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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习报告总结

法学专业实习报告总结

范文一

总结我的实习生活,那是一段快乐的时光.

在这将近20天的时间了,我对基层法院的工作有了初步了解,旁听了民三庭、行政庭、少年庭的案件审理过程,对审判流程、法官、书记员以及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的工作任务有了清楚地更真切地认知,达到了实习的目的.

说到实实在在的感受,可以总结为四点:

1.基层人民法院真的很“基层”,却没有真正代表“人民”利益;

2.永远不要与法院扯上关系,无论是做原告还是被告;

3.事业单位的浪费很严重,严重影响了中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进程;

4.中国的法治建设真的任重道远,毫不夸张地说.

我所在的实习单位是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下车,我就看到法院的五星红旗在瑟瑟秋风中迎风飘扬,高悬的国徽在阳光照耀下熠熠生辉,写着“欢度国庆”四个大字的大红灯笼依然高高悬挂着,节日的气氛仍未褪去.走进二楼大厅,可以看到左边挂着木质的代表公平正义的天平,装饰简单单不乏庄重,让人走路都不敢出声音,遑论大声喧哗.几乎每一层楼都挂着代表公平正义的毛笔字:

“通晓法律不在于了解它的文字表述,而在于掌握它的精神实质”“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及时作出判决是每个法官应尽的义务”

之所以说基层人民法院很基层,主要基于以下表现在审理程序方面的欠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规定,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依次为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样几个诉讼阶段.而在基层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许多环节多省略了.比如,书记员应当在正式开庭审理前宣读法庭纪律,宣读完后,即应当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如果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有的话)入庭,然后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出庭情况,由审判长逐一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的人员有无异议.而在我旁听的这几起案件中,书记员都没有宣读法庭纪律,而是法官或法警提醒旁听人员关掉手机,庭审期间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大声喧哗.但是,这并不奏效,还是有手机铃声响起,还是有闲杂人从法庭中央走过到其他审判庭去.而我说的并不是个例,因为和我一起旁听的同学就为了走近路从其他正在庭审的庭里穿过,而不管正在庭审的事实.

说到代表人民利益,我想,所有的法院都做的不够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可是,现在连住院开刀做手术都要送礼,有多少人会不接受请客送礼呢?

又有多少人会在庭审之前知道这些情况而要求回避呢?

庭审之前送礼,庭审之后再请客吃饭,喝的醉醺醺的回来,下午上班时间就开始睡了.“代表人民利益?

”他们是否考虑过这个问题?

只代表那些有钱人的利益吧!

@

看那些到法院打官司的人,特别是那些平民百姓,我就心生怜悯.他们几乎是一点法律知识都不了解,法官问问题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到法院复印身份证都会被多收钱,他们赚钱不易啊!

如果再没钱聘请律师,更像无头苍蝇,不知所云.即使聘请了律师,多半是法律工作者,水平有限,法官问什么有时都不知道,让举证连证据分类都分布清楚,有时在法庭上都会被法官斥责:

你就是这样代理案子的?

!

很多时候,他们气不过,就会发生肢体冲突.即使这样,也无法改变自己的处境.所以我说.永远不要与法院扯上关系,不管做原告还是被告,特别是那些法律知识严重欠缺的劳苦人民群众.

浪费,永远是中国人民难以解决的问题吧!

事业单位的浪费尤其严重.审判庭里的照明灯和电脑一开就是一天,即使没有案子要审理.打印、复印纸一摞一摞的扔的情况是常事.他们总觉得花的是国家的钱,浪费也无所谓.至于公款吃喝、公车私用更不用说了,虽然我从中获得了一点儿利益,但我也十分厌恶这种现象.

至于中国的法治进程,那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这不仅仅是法学家、法官、律师的职责,提升普通民众的法律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

在我们民三庭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时法官才发现是一个普通程序,于是借口其他两位法官忙于他事由自己主持审判,我当时一听就无语了,而双方当事人律师竟然没有异议!

!

这样一个普通程序的案子被活生生的改成了简易程序.在其他庭的审理中,法官也是总是很不耐烦,催促双方律师抓紧时间,说句不客气的话,法官像是赶着去投胎.

书记员,那是一个令人心痛的群体.他们拿最少的工资,却干着最累的工作.打扫卫生,安排开庭,通知领传票,几乎除审判以外的工作都由他们来做,做好了是应该,做不好则经常被骂.他们多为合同工,法律水平不高,有些根本没有法律知识,有些书记员经过一段时间培训刚刚熟悉工作又因工资待遇问题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我想.要彻底改变这种情况,首要的一点是提高他们的工资改善工作环境,这样就可以吸引一些高素质法律人才,从而提高法院工作效率,也有利于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普通民众的法治意识的提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定期的法治宣传普法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实习结束了,但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才刚刚开始.中国的法治,不仅需要我们大学生,而且需要全社会共同去努力.

范文二

一、实习基本情况

1、实习计划情况

(1)实习时间:

20xx年10月11日至11月11日

(2)实习地点:

x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

x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

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

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2、实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

x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x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xxx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独立,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二、实习主要内容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三、实习总结与体会

本人于20xx年10月11日至20xx年11月11日在南宁市x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逐步熟悉了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主要工作,并能积极地完成指导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严格要求自己,主动了解工作任务,虚心向指导老师请教,及时汇报工作进程,大胆讨论遇到的实务问题,认真总结实习工作,细心发掘自身不足,不断完善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了实习指导老师的肯定.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随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提审嫌疑人,了解了渎职类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群体特征:

从事职业职位较高、曾拥有(行使)较大的公权力、文化水平较高、社会阅历较丰富、暴力倾向较弱,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在金钱面前思想开始动摇,自我控制能力下降,最终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

实习期间,我随办案人员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涉及保密工作,具体部门不便说明)了解相关案情,调取有关资料.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行政执法类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具体规定不够详实,赋予相关执法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滋生腐败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向指导老师请教后,了解到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现状,我国法治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实习期间,在查处有关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文明执法的问题,经与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解到:

1、各种法律职业人员分工不同:

律师主要职责是保护当事人的人权、诉权;公诉机关,包括法院系统,主要是保护公权力和公众利益;2、渎职类犯罪受害人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公诉案件的诉讼中,很少被列入诉讼当事人,属于最弱人群,利益很难在诉讼中得到体现和保护;3、随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文明执法的程度也在逐步推进,相比以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等方面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实现真正的保障人权还需要长期的努力.

实习期间,在审查材料、调查案件、初查案件的过程中,指导老师交给我草拟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工作.在写作的过程中,我熟悉了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了解了相关办案环节的工作流程,查办案件的方法和技巧.

实习期间,在写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通过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探讨,了解到司法实务中,尤其是渎职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等方面的知识.发现司法实践中,在对渎职类犯罪结果的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深入、具体,对案件的调查、初查、立案等带来一定的影响.经查阅相关法律学术论文,发现相关问题在学术界同样没有定论,有关讨论也很激烈.发现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是司法实务工作的难点,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主要是通过现有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进行推断.这也是司法实践与法律学术知识之间的存在衔接问题之处,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积累经验,找到查案办案的有效方法和技巧.

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反腐倡廉的问题,在老师的帮助下,对我国司法反腐工作有了进一步了解.了解到,在我国对官员的监管逐步加强的情况下,贪污类犯罪会逐步减少,但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还会继续,因为相比贪污犯罪,后者更具操作性也更具隐蔽性.要根除此类犯罪很难实现,但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每个人的身份证就是这个人的银行账号、社保账号等财务账号,且每人有且只有一个账号,这样就会大大增加个人财务的透明度.但在尝试的过程中,为保护个人信息,必须有相应的健全的调查等制度做配套,以防范公权力对个人人权的肆意侵犯.

实践期间,与指导老师探讨到大学生就业择业的问题,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给了我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国家政策提倡“三支一扶”、“支援西部”、“服务基层”,大学生热衷公务员、“选调生”、村官,个人倾向从事与法律专业有关职业,比如法检系统.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建议是:

首先,要结合自身情况和兴趣,从事自己喜欢的职业;其次要摆正择业观念,不要盲目跟风;再次,可以先多尝试在不同领域实习、见习,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正确选择;最后,建议我如果从事律师职业,一定要跟对指导律师,这样才能更好地熟悉业务,更快地独立代理案件.

通过此次实习,发现自身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今后努力改进.比如,社会经验少,社会阅历浅,对司法实务问题的认知不够深入,今后我将多尝试不同领域,了解不同职业群体的工作环境,增加自身社会经验;对经手的案件考虑不够健全、缜密,容易轻易下定论,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已经对我提出这方面的指导意见,我将继续努力,培养自身专业素养,做到慎思笃行.

在南宁市x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期间,我收获了很多,不仅在实践中检验了自己大学四年所学的知识,而且学会了待人处事,提高了自己的实务能力.我在工作中,善于思考问题,敢于举一反三,注重团队协作,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调动知识储备,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遇事沉着冷静,做事认真踏实,得到了单位指导老师的好评.

今后,我将认真总结这次实习经验,吸取教训,与同学们交流、分享实习经历、经验,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实习结束后,我将结合自身情况,弥补自身不足,发扬自己的特长,以就业择业为目标,到不同岗位尝试,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和职位,为就业打下基础.

范文三

今年暑假,我在珠海市xx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工作,这一个月我来说是收获颇丰的一个月.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指导下,我看了很多案件的卷宗;接触了四五起真实案件的办案经过;

亲手书写了起诉状、证据清单、申诉状、再审申请书、代理词的法律文书;帮助客户起草遗嘱;到过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旁听了两件案子的开庭审判;还参与了5天的珠海市五洲康城楼盘的商品房预售的签约工作……以前我对律师事务所的了解仅限于别人的口耳相传,对此的感性认识少之又少.然而在这一个月xx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经历,却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严谨、充满挑战的法律实务工作.

在实习期间,我遇到了许多关于房地产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案件,由于能够接触到真正的案件办理,我也逐渐地对此类案件产生了兴趣.其中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问题我研究得比较深入,现在就这方面内容简述如下:

一、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买受人签约购房合同之前,要买受人签一份《认购书》并交纳数额不菲的定金,如买受人不能在房地产公司限制的期限内与其签约购房合同,则房地产公司就没收其定金.而要认定房地产公司能否有权没收定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就要认定《认购书》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不同于买卖合同.这种观点认为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它是一种债权的担保形式.定金由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成立,于定金交付后生效.因此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即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担保之债是对主债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受主债效力的制约.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亦不存在;担保之债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而现在通行的《认购书》无非是限制购房者(债务人)必须缴纳首付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丧失定金,其确保售房者(债权人)利益.可见,其定金所担保的主债务(购房行为)还没有发生.因为至此,双方尚未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即主合同不存在,因而作为规定其内容的从合同(定金合同,即《认购书》)亦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相当于买卖合同.其理由是:

一、文件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二、文件体现了合同主体、标的、价款等合同一般应包括的条款;三、文件内容虽然简单,但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易习惯以及开发商的宣传、展示内容等,文件所确定的房屋买卖完全可以实现;四、文件中通常会对定金问题作出约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即能证明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五、开发商和购房人签署《认购书》之类的文件,完全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现,符合合同订立过程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六、虽然《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中都会约定某一具体时间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但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没有强制使用文本,因此,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完全是对《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的细化、补充或变更.既然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之类的书面文件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法、有效的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定金责任).

我觉得以上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签订《认购书》不是商品房买卖中的必经程序.《认购书》可以看作是一份独立的合同,一般而言它的签订对购房人来讲只是为了获得特定房屋一定时间内的优先购买权,对开发商来讲只是为了加强对购房人的约束以增加交易机会.《认购书》的签订是为了保证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顺利签署,但当它的条款约定相对较为详细,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时亦可视为它为买卖合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认购书》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该《解释》第四条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解释》第五条规定: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综上所述,《认购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仅要看其具体内容,而且也要看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能一概而论.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特别注意,就是《内部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这里先说明一下几个名词的含义.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而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预售人在楼盘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进行认购,并与客户签订《认购书》,这种做法被称为内部认购.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认购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合同.因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形式条件与其他实质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所订立的《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自然无法律效力.即认购无效时,预售人应当向认购人返还定金,同时预售人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订立《认购书》的注意事项

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其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名称、房屋坐落、型号、面积、订购总价、定金、签署“契约”时间等条款.由于《认购书》多为房地产司制定,所以作为商品房的买受人在订立《认购书》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多注意以下事项:

(一)订立《认购书》前认真了解拟购房产的真实情况,不要轻易落定认购.如应多了解房地产公司的资质、拟购房产是否具备预售资格及是否被抵押或存在其他限制房产转让的情形等等.

(二)订立《认购书》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各个条款,弄明白各条款的真实意思,容易产生歧意的表达最好进行修改或作出解释予以界定.

(三)订立《认购书》时,与房地产公司仔细约定“定金”在各种情况下处理的方式;还应特别注意防止房地产公司在房屋升值的情况下恶意将房屋另售他人的情况.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通过这次在xx律师事务所的毕业实习,我将课堂上所学的基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觉得自身的素质得到了提升,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运用能力.这次实习让我体会到律师业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非常具有实现自身价值机会的职业,同时,律师工作也是一项非常严谨、艰苦、繁重、需要终生学习的工作,容不得半点懈怠和差错.我会鞭策着自己不断前进,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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