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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聊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7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风暴潮等引起的次生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减灾委办公室具体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组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县减灾救灾重大决策、规划和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3.灾害预警响应

县气象、水务、国土、农业、林业、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国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政府、县减灾委领导、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各自辖区内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全县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接到报送灾情信息后,30分钟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小时)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应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上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接报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市民政局。

逐级上报到市民政局的时间距灾害发生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2启动县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后,灾情稳定前,灾害发生地民政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启动县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后,县民政局每天11时之前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灾害发生地民政所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报告。

灾情稳定后,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民政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报县民政局。

4.1.3对于干旱灾害,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民政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县减灾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县民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由县委宣传部参照《聊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要主动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

4.2.2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或县民政局应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

5.1 I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0.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50万人以上。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报告,县减灾委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的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政府或县减灾委组织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县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

县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4)根据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市财政及民政部门申请中央、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民政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粮食局、县物价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县经信和商务局组织协调应急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新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修复等工作。

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应急供水工作。

县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县国土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7)县委宣传部、文广新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县民政局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区域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组织受灾的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

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或0.2万户以上,1万间或0.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经济开发区或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组织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县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

县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4)根据受灾区域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市财政及民政部门申请中央、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卫计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县国土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6)县委宣传部、文广新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乡镇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受灾的县经济开发区或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或0.1万户以上,0.5万间或0.2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4)根据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省、市财政及民政部门申请中央、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抚慰。

县卫计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的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或财政、民政部门联合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市财政及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县卫计局指导受灾的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逐级报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启动Ⅱ级(含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所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中央及省、市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县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县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灾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1.4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县民政局组织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灾区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6.2.3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财政局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县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向上争取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县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由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采用自建和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2县民政局根据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上报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县民政局收到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中央、省级或市级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收到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评估小组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住建局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6由国务院、省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及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相关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7.1.1县级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聊城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级预算。

7.1.2县财政局、民政局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3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4县财政局和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5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6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7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1.8已购买商业保险保障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遵照保险合同及时足额赔付。

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间。

7.2 物资保障

7.2.1合理规划,建设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县、乡两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县民政局和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保障救灾应急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

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

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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