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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维权中心管理制度

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税下班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烟台市福山区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纳税人维权范围

第三条知情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形,包括:

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刻、方式、步骤和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置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式;与税务机关在纳税、惩罚和采取强制执行办法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能够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知足的条件。

第四条保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形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要投资人和经营者不肯公开的个人事项。

以上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许可,税务机关不能对其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

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五条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对税务机关违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揭发和控诉。

包括:

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故意作对等,和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六条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选择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能够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能够依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七条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核准办理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依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八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能够延期缴纳税款,可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能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九条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发觉后,应自发觉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觉的,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十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有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能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第二天起恢复纳税。

减税、免税条件发生转变的,应当自发生转变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再也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第十一条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

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记录、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形、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陈述与申辩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不得对其实实施政惩罚。

即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应该向纳税人解释实实施政惩罚的原因。

税务机关不得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辩而加重惩罚。

第十三条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四条税收法律救济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补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需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对税务机关的惩罚决定、强制执行办法或税收保全办法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能够要求税务行政补偿。

主要包括:

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当即解除税收保全办法,使其合法权益蒙受损失的;二是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办法、强制执行办法或采取税收保全办法、强制执行办法不妥,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失的。

第十五条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做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之前,税务机关应送达《税务行政惩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惩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惩罚。

对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以为税务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不组织听证,行政惩罚决定不能成立。

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舍弃听证权利或被合法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第十六条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需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需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需开付清单。

第十七条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章维权中心机构设置

第十八条福山局在纳税服务科设立“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由分管局长直接领导,配备维权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发布纳税人维权渠道,包括通过福山区纪检委、效能监察投诉、文明办、法制办、普法办、网上民声、公开电话等部门和方式,了解、征询和反馈纳税人意见,保证渠道畅通。

第二十条福山局各部门均为纳税人维权投诉落实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纳税人各类维权投诉事项。

第四章维权中心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维权中心”受理、转办、督办、反馈纳税人的举报、投诉和税务行政争议,并为纳税人寻求法律救济提供指引服务。

第二十一条围绕纳税服务的纳税人权益保护职能定位,牵头组织税务机关各部门和相关单位,举行各类维权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开展纳税人维权宣传,提高纳税人税收法律知识水平,增强税收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第二十三条福山局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维权中心”受理转办的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维权投诉事项进行处置、落实和反馈,使维权服务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十四条维权服务相关工作人员应依照规定为投诉或举报人保守秘密,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纳税人受到要挟、侵害或其他有损其权益的情形发生。

第五章维权服务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维权中心直同意理或通过福山区纪检委、效能监察投诉、文明办、法制办、普法办、网上民声、12366纳税服务电话等方式转来的涉税咨询、投诉、举报和建议,一概依照“统一受理、限时办结、统一反馈”的原则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维权事项清分

(一)纳税服务投诉。

对属于纳税服务部门职权范围的,当即启动调查程序,同时向投诉举报人许诺回答时限;

(二)廉政举报。

维权中心受理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廉政举报后内转交监察部门;

(三)涉税案件举报。

纳税人有举报需求的,应指引其向涉税案件举报中心举报;如纳税人要求维权中心受理的,受理记录后及时与涉税案件举报中心联系;

(四)不属于纳税服务部门职权范围的,转有关部门处置,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处置方式

(一)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的处置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受理的廉政举报应于1个工作日内转交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处置完毕后,及时反馈维权中心。

维权中心收处处置结果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回答纳税人。

(三)受理的涉税案件举报要及时转交有关资料,由涉税案件举报中心依照规定程序处置完毕后,及时反馈维权中心。

正常情形下,维权中心收处处置结果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回答纳税人。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维权中心寻求税收法律救济,维权中心应及时为纳税人提供指引服务。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行政争议,维权中心应踊跃运用调节手腕,解决行政争议,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增进征纳两边彼此理解和信赖。

第二十八条维权中心受理的涉税咨询、举报、投诉和建议,需要转福山局其他单位办理的,各单位应在30日内处置完毕并反馈。

特殊情形需要延期处置的,应填报《延期办理申请表》向维权中心说明事由,由维权中心告知纳税人处置进度与估计完成时刻。

第六章后期监督与跟踪

第二十九条维权投诉结果反馈给纳税人后,应征询纳税人意见,直到纳税人满意为止。

第三十条被投诉单位应按照投诉事项和内容,查找投诉产生的主要原因,并制定相应的纠正与预防办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必要时,被投诉单位应将纠正与预防办法反馈给纳税人。

第三十一条维权中心应对被投诉单位对纠正与预防办法的落实情形进行后续监督和跟踪,纳税人也有权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对投诉事项反馈后,再次发生一样纳税人投诉事件的,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严加考核,扣发相应工资奖金。

第七章信息保密

第三十三条对于纳税人的维权投诉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各职位人员必需在职责范围内接收、利用和传递纳税人投诉保密信息。

  对保密信息纸质资料,明确责任人员严格依照程序受理、审核、记录、建档、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五条有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发生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强化保密教育,尽力增强税务人员的保密意识,采取有效办法,避免泄密、失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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