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171079 上传时间:2023-01-29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38.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docx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docx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

 

更多企业学院:

«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

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

«总经理、高层管理»

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

«中层管理学院»

46套讲座+6020份资料 

«国学智慧、易经»

46套讲座

«人力资源学院»

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

«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

77套讲座+324份资料

«员工管理企业学院»

67套讲座+8720份资料

«工厂消费管理学院»

52套讲座+13920份资料

«财务管理学院»

53套讲座+17945份资料 

«销售经理学院»

56套讲座+14350份资料

«销售人员培训学院»

72套讲座+4879份资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则»

国度平安消费监视管理总局令〔第19号〕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增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任务,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证煤矿职工生命平安,依据«平安消费法»、«矿山平安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消费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任务,适用本规则。

现行煤矿平安规程、规范、规范、规则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则不分歧的,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作过突出的煤层或许经鉴定有突出风险的煤层。

本规则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消费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担任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树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突出矿井的实践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突出风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务面突出风险性预测;

〔二〕任务面防突措施;

〔三〕任务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平安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任务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那么。

突出矿井采掘任务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停止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任务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作突出的必需立刻停产,并立刻剖析、查找突出缘由。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弭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消费。

非突出矿井初次发作突出的必需立刻停产,按本规则的要求树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装备平安装备,完善平安设备和平安消费系统,补空虚施区域防突措施,到达本规则要求后,方可恢复消费。

第二章普通规则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状况。

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风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动摇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剖析;

〔三〕煤的稳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目的;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结构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状及其散布、水文地质状况;

〔七〕勘探进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临近煤矿的瓦斯状况。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讨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能够揭露的一切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停止突出风险性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点建井时期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价以为有突出风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时期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能够对采掘活动形成要挟的煤层停止突出风险性鉴定。

第十一条矿井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应当立刻停止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依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作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到达或许超越0.74MPa的。

第十二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风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停止。

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任务。

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担任。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管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发作瓦斯动力现象形成消费平安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第十三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依据实践发作的瓦斯动力现象停止。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清楚或许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依据实践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稳固性系数f等目的停止鉴定。

全部目的均到达或许超越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求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目的。

表1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目的临界值

煤层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

△p稳固性系数

f瓦斯压力〔相对压力〕

P〔MPa〕临界值Ⅲ、Ⅳ、Ⅴ≥10≤0.5≥0.74第二节树立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有突出风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需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备〔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外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消费前,必需经外地人民政府煤矿平安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经过验收的不得移交消费。

突出矿井必需树立满足防突任务要求的空中永世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方案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维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一致布置,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维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维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分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六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契合以下要求和原那么:

〔一〕运输和轨道大街、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街〕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增加井巷掩饰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掩饰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结构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维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任务必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维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结构、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风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任务面距离未维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维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担任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早停止地质预测,掌握施工静态和围岩变化状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活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到达或超越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需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风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一切煤巷掘进进程中,应当亲密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初次掩饰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任务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九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契合以下规则: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垮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轨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宜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增强支护;

〔四〕掘进任务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串前,被贯串的煤层巷道必需超越贯串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串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增强支护。

在掘进任务面与被贯串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时期,被贯串巷道内不得布置作业,并坚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五〕采煤任务面尽能够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任务面,运用平安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任务面停止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需采取平安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需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十一条一切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结构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需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任务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布置其他任务面停止回采或许掘进。

详细范围由矿技术担任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任务面应当避开临近煤层采煤任务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装置、改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需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惹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契合以下要求:

〔一〕井巷掩饰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牢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任务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采区回风巷是公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任务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上下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层采掘任务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理风量的设备。

易自燃煤层的回采任务面确需设置调理设备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担任人同意;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佐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任务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第二十四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运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停止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需中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一切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清算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平安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锁严实或许停止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左近30m范围内增强支护。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六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担任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区分每季度、每月停止防突专题研讨,反省、部署防突任务;保证防突科研任务的投入,处置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担任人对防突任务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反省防突任务规划、方案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担任人担任落实所分管的防突任务。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担任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任务担任;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任务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任务担任。

煤矿企业、矿井的平安监察部门担任对防突任务的监视反省。

第二十七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任务需求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消费树立方案时,必需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方案,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方案及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布置由技术担任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担任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担任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各项防突措施依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担任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厉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厉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则并有详细准确的记载。

由于地质条件或许其他缘由不能执行所规则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需立刻中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担任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正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顺序重新审批前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许团体不得改动已同意的防突措施;

〔三〕煤矿企业的主要担任人、技术担任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反省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状况。

矿长和矿井技术担任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反省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状况;

〔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反省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状况,并及时将反省结果区分向煤矿企业担任人、煤矿企业技术担任人和矿长、矿井技术担任人汇报,有关担任人应当对发现的效果立刻组织处置;

〔五〕煤矿企业、矿井停止平安反省时,必需反省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状况。

第三十条突出煤层采掘任务面每班必需设专职瓦斯反省工并随时反省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反省工有权中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刻组织人员按避灾路途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需固定在同一任务面任务。

第三十一条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任务应当契合以下要求:

〔一〕每次发作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停止现场调查,仔细填写突出记载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剖析突动身作的缘由,总结阅历经验,提出对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状况调查表(见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记载卡片〔见附录B〕、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C)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平安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平安监察机构;

〔三〕一切有关防突任务的资料均存档;

〔四〕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停止系统剖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任务人员必需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前方准上岗作业。

各类人员的培训到达以下要求:

〔一〕突出矿井的井下任务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外容;

〔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任务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作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外容;

〔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需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平安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艺的专项培训。

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实际知识、突动身作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外容;

〔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担任人、技术担任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平安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

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实际知识和实际知识、突动身作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外容。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顺序和要求第三十三条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停止区域突出风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风险区和无突出风险区。

未停止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风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第三十四条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依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状况划定。

第三十五条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许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临近区域的实测和消费资料等停止开拓前区域预测。

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点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

第三十六条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临近区域的实测和消费资料等停止。

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点任务面的设计和采掘消费作业。

第三十七条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风险区域的散布规律,并有牢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任务可由矿技术担任人组织实施;否那么,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风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停止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担任人批准确认。

第三十八条经评价为有突出风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时期,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风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进程中的一切揭煤作业,必需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到达要求目的。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风险区的煤层停止新水平、新采区开拓、预备进程中的一切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十九条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风险区的煤层,必需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停止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风险区的,必需继续停止或许补空虚施区域防突措施。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许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风险区的煤层停止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需采用任务面预测方法停止区域验证。

一切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担任人同意。

第四十条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维护层。

突出矿井初次开采某个维护层时,应当对被维护层停止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维护范围的实践调查。

假设被维护层的最大收缩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那么检验和调查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维护层和被维护层;否那么,应当对每个估量的被维护区域停止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此外,假定维护层与被维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维护层开采厚度等发作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停止效果检验和维护范围调查。

维护效果检验、维护范围调查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担任人同意。

第四十一条突出风险区的煤层不具有开采维护层条件的,必需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停止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技术担任人同意。

第二节区域突出风险性预测

第四十二条区域预测普通依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剖析的方法停止,也可以采用其他经实验证明有效的方法。

依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许瓦斯含量停止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具有突出风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停止实验调查。

在实验前和运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担任人同意。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讨实验应当由具有突出风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停止,并在实验前由煤矿企业技术担任人同意。

第四十三条依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剖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依照以下要求停止:

〔一〕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风险区域;

〔二〕依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结构条件、突出散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结构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剖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风险区域。

当突出点及具有清楚突出预兆的位置散布与结构带有直接关系时,那么依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清楚突出预兆的位置散布与地质结构的关系确定结构线两侧突出风险区边缘到结构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结构散布划分出下部区域结构线两侧的突出风险区;否那么,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及具有清楚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风险区(如图1);

〔三〕在上述〔一〕、〔二〕项划分出的无突出风险区和突出风险区以外的区域,应当依据煤层瓦斯压力P停止预测。

假设没有或许缺少煤层瓦斯压力资料,也可依据煤层瓦斯含量W停止预测。

预测所依据的临界值应依据实验调查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2预测。

表2依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停止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瓦斯压力P〔MPa〕瓦斯含量W〔m3/t〕区域类别P﹤0.74W﹤8无突出风险区除上述状况以外的其他状况突出风险区第四十四条采用本规则第四十三条停止开拓后区域预测时,还应当契合以下要求:

〔一〕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

〔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依据其范围、地质复杂水平等实践状况和条件区分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十五条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停止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维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开采维护层分为上维护层和下维护层两种方式。

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

空中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第四十六条选择维护层必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如在有效维护垂距内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无突出风险煤层,除因突出煤层距离太近而要挟维护层任务面平安或能够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状况外,首先开采维护层。

有条件的矿井,也可以将软岩层作为维护层开采;

〔二〕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维护层时,综合比拟剖析,择优开采维护效果最好的煤层;

〔三〕当矿井中一切煤层都有突出风险时,选择突出风险水平较小的煤层作维护层先行开采,但采掘前必需按本规则的要求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停止效果检验;

〔四〕优先选择上维护层。

在选择开采下维护层时,不得破坏被维护层的开采条件。

第四十七条开采维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契合以下要求:

〔一〕开采维护层时,同时抽采被维护层的瓦斯;

〔二〕开采近距离维护层时,采取措施防止被维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维护层采掘任务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三〕正在开采的维护层任务面超前于被维护层的掘进任务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维护层与被维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四〕开采维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

特殊状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担任人同意,并作好记载,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每个被维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停止采掘任务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当维护层留有不规那么煤柱时,依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依据维护层与被维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煤柱影响范围。

在被维护层停止采掘任务时,还应当依据采掘瓦斯静态及时修正。

第四十八条维护层和被维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维护层有效维护范围等有关参数应当依据实验调查确定,并报煤矿企业技术担任人同意后执行。

初次开采维护层时,可参照附录D确定沿倾斜的维护范围、沿走向〔始采线、终采线〕的维护范围、维护层与被维护层之间的最大维护垂距、开采下维护层时不破坏上部被维护层的最小层间距离等参数。

第四十九条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契合以下要求:

〔一〕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

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以下同;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该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反;

〔三〕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

〔四〕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任务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结构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

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估量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坚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巷道两侧的控制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反;

〔六〕当煤巷掘进和回采任务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任务面距未预抽或许预抽防突效果有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局部〕。

第五十条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平均布置,钻孔间距应当依据实践调查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需严密。

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教育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