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财政补贴惠农贷管理办法.docx
《农村信用社财政补贴惠农贷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信用社财政补贴惠农贷管理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农村信用社财政补贴惠农贷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财政补贴“惠农贷”管理办法
财政补贴“惠农贷”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进一步提高镇坪县信用联社对农村金融的支持力度,增强镇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农服务功能,助力“三农”改革发展,满足惠农补贴“一卡通”农户的小额贷款需求,根据安康市金融办、安康市财政局、省联社安康办事处联合转发的《关于在全市农村信用联社、农商银行开展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安金融办发[2014]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及相关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惠农贷”是指用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预期权利收益作为贷款担保方式,信用社向农户所发放贷款。
第三条“惠农贷”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
1、自主申请、公平自愿、服务农户、恪守信用的原则; 2、防控风险的原则。
以借款人“一卡(折)通”账户作为担保; 3、归属地管理原则。
借款人只能在户籍归属地办理贷款,不得跨区域办理。
第二章贷款主体及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
根据我县农户贷款管理实际情况,本办法所指贷款对象为各营业网点辖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不得一户多贷,借款人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辖区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主要成员同意贷款。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它有效证件; 3、持有在我行开立的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以“一卡(折)通”作为贷款支付、还本付息账户,用补贴资金作为还款保证; 4、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不良嗜好和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5、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6、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五条贷款期限。
“惠农贷”期限根据借款用途,借款人生产经营能力、还款资金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
对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偿还且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与原贷期限相加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六条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产业建设及个人消费。
第七条贷款额度。
根据借款期限及“一卡(折)通”账户上年补贴资金总额的三倍确定,即:
贷款额度=年补贴资金总额×3×贷款期限,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八条贷款利率。
“惠农贷”利率按照镇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行同档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下浮10%执行。
第九条还款方式。
因惠农资金一般集中在年末拨付,为防范风险,对“惠农贷”实行“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各营业网点在办理“惠农贷”业务时应与借款人约定以“一卡(折)通”账户作为借款人贷款支付、还本付息账户,由借款人(户主)出具承诺,家庭主要成员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以借款人(户主)持有的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书面授权贷款机构按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时间从该账户转账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贷款方式 第十条“惠农贷”实行“一次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方式,为简化办贷手续,实现阳光信贷,各营业网点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应做到随到随贷,对金额较大、手续不齐备需要补办和延长时间的应一次性告知借款人,但业务办结时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一、申请“惠农贷”业务除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借款人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需将“一卡(折)通”账户关联存折作为担保物交由受理网点保管,至贷款还清后归还借款人。
(2)借款人需书面承诺在贷款未结清期间不擅自变更“一卡(折)通”账户。
二、对申请借款金额较高、贷款期限内的惠农资金总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提供我社认可的有效抵押担保物,或追加符合担保条件的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以书面形式申请“惠农贷”,经贷款机构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二)借款用途证明、资产情况证明; (三)借款人“一卡(折)通”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四)借款人上年度惠农补贴资金划入明细,同意从“一卡(折)通”账户扣划贷款本息的书面授权书。
(五)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贷款调查。
由客户经理负责收集借款人申请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提交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调查,对借款人的家庭情况、资信状况进行详细了解,对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并撰写贷款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要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坚持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对申请资料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贷款审查和审批。
客户经理将“惠农贷”资料收集整理完备后,报营业网点授信业务审批小组进行初审,符合贷款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授信审批,按流程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四条贷款发放。
营业网点发放“惠农贷”贷款时,以转账方式转入借款人“一卡(折)通”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各营业网点要逐笔建立“惠农贷”贷款管理台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收回贷款。
第十六条“惠农贷”贷款由客户经理按季进行贷后检查,重点关注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借款用途、“一卡(折)通”账户有无变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取消“惠农贷”利率优惠政策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一)借款合同期内,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从事非法经营的; (三)借款人擅自支取惠农资金导致贷款形成风险的; (四)存在其它违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的。
第十七条各营业网点对“惠农贷”业务实行月报制度,每月3日前向联社信贷部门报告财政补贴“惠农贷”业务进展情况,加强沟通和信息反馈,确保财政补贴“惠农贷”业务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第十八条贷款责任由贷款发放责任人和管户人共同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镇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财政补贴“惠农贷”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进一步提高镇坪县信用联社对农村金融的支持力度,增强镇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农服务功能,助力“三农”改革发展,满足惠农补贴“一卡通”农户的小额贷款需求,根据安康市金融办、安康市财政局、省联社安康办事处联合转发的《关于在全市农村信用联社、农商银行开展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安金融办发[2014]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及相关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惠农贷”是指用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预期权利收益作为贷款担保方式,信用社向农户所发放贷款。
第三条“惠农贷”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
1、自主申请、公平自愿、服务农户、恪守信用的原则; 2、防控风险的原则。
以借款人“一卡(折)通”账户作为担保; 3、归属地管理原则。
借款人只能在户籍归属地办理贷款,不得跨区域办理。
第二章贷款主体及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
根据我县农户贷款管理实际情况,本办法所指贷款对象为各营业网点辖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不得一户多贷,借款人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辖区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主要成员同意贷款。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它有效证件; 3、持有在我行开立的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以“一卡(折)通”作为贷款支付、还本付息账户,用补贴资金作为还款保证; 4、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不良嗜好和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5、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6、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五条贷款期限。
“惠农贷”期限根据借款用途,借款人生产经营能力、还款资金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
对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偿还且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与原贷期限相加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六条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产业建设及个人消费。
第七条贷款额度。
根据借款期限及“一卡(折)通”账户上年补贴资金总额的三倍确定,即:
贷款额度=年补贴资金总额×3×贷款期限,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八条贷款利率。
“惠农贷”利率按照镇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行同档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下浮10%执行。
第九条还款方式。
因惠农资金一般集中在年末拨付,为防范风险,对“惠农贷”实行”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各营业网点在办理“惠农贷”业务时应与借款人约定以“一卡(折)通”账户作为借款人贷款支付、还本付息账户,由借款人(户主)出具承诺,家庭主要成员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以借款人(户主)持有的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书面授权贷款机构按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时间从该账户转账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贷款方式 第十条“惠农贷”实行“一次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方式,为简化办贷手续,实现阳光信贷,各营业网点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应做到随到随贷,对金额较大、手续不齐备需要补办和延长时间的应一次性告知借款人,但业务办结时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一、申请“惠农贷”业务除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借款人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需将“一卡(折)通”账户关联存折作为担保物交由受理网点保管,至贷款还清后归还借款人。
(2)借款人需书面承诺在贷款未结清期间不擅自变更“一卡(折)通”账户。
二、对申请借款金额较高、贷款期限内的惠农资金总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提供我社认可的有效抵押担保物,或追加符合担保条件的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以书面形式申请“惠农贷”,经贷款机构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二)借款用途证明、资产情况证明; (三)借款人“一卡(折)通”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四)借款人上年度惠农补贴资金划入明细,同意从“一卡(折)通”账户扣划贷款本息的书面授权书。
(五)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贷款调查。
由客户经理负责收集借款人申请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提交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调查,对借款人的家庭情况、资信状况进行详细了解,对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并撰写贷款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要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坚持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对申请资料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贷款审查和审批。
客户经理将“惠农贷”资料收集整理完备后,报营业网点授信业务审批小组进行初审,符合贷款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授信审批,按流程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四条贷款发放。
营业网点发放“惠农贷”贷款时,以转账方式转入借款人“一卡(折)通”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各营业网点要逐笔建立“惠农贷”贷款管理台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收回贷款。
第十六条“惠农贷”贷款由客户经理按季进行贷后检查,重点关注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借款用途、“一卡(折)通”账户有无变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取消“惠农贷”利率优惠政策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一)借款合同期内,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从事非法经营的; (三)借款人擅自支取惠农资金导致贷款形成风险的; (四)存在其它违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的。
第十七条各营业网点对“惠农贷”业务实行月报制度,每月3日前向联社信贷部门报告财政补贴“惠农贷”业务进展情况,加强沟通和信息反馈,确保财政补贴“惠农贷”业务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第十八条贷款责任由贷款发放责任人和管户人共同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镇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