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湾海底隧道和光明路延伸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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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湾海底隧道和光明路延伸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文件

大连湾海底隧道和光明路延伸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拟签订的特许经营投资协议及特许经营合同

一、特许经营投资协议

二、特许经营合同

注:

本项目协议、合同须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一、特许经营投资协议

大连湾海底隧道和光明路延伸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特许经营投资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1)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系大连湾海底隧道和光明路延伸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人,与:

(2)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海岸带工程有限公司、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社会资本投资人),系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社会资本投资主体(以下简称“乙方”)。

上述各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第1条特许经营合同确认

1.1通过谈判,双方就本协议达成一致,并就《大连湾海底隧道和光明路延伸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见本协议附件)基本原则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1.2甲方和乙方同意并承诺:

(1)在本协议签订后,由双方共同出资成立的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文件。

(2)若届时项目公司未与甲方签署《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文件的,业经各方确认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对乙方仍具有合同约束力,并不免除其合同义务和责任。

(3)乙方提交的投标保函在本协议签署后自动转为本协议的履约保证。

第2条项目公司组建

2.1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完成项目公司的工商登记。

2.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按估算投资额的20%计算,暂定为人民币32.618亿元,如概算批复投资额超过估算投资额的,双方需按比例追加注册资本,确保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概算批复投资额的20%。

项目公司由甲方指定机构与乙方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方指定机构(大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15%,乙方认缴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85%。

双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

双方首期出资合计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大写:

叁仟万元整),于本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按约定认缴出资比例提供,其余出资应按项目进度由双方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分期提供。

2.3项目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双方委派。

甲方指定的股东(大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委派至少一名董事。

2.4乙方承诺项目公司的注册地选择在大连市。

2.5项目公司应在特许经营权的范围内进行经营。

经营范围包括:

本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和广告业务的经营等。

2.6乙方变更股权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每次股权变更应由乙方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事由,同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新股东的营业执照、财务状况等资料。

新股东应承诺承担原股东基于本协议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股权变更,乙方并应及时向甲方备案。

2.7项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改变经营范围,需经甲方及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8在本项目合作期内,未经双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对本项目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资金借贷及借贷担保等行为。

2.9项目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甲方或乙方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项目公司不承担其股东的债务。

2.10除因法定事由必须进行清算或解散外,双方应维持项目公司在项目移交完成后继续存续期不短于一年。

2.11除另有约定外,在本项目移交完成满一年后,甲方有权要求解散项目公司。

2.12项目公司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财务人员素质等必须满足乙方投标时所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中所承诺的条件;同时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国家对于项目法人的相关规定。

双方应根据本条约定共同制订项目公司公司章程。

本条2.2-2.12的约定应在项目公司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示。

第3条《特许经营合同》签署

在项目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安排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4条投资承诺

4.1双方将根据组建项目公司及本项目投资建设需要及时安排相关资金,并按投标文件【全投资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前):

4.91%;各年度等值运营成本:

1930.4618万元(其中:

海底隧道1467.8334万元,光明路462.6284万元)】、招标文件和本协议约定要求实际出资或投资到位。

4.2乙方应于《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的合作期内督促项目公司承担并履行《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与义务,并对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3乙方进一步承诺,承担本项目除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以外的项目所需要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担保、资金出借等在内的融资责任。

如融资采用贷款,则乙方应以封闭贷款的形式保证项目公司专款专用。

甲方应尽可能对乙方的融资予以支持。

第5条违约责任

5.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出资,应根据乙方已到位资金,按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2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每迟延1日,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提供的投标保函中提取3%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1)因乙方原因未能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设立项目公司。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项目公司首期注册资本。

(3)因为项目公司的原因未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与甲方签署《特许经营合同》。

5.3本协议签署后,若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作出任何虚假的陈述或保证,即被视为违约。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违约方应赔偿因其上述违约行为对对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6条协议终止

6.1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终止本协议。

6.2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未就项目公司公司章程达成一致,致使项目公司无法设立的,本协议终止。

6.3如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

(1)乙方破产、清算、解散、停止经营或无力支付到期债务。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设立项目公司,经甲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设立的。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项目公司首期注册资本,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期限30日的。

(4)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提前终止的。

6.4在本协议终止后,各方在本协议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终止,但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终止前就本协议享有的任何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其他救济权利不受影响和损害。

第7条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7.1本协议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7.2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30日内仍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各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8条通知

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通知可通过直接递交、特快专递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对方送达。

双方通讯地址、联系人信息如下:

甲方: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联系人:

邓军

传真:

电子邮件:

地址:

邮编:

______

乙方: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海岸带工程有限公司、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联系人:

刘德海

传真:

电子邮件:

地址:

邮编:

______

第9条其他

9.1本协议下列用语的含义:

9.1.1估算投资额,是指招标文件所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中确定的本项目投资估算额。

9.1.2概算批复投资额,是指由大连市有权对本项目概算做出批复的单位所批复的本项目概算投资总额。

9.1.3封闭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项目公司提供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并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

9.2本协议经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9.3本协议与《特许经营合同》对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的,以《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为准。

9.4本协议的修改、变更、未尽事宜的补充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9.5本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

注:

如乙方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均应签字、盖章。

二、特许经营合同

大连湾海底隧道和光明路延伸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特许经营合同

 

二〇一六年九月

 

甲方: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本《大连湾海底隧道和光明路延伸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系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第一章合同主体、主要内容及风险分配

第1条合同主体

政府方: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甲方系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作为政府与社会资合作项目的政府方主体。

项目公司:

大连湾海底隧道项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乙方系社会资本方主体与甲方指定的政府出资人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本项目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

第2条合同内容和条款

本合同包括以下内容和条款:

定义和解释;项目的范围和期限;前提条件;项目的融资;项目用地;项目的建设;项目的运营;项目的维护;股权变更限制;付费机制;履约担保;甲方承诺;保险;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不可抗力;甲方的监督和介入;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项目移交;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合同附件、特别条款及补充协议等其它书面约定。

第3条风险分配原则

1.承担风险的一方应该对该风险具有控制力;

2.承担风险的一方能够将该风险合理转移(例如通过购买相应保险);

3.承担风险的一方对于控制该风险有更大的经济利益或动机;

4.由该方承担该风险最有效率;

5.如果风险最终发生,承担风险的一方不应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转移给合同相对方。

本合同关于具体事项的风险分配有明文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本合同未做出明文约定的,按本条约定的风险分配原则协商确定。

第二章定义和解释

第4条定义

为避免歧义,本合同项下,下文定义的措辞和用语应具有本条赋予的含义:

“本项目”系指大连湾海底隧道和光明路延伸工程项目。

“甲方”系指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代表大连市人民政府签署本合同,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代表大连市人民政府享有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履行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义务。

“乙方”系指社会资本方与甲方指定的政府出资人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本项目,按照有关投资协议约定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

本项目乙方系:

“社会资本方”系指其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作为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单位或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本项目社会资本方系:

“政府出资人”系指政府、有关部门或甲方指定的作为政府方出资人依据甲方与社会资方就本项目签订的投资协议,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的公司。

本项目政府出资人为大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

“双方”系指甲方和乙方的统称。

“一方”系指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

“政府”系指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项目所在地省市级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

“监理单位”系指具有相应监理资质,受乙方委托,依据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监理委托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等,对本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等实施全程和全方位监控的专业化组织。

“项目设施”系指本项目的道路、隧道工程及附属设施、设备。

附属设施、设备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范围内的,为保护、养护项目和保障本项目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建、构筑物等。

“特许经营权”系指甲方授予乙方在合作期内按本合同约定的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获得合理收益的权利。

“投资”系指乙方为完成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或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筹措并提供需要的资金。

“建设”系指对本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建设等。

“运营”系指乙方在甲方授予的特许经营范围内依据本合同约定从事项目管理、提供服务及相关业务活动。

“维护”系指对本项目进行保养、养护及维修,以使其能保持正常运营所需的各项条件和技术要求。

第5条解释

“竣工验收日”系指按本合同约定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可以投入使用的日期。

如竣工验收依法应在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备案后政府主管部门未提出异议的,备案之日为竣工验收日。

如备案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自异议消除并重新办理备案之日为竣工验收日。

若在本项目完工时依法无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则按本合同约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并且验收合格之日即为竣工验收日。

“移交日”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当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管理、支配之日。

“移交完成日”系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移交义务后,甲方签发移交义务履行完毕文件之日。

“竣工决算审计”系指甲方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本项目竣工决算进行的审核。

“日”除特别指明外,系指日历日。

本合同中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间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北京时间)。

“工作日”系指除法定节假日外的每个周一到周五的工作时间或因法定假日调休而安排正常工作的周六、周日的工作时间。

“元”系指人民币元。

“批准”系指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其具体含义由政府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

“税”系指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或其他机构收取、征收、预提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收费、关税、费用和预提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利息、罚金或其他收费。

“税收”、“税费”应据此做相应地解释。

“同期贷款利率”系指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金融机构五年以上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第6条项目的范围

6.1项目概况

本项目包括两个子项工程,分别为

(1)大连湾海底隧道工程和

(2)光明路延伸工程。

1.大连湾海底隧道建设工程

建设规模与标准:

工程北起梭鱼湾20号路,南至人民路,主线全长约5100m。

其中,接线道路长300m、沉管海底隧道长3040m、明挖暗埋隧道长1379m(包括北岸长187m、南岸长1192m)、敞开段长380m(包括北岸长180m、南岸长200m)。

全线设置3对匝道,其中北岸设置一对双车道匝道接梭鱼湾20号路,南岸在中信海港城西侧设置一对双车道匝道接民主广场方向、在港隆西路港湾桥西侧设置一对双车道匝道接港湾广场方向;匝道全长2261m,其中明挖暗埋隧道长1390m、敞开段长455m、地面道路长416m。

人民路设置下穿港隆西路的地道,使人民路和港隆西路交叉口形成部分互通式立交,地道暗埋段长162m、敞开段长263m。

道路按双向六车道城市主干道等级设计,主线设计速度为60km/h、匝道40km/h。

主要建设内容:

新建海底沉管隧道工程、陆域段隧道工程、道路工程、供电照明工程、通风、消防、排水及市政基础设施管网工程、交通工程及交通监控中心、绿化工程等。

项目投资:

估算总投资99.28亿元,其中建安工程费61.80亿元,工程其他费用8.36亿元,预备费7.02亿元,征地补偿费22.08亿元,铺底流动资金200万元。

2.光明路延伸工程

建设规模与标准:

工程南起梭鱼湾20号路,顺接大连湾海底隧道工程北岸接线道路,北至201国道,包括光明路主线、近期临时绕行路线、东方路延伸线、中华路主线、东方路立交、中华路立交、振连路立交、201国道立交。

光明路延伸工程主线全长约7km,包括四段:

东方路以南双向六车道,东方路~振连路双向八车道,振连路~201国道双向六车道,201国道以北双向四车道。

另外,本项目还包括近期临时绕行路线1.5km、双向四车道,东方路延伸线3.5km、双向六车道,中华路主线1km、双向六车道。

工程全线按城市主干道等级设计,光明路主线、东方路、中华路设计速度为60km/h,临时绕行线设计速度为40km/h,立交匝道设计时速为40km/h或30km/h。

主要建设内容:

新建道路工程、市政桥梁工程、跨铁路桥梁工程、地道(东方路C匝道)工程、照明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等。

项目投资:

估算总投资63.81亿元,其中建安工程费13.03亿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5.63亿元,预备费1.87亿元,跨铁路工程估算3.25亿元,石化公司生产管线改造费用1.10亿元,征地动迁费38.93亿元。

以上内容来源于招标文件所附项目可研或项目建议书。

具体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等,在本合同中约定以未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为准。

6.2条项目范围变更

甲方有权变更项目范围,将光明路延伸工程独立安排,项目范围仅保留大连湾海底隧道建设工程。

甲方要求变更项目范围的,应在光明路延伸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之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变更项目范围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光明路延伸工程相关资料移交给甲方指定机构。

乙方为光明路延伸工程所承担的前期费用由甲方予以补偿。

若甲方在光明路延伸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之后提出项目范围变更,甲方应对乙方因项目范围变更产生的一切损失予以补偿,补偿方案由双方另行协商。

6.3特许经营权的范围

在乙方遵守本合同对其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在此授予乙方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许经营权,该权利在合作期内有效。

乙方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包括:

6.3.1基本权益

1.投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本项目的权利;

2.运营、管理、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3.获得政府为购买服务而付费的权利。

6.3.2附加权益

乙方对本项目享有以下经营的权利:

1.项目配套服务设施经营权。

本合同所称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经营权,是指在不影响通行等设计功能的前提下,在不违反现行国家及当地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利用本项目合作范围内土地,建设相关配套设施,提供餐饮、加油、车辆维修、购物等服务的权利。

2.沿线广告经营权。

本合同所称沿线广告经营权是指在不影响通行等设计功能的前提下,在不违反现行国家及当地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利用本项目沿线已有条件、设施或增加其他设施经营广告业或有偿向其他广告发布者提供广告发布载体的权利。

3.本项目项目空间的收益权。

本合同所称项目空间的收益权是除供通行之外,合法、合理利用本项目隧道空间以及沿线地上或地下空间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甲方基于公共利用或政府管理需要直接投资建设的政务网络光缆、交通管理设施等可以无偿使用项目空间。

4.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约定的围绕本项目产生的基本收益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

附加权益产生的收益由甲乙双方共享。

乙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4乙方承担的义务

为了保证乙方依法享有项目特许经营权,乙方应当: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勘察设计、建设实施、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及移交的全过程,对合作期内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安全、环境保护等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

2.按照规定的运营及养护标准,保持充分的服务能力,不间断地提供服务。

依法运营管理项目,承担养护维修项目、保持项目良好运营状态的责任;

3.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审计,提供有关资料;

4.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为政府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征用项目设施提供协助;

5.特许经营期届满,按本合同约定完好、无偿移交项目资产。

6.5项目资产权属

本项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特许经营期内(包含建设期、运营期),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等各项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仅享有本项目设施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收回使用权和收益权。

6.6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甲方将以划拨方式提供项目所需土地的使用权,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费用。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变更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7条项目合作期限

7.1期限的确定

1.项目合作期,包括项目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三个阶段。

本合同对建设期和运营期分别约定。

2.项目准备期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初步设计批复之日的期间。

3.项目建设期以批复初步设计确定的工期为准。

两个子项工程将由政府方于同一日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建设期自初步设计批复之日的第二日起算,两个子项工程的工期分别独立计算。

子项工程分别独立进行验收验收。

光明路延伸工程先期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

4.运营期为20年,光明路延伸工程和大连湾海底隧道建设工程两个子项工程全部竣工验收通过后方进入本合同项下的运营期。

运营期自后竣工的子项工程的竣工验收日的次日起算。

为避免疑问特别说明,光明路延伸工程先期竣工验收后即投入使用,但并不开始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运营期。

5.因故提前终止合作期的,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7.2期限的结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合作期限届满,本合同应自行终止。

2.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

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或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详见本合同第十八章)解除本合同。

4.因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提前终止乙方的全部或部分特许经营权,但应按本合同约定给予乙方合理的补偿。

第四章前提条件

第8条甲方负责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8.1本项目由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社会资本投资人。

8.2甲方声明,在签订本合同前取得政府相关授权。

8.3大连市人民政府同意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第9条乙方负责满足的前提条件

9.1乙方应当是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9.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公司内部相关决议,并且将本合同对于乙方及乙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事项做出安排。

第五章项目的投、融资

第10条项目投资

本项目涉及的全部投资由乙方负责筹措解决。

第11条项目投资控制

乙方应严格项目管理,加强投资控制和资金核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投资控制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12条项目资本金

12.1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概算批复投资的20%;

12.2乙方就本项目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资本金比例应满足金融机构的要求,以满足本项目融资条件。

12.3乙方应督促股东按建设进度将项目资本金足额出资到位。

第13条乙方的融资权利和义务

13.1项目资本金之外的其他建设资金需求,由乙方通过债务融资等方式解决。

乙方融资方案应严格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并于本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30日内将融资方案报甲方备案。

13.2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选用甲方推荐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13.3若乙方不接受甲方在招标阶段推荐的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并且乙方实际融资的贷款利率高于甲方推荐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则建设期贷款利息应按甲方推荐机构的贷款利率计算。

注:

本次招标暂不提供融资机构,投标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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