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代初中国农村劳动管理制度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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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初中国农村劳动管理制度探析
20世纪60年代初中国农村劳动管理制度探析
——以江苏省为个案
摘要:
“大跃进”运动破坏了农业合作化时期农村各种行之有效的劳动管理制度,给农业生产带来巨大的危害。
“大跃进”运动后,江苏省在恢复合作化时期各种劳动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实施了劳动定额管理,包工到组、到户、到人,包产到户,分田到户等生产责任制。
这些劳动管理制度的实施使社员劳动的积极性和效率大大提高,促进了江苏省农业的恢复和发展,为江苏省国民经济的好转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关键词:
“大跃进”/劳动管理制度/探析/江苏省
劳动管理制度是指某一组织对内部劳动者进行领导、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的总称,其目的就是协调劳动者与劳动者、劳动者与生产物资之间关系,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组织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有效地组织和领导劳动者实现组织的既定目标。
对于“大跃进”运动后的中国农村劳动管理制度的研究,目前,学界已有研究成果涉及,但已有的研究成果或笼统概括,或一言带过,或其言不详,很难反映“大跃进”运动后农村劳动管理制度的实际状况。
文章以江苏省为个案,主要考察“大跃进”运动后的江苏省农村劳动管理制度,来展示20世纪60年代初中国农村劳动管理制度的沿革。
一、重新恢复合作化时期的各种劳动管理制度
1953-1956年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打破中国传统个体劳动组织,并在集体劳动的基础上,建立了新的劳动管理制度,而新的劳动管理制度还没有固定下来,中国又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大跃进”运动。
“大跃进”运动破坏了合作化时期的评工计分、“三包一奖”等行之有效的劳动管理制度,实行“大兵团”作战,造成农村劳动管理混乱,劳动效率低,农活质量差,干部瞎指挥,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从1958年11月的第一次郑州会议到1959年7—8月的庐山会议,这一段时间,毛泽东注意到了“大兵团”劳动的弊端,并着手对农村人民公社劳动管理制度进行了调整,恢复了合作化时期的一些有效的劳动管理制度,但庐山会议由纠“左”转向反右后,中国又开始了“赌气”式的“跃进”,使前期对农村劳动制度的调整毁于一旦。
1960年下半年,中国农业形势极其严峻,农村“非正常死亡”人数剧增。
为了解决中国农业危机,11月3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该文的下发标志着中国“大跃进”运动的终结。
为了整顿农村混乱的劳动管理制度,“十二条”要求各地“必须严格实行评工记分”,“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该参加劳动”,“必须做够多少劳动工分”才能享受供给制,[1](P383)开始恢复被庐山会后赌气式“跃进”破坏的各种劳动管理制度。
江苏省响应国家号召,同年11月19日,《新华日报》发表题为《坚持评工记分制度贯彻按劳分配政策》的社论。
社论指出:
“坚持评工记分,是保证正确贯彻按劳分配政策、调动广大社员劳动积极性的一个主要环节。
一方面,坚持评工记分,按照各个社员实做劳动日进行分配,就可以保证按劳分配政策的坚决兑现。
”“另一方面,坚持评工记分,也是加强生产小队的政治工作、活跃社员民主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
”评工记分“是一件关系到正确执行分配政策、合理组织劳动、发动社员更好地搞好生产的一件大事。
”[2]江苏省在恢复评工记分的同时,还要求:
“大队对小队,应当坚持实行三包一奖(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
农村要三包,林牧渔副业能三包到小队的都要三包到小队。
除了个别项目(如木工组、猪场等)外,大队一般不组织专业队、专业组。
”[3]要求各级干部深入生产第一线,领导生产;在生产管理上要让生产队当家做主,坚持生产队的土地、劳力、耕畜和农具“四固定”。
随着这些文件的实施,被“大跃进”破坏的原有的各种劳动管理制度逐渐恢复起来。
“评工记分”就是把社员按照性别和劳动能力,把男、女分成整劳动力和半劳动力,然后按照出一个工,就分别给固定工分。
但是,“评工记分”不能解决社员出工不出力现象,劳动生产率和农活质量仍然不能提高。
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实行的“三包一奖”理论上很好,但具体执行起来,却非常繁琐和困难。
生产队的一块田包多少工、包多少产量、包多少成本,都非常难以计算,包多了,生产队完不成;包少了,生产大队收入减少,国家征购难以完成。
超产奖励比例多少难确定,超产部分在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之间怎样分配也是问题,大队和生产队希望多留,而社员希望多分,所以“三包一奖”造成的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之间各种矛盾,使三者之间从年头吵到年尾。
“三包一奖”里面有很多数据、比值等都得计算,进行下来有37道工序,49个百分比,1128笔账,光定额就有400多个。
一般的农村社、队会计根本无法完成。
[4](P286)弄来弄去“评工记分”和“三包一奖”形同虚设,实际上仍然是平均主义。
二、各种劳动定额管理责任制
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江苏省在恢复合作化时期各种劳动管理制度的同时,对其他适合农村生产的各种劳动管理制度进行了大胆探索。
针对“评工记分”和“三包一奖”的弊端,江苏省采用以完善各种劳动定额为管理核心的劳动管理责任制。
劳动定额管理,就是把各种农作物和工种进行量化定额,每项农活和工种定出多少工和工分,然后责任到劳动小组或者个人,完成该项农活,就给固定的工分,这样就避免了评工记分的麻烦。
例如,1961年吴县车坊公社二十二大队实行定额管理,其具体办法是:
把大队的21种农作物和241个工种进行劳动定额,每项农活规定多少工分;然后把不同的社员按照劳动的强弱分成组,能单独完成的农活责任到人。
根据不同定额采取五种不同评工记分的形式,第一种是定额到组,按人活评。
这是适宜于需要几个人相互协作,不能单独完成的农活。
如插秧、灌溉等。
第二是定额到组,按件计酬。
这适宜于需要集体操作,但能单独操作的农活,如割麦记行,挑肥记担等农活。
第三种是定额到人。
这是一些适宜个人操作的农活,如耕田、送秧、做泥塘等。
第四种是常年包工到人(户)。
这是一些适宜个人操作,又不便于短期验收,必须全年定责任的农活。
如耕牛饲养,农船保护、灌水等农活。
第五种是按时记分。
这是指一些不在包工范围之内,没有定额的零杂农活,如晒粮、秤粮、分粮等。
据该大队水稻、三麦(指大麦、小麦、荞麦)、油菜、红花子四项农作物85个包工工种排队,用第一种记工的39种,占46%;用第二种记工的有22种,占26%;用第三种记工的有19种,占22%;用第四种记工的有5种,占5%。
另外该大队还把41头耕牛三包到队,五定到人。
三包到生产队是包使用年限、包成本费用、包工分;五定到人是:
定负担田亩、定积肥、定膘水、定工具、定报酬,实行养用合一,谁用谁养,分户保管。
实行这种方法的好处是:
一是项项农活有定额,多劳多得,能够发挥积极性;二是便于安排农活,合理分工;三是记工便利,人人心中有数;四是责任分明,便于检查,能够提高农活质量。
[5]
劳动定额管理责任制显然能提高社员工作的积极性。
1961年3月,海滨县五汎公社全社14,800个劳动力,每天出勤的就有13,804个,占劳动力总数93%。
该公社有些大队出勤数达到100%。
团洼大队男女整半劳力480人,3月9日这天连辅助劳力出勤就达528人,占劳动力110%,有些老人和儿童也自动参加力所能及的农活。
过去不肯劳动的人,也主动找干部要活做。
有人反映:
“过去工分不值钱,成天不下田,现在工分值钱了钱,养牛的还要带耕田”。
不少社员说:
“过去评工记分是没年头女婿,在奶奶镜子里,照见拿不到。
现在是当日做,当日记,多做一个工分,多得一份报酬,那个还敢躲懒。
”社员反映说:
“过去上工如拉纤,下工如放箭,现在上工自紧自,下工要催几遍。
”[6]
但劳动定额管理有自身的缺点,农业生产不像工业生产可以计件,一些农活是很难量化定额,而且农作物生产有一定的周期性,且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而且对各种农活实行劳动定额本身就是一件非常繁杂的事情。
另外,一些社员一味完成定额劳动,忽视农活质量,加上生产队劳动监督跟不上,造成农活质量低劣。
江苏省委指出:
实行了劳动定额管理后,“社员参加集体生产的出勤率比过去增加了,劳动功效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农活质量也比过去好一些。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目前的集体生产也存在不少急待解决的问题。
部分地区劳动力的出勤率仍然不足,多数农活的劳动功效还远不如过去,特别是干活只求数量,不求质量的现象比较普遍。
”[7]对于劳动定额管理,苏州市昆山县茜墩公社的群众说:
“从纸面上看来,是比较合理的。
如果切实做到了,也能调动社员劳动的积极性和干活的责任心。
但根据调查,现在多数生产队还是做不到。
问题不是干部群众不想搞好,而是这些管理制度过死过繁,与农业生产情况多变,农民生活分散,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管理水平还不相适应。
”“农业生产是活的,天地人禾,天天在变化,计划再好,定额再细,总是跟不上去。
”生产队干部反映:
“十天一计划,三天一安排,朝朝派工,夜夜评分,吃力不讨好。
”社员反映:
“横一个计划,竖一个定额,只好应付上级检查,不能派实际用场。
”[8]
三、以“包工”为主要内容的生产责任制
江苏省吸取了劳动定额管理的弊端,从1962年春季开始,江苏省各地建立和健全了各种各样的集体的、个人的生产责任制,出现了包工到组、到户、到人的劳动管理制度,而这种责任制直接和社员的劳动收益挂钩,激发社员生产的积极性。
新沂县唐店公社龙河大队的各个生产队,普遍实行了“收种运打、包工到组;田间管理,包工到户;专业农活,固定到人;机动杂活,临时派工”,这样生产责任制的效果很明显。
(一)干活主动,工效提高。
过去,干活大呼隆,没有活干等派活,派到了活又是“文去武不去”,干起活来“一盼休息,二盼吃饭,三盼干部走开”。
男的瞎聊,女的带针线,老农说:
“这不是干活,是哄工分”。
农活包定了,干迟干早,干多干少,都是自己的事,谁都起早先把活干完,工效高了。
1961年全大队五天锄完春田,七天半割完麦子,到立秋夏山芋锄过一遍;1962年不到二天锄完春田,四天半割完麦子,不到立秋夏山芋锄完三遍。
(二)责任分明,农活质量有所提高。
过去是“农活应卯、丢杆就跑”,田块不固定干好干坏谁也找不到,经常有20—30%的麦茬田发生草荒,一般以上的农活质量不合要求。
固定包工后,谁干好干坏,一眼看到,“猫盖屎”的农活大大减少了。
1962年全大队只有草荒50亩,占麦茬田的3%;有30%的农活是“老师傅”活,60%的农活质量达到一般要求,达不要求的“毛三荒”农活,只有10%。
(三)劳动时间,灵活支配。
过去,不管活多活少,活轻活重,大家“绑”在一起。
不去干活,干部不同意,社员怕误了工分。
去了,有些活实际上用不了那么多人,结果混得了工分,浪费了时间,耽误了大田生产,也耽误了家务。
固定包工后,只要不违反农时,大部分劳动时间可以自己支配。
这样,大田生产搞好了,又有了时间休息、赶集、喂猪、种自留地、走亲戚。
社员反映这样才是大集体、小自由,有忙有闲,大伙儿方便。
(四)评工记分,简便合理。
过去干活大呼隆,天天评工,天天吵嘴。
“队长会计累死,社员气死”。
农活包产到组、到户、到人,90%的农活不需要评工记分,不仅少数会“讨便宜”的社员,不能再讨便宜;个别干部多占工分的现象也制止了。
街北一队一组记工员私自多记了30的工分,由于定了田块包了工,社员心中有数,一对工分帐,就查出来了。
(五)领导省事,干部有时间参加劳动。
过去,生产队干部天天忙于开会分配农活和派工、喊工、评工,实际参加生产的时间很少。
包工后,只要分段安排分段检收,可以省出时间参加生产。
街北一队队长,1961年很少参加劳动,1962年实做工分与同等劳动力相比只少做25%的劳动日。
[9]
苏州市昆山县茜墩公社有214个生产队实行了“包工到户”,占该公社225个生产队的95.1%。
他们的具体做法是把每块田定产以后,“按各户劳动底分多少,分摊承担田亩,对病员、干部、孕妇和集体需要统一调动的人员适当减少包工。
”完成包工后,超产全部奖励包工者。
这种方法的好处是:
一是发挥了社员劳动的潜力;二是社员把承包的农活当做自己的事情,农活质量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得到提高;三是解决了集体劳动和分散生活之间的矛盾;四是经营管理简单了;五是干部和社员之间更加团结了。
社员说:
“包工到户,清清爽爽,客客气气,好坏清楚,责任明确。
”[8]
虽然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后,中国农村政策开始出现“左”的倾向,但包工到组、到户、到人的劳动管理责任制,得到了中共中央的认可。
1962年11月26日,中共江苏省委转发了省委农工部《关于改进农村人民公社劳动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一般的生产队、多数的农活,都应当明确规定任务(包括数量、质量、时间等),规定工分报酬,单项或者综合地、分季分段或者常年一贯地进行包工。
”江苏省的生产劳动责任制有三种:
一是集体操作的农活,实行包工到组,由适宜负责该项农活的若干劳动力集体承包,实行个人计件,或者大包小评;二是按户分散操作的农活,实行包工到户,根据各户劳动力的情况,劳多多包,劳少少包;三是按人分散操作的某些专业农活,实行包工到人,由适合于从事这些农活的社员个人承包。
省委还规定:
“有些零星小经济作物,生产队不便于直接管理,在不影响集体经济的巩固、又有利于发展生产的情况下,也可以将这些零星作物全部农活包工到户,或者把产量也包到户,实行超产全奖或者超产分成的办法。
”[10]以“包工”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管理得到江苏省委的肯定,并迅速在全省得到了推广。
四、“包产到户”和“分田到户”
实践证明,只有社员的收入与自己劳动直接挂钩,社员的劳动的积极性才能真正提高。
随着各种劳动管理责任制的发展,江苏农村一些地方出现了“包产到户”和“分田到户”,把农业生产一包到底的劳动管理模式。
1962年7月,据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调查统计:
全省有5102个生产队包产到户或分田到户,占生产队总数的1.66%;50402户(其中分田到户的19235户),占全省总农户的0.54%;29900亩耕地(其中分田到户的6232亩),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0.04%。
江苏省委农工部认为:
“实际情况可能不止此数,根据初步匡算,属于各种各样、程度不同的包产到户和分田到户的,大约有10%的生产队。
”[11]包产到户和分田到户的形式,已经发现的有以下几种:
分田到户的形式有两种:
(一)分口粮田。
江都县宜陵公社宜东大队,每人分了五分到六分;
(二)全部土地都分到户。
金坛县尧塘公社金华大队谢家生产队,共13户,72人,136亩耕地,1961年12月上旬,把田按人口分到户,麦田每人一亩三分,水稻每人一亩八分五厘。
包产到户形式有4种:
(一)单项作物包产到户。
靖江县全县有领导地将山芋、芋头包产到户的1887个生产队(占全县生产队的60%),6500户(占全县总农户的46%),11000亩(其中山芋2000亩,芋头9000亩,占全县耕地的2.1%)。
(二)全部作物包产到户。
金坛县尧塘公社金华大队谢干店生产队,19户,67人,1962年5月,栽早稻时,实行包产到户,田按人口分,每人2亩,劳动力少、自愿少要田的就少分一点,给劳动力多的种。
(三)低产田包产到户。
金坛县五叶公社勤店大队朱福海生产队,11户,54人,100亩耕地。
1961年秋种时,把土质最差的15亩零8厘田,按人口分给到户,实行包产。
包产的田,耕牛、农具、种子,队里统一安排使用,用的工肥各户自己负担,包产的产量归队里统一分配,超产归己。
(四)包套种作物。
盱眙县发现有的生产队把已经种上作物大田,包给社员套种其他农作物。
[11]1962年春,江苏省农工部和镇江地委农村工作部对金坛县的五叶、尧塘、城东等公社的几个生产队的“包产到户”进行调查。
这些公社中的一些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到户,按照社员的说法,包产到户“把积极性从河坎、坟边调到了大田上来了。
”主要表现在:
一、施肥多了。
五叶公社勤庄大队朱福海生产队,包产到户的15亩麦田,每亩平均施精肥24担,粗肥23.5担,比集体麦田,每亩平均施精肥4担多20担,施粗肥60.5担,少27担。
尧塘公社金华大队夏介生产队,1962年麦田普遍施二施肥,平均每亩施精肥12担,粗肥(河泥)112担,比邻队没有实行包产到户的谢干店生产队的麦田,每亩施精肥7担多4担,粗肥39.4担,多施72.6担。
改变了过去社员只把肥料施到自留地、开荒地的局面。
二责任心强,讲究技术,农活质量提高了。
朱福海生产队,包产到户的田,1962年插秧,是先集体栽好,然后分户包产管理。
有四个男青年和姑娘是才学栽秧的,到一块去栽秧,有一个社员于洪云估计这块要包给自己,于是马上叫那四个男青年和姑娘不要栽。
有个姑娘叫于协梅,19岁,不大会插秧,她到社员于细元包产的田里去栽秧,于细元不要她栽。
于协梅的父亲就骂自己的女儿,说,“十九岁了,还不会栽秧,现在干活不能混了。
”别的社员说:
“包产到户,这些年青人嘴不凶了,今后才能好好学干活。
”还有一个社员,在栽秧完以后去看看包给他的那一块田上的秧栽的质量不好,他又一行一行补栽了一遍。
[12]
八届十中全会上,毛泽东严厉批评“包产到户”和“分田到户”,称之为“单干风”,要求各地严格禁止“包产到户”和“分田到户”。
江苏省委严格执行中央的决定,江苏省的“包产到户”和“包田到户”的数量大大降低。
1962年8月月底,据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调查统计全省有1110个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到户或者分田到户,其中全部作物包产到户的有10个生产队,主要作物包产到户的有1090个生产队,全部土地分到户的有2个生产队,分口粮田的有6个生产队,三包到组的有2个生产队。
由于各地干部隐瞒“包产到户”和“包田到户”,江苏省委认为“包产到户”和“包田到户”实际数字要远远高于统计数。
[13]
“包产到户”或“分田到户”受到了社员热烈欢迎,社员说:
“十二条、六十条,抵不上包产到户这一条。
”“生产队核算好,包产到户、分田到户比生产队核算更好。
”只有这样,才能“自紧自”,克服“依赖性”,才能“不沾不靠”,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多劳多吃”的原则。
睢宁县陶园公社小姚村生产队的群众说:
“像现在这样,‘拥大堆’,你望我,我看你,谁也不出心干,你偷我也偷,反正天塌压大家,亏众不亏一。
”“包产到户,谁种的好谁多吃,谁种的不好谁少吃,谁不种谁不吃,这就是最好的‘按劳分配’。
”盱眙县低桥公社永华生产队的干部反映:
“自留地产量要比大田高,社员做私事的兴头要比搞集体高,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的,包产到户比集体生产好。
”“要增产,非走这条路不行。
”[14]就连一些劳动力差的社员也愿意分田到户。
金坛县谢家生产队的社员金天宝老夫妻两人(夫妻两人年龄相加128岁),没有其他劳动力,也赞成分田到户后,说:
“这样做清爽,弄得好。
”[15]射阳县新洋公社的社员说:
“集体生产饿儿喊,包产到户,越走越富”,“集体生产,人多嘴杂,要想搞好,除非太阳打西边出来”。
“六十条条条好,就差包产到户这一条。
”射阳县同样公社邵尖大队陈友三队长说:
“包产到户,是恢复生产和发展生产的‘好’办法,如果上面号召,社员一定双手赞成。
”射阳县的干部认为,包产到户有“四大好处”:
1.能够调动积极性;2.能够多打粮食;3.能够缩小矛盾;4.能够解决偷盗问题。
[16]
虽然“包产到户”、“分田到户”受到广大农村社员的热烈欢迎,但在中共高层却对“包产到户”和“分田到户”存在着严重的分歧。
1962年7月中旬,中共中央专门下文,要求不能在报纸上宣传“包产到户”,指出“最近,有的地方报纸,以读者来信的方式,公开讨论了‘包工到户’、‘包工到组’和‘包产到户’的问题,并且透露了某些地区实行‘包产到组’的情况。
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
今后,关于这些问题,一般不要在报纸上宣传。
关于改进人民公社的经营管理和加强生产责任制的一些作法,可以在报纸上进行宣传,但是不要涉及人民公社体制和所有制形式的改变问题,更不要在报纸上透露了某些地区实行包产到户的情况,因为敌人会用这些材料来反对人民公社的。
”[17]邓子恢、刘少奇、朱德、陈云、周恩来、田家英等中央领导人以及曾希圣、钱让能、胡开明等地方领导人都主张“包产到户”,但“包产到户”遭到毛泽东的强烈反对。
毛认为:
“‘分田单干’是瓦解集体经济,是修正主义。
”[18](P1086)1962年8月5日,毛泽东北戴河会议上,毛泽东首先描述了一幅搞“包产到户”的“可怕后果”:
“一搞包产到户,一搞单干,半年的时间就看出农村阶级分化很厉害。
有的人很穷,没法生活。
有卖地的,有买地的,有放高利贷的,有娶小老婆的。
”[18](P1087)毛泽东在八届十中全会上痛批所谓的“单干风”、“翻案风”、“黑暗风”并把这些提高到两条道路斗争的高度。
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指出:
“除了少数继续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地方以外,生产队应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分配。
”“这种基本核算单位固定下来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
”[19](P608)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修正草案)”)进一步规定:
“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
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
这种制度固定下来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
”[19](P625)八届九中全会之后,中央批转了甘肃、陕西、安徽等省的关于纠正“包产到户”文件,使“包产到户”再次夭折,并且包产到户长期成为禁区。
江苏省和全国各地一样,在八届十中全会后,逐步废除了“包产到户”和“分田到户”,并且收回了作为救灾救荒的借地。
在1961年8月22日,江苏省委发出《关于干旱成灾地区补种、改种的通知》规定:
“在受灾特别严重的地方,如果荒地较多,或者晚秋茬口较多,有冬田可以利用的,可以从不安排秋播的大田中,每户划二、三分,暂种一熟,明年夏天还田。
”1962年春,江苏省委允许一些灾情严重的情况下,借给每人一分到一分半地种植一季代食品。
结果这些借地不止种了一季,而是种了一两年。
到同年10月,“全省借地面积共约二百六十万亩左右”,江苏省委认为这些借地,“增加了集体与社员之间的矛盾,影响了大田生产,不利于集体经济的巩固。
”10月27日,江苏省委下发《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及时收回借地的通知》,要求各地“不论已经借地的地区或过去没有借地的地区,从现在起一律不再借地”,要求各干部认真学习中央《关于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和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六十条(修正草案)”的精神,“加强对基层干部和群众的社会主义教育,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及时收回借地。
”[20]八届十中全会之后,虽然“包产到户”和“分田到户”被取消,但继续肯定了生产队的定额管理等劳动管理责任制。
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六十条(修正草案)”规定:
“生产队应该逐步制定各种劳动定额,实行定额管理。
凡是有定额的工作,都必须按定额记分,对于某些无法制定定额的工作,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采用评工记分的办法。
”[1](P638)
20世纪60年代初,江苏省废除了“大兵团”作战式的劳动管理制度,恢复了合作化时期评工记分、“三包一奖”等有效的劳动管理制度,同时,对农村劳动管理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实施了劳动定额管理,包工到组、到户、到人,直至“包产到户”和“分田到户”。
这些劳动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了社员生产的积极性,改善了劳动效率和质量,促进了江苏农业的好转。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58-1981):
下[M].北京: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
[2]坚持评工记分制度贯彻按劳分配政策[N].新华日报,1960—11—19
(1).
[3]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执行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1960年12月18日)[B].南京:
江苏省档案馆藏档,3062—永久—76.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
第八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9.
[5]吴县县委办公室通讯组、县委农工部通讯组.改进生产队经营管理的关键何在?
——吴县车坊公社二十二大队实行定额管理的调查.[N].新华日报,1961—6—6
(1).
[6]江苏省退赔办公室编.算账退赔情况简报(第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