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确处理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工程索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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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确处理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工程索赔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论正确处理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工程索赔
张娜
作者
0409年批次
北京奥鹏
专升本
工程管理
杜贵成
学籍批次
学习中心
层次
专业
指导教师
内容摘要
在工程项目管理的过程中,索赔是一种经常发生并随处可见的正常现象。
会因为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设计方面、施工合同方面的变化,以及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的诸多因素的影响,对工程施工的进度造成延误,或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工程合同不能按约履行,从而不可避免地引发出工程索赔,以至于影响到项目的投资计划发生改变。
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工程索赔,就成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都应该重视项目的过程管理与控制,学会索赔,还要学会控制索赔。
提高索赔管理水平,对于多数施工企业来说很重要,索赔工作贯穿于整个生产全过程,只不过有关领导对索赔认识不足,因此提高项目部管理水平,是开展工程索赔的基础。
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是目前施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不仅影响工程建设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影响对外工程的开展与国际接轨,也影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关键词:
索赔反索赔
目录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二)工程索赔的性质
(三)工程索赔的意义
(四)工程索赔的分类
二、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三、工程索赔的处理
(一)处理工程索赔的原则
(二)处理工程索赔的程序
四、施工索赔
(一)可能发生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
(二)工期索赔
(三)费用索赔
五、建设单位反索赔
(一)工期延误反索赔
(二)施工质量缺陷反索赔
(三)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赔
(四)建设单位合理终止合同或施工单位不合理放弃工程的索赔
六、索赔技巧
七、索赔存在的误区
八、结束语
参考文献
论正确处理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工程索赔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索赔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对方责任造成实际的损失,而提出经济补偿和工期顺延的法律要求,是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可能提出索赔要求。
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是指承包商(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并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而业主(建设单位)对于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施工单位要求赔偿,称之为反索赔。
(二)工程索赔的性质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
索赔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索赔方所受到的损害,与索赔方的行为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可以是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也可能是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导致的。
索赔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双方友好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妥协时,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三)工程索赔的意义
1.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
索赔和合同管理有直接的联系,合同是工程索赔的依据。
整个索赔处理的过程就是执行合同的过程,从项目开工后,合同人员就必须将每日的实施合同的情况与原合同分析,若出现索赔事件,就应当研究是否提出索赔。
索赔的依据在于日常合同管理的证据,在想索赔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
2.索赔有利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工程建设索赔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方利益,索赔和处理索赔的过程实质上是双方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
做为建设单位为使工程顺利进行,如期完成,早日投产取得收益,就必须加强自身管理,做好资金、技术等各项有关工作,保证工程中各项问题及时解决;做为施工单位要实现合同目标,取得索赔,争取自已应得利益,就必须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变更等进行更严格、更细致的管理,进而推动建筑行业管理的加强与提高。
3.索赔是合同双方利益的体现。
从某种意义上讲,索赔是一种风险费用的转移或再分配,如果施工单位利用索赔的方法使自己尽可能的损失得到补偿,就会降低工程报价中的风险费用,从而使建设单位得到相对较低的报价,当工程施工中发生这种费用时可以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偿,也使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
作为施工单位,要取得索赔,保证自己应得的利益,就必须做到自己不违约,全力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
同样,作为建设单位,要通过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
同样,作为建设单位,要通过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使建设项目按期完工,早日投产取得经济收益。
4.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项目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与原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使施工单位的实际工程成本增加,施工单位为了挽回损失,通过索赔加以解决,显然,索赔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施工单位必须准确地提供整个工程成本的分析和管理,以便确定挽回损失的数量。
5.索赔有利于国内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
索赔是国际工程建设中非常普遍的做法,尽快学习、掌握运用国际上工程建设管理的通行作法,不仅有利于我国企业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且对我国企业顺利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国外工程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工程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原因分类
如施工准备、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及管理等原因引起的索赔,这种分类能明确指出每一项索赔的根源之所在,使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便于审核分析。
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工期索赔京是要求业主延长施工时间,使原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从而避免了违约罚金的发生;费用索赔就是要求业主可承包商双方补偿费用损失,进而调整合同价款。
3.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可分为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方件中能够找到依据,业主或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的要求。
这种索赔不太容易发生争议;非合同规定的索赔的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一定的索赔权。
4.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可分为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总承包商同分承包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同供应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同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的索赔等。
5.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类
可分为工程索赔和商务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涉及工程项目建设中施工条件或施工技术、施工范围等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发生的频率高,索赔的费用大;商务索赔是指实施工程项目的过程中的物资采购、运输、保管等方面活动引起的索赔事项。
6.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可分为单项索赔和总索赔。
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按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总索赔,又称综合索赔或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
二、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在工程建设中索赔是经常发生的,其主要原因有:
1.设计方面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生设计与实际间的差异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项目在工期、人工、材料等方面的索赔。
2.施工合同方面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未能充分考虑和明确各种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致使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从而引起施工索赔。
3.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地震、台风、流沙泥、地质断层、天然溶洞、沉陷和地下构筑物等等引起的施工索赔。
4.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
承发包双方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因一些意见分歧和经济利益驱动等人为因素,不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而引起的施工索赔。
5.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管理模式变化
当前的建筑市场,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发包有总包、分包、指定分包、劳务承包、设备材料供应承包等一系列的承包方式,使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发包变得复杂和管理模式难度增大。
当任何一个承包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或管理不善,都会引发在工期、质量、数量和经济等方面的索赔。
三、工程索赔的处理
(一)处理工程索赔的原则
按照我国建设部、财政部下达的通用条款,规定按以下原则进行索赔: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遇到索赔事件时,工程师必须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正当性,以合同为依据来公平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
2.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
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3.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索赔发生后,必须依据合同的准则及时地对索赔进行处理,尽量将单项索赔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加以解决。
4.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进行预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二)处理工程索赔的程序
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每出现一个索赔事件,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惯例和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规定,认真及时地协商解决。
施工单位应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
详见图1。
四、施工索赔
(一)可能发生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
施工单位索赔管理是预测索赔机会,要合同实施中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同时处理索赔事件,解决索赔争执,可能出现索赔机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施工单位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可提出索赔要求。
(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遇到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而这些条件与障碍又产有经验的承包方也不能预见到的,施工单位可提出索赔。
(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如在挖方工程中由于发现地下构筑物和文物等,图纸上并未说明,确属是有经验的施工单位难以合理预见的人为障碍,如通过处理导致工程费用增加,施工单位即可提出索赔。
2.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
通常包括两方面:
一是建设单位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施工单位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
一般这两面三刀方南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写,因为工期 和费用的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
3.因施工中断和工效降低提出的施工索赔。
由于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原因引起施工中断的工效降低,特别是是根据建设单位不合理的指令压缩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使工程比合同规定日期提前竣工,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
施工单位可提出以下索赔:
(1)人工费用的增加;
(2)设备费用的增加;
(3)材料费用的增加。
4.因工程终止或放弃提出的索赔。
由于建设单位不正当地终止或不属施工单位原因而使工程终止,施工单位有权提出以下施工索赔:
(1)盈利损失,其数额是该项目合同条款与完成遗留工程所需花费的差额。
(2)补偿损失。
包括施工单位在被终止工程上的人工材料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监督费、债券、保险费、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经结算的工程款)
5.关于支付方面的索赔。
(1)关于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根据全国的实际情况。
目前可根据各省市定额站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及材料价差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待材料价格指数逐步完善后,可采用动态结算中的公式进行自动调整。
(2)关于货币贬值导致的索赔。
在一些外资或中外合资项目,合同中一般有货币贬值补偿的条款,索赔数额一般官方正式公布的汇率计算。
(3)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
如果建设单位不按合同中规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期限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可按合同条款向建设单位索赔利息。
(二)工期索赔
1.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
(1)不同类型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
工程拖期可以分为"可原谅的拖期"和"不可原谅的拖期"。
可原谅的拖期是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不可原谅的拖期一般是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的工程拖期。
这两类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及结果均不同,详见表1。
(2)共同延误下的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
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①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
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②如果初始延误者是业主,则在业主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商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③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时间段内,承包商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表1 工期索赔处理原则
索赔原因
是否可原谅
拖期原因
责任者
处理原则
索赔结果
工程进度
索赔
可原谅
的拖期
1.修改设计
2.施工条件变化
3.业主原因拖期
4.工程师原因拖期
业主/
工程师
可给予工期延长,可补偿经济损失
工期+经济补偿
1.异常恶劣气候
2.工人罢工
3.天灾
客观
原因
可给予工期延长,不给予经济补偿
工期
不可原谅
的拖期
1.工效不高
2.施工组织不好
3.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
承包商
不延长工期,不补偿经济损失,向业主支付误期损失赔偿费
索赔失败
无权索赔
2.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分析法进行计算,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
施工单位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革命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三)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都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其中要注意的一点是索赔对建设单位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
因此,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 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
没有证据,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
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
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
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4)分包费用。
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
分包人的索赔 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工地管理费。
工地管理费指放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索赔。
(6)利息。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
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和利率。
(7)总部管理费。
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
(8)利润。
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怕索赔,施工单位可列入利润。
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
2.索赔费用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法。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两个原则;所有赔偿金额,都应该是施工单位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按此金额赔偿后,应使施工单位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
即施工单位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上述原则可以看出,索赔金额是用于赔偿施工单位因索赔事件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支出的额外成本的失掉的可得利润),而不考虑利润。
所以索赔金额计算的基础是成本,用索赔事件影响所发生的成本减去事件影响时所应有的成本,其差值即为赔偿金额。
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总费用法。
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
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
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遇到障碍,故一般不常用。
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也有采用此法的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
(2)修正的总费用法。
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计算对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正,以使用权结果更趋合下,修正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
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
三联单不直拉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
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全理地计算出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3)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又称分项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
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工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被广泛采用。
五、建设单位反索赔
反索赔是指建设单位(业主)向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索赔的主要途径:
一是减少或防止可能产生的索赔;二是反索赔,对抗(平衡)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内容包括:
(一)工期延误反索赔
指工期延误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索赔,即由施工单位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
建设单位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
建设单位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凭费。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正超过全同总额原10%。
(二)施工质量缺陷反索赔
指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不符全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建设单位有权向施工单位追究责任。
如果施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建设单位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赔
指工程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施工单位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施工单位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四)建设单位合理终止合同或施工单位不合理放弃工程的索赔
如果建设单位合理地终止施工单位的承包,或者施工单位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建设单位有权从施工单位手中收回,交由新的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六、索赔技巧
在索赔的实施过程中,索赔技巧格外重要。
索赔技巧应因人、因客观环境条件而异,具体有以下几项,仅供参考:
1.要及早寻找索赔机会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就应考虑将来可能要发生索赔的问题,要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规范,仔细查勘施工现场,探索可能索赔的机会,在报价时要考虑索赔的需要。
在进行单价分析时,应列入生产效率,把工程成本与投入资源的效率结合起来。
这样,在施工过程中论证索赔原因时,可引用效率降低来论证索赔的根据。
在索赔谈判中,如果没有生产效率降低的资料,则很难说服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索赔无取胜可能。
反而可能被认为,生产效率的降低是承包商施工组织不好,没达到投标时的效率,应采取措施提高效率,赶工期。
要论证效率降低,承包商应做好施工记录,记录好每天使用的设备工时、材料和人工数量、完成的工程及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2.商签好合同协议
在商签合同过程中,承包商应对明显把重大风险转嫁给承包商的合同条件提出修改的要求,对其达成修改的协议以“谈判纪要”形式写出,作为该合同条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特别要对业主开脱责任的条款要注意。
如:
合同中不列索赔条款,拖期付款无时限、无利息,没有调价公式,业主认为对某部分工程不够满意,即有权决定扣减工程款,业主对不可预见的工程施工条件不承担责任等等。
如果这些问题在签订合同协议时不谈判清楚,承包商就很难有索赔机会。
3.对口头变更指令要得到确认
监理工程师常常乐于口头指令变更,如果承包商不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予以书面确认,就进行变更工程的施工,以后,有的监理工程师矢口否认,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使承包商有口难言。
4.及时发出“索赔通知书”
一般合同规定,索赔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承包商必须发出“索赔通知书”,过期无效。
5.索赔报告要论证充足
承包合同通常规定,承包商在发出“索赔通知书”后,每隔一定时间(28天)应报送一次证据资料,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报送总结性的索赔计算及索赔论证,提交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一定要令人信服,经得起推敲。
索赔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承包商对索赔作出的解释和强有力的证据材料。
因此,承包商在正式提出索赔报告前的资料准备工作是极为重要的,就要求承包商注意记录和积累保存以下资料,并可随时从中索取与索赔事件有关的证据资料。
主要有关
(1)施工日志、
(2)来往文件、(3)气象资料、(4)备忘录、(5)会议记要、(6)工程照片、(7)工程声像资料、(8)工程进度计划、(9)工程核算资料、(10)工程图纸、(11)招投标文件。
这些资料必须详细完整,只有具备高水平的文档管理信息系统,才能为索赔提供有利的证据。
6.索赔计算方法和费用要适当
索赔计算时采用“附加成本法”容易被对方接受,因为这种方法只计算索赔事件引起的计划外的附加开支,计价项目具体,使经济索赔能较快得解决。
另外索赔计价不能过高,要价过高容易让对方发生反感,使索赔报告束之高阁,长期得不到解决。
还有可能让业主准备周密的反索赔计划,以高额的反索赔对付高额的索赔,使索赔工作更加复杂化。
7.力争单项索赔,避免一揽子索赔
单项索赔事项简单,容易解决,而且能及时得到支付。
一揽子索赔,问题复杂、金额大、不易解决,往往工程结束后还得不到付款。
8.力争友好解决,防止对立情绪。
索赔争端是难免的,如果遇到争端不能理智协商讨论问题,使一些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悬而未决。
承包商尤其要头脑冷静,防止对立情绪,力争友好解决索赔争端。
七、索赔存在的误区
索赔需要证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建设工程索赔证据是无法收集的,业主、监理、承包商以及分包商之间总会有大大小小的磨擦,而这些磨擦将成为众多证据无法实现的重要根源,处于各方面的立场不同,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