卸责任,造成整体工作延迟,使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受损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七)、对需团队合作的工作,不给予积极配合与支持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对当事人采取“先退缴非法所得,再按比例赔偿公司利益损失,并接受行政处分”的连续性处理措施;

(九)、责任追究以对责任人个人追缴非法所得、实施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为主,但对于有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也可以具体单位与部门为责任追究主体。

第六条责任界定的证据原则:

(一)、有关制度、标准对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特性已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其规定;

(二)、对不按制度流程处理相关业务或流程设计不当、不相容职位未进行有效分离,业务操作不尽责、不尽职,致使企业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可推定其行为属渎职、失职或违规违纪行为,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三)、内部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含所属单位)实际损失或依据管理漏洞推定有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职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四)、项目进展中出现责任人变更,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的遗留问题应及时发现、报告与解决,

如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遗留问题无作为,则视同失职追究其管理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五)、办法中各条款免责举证责任归属于被调查(处罚)的当事人。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一般流程:

(一)、责任追究总体流程如图

(二)、审计监察责任事项具体责任追究流程

(三)、涉及审计监察委员会人员的处理事项,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八条责任追究处理权限:

(一)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对涉及企业高层成员的责任事项行使处理决议权;

(二)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对企业内部各单位(部门)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损失金额较大的或涉及单位高层的责任事项行使处理决议权;

(三)企业审计部对审计(调查)发现的责任事项或属下各单位处理明显不当的责任事项,单独或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调查、取证,有权向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提交责任事项处理议案;

(四)企业内部各单位(部门)对属于自身处理范畴内的责任事项,参照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原则、程序与措施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相应的上级部门报送处理决定,同时报企业审计部备案。

第九条责任追究处理程序:

(一)根据审计调查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公司会议中反映的有关情况等,立项或要求有关部门立项调查;

(二)调查取证,初步确认责任事故产生原因、初步责任定性以及估算利益损失额,并向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

(三)提交《责任追究处理议案》,包含经济赔偿与行政处分;

(四)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发布责任追究的相关处理决议;

(五)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财务部门协助处理决议的执行;涉及对外索赔的,由责任事故所属部门会同企业法务等部门进行执行;

(六)企业审计部门跟踪处理决议的执行情况,执行完毕后项目结束。

第十条对责任事故应负责任有重大嫌疑的当事人,在处理机构介入调查后,尚未获得足够证据或尚难完全推定其行为责任前,为防止责任确定后难以执行,人力资源、财务部门应根据审计部有关指令暂时冻结当事人在企业内各项利益的发放。

第十一条责任事故涉及的外部合作单位(供应商、承建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广告制作商等外部业务关系单位,以下全文统称合作单位),根据审计监察项目调查的需要,为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审计部有权提出“资产保全”议案,暂时冻结合作单位往来款项,相关单位财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执行,并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决议效力,不因做出处理决议的机构内部行政级别不同而有所不同,当事人可于收到处罚决议之日起7天内向审计监察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除经审计监察委员会主任批准可暂停决议的执行外,不停止决议的执行。

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所做决议为终审决议。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处理分则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主要有追缴非法所得、实施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三大类,其中行政处罚分为:

通报批评、降级或调岗、降职、开除、辞退等。

依据责任事故的性质、损失的严重、当事人对责任事故的认识态度,对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及免除责任追究,或者通过并使用处理方式达到从重、加重追究的目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轻、减轻或者免责任处罚:

(一)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或消除影响,积极配合处理机构追索损失且取得实质性进展的;

(二)责任事项发生后,调查程序启动前,主动讲明真实情况,或主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经查证属实的;

(三)检举揭发其它已发生但尚未被查处的责任事故,积极主动协助审计部门及其她处理机构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

(四)其她有必要从轻处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处罚:

(一)采取诸如拒绝接受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处理机构与人员正常调查工作的;

(二)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证人、申诉人实施威胁、恐吓、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三)拒不接受处理,放任损失及影响扩大的;

(四)对一年内受二次以上处分的(第三次开始从重处罚);

(五)其她有必要从重处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责任事故分类及追究标准:

(一)责任事故按照损失金额大小分为“一般损失”(2-50万元[含]);较大损失50~200万元[含]);重大损失(200~500万元[含]);特大损失(500万元以上)。

经济赔偿标准按照损失情况分档,采用超

额累进比率的计提原理予以确定,具体标准见第十七条。

(二)对于损失无法准确测算的责任事故,比照“一般损失”、“较大损失”、“重大损失”、“特大损失”等相对应的赔偿标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对虽未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但存在过失、执行不力、不尽责、失职、违规违纪等事实的责任人,主要给予通报批评、降级或调岗、降职、开除、辞退等行政处罚;同时,可依据责任事故的成因、责任事故影响程度以及责任人管理职位、个人年薪水平、审计调查的配合度,可对责任人实施300—30000元的经济赔偿追责。

其她日常经营行为的奖惩,适用《企业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最低标准:

1)、对故意实施且已经或可能从中获取利益的,可以直接予辞退或开除处分;

2)、对影响极坏的不受损失额限制,可以直接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责任事故经济赔偿基本承担比例表如下:

例如某责任事故损失额达1300万元,涉及直接操作人员甲、业务负责人乙、部门负责人丙、项目负责人丁,经济赔偿比例测算如下:

1、按照超额累进比例计算赔偿基数A=110、5万元

50万元损失额适用20%赔偿比率,50*20%=10万元

150万元损失额适用15%赔偿比率,150*15%=22、5万元

300万元损失额适用10%赔偿比率,300*10%=30万元

800万元损失额适用6%赔偿比率,800*6%=48万元

2、本案属特大责任事故,根据责任人员角色承担赔偿比例

甲负直接操作责任,虽无决策权但并未预见与提出关键损失风险,承担10万元经济赔偿;

乙负业务督导及决策责任,对发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承担50万元经济赔偿;

丙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对发生的损失承担领导责任,承担30万元经济赔偿;

丁负有监管领导责任,对发生的损失承担连带管理责任,承担21、5万元经济赔偿。

第十八条“赔偿基数”为企业范围内最低经济赔偿标准。

在责任承担时,酌情考虑责任事故中各个当事人的管理职位、个人收入以及对事故的影响权重等情况适当调整承担比例。

企业属下项目公司、经营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及责任追究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赔偿额度与承担比例。

但原则上不得低于此赔偿标准。

第十九条责任事故损失额不仅包括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调查、处理该事故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费用,损失由处理机构确认。

其中,事故发生后,通过当事人自身的积极努力实际挽回的损失额可以从确认的额度中扣除,由处理机构或其它部门通过其它途径挽回的除外。

第二十条对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尤其就是与外部单位蓄意合谋)导致的责任事故,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究当事人及第三方的责任,且违法所得应全额追缴,不受上述赔偿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经济赔偿款及外部索赔所得,实行“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用于补偿已受损利益,并设立专项奖励基金,表彰举报人员、审计人员、调查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人员,原则上单项奖励总额为单项责任事故经济赔偿及收缴非法所得总额的20%,在受奖人员间依照贡献大小按比例分配(有关规定具体参见《投诉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经济赔偿的执行来源:

当事人及连带责任人拒绝履行赔偿,其应承担经济赔偿款项先从其工资、提成及其它一切可获得但尚未分配的利益中直接扣除。

第四章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节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事项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对下列造成公司损失或存在潜在损失风险的行为,对直接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另行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业务权限与流程、岗位职责说明书、或基本常规常识操作业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违反回避与申报制度、或因存在不正当关系、或其她不可告人的目的、或利用职权干预(或直接操作)业务,影响业务公证性,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三)有业务处理权的、重要敏感的职能部门或个人利用职权,收受或主动索取外部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吃请、回扣、好处费,或以其它方式接受不正当利益,而影响业务处理的公开、公平与公正,造成公司利益受损;

(四)以不公开、口头授意或直接干预等方式引入有关联关系的合作单位,业务水平明显低于一般竞争者的;或不正当地运用公司的政策,给以自己或她人名义设立的公司占有、占用公司资产、资金提供便利的;

(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亲身采购与消费时的操作便利,以虚开发票金额、以少充多、以假充真等多种违规操作方式从中为自己或她人谋取私利的;知情不报且从中接受利益的,与经办人等同处理;

(六)各单位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各类责任事项与诉讼事件,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拖延调查处理或消极补救或擅自越权处理的,致损失或事态严重性进一步扩大的;

(七)向上级单位隐瞒或提供虚假的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导致经营决策延误、失误或骗取各种奖励的;

(八)违反相关规定私自拆卸电脑、设备等实物资产,给公司的资产管理带来风险的;

(九)结算审核出现重大错误,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不能提供充分免责理由的;

(十)财务审核出现重大错误,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不能提供充分免责理由的;

(十一)责任人员或部门故意或过失拖延业务办理,造成公司利益受损或存在损失风险的。

第二节对无直接经济损失事项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触犯法

律的另行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在供应商引入环节主动或被动收受好处影响业务公开、公正、公平的,除追缴不合理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外泄露公司商业信息或秘密,以谋取私利的,除追缴不合理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三)不遵守公司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威逼利诱合作单位以满足个人不合理要求,除追缴不合理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四)在采购验收环节与材料进场验收环节,未恰当履行岗位职责,随意提高或降低验收标准以谋取私利,除追缴不合理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五)员工个人婚丧、嫁娶、生日等活动不准许邀请合作单位参加,否则除给予1000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加倍给予行政处罚;

(六)不准许员工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合作单位借款,否则处以1000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七)不准许员工与合作单位打业务牌或进行其它赌博性质的活动,否则处以2000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八)工程验收环节故意降低标准或放松监管谋取私利尚未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除追缴不合理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九)不准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帮助她人招揽(生意)业务获利,否则处以4000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十)对下列员工行为可以直接作辞退或开除处理,对应的相关领导及监管人员可以做降级或调岗、降职、辞退处理:

1)、打击报复提意见、投诉的人员与合作单位;

2)、兼职于公司的合作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3)、对公司客户、合作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的;

4)、存在利用本身职务为其亲属开展与公司相关联的业务提供便利的机会,或不主动回避的;

5)、借职务之便向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6)、假借她人名义对公司的客户、合作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的;

7)、借职务之便向假借她人名义实际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投资行为;

8)、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授意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或不按常理操作业务,影响业务的公开、公平、公正性,给公司带来损失风险的;

9)、违反合同管理规定,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发出合同要约的;未经律师审核擅自对外签订合同,且合同显失公平的;或不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或擅自对外发放“有效”(已签字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以自己的名义或与第三方串通以“假合同”骗取项目审批或直接参与公司业务操作;违反印章管理规定,以虚假合同、协议文本骗取加盖印章,或在加盖印章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导致公司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

10)、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挪用、侵吞、盗窃、虚假、诈骗等手段侵占公司资产,或为她人提供非法侵占、占用公司资源等便利;

11)、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与标准,处理会计记账业务时滥用会计科目或严重出错,导致账务混乱,会计记账信息、报表不能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影响正常经营决策的;或者连续三个月(含)以上不处理往来账等会计业务,使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在与业务往来单位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

12)、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将商品的销售价格、成本资料、物资招投标报价、机密技术资料、内部报表等内部资料私自外泄的。

违反公司文件、档案以及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致使合同、财务凭证、票据、重要机密文件、重要经营数据、企划与技术资料等企业内部经营档案资料出现遗失、错乱、被泄露等情形的;

13)、选择合作单位时隐瞒重要事实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成为合格合作单位的;

14)、其她故意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一)对下列员工行为可以直接作通报批评、降级或调岗、降职处理,对应的相关领导及监管人员可以做通报批评、降级或调岗处理:

1)、违反业务权限与流程、岗位职责说明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常规处理业务事项;或在处理同类业务事项时,对不同外部单位给予超正常范畴的差别待遇;

2)、对业务操作中发现或应当发现的违规、违纪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现象不及时予以制止,或未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的;

3)敏感岗位的员工在离职或调动时,没有进行工作交接或交接不完整,导致资料遗失,相关工作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的,移交人、监交人、移交人的直接上级领导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接交人不积极接收相关资料导致工作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的,移交人的责任可以减少或免除,但监交人、接交人、接收人的直接上级领导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知道或应该知道本岗位前任遗留下来的问题而不积极处理;但就是以书面的形式向上一级领导汇报过的,责任可以降低或免除,该责任由接受汇报的领导承担;

4)、不按规则操作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OA、明源系统、ERP等),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未经批准,将信息系统的权限告诉其她人员,或不合法授权由其使用;

5)、违反企业会计凭证管理制度,连续三个月(含)以上不按照规定要求装订、保管与处理财

务凭证、单据、票据,或遗失财务凭证、票据。

在会计记账业务中,资金收支管理混乱;未能对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及时履行跟踪及催收义务而导致出现呆账、坏账;对企业内资源投入部门监控不力而造成

企业资产非正常受损或超指标积压,加大企业经营风险;

6)、违反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实物资产长期(连续三个月)账实不符的,对存货不合理积压时间较长,并未及时如实上报上一级财务部门反映情况的;因管理不善导致毁损;不按规定进行入、出仓及退货操作;

7)、违反财务核算的有关规定,不与往来单位对账或对于不符帐项敷衍了事,导致无法真实核实与往来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增大经营风险,或造成遗留问题的;

8)、违反工资、提成、奖励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违反营销部业务提成发放管理的规定,将业务人员提成实行“发放后索回再分配”的二次分配操作,或者隐瞒发放标准的。

或利用职权假借销控等手段内部抢掠客户资源、抢夺销售提成等。

第三节对投资及采购事项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

(一)为达到逃避审批、招标等不正常目的,人为地将项目化整为零的,或编制虚假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违反招标管理制度流程,人为操控招标过程,使招标工作丧失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

(三)在尚未进行全面的市场询价的情况下,盲目发标、评标的;或出现其它明显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操作行为的,如因与某投标人有不正当利害关系,而向其透露标底、质量标准等信息的;

(四)违反招标管理相关制度及流程,引入选择合作单位时隐瞒重要事实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成为合格合作单位,在后续合作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存在损失风险的;

(五)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违反招标管理制度,将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她方式逃避招标,或者泄漏标底、质量标准等信息影响招标工作公正、公开、公平进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存在损失风险的;

(六)公司员工在投资项目或采购项目的经办过程中缺乏责任心,未能严格认真履行多方询价、有效竞价等必要的采购程序,采购竞价不充分、不尽责、不尽职,采购价格高出同期市场审计询价平均价格水平达6%-10%,予以通报警示,一旦高出10%以上,即认定为给公司造成采购价差损失,对无正当理由免责的,实施责任追究;

(七)公司员工在投资项目或采购项目的经办过程中未尽职尽责,导致重复投资或重复采购,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八)承担与参与项目建设、验收等一系列业务的人员、职能部门(含经营单位),违反项目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故意或未足够地履行职责,致使供应商在实施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公司利益受损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

(九)在采购合同谈判、签订、实施过程中,故意或过失放松对项目的过程监控,以及对供应商的不合理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造成利益损失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

(十)在招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故意或过失放松对项目的过程监控,出现合同条款要求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规范内容,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

(十一)在招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故意或过失放松对项目的过程监控,超出招标文件约定在合同条款中增加专项优惠补偿性规定,加大公司投资或采购成本,或造成公司利益损失风险的;

(十二)公司鼓励员工推荐目标合作单位,但就是严禁借推荐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对借给公司推荐合作单位为名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十三)投资项目经办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土地、预售等业务的保证金退回手续,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可按保证金贷款利息计算损失);

(十四)投资项目经办人员工作不作为严重影响投资项目进度(建议7天以上),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可按土地贷款利息计算损失);

(十五)投资项目经办人员违规侵占公司资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四节对营销推广事项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策划推广人员、营销负责人等进行相应处罚:

(一)对于营销资源、广告资源、公关资源等投放不按规定报批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手段逃避审批或弄虚作假骗取立项的;

(二)对市场策划、销售代理、广告代理、制作及投放采取各种形式规避招标,或者虽然实施了招标,但价格高出当期市场审计询价平均价格的10%以上且无足够理由证明的;

(三)在合同谈判、签订、实施过程中,故意或过失放松对项目的过程监控与评估,使业务办理显失公开、公平、公正性;

(四)违反营销管理制度的规定,擅自挪用、侵占、私分销售物料;以虚报申报,以次充好等手段侵占公司资源的;

(五)违反业务提成发放管理的规定,将业务人员提成施行“发放后索回再分配”的二次分配操作。

(六)违反公司规定,授意或暗示相关业务合作单位赠送财物、礼品等,获取个人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

(七)营销推广活动缺乏计划性、擅自更改,导致销售物料浪费或其她营销资产闲置、浪费的;

(八)营销物品物资(包含但不限于销售折页、赠品、样板房家具饰品等)管理不善,发生帐实不清、实物资产丢失、毁损的;

(九)销售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向客户做出不切实际的书面或口头承诺,给销售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五节对房地产项目开发事项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据第十六条规定,对直接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等进行相应处罚:

(一)前期市场调查、项目策划、市场定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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