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罪犯心理矫治系统 提高罪犯改造质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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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罪犯心理矫治系统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构建罪犯心理矫治系统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邓晖

当前,监狱押犯构成发生了明显变化,监狱在押犯的心理状况出现了许多新变化新特点,既给监管改造增加了难度,又给监狱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在准确把握和遵循罪犯改造规律的基础上,及时转变教育改造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有效提高改造质量,提出了新的课题。

因此,研究分析当前监狱押犯的心理状况,积极构建罪犯心理矫治的有效系统,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

同时,运用心理矫治的方法,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等各种消极心理,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和健康个性品质,促进思想转变,已是监狱工作科学化的具体要求之一,罪犯心理健康程度也成为评价监狱行刑效益的重要标准。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对监狱如何构建罪犯心理矫治的有效系统,进行了认真调研,并探求相应对策举措。

一、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主要心理及成因

根据对调查情况的分析归纳,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心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具有积极意义的常态心理

所谓常态心理,即与普通公民一样,具有能动性、主动性与积极性的特点和人之常情。

罪犯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就是常态心理与不良犯罪心理的相互斗争的过程,由于其不良犯罪心理占了主导地位而压倒了其常态心理才陷入犯罪泥坑。

当罪犯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后,其常态心理并未完全泯灭,这是绝大多数罪犯可以被改造好的基础。

罪犯的主要常态心理有:

(1)后悔心理。

这种心理较多地在认罪服法、知罪悔改的罪犯身上得到体现。

他们自感悔对父母、妻子及儿女,有沉重的负罪感,并借助监狱的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萌发了良知,良心受到自责。

如在调查中了解到,有不少罪犯曾为妻子的生活处境和前途着想,主动提出过离婚请求,更多的罪犯向亲人表示要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知错即改,是一种应当肯定的积极态度,也是人情常态。

(2)需求心理。

人都有自己的需要,这种内在需要是个体心理活动的原动力。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划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

曾经,罪犯身上所表现的不正当的畸形需要,即与社会规范和社会发展格格不入、有害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心理需要、导致了他们的犯罪,但在其服刑改造的环境中,畸形需要受到遏制后,因人的需要倾向依然存在,罪犯会自觉不自觉地不断改变和调整自己的需要结构,良性需要逐渐扩大,终于成为需要结构的主体,并且越来越使罪犯本身的心理活动形成定向的自我控制能力,追求良性的自我目标。

如在调查中我们看到约有半数罪犯希望在监内学得几门实用技术,只有近6%的罪犯认为“伙食要好一些”,表明部分罪犯已从追求享受转为关心自己的前途。

(3)自尊心理。

人的自尊需要,主要表现在人格受到尊重和自我价值得到实现这两个方面。

人都有自尊心理,自尊心是激发一个人内在潜力和上进心的驱动力。

心理学认为,自卑感明显的人,其自尊心也越强。

罪犯因认识到自己的罪错,感到自己的人生有了污点,难以抬起头来做人,自卑感十分明显,其实,这种自卑感正是人所共有的自尊自爱心理的一种反映,只不过它在部分罪犯身上,将这一正常的积极心理,以消极的变态形式表现出来。

自卑感掩饰下的自尊心理,使罪犯对人格是否受到尊重更为敏感,也更潜在着欲激发自我来实现自我价值重新做人的愿望。

(4)公平心理。

这一心理的社会属性特别明显,也是衍生和刺激其他许多心理活动发生的主要因素。

服刑改造的罪犯要求政府对所有罪犯都一视同仁,处理问题一碗水端正,减刑机会人人均等。

罪犯能从过去的偷盗抢骗、为非作恶,到现在懂得要讲公平,是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一种进步,也是罪犯常态心理的回归。

能有众多的罪犯关注公平这一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无论是在对罪犯自身改造或监狱执法工作,都是件好事。

2、具有消极意义的罪犯心理

所谓罪犯心理,主要是指罪犯原有的具有相对稳定性和顽固性的、支配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反社会意识,即其犯罪心理结构在监管改造期间表现在心理上的新的矛盾冲突,及法律地位、周围环境、生活方式、人际关系等方面的不相适应等。

简单的说,罪犯心理是其犯罪心理在新的条件下的延伸和继续。

罪犯身上原来支配其实施犯罪的心理结构虽然受到打击、挫折、破坏,但不可能立刻消失,以其错误的人生观为核心的认识结构和情感、意志等心理结构成份尚未得到矫正。

现阶段罪犯心理最主要的有:

(1)对立心理。

这些罪犯大多数性格外向,暴躁冲动。

外倾性心理反映在行为上主要是不认罪服判,不服从管教,平时牢骚满腹,擅违监规。

(2)逆反心理。

这些罪犯常常会挑剔管教民警的工作方法,稍不合其心意,即将这种心理外化为对改造的抗拒行为。

(3)报复心理。

这些罪犯往往把受法律制裁的原因,错误地归结为社会对其不公平;有时也把家庭的变故如妻子离婚推卸于社会,以在改造场所严重违纪违规、扰乱改造秩序,作为报复社会的一种手段和形式。

(4)混刑心理。

这些罪犯对改造成绩的好坏无所谓,平时劳动不积极,三课学习不认真,小违规较多,“脚踩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

(5)悲观心理。

这些罪犯“一朝失足,万念俱灰”,轻者破罐子破摔,不服管教,违规不断,重者欲以自杀等极端行为逃避服刑改造现实。

(6)投机心理。

这些罪犯善以虚假、欺骗的行为获取管教民警的信任,以歪曲的心理冀求改造“捷径”,认识观市侩、庸俗、不信政策宁信“手段”。

(7)“关系”心理。

这些罪犯热衷于在监内宣扬地域观念,拉“老乡”关系,拉帮结伙。

这种心理下出现的违规行为已突显为监管安全的一大隐患。

(8)“自慰”心理。

这些罪犯为填补内心的空虚或转嫁来自改造家庭挫折的痛苦、郁闷、以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发泄性行为,寻求“刺激”获得精神“自慰”。

3、具有阶段性特点的罪犯心理

罪犯在其改造过程中会有明显的变化,反映出阶段性的特点。

例如:

(1)新入监短刑不认罪服法的心理。

短刑犯的罪责感相对较弱,不少人认为自己是轻罪重判,认为自己的“一丁点”事儿被公安机关抓住是自己运气不好,因此在入监初期难以端正认罪服法的态度。

(2)刑期较长的罪犯的幻想心理。

刑期在5年以上的罪犯有不少在入监初期因对改判寄予过很大幻想,这种心理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程度上暂时缓解其悲观颓废的情绪状态,但一旦幻想破灭,例如申诉被驳回、长时间未接到答复或根本就没有找出申诉的理由,就会使悲观绝望心理故态复萌,并有所加剧。

(3)刑释前罪犯的放纵心理。

这种放纵心理即为“自我宽容心理”,刑释前罪犯中普遍存在这种心理。

刑释之前,一般为接到最后一份减刑裁定书或余刑剩下不足3个月时,监规纪律甚或刑罚的威慑作用对其心理压力减弱,加上此时可以不再参加文化技术学习或监区常对这类罪犯进行工种岗位调动,使其明显感到“船到码头车到站”,因而放松改造。

在调查中发现,刑释前罪犯在3个月内的违规人数比例较高。

4、具有个体特点的罪犯心理

罪犯心理学认为,罪犯的心理因素远比正常人来得更复杂,罪犯的文化程度、年龄、捕前职业经历和家庭背景,以及身体状况、性格特征,都会在不同的时间和环境条件下,成为其心理因素是主要方面,从而主导其行为。

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了目前在监内比较突出的几类个体心理状况:

(1)青少年罪犯的盲从心理。

青少年罪犯的这种心理,主要导致其出现两类违规:

一是不辨是非,模仿他人;二是盲从参与,共同违规。

(2)青少年罪犯的“情感脐带”心理。

这种心理主要表现在青少年在强烈的后悔感中担心失去家庭关爱或亲情的割裂,极度悲观,不仅破罐子破摔,甚至产生轻生念头。

(3)老年犯的偏执心理。

有这种心理的人心胸狭隘,敏感多疑,固执己见,冥顽不化,多属人格障碍和生理障碍的综合障碍型。

(4)职务犯罪罪犯的失落心理。

这些罪犯由于地位身份的变化落差较大,“角色”转换较难,现实感较弱,失落心理明显,最主要的外化表现是对监狱民警的教育管理逆反心理较强,对监规纪律的抵触性较大,对改造和生活条件有不切实际的想法和要求,牢骚不满较多。

经认真分析,以上各种罪犯心理的主要成因在于:

——罪犯缺少应有的法制观念,对自身犯罪危害没有较好的认识,存在强烈的反社会意识和根深蒂固的行为恶习,导致监狱行刑关系主客体之间矛盾对立突出;

——罪犯的犯罪心理因素在服刑期间有一定的持续性,其犯罪心理结构仍属于罪犯心理结构的主体和基础;

——缺乏正确和明确的人生目标,畸形需要尚作为其行为的内驱力,留恋犯罪生涯和糜烂生活;

——罪犯家庭变故和家庭困难明显增多,如罪犯的家庭问题:

父母年老体弱、家庭经济贫困、子女抚养就学困难、亲人陆续病故、妻子弃家离异等,最能直接影响罪犯的改造情绪和改造态度;

——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如不正确的市场经济观念,社会道德规范的弱化;同时,当社会新的信息与罪犯头脑中原存信息产生冲突,引起罪犯心理上的不平衡性,引发消极对抗心理和行为;

——精神空虚,无所寄托;存在不切实际的幻想和侥幸心理;

——青少年罪犯生活经历短、社会经验缺乏、辨别能力差;模仿性强,思想较为活跃,喜欢寻求刺激;缺少独立生活的能力,依赖感较为严重;经历的挫折少,承受能力弱;

——职务犯罪的罪犯优越感明显,自以为“关系网”、能量大;

——老年犯疾病相对较多,身体状况较差,思想负担比其他罪犯要多,生理和心理障碍就严重。

二、努力创新方法和载体,构建罪犯心理矫治的有效系统

全国监狱“三化”建设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了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就是要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同时,也把开展对罪犯的心理矫治,作为监狱工作科学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此,我们必须以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罪犯心理矫治的方法和载体,努力构建符合罪犯改造规律,又具有针对性、有效性的罪犯心理矫治系统。

结合工作实际及调查分析的具体情况,我们形成了一些工作思路和对策举措。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是区别性原则。

指要充分认识罪犯心理的个体特点和不同成因,因人制宜,加强个别矫治教育。

二是整体性原则。

指要有整体观念,全面调查,系统分析,既要重视心理诸因素的内在联系,又要考虑心理、生理及社会因素的相互制约和影响。

三是疏导原则。

要做耐心细致的教育开导和说服工作,循序渐进,切忌急躁和急于求成,防止“替蝶破茧”,适得其反。

四是坚持性原则。

指要充分认识心理矫治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对心理障碍的矫治问题树立坚持不懈、不怕困难、不怕反复的决心和信心。

五是艺术性原则。

指要通晓心理教育理论和技巧,善于运用艺术性的教育、交流和疏导手段。

六是科学性原则。

指要在心理矫治过程中综合运用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医疗等各种方法。

(二)罪犯心理矫治的可操作性对策

1、坚持发挥刑罚惩罚手段对罪犯心理的矫正效用。

执行刑罚效用是有效地进行心理矫正的必要前提。

其心理效用主要表现在:

一是震慑作用。

通过刑罚对罪犯个体和社会群体施加心理压力和心理影响的法律强制手段,给犯罪主体造成一定的心理或生理上的约束,从而从主观上破坏其犯罪心理结构,迫使其抑制、收敛一些不良意念。

二是教育和辨别作用。

如刑罚作为国家对反社会行为的一种震慑惩罚,能帮助罪犯辨别哪些是被禁止的行为。

三是强化罪犯的法律服从感,认识到服从与不服从的不同后果。

2、加强罪犯的心理卫生教育。

其重点在于,要使其正视现实,适应现实;要帮助其剖析自己,认识自己的社会化心理缺陷及其恶习的深度,犯罪原因、后果、危害等,也要了解自己的长处、优点,正确的自我控制和调节,实现心理转化,增强改造信心;培养善于人处的能力和积极、乐观的情绪与态度,树立人生目标;懂得自尊、自重、自爱,并善于自制。

3、重视监区文化建设。

罪犯中开展音乐、美术、书法、体育等艺术教育,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活跃监区文化生活,传播先进文化,使罪犯在充实改造生活的同时,受到各种艺术熏陶,得以调节情绪、调整心态。

4、在对罪犯的教育管理中重视心理激励。

根据笔者所在单位的实践,总结出心理激励的主要形式包括:

(1)示范激励,即要善于树立典型,特别是罪犯由坏到好转变的典型。

(2)参与激励。

要多开展提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提高罪犯的改造主体意识。

(3)关心激励。

如我们坚持对病犯、“三无”犯送温暖等,效果较好。

(4)荣誉激励。

我们将在生产劳动、遵纪守规和三课学习等方面成绩突出者,给予公开表扬,让这些罪犯在荣誉面前有成就感,并更加自觉改造,严于律己。

5、重视利用亲情促进罪犯心理矫治。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注重亲情的国家,因此,监狱要积极争取罪犯家庭的支持。

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家庭在供给罪犯个体衣食住等基本物质生活需要、帮助其掌握基本生活知识、建立良好的人格状态和行为模式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6、以加强罪犯自我教育为目的,建立“公正公平自主机制”。

如我监区推出了“罪犯违规处罚公议制”,即在罪犯发生违规行为后,监区组织全体罪犯对其违规行为如何处罚进行讨论,提出建议供监区参考,讨论过程既对当事人进行了批帮,又使其他罪犯受到教育,处罚结果容易被接受,公正性得到了保证。

7、善于用监狱民警的人格魅力塑造罪犯健康心理。

有人说“人心是土地,感动是泉水”。

心理矫治重在“攻心”,但谈心容易动心难,不动其心也枉然。

在罪犯心理矫治中,民警的人格魅力是感动罪犯之“心”的利器。

8、积极为罪犯调整和更新需要结构创造条件。

当罪犯在畸形需要受到遏制后,开始自觉地、不断地改变和调整自己的需要结构时,要抓住其不甘愿“烂”下去的有利契机,一方面尊重他的人格,使其对改正错误抱有信心,及时肯定其每一点进步,让他对前途充满希望;另一方面,民警要有气魄,根据他的特长、优势和意愿,尽可能地为他提供“平台”,促使其良性需要的实现。

事实证明,当这些罪犯在一定“平台”取得改造成绩后,他们会自觉的把改造目标树得更高,这些现象都是罪犯需要心理不断修正和补充的表现。

另外,为了有效地矫治罪犯的心理,还要不断加强对监狱民警相应知识素质的培训,坚持不懈的开展罪犯心理健康咨询和心理生理结合的诊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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