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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钢结构工程构件

建筑钢结构工程构件

定做、安装合同

 

工程发包方:

工程承包方:

工程合同签订时间:

2013年4月8日

工程合同签订地点:

竹溪

 

合同文件的组成

一、文件组成

1、本合同文本(含附件);

2、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

3、国家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钢结构制作工程规范及其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4、本合同的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

5、合同设计技术条件所构成的《技术补充协议》;

6、承包方的深化设计图纸(含构件制作图、构件安装图和节点图等);

7、本合同履行中签署的双方往来的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构件照片、承诺书、证明书、通知书、确认书及工程联系单、验收报告等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涉及合同条款履行、变更的各种书面文件;

二、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按照本合同文件组成的排序文件之表述解决;文件中无表述的,双方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争议约定处理。

本合同履行或处理过程中按本条第1款的文件排序适用工程事务;本合同已约定的,按合同的约定适用,本合同为约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竹溪人福华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钢结构车间。

二、工程地点:

竹溪。

三、工程内容:

钢构制安及彩板制安。

1、结构:

钢架结构。

2、建筑面积:

以图示面积为准。

3、层数:

以图纸为准。

 

第二条工程设计技术条件

一、工程设计由发包方自理,承包方按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及变更进行制作、安装。

二、工程技术要求:

1、施工技术条件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修改图纸、答疑文件为准。

第三条工程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

车间1,2,3.甲类,乙类仓库.中药材库.氢气瓶库.镍制备间工程钢结构部分,具体包括主、次钢构系统;屋面彩板系统;天沟及水口;地脚螺栓的制作及预埋。

本工程(含防火涂料,油漆为普通防锈漆+中灰调和面漆,门窗,隔断,栏杆。

不含所有土建部分,水电,吊顶,装饰等部分)。

二、上述承包范围内原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的费用。

三、本工程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费包括在本合同造价内。

第四条工程造价

一、本工程合同总价款为520万元(人民币:

伍佰贰拾万元整),在上述工程范围和技术条件下合同总价包干。

(不开票价)

二、合同价款内容包括:

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原、辅材料,构件制作、运输、工程安装费、施工管理费但不含税金。

三、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施工图为准,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量,须经发包方、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开工。

四、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

包干价+调增合同价款。

合同期内市场钢材价格的变动不影响本合同承包价。

 

第五条设计及其变更

一、本工程设计由发包方自理,发包方应在图纸会审前向承包方提供合格完整的钢结构施工图2套及变更图,承包方依据施工图及变更图进行加工图设计并进行构件加工。

第六条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监理

一、发包方甲方代表

1、发包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称为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为发包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

甲方代表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书、、确认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经甲方代表签字后生效;验收单、结算单经甲方代表签字并盖章方可生效。

3、甲方代表签发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经书面递交承包方工地代表(本合同称为项目经理)后即对发包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项目经理对甲方代表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4、承包方对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在48小时内向发包方书面提出。

可采用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

5、情况紧急时,甲方代表可向承包方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24小时内再予书面确认。

承包方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小时内提出异议,甲方代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方。

6、发包方派驻工地的甲方代表为壹名。

姓名为:

丁勇

7、发包方更换甲方代表,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承包方。

8、甲方代表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

二、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派驻工地现场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承包方组织现场安装施工的代表。

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其权力限于现场安装施工的指挥和协调,无缔约权。

2、项目经理依据合同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申请单、开工报告、验收报告等函件一经书面送达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证无效,除非经承包方盖章追认的除外。

3、项目经理代表承包方发往发包方各种书面函件,经发包方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名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

4、承包方派驻工地的项目总负责人为:

;现场负责人为:

5、承包方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发包方。

新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知识。

6、项目经理的其他权力和责任依据合同、承包方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程的规定。

7、项目经理的权力在本合同生效时产生,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终止。

三、工程监理

1、本合同发包方委托十堰市环鹏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监理公司委派张凯

为现场监理工程师。

2、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方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现场施工和安全生产等对承包方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3、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指令、确认书等各种函件,其效力与发包方甲方代表相同,除非发包方有特别限制,但应书面通知承包方。

第七条施工准备

一、承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承包方应派员参加由发包方组织的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2、设计施工图纸经会审确定后,承包方即应组织原辅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构件、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

以上方案和计划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期限届满前送交发包方。

4、构件已制作,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承包方应书面通知发包方,准备进场安装。

二、发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场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接通施工现场施工用水源及电源,满足现场用水用电要求,施工场地平整压实应由承包方与总包单位另行约定,发包方负责协调;拆除现场和进出道路的障碍物,保障作业车辆和机械的进出。

2、发包方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承包方发出进场施工的书面通知。

第八条工程期限及顺延

一、工期组成及实际起止时间按以下计算:

1、制作及施工准备期为20日,从承包方收到发包方施工图设计会审通过的通知之日的第三天起,至承包方构件制作已具备发运安装条件,向发包方发出进场安装通知日止。

2、施工工期为主钢构进场90个有效工作日,从承包方接到发包方书面进场施工通知、现场满足进场施工条件、对基础复测合格交接后的第二日起至承包范围内的构件安装完毕。

二、工期顺延

1、进场后,发现工地现场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无法进场施工,工期顺延至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时。

2、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工期相应顺延。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每8小时顺延一天计。

4、因甲方代表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自应签未签之日起至影响消除日止,工期顺延;

5、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工期顺延至按约定金额支付时。

6、因雨雪天气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顺延。

7、非承包方施工的前一工序未完成,导致承包方停工等待的,工期顺延。

8、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

三、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

承包方实施处理方案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甲方代表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复工的决定,逾期则视为同意复工。

第九条材料供应

一、承包方采购和提供材料

1、主次钢构用材承包方应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材料,并应附有质量证明文件。

属承包方制作的构件,应提交承包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2、承包方对由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构件的质量负责;构件运至现场应在下面垫上枕木或木料,保护漆面。

3、承包方运送材料、构件到工地后,应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对其初验确认。

二、材料检测检验

1、双方均有权对材料提出检测检验或复验。

经检测检验或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不符要求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因检测检验或复验影响施工的,责任属发包方的则工期顺延,责任属承包方的则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方必提供有资质中介检测单位的构件检测报告。

第十条安全施工

一、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二、在承包方进场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个期间,发包方人员除甲方代表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未经承包方现场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发生人身事故均由发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三、承包方应至少配备安全员一名,并在进场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

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

1、工程的构件制作材料准备好后,我公司将邀请监理方现场进行质量监管。

2、承包方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

3、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

4、承包方应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或符合其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方应按该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5、承包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6、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检验合格的则由发包方承担,并顺延工期。

7、承包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应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中间结构验收。

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

8、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报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发包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9、自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承包方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质保期按国家法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

一、地脚螺栓由承包方负责送检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复测合格并承担此费用,承包方开始下道施工。

二、中间验收:

钢结构主次构件安装完毕,承包方自评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后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组织中间验收。

发包方在接通知后二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三方签字确认,验收不符要求的,承包方整改。

发包方二日内不组织验收的,工期顺延。

三、最终验收:

全部钢结构分部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应自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之日起七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结果分别按以下处理:

1、验收合格的,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确认。

2、经验收认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有个别一般性问题需要整改,需在验收记录中注明存在的问题和限定整改的期限,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经发包方确认。

3、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方、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形成验收纪要,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期限。

承包方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发包方再次验收,修改期间应计入承包方的施工时间。

四、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方不得使用。

如果使用则视为工程合格。

不合格的由承包方整改直至合格。

第十三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款由总包方直接支付给承包方:

1、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发包方支付总价10%

2、钢结构主构件进场3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

3、主体结构全部进场三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进度款。

4、主体完成付总价的20%进度款。

5、工程验收合格结算七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5%。

6、余款5%自钢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期满后七日内由总包方无息付清。

7,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或电汇。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的,应予返工或修理,并承担其费用。

2、未按合同约定工期施工,每延期一天按每天2千元计算赔偿发包方的损失。

3、承包方的其它违约行为导致发包方损失的,应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按每天二千元计算赔偿承包方的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而造成停工、窝工、返工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方未及时向承包方发出指令、批准、或发出指令错误,赔偿承包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一、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合同履行和纠纷处理的依据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或争议处理时,按以下原则适用合同或法律。

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次序为:

1.1本合同;

1.2本合同的补充合同或附件;

1.3施工图纸;

1.4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双方往来电报、传真、信函、联系单、通知书、报价单,确认书、验收报告等与本合同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有关的各种书面函件;

.1.5投标书和招标答疑文件。

2、本合同及其组成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二、在合同履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也可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修改。

三、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保修期满结算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终止。

四、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发包方:

(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承包方:

(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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