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内容与时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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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内容与时间
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内容与时间一、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根据WTO有关协议,我国将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外币业务、人民币业务、营业许可等方面的限制,履行以下承诺:
1.对外资银行营业许可方面的承诺
(1)扩大外资银行外汇业务范围
正式加入时,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在客户对象方面的限制。
外资银行可以立即向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全面提供外汇服务,且不需要进行个案审批。
正式加入时,立即允许外资银行在现有业务范围基础上增加外币兑换、同业拆借、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等业务。
(2)逐步扩大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
根据承诺,我国加入WTO后,将从多方面扩大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范围。
第一,允许外资银行在现有业务范围基础上增加票据贴现、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业务。
第二,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
(1)加入时,开放深圳、上海、天津、大连;
(2)加入后1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
(3)加入后2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重庆;
(4)加入后3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厦门;
(5)加入后4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西安;
(6)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第三,放宽对异地业务的限制。
允许在一个城市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
银行向其他开放人民币业务城市的客户提供服务。
第四,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限制。
(1)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这意味着加入后5年内外资银行将享受国民待遇。
(3)同城营业网点的审批问题允许外资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审批条件与中资银行相同。
(4)坚持审慎原则发放营业许可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坚持审慎原则,即在营业许可上没有经济
需求测试或者说数量限制。
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现存的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进行限制的非审慎性措施。
2.关于开放汽车消费信贷服务加入时,即允许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开展业务,
而且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没有限制。
这意味着在我国加入WT(后,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汽车消费信贷领域可以立即经营对居民的人民币业务。
同时,外资银行在获准经营中国居民人民币业务后,也可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3.关于开放金融租赁业务加入时,经审批,即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按照与中资金融租赁公司相同的
条件,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二、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根据WTOt关协议,证券业的开放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中国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
4.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
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
三、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根据WTC有关协议,我国正式加入WTO后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的承诺包括以下方面:
1.企业形式
(1)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
(2)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
(3)允许所有保险公司按地域限制放开的时间表,设立国内分支机构。
2.开放地域
(1)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
(2)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在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提供服务。
(3)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3.业务范围
(1)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财产险以及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所有商业和个人非寿险服务。
(2)加入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
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银行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附表1-1:
服务贸易减让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其他承诺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银行服务如下所列:
a.吸收公众存款和其他应偿付的公众资金;
1)除以下内容外,不作承诺:
――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
就(a)至(k)项所列的所有活动进行的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信用调查和分析、投资和有价证券的研究和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除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已在市场准入栏列出)
金融租赁:
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与中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
动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保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卡、收费卡和借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兑;
f.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咨询、为公司收购、重组和制定战略提供建议。
2)没有限制。
3)A.地域限制:
外汇业务:
加入时取消地域限制;
――人民币业务:
按以下时间表逐步取消地域限制:
加入时,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加入后1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和武汉;加入后2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加入后3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和厦门;加入后4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外,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向外商投资企业、非中国自然人、中国自然人和中国企业提供服务,没有限制且不需要进行个案审批。
其他:
没有限制。
国公司在相同的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B、客户:
外汇业务:
加入时,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没有服务对象限制。
人民币业务:
中国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
中国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设在中国某一地区并拥有人民币业务营业许可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向其他已开放人民币业务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
C.营业许可:
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营业许可的发放条件完全是审慎性的(即在营业许可上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
中国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现存的对所有权、经营以及外资金融机构企业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发放的非审慎措施。
满足以下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
可以在中国设立外资独资银行或者外资独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年末总
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满足以下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设立外国银行分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兀。
满足以下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兀。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华开业3年以上,且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赢利;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限制条件。
4)除水平承诺中
4)除水平承诺中内谷外,不作承
内容外,不作承
诺。
诺。
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
1)除以下内容外,不作承诺:
――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
1)就(a)至(k)项所列的所有活动进行的咨询、中介和其他辅属服务,包括信用调查和
1)不作承诺。
分析、投资和有价证券的研究和咨询、为公司收购、重组和制定
2)没有限制。
战略提供建议。
3)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
3)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诺。
下列其他金融服
1)没有限制。
1)没有限制。
务:
2)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k)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
3)没有限制,中国金融服务部门
3)没有限制。
处理以及与其他
营业许可的发放条件完全是审
金融服务提供者
慎性的(即在营业许可上没有经
有关的软件。
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
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分公司。
4)除水平承诺中
1)就(a)至(k)项
内容外,不作承
所列的所有活动
4)除水平承诺中内谷外,其余不
诺。
进行的咨询、中介和其他辅属服务,包括信用调查和分析、投资和有价证券的研究和咨询,为公司收购、重组和制定战略提供建议。
作承诺。
银行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附表1-2:
服务贸易承诺时间表
服务部门:
银行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执行单位
服务涵盖范畴
执行时间
承诺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服务: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基金承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保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卡、收费卡和借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
加入时
外汇业务:
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没有服务对象限制。
人民币业务:
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
营业许可:
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营业许可的发放条件完全是审慎性的(即对营业许可的发放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
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外资独资银行或者外资独资财务公司的资质条件;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资质条件;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的资质条件;提出申请前一年
口结算);
e)担保和承兑;
f)为自有账户或客户提供的外汇交易。
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质条件;在华开业3年以上,且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蠃利;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限制条件。
金融租赁:
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与中国公司在相同的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加入后1年内
人民币业务:
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和武汉。
加入后2年内
人民币业务:
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
加入后3年内
人民币业务:
开放昆明、北京和厦门。
加入后4年内
人民币业务:
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
加入后5年内
人民币业务:
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设在中国某一地区并拥有人民币业务营业许可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向其他已开放人民币业务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
营业许可:
取消所有现存的对所有权、经营以及外资金融机构企业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发放的非审慎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
其他金融服务:
k)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从事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及有关软件的提供和交换;
1)就(a)至(k)项所列的所有活动进行的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信用调查和分析,投资和有价证券的研究和咨询,为公司收购、重组和制定战略提供建议。
加入时
对跨境交付方式不作限制。
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营业许可的发放条件完全是审慎性的(即对营业许可的发放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
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分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
加入时
不允许跨境提供除上述其他金融服务以外的服务,除此之外没有限制。
证券服务附表2-1:
服务贸易减让表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其他承诺
证券服务
1)除以下内容外,不作承诺:
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能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2)没有限制。
3)a.除了以下内容,其余不作承诺。
加入时,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加入时,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可以达到33%中国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可以达到49%
中国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
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中方中介)从事以下业务:
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
b.中国金融服务业营业许可的发放条件完全是审慎性的(即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谷外,不作承诺。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证券服务附表2-2:
服务贸易承诺时间表服务部门:
证券服务
执行单位
执行时间
承诺内容
证监会
外经贸部
加入时
对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的服务没有限制。
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可以达到33%
中国金融服务业营业许可的发放条件完全是审慎性的(即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
加入后3年内
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中外合营公司中,外资比例可以达到49%
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
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以下业务;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
保险及其相关服务附表3-1:
服务贸易减让表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商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其他承诺
7.金融服务
A.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①
a.寿险、健康险和养老金/年金
1)除以下所列服务外,不作承诺;
a)再保险;
b)国际海运、空运及运输保险
c)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及运输保险经纪、再保险经纪。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2)
除:
b.非寿险
c.再保险
d.保险附属服务。
保险经纪不作承诺,其他没有限制。
3)A.企业形式
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中国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
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
合营企业投资方可自由订立合作条款,只要它们在本减让表所作的承诺的范围内。
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及运输保险和再保险经纪,加入时,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中国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中国加入后5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
•其他纪纪服务,不做承诺。
允许保险公司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设立国内分支机构。
B.开放地域
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提供服务。
中国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寿险、非寿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在以下城市提供服务:
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
中国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C.业务范围
—外资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法定保险业务。
—加入时,必须就非寿险、个人事故和健康险的基本风险的所有业务向一家指定的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20%勺分保;加入后1年,分保比例为15%加入后2年,分保比例为10%加入后3年,分保比例为5%加入后4年,取消强制分保。
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风险保险。
根据国民待遇,外国保险经纪商可在同等条件下与中国保险经纪商同
时从事“统括保单”业务。
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服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中国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
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
中国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加入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的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D.营业许可:
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
设立外资保险机构有以下条件:
――投资者应为在世贸组织成员中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
――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超
过50亿美元,但保险经纪公司除外。
对保险经纪公司,年末总资产应超过5亿美元;加入后1年内,总资产应超过4亿美元;加入后2年内,总资产应超过3亿美元;加入后4年内,总资产应超过2亿美元。
4)除水平承诺中内谷外,不作承诺。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①加入后,中方向任何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任何新的授权,如果优于在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的条件(包括通过设立分公司、支公司以及任何其他法律形式而享受祖父条款的投资的扩大),将同样适用于所有其他外国保险公司。
保险及其相关服务附表3-2:
服务贸易承诺时间表
服务部门:
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执行单位
执行时间
承诺内谷
保险经纪
寿险
非寿险
再保险及法定分保
保
监
会
加入时
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跨境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业务。
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0%允许上述公司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险及其再保险经纪业务;同进允许其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提供“统括保单”经纪业务。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申请设立公司的最低年末总资产要求为5亿美兀,其余条件与寿险公司相同。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作伙伴。
允许上述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设立条件如下:
1.投资者应为在WK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2.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3.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丁50亿美元。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跨境从事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保险业务。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允许上述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业务,允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设立条件与寿险公司完全相同。
允许外国保险公司跨境从事再保险业务。
允许外国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设立条件与寿险公司完全相同。
(除设立条件外,没有其他限制。
)
外资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法定保险业务。
加入时,必须就非寿险、个人事故和健康险的基本风险的所有业务向一家制定的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20%勺分保。
加入
后1
年内
申请设立公司的最低年末总资产要求为4亿美丿兀。
分保比例为15%
加入
后2
年内
申请设立公司的最低年末总资产要求为3亿美丿兀。
开放地域扩大到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开放地域扩大到
分保比例为10%
波、沈阳、武汉和天津。
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允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
加入
后3
年内
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
51%
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合资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除外资比例不超过50%^设立条件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
取消地域限制。
(除设立条件外,没有其他限制。
)
分保比例为5%
加入
后4
年内
申请设立公司的最低年末总资产要求为2亿美丿元。
取消强制分保。
加入
后5
年内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
(除设立条件外和业务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内容与时间
一、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根据WTC有关协议,我国将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外币业务、人民币业务、营业许可等方面的限制,履行以下承诺:
1.对外资银行营业许可方面的承诺
(1)扩大外资银行外汇业务范围
正式加入时,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在客户对象方面的限制。
外资银行
可以立即向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全面提供外汇服务,且不需要进行个案审批。
正式加入时,立即允许外资银行在现有业务范围基础上增加外币兑换、同业
拆借、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等业务。
(2)逐步扩大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
根据承诺,我国加入WTO后,将从多方面扩大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范围。
第一,允许外资银行在现有业务范围基础上增加票据贴现、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业务。
第二,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
(1)加入时,开放深圳、上海、天津、大连;
(2)加入后1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
(3)加入后2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重庆;
(4)加入后3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厦门;
(5)加入后4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西安;
(6)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第三,放宽对异地业务的限制。
允许在一个城市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向其他开放人民币业务城市的客户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