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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关考点

 

  为了帮助大家快速复习,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关考点,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希望大家能顺利通过考试!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关考点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与分类核心板块

  

(一)概念与分类

  1.概念:

概念很抽象,简单来说法的渊源就是法的形式,法到底是通过哪些形式呈现在我们眼前的。

而法的制定主体有很多,所以形式种类也多种多样,那我们需要进一步对这些形式进行分类,掌握分类标准以及据此标准能分成哪些种类。

  2.分类:

  考查方式:

单选、多选提问以下哪些属于正式或非正式渊源,种类和制定主体的对应,常见题型:

a.以下哪些法的渊源可以由国务院来制定?

b.以下哪些主体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①划分标准:

根据法的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明确程度高的称之为正式渊源,程度低的称为非正式渊源。

  

(二)重点:

  1.宪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选项或题目当中可能会替换成全人大)注意:

宪法是由人民授权的第一届全人大的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但是一般在选项当中不会出现这个表述。

  ①这个地方的考查难点在于:

不同题型做题方法不一样,判断题直接考查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答案错;单选题问宪法的制定主体是谁,答案可以选全人大。

  ②修改程序分解:

提议:

全人常、五分之一,通过:

三分之二;全体全人大代表

举例:

全国人大代表每年均值不超过3000人,如果这届全国人大代表数正好是3000,如果2980人到会,恰好这次开会又要修改宪法,到底是3000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还是2980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答案是3000,用来区分全体代表和出席,代表,尤其是判断题要看清楚。

  

(2)法律—全人大及全人常

  全人大—基本法,主要包括: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相关组织法等

  全人常—非基本法

例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水法等

  法律的绝对保留的事项,教给大家一个口诀“政人犯法”

剥夺政治权利

限制人身自由

犯罪和刑罚

司法制度

  案例: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可以由以下哪些法的渊源来设定?

(A)

  A.法律

B.行政法规

C.政府规章

D.地方性法规

  (3)行政法规—国务院(就这一个考点,把握制定主体)

  (4)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市两级人大和人常)

  ①国家机关的划分: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

  ②地方又分为四级:

省市县乡。

思考:

是不是四级人大人常都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不是,省一级和设区的市一级;

  ③设区的市毕竟级别比较低,只能对三类事项作出规定:

城乡、环保、历史文化保护;举例:

武汉市人大出台一个条例,想整治校园暴力事件可不可以?

不属于这三类之一,那就不可以制定;在做题的时候看到区人大、县人大能制定地方性法规都是错的。

  (5)自治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

  全人常

省级人常

  这里的考查重点在于:

制定主体只有人大没有人常与地方性法规区分,没有自治乡民族乡,其次自治区、州、县毕竟是少数民族地区,中央不会放心的把权力都交给他们,所以还得批准,批准主体也需要同学们注意。

  比如:

自治区人大制定自治法规找全人常批准还是全人大?

把握一个原则,全人大一年开一次会,假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5月份制定了自治法规那还得等一年再报批准才能生效,时间太长了,所以找一个常设机关全人常。

  (6)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部委行署,总局,总署,题干选项当中出现这类关键词时,他们立的法就是部门规章。

比如:

公安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等。

  地方政府规章—两级政府,省一级和设区的市一级,比如:

湖北省政府、武汉市政府等。

  (7)经济特区法规

  (8)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同学们只需知道正式渊源有这两种即可,不需要掌握它们的制定主体)

  二、整理考点可得

  这节主要学习了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及其分类,知道哪些属于,哪些不属于。

能够区分开即可;其次把握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前六种对应的制定主体,不要张冠李戴;内容难度不大,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下面,就是关于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的板书,希望对大家学习这一知识点有所帮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刑法中的不作为犯  一、概念

  所谓的不作为指的是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

构成此行为的又称之为不作为犯。

例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养饿死婴儿的行为,违反抚养婴儿的义务,属于不作为。

  二、分类

  不作为犯可以分为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

  

(一)真正不作为犯

  指的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由于只能由刑法明文规定,故真正不作为犯罪不存在类推适用的问题。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

  指的是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当由不作为构成时,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例如,故意杀人罪,既可以用刀捅人,也可以将婴儿活活饿死。

当用不作为饿死婴儿时,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三、认定

  

(一)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

  虽然真正不作为犯是刑法规定好的,但是条文中并没有明确指出该罪名是真正不作为犯。

因此需要有相应的判断标准,即看该罪名设立的规定是不是义务性规范。

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有两个行为:

丢失枪支和不报。

显然,核心行为是不报告。

依此,该罪名是真正不作为犯。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罪名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可由不作为构成时,方称为不真正不作为犯,为此我们也需要一个判断标准。

  1.所谓作为指的是积极制造危险,制造紧迫性危险;不作为是指消极的不消除危险,即有消除危险的义务但却消极地不履行该义务。

例如,母亲溺死婴儿属于作为;母亲饿死婴儿属于不作为。

  2.在判断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时,应优先判断是不是作为,如果不是,在判断是不是不作为。

例如,甲开车不慎将乙撞成重伤,甲将乙抱上车,说是去医院,实际上在市里兜圈。

乙死在甲车里。

兜圈行为本身无法评价为作为的杀人行为,实际上是不履行救助义务的一种方式。

甲是不作为犯罪。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定金、订金与违约金

 

  很多时候考生对定金、订金与违约金傻傻分不清,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定金、订金与违约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定金、订金与违约金  每逢“双十一”或者“双十二”的购物节,线上购物平台总是提前推出预付款抵用价款的活动。

那么定金、订金与违约金有什么区别呢?

在生活中或者考试上,这都是我们需要拿出小本本来记忆的重要知识点哦。

  

(一)何为定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合同相对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之一,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发挥便是双倍罚则。

定金的双倍罚则指的是,给付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如果是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要求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而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因此,在考试中,要注意区别开始哪一方先行违约不履行债务。

而定金与违约金在适用上需要注意的是,定金和违约金不得同时适用。

  

(二)何为订金

  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交易进行的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前交付的金钱,并不能产生担保的功能。

换言之,订金是预付款,如果交易失败的话,订金应全额返还。

同理,订金不会产生定金的“双倍罚则”。

  (三)何为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与定金的不同是,违约金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发生一方的违约行为,违约金就必须给付给对方。

同时,若没有特殊约定,违约金一般不会发生双倍惩罚的性质。

  题目示例

  张某同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主张某预先交付1万元定金,后张某又不想购买李某的房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1万元定金,张某_____。

  A:

有权要求返还部分定金

  B:

有权要求李某返还

  C:

有权要求李某本息返还

  D:

无权要求李某返还

  答案:

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物权变动知多少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思考一个问题,如果我买了一栋房子或者一辆车子,那么我什么时候能够享有所有权呢?

这个问题就会涉及到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重要的知识点,物权变动。

这个知识点比较的简单,只要掌握了精髓就能成功解题。

  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标志

  

(一)动产的公示:

交付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更加明确地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

  现实交付:

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简易交付:

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例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占有改定:

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

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二)不动产的公示:

登记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根据物权变动的标志,牢牢掌握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就能够正确做出答案,接下来,我们可以做一道题目来小试牛刀一下。

  【例题】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一个月内交付房屋和房款,共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来,双方按照约定交付了房屋和房款,但一直没有办理登记。

按照物权法:

  A.房屋已经交付,所有权已转移

  B.买卖合同生效,所有权没转移

  C.买卖合同不能生效,所有权没有转移

  D.买卖合同生效,所有权也已转移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本题中,房屋买卖合同是不动产,甲乙没有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所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定金的认定及定金罚则的应用

 

  了解一些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知识是比不可少的,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定金的认定及定金罚则的应用,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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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认定及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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