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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情况研究

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情况研究

“非营利组织”概念的使用在我国尚不流行,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界定也尚不明确。

可以纳入非营利组织的社会组织包括:

社团、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等。

1989年10月,中国政府重新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一新的社团政策将社会组织的范围规定为“各行各业”的“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商会等”。

很明显,这是一种实用的范围界定。

与此同时,该文件又规定社团是一种具有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群众团体”。

对社团概念的界定和认识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作进一步的研究,第一是从理论的角度进行演绎,即从现有的组织理论出发,寻找出社团区别于其他组织的本质特性,其主要表现为社团的互益性和同类相聚性。

第二是从现实的角度进行归纳,即从中国社团的现实状况出发,概括社团组织的一般特性,其主要表现为社团的民间性和非营利性。

总括起来说,社团就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组织,具有非营利和民间化两种基本的组织特性。

所谓互益组织,是指社团不以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为首要目的,而是以社团成员互益为基本宗旨。

尽管某些社团担负了一定的社会公益职能,但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区别在于,它的根本职能仍是为成员的利益服务。

所谓“类组织”,是说社团成员的结合不是劳动分工的结果,而是缘于某种共同特征相聚而成。

这些特征包括:

职业、性别、年龄、行业、身份、信仰、志趣等等,正应了同类相聚的道理。

除上述基本特性外,还有一点要指出的是社团的组织化程度。

因为,社团组织毕竟是一种正式组织,因而其组织化程度是比较高的,它应具备一切正式组织所应具备的特点,以此区别那些非正式的民间群体。

 

(一)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分类与发展概况

对于社会中介组织的分类,国内外尚无统一的标准。

这就像对社会中介组织概念的理解一样,各国有较大的差异。

我国理论界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现状提出过一些不同的分类标准。

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将社会中介组织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各种企业、产业的联合组织。

这些组织通过发挥全行业的自律功能,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二类是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并在一般市场主体之间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这类中介组织须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并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类是作为上述独立市场主体中介组织的行业性自律组织。

这类组织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自我组织起来的行业性联合组织,既维护行业成员利益,又发挥自律管理功能,从而成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介组织。

考虑到社会中介组织的复杂性及其服务功能的多样性,我们认为,要较为准确地描绘出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现状,可以更细致地对这些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分类,这样有助于我们从多角度了解和把握这一组织形态的发展现状及其功能。

1.行业自主性中介组织。

这类中介组织主要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等。

行业协会亦称同业协会,是工商企业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经营活动自发组织起来的自律性组织。

其主要作用是:

在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的条件下,工商企业通过组织同业协会,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传达政府对本行业的法规、政策和意图;沟通会员企业之间的联系,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秩序;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保护每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行业内部开展技术交流、信息交流以及人才培养;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等。

行业协会是一种社团组织,由相同相近的工商企业自愿结合,按照共同商定的章程组织起来,共同分担经费,民主选举负责人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业协会发展迅速,据民政部门统计,全国性行业协会已发展到上千家。

商会是由多个行业协会组成的范围、规模更大的中介组织,它往往由一个地区的所有行业协会组建而成。

在中国,具有商会特征的有“中国贸促会”以及各地的同类组织。

“中国贸促会”是最大的全国性民间贸易团体,在国际上有很高的信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贸促会”在对外联络、宣传、信息咨询、专利商标代理、来华展览、法律仲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组织目前在全国有60多家分会,400多家支会,会员企业总数接近5万家。

2.社会运行监督组织。

这类组织主要是指在社会运行,特别是市场运行中发挥监督功能的社会中介组织。

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

与行业自主性中介组织不同,社会运行监督组织不属于公共性质,而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在社会运行中依据自身的职责和业务范围,一方面以其客观、公正性为各类社会主体提供服务,另一方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起到对社会运行实施监督的作用。

比如律师事务所,按其职责承担的业务主要包括:

为政府和社会团体提供法律服务,担任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的长期法律顾问;应聘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为公民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从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担任司法代理人;为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的各个环节提供法律服务。

与此相联系,其承担的法律职责还包括: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地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执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如出于私利或其他错误动机并造成后果的,要受到相应制裁,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可见,对社会运行实施监督的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对其自身也有很高的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发展迅速。

全国现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事务所6400多家,从业人员12万人,另外还有15家国际著名会计事务机构在7个城市设立了36家常驻代表处。

律师事务所7200多家,律师9.1万人,仅1995年一年时间里,全国律师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达130多万件。

仲裁机构869家,专职仲裁人员3000多人。

资产评估机构2900多家,从业人员4.8万人。

特别是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已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北京某评估机构对四川长虹集团商标进行评估,其市值达87.61亿元人民币。

资信评级机构322家,专职从业人员达1100多人。

这些中介组织在保证社会正常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监督功能。

3.为市场活动提供咨询、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

这类组织主要是为各类市场活动主体提供信息、预测、广告等咨询服务的,如信息中心、结算中心、计算中心、经纪行、技术交易站、拍卖行、广告公司、策划公司等。

咨询、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的崛起,从根本上说是市场竞争的产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为了尽可能获取信息,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不断提高自身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就必须借助这些专门从事某一方面咨询、业务代理、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利用“外脑”的智慧,使自己处于不败之地。

这样既可以节约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又能获取准确的信息,得到有效的服务,及时掌握市场发展变化的动态和趋势。

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否有效地利用专门提供各类咨询、代理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并发挥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是衡量市场主体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咨询服务业有了很大发展,除了各级政府兴办了许多重要的信息中心以外,与咨询业相关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也大量涌现,对发展市场经济,促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全国现有各类信息中心8000余家,其中隶属于各级政府的信息机构已经超过2600家,数据库1200多个;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8400多家,拥有大中小型微机数万台;信息咨询机构约7万多家;商标代理机构135家,从业人员近2000人;各类代理、经纪机构4000多家,从业人员约5万人;证券交易所2家,期货交易所14家,证券期货经纪机构500多家,从业人员约10多万人。

4.监督市场活动的中介组织。

这类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监督市场交易双方的行为。

其作用在于防止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也防止双方互相欺诈,保证市场公平交易,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这类组织主要包括消费者协会、商品检验中心、质量检测中心、计量检测中心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监督市场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从无到有,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全国现有计量认证机构1238家,从业人员近5万人;质量检验机构11万家,从业人员8600多人。

另外,消费者协会也在全国各地普遍建立,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交易方面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中国还将每年的3月15日作为消费者的节日,通过“3·15”,一方面宣传消费者权利,唤起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不断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还通过“质量万里行”活动,促进各类产品质量的提高。

5.促进劳动力就业的社会中介组织。

这类中介组织的主要职责是沟通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之间的联系,为各类专业人才和社会劳动力的就业和再就业提供服务。

促进劳动力就业的中介组织主要包括职业介绍所、人才交流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及留学归国人员服务中心等。

据国家工商局对全国24个省市的统计,目前我国已有人才劳务中介机构达1000余家,遍布大中小城市和城镇,从业人员2万余人。

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下岗职工人数的急剧增加,一大批专门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运而生,在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整体上看,中国在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上涌现出的各类人才劳务中介机构,在促进劳动力就业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优化了劳动力的资源配置,为劳动力供求双方相互选择提供了场所,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其次,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减少了盲目性。

据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农村劳动力总数约4.5亿人,剩余劳动力约1.3亿人。

这些人每年都要流向城市,寻找就业途径。

对这支巨大的劳动力流动资源,如果引导得不好,不仅会影响求职者个人利益,而且还会对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在解决这个问题方面,除了各级政府的作用外,各类劳动力中介组织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促进了企业自主用工权主体意识的提高,为企业解决“有事无人愿干”和“有人无事可干”的结构性就业矛盾提供了条件。

6.促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发展的中介组织。

这类社会中介组织主要包括各类基金会、俱乐部、联谊会以及联合会、学会、协会等。

其主要职责是把科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同广大人民群众联系起来,在科研开发、资金筹集、人员培训、技术服务以及协调活动诸方面发挥特殊的作用。

基金会是为了资助社会、教育、救济以及科学研究等事业的发展,通过官方、半官方或私人等发起组织的社会中介机构。

基金会通过多种渠道募集、筹措资金,并将这些基金有计划、有目的地用于某一领域,以期促进该项事业的发展。

目前,中国除了官方、半官方的大型基金会如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青少年基金委员会等外,民间基金组织也迅速发展起来,并在资助科研、教育、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特别是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发起的“希望工程”,在海内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对抢救失学儿童、普及基础教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中介组织快速发展的另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各类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的崛起。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各类学会、协会和研究会不属于营利性群众组织,而是非营利性社会中介机构。

参加这类机构的成员绝大多数是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或有一技之长的行家里手,其经费自筹,自主活动。

不少社会性团还通过兴办实体,为社会提供各种有偿服务。

据国家民政部提供的数据,全国社会团体由1978年前的6000多个猛增到2002年底的1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从零发展到70万个。

另外,近几年来我国社团组织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一些新型的社团组织发展较为迅速。

一是行业社团,在新增社团中,行业协会占到16%;二是小范围的社区民间组织发展也较快;三是农村专业协会组织如西瓜协会、大豆协会等有雨后春笋之势。

 

(二)我国的行业协会

1.行业协会的职能和性质。

关于行业协会的职能和性质,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按照国内流行的看法,行业协会主要应在行业自律性管理方面发挥作用,自律性是行业协会的基本属性,自律则是行业协会最重要的职能。

在许多文章和文件中,行业协会被界定为“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

自律职能已经成为我国行业协会的传统职能。

但是,当我们考虑“入世”后行业协会的作用时,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便似乎不能用“自律”一词来概括,甚至“自律”也未必就是行业协会最本质的属性。

行业协会的作用和性质需要我们重新加以认识。

行业协会本质上是一种互益性组织。

行业协会成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会员企业谋利益,满足组织成员的需要。

为了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行业协会才需要进行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实施行业价格的监督管理,制止超低价倾销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监督会员企业履行行规、行约。

会员企业约束自己的行为是出于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需要。

行业协会的互益性决定着它的自律能力。

作为互益性组织,行业协会不仅具有自律职能,还具有开拓国际市场职能、影响政府产业政策职能和协助企业调解与职工利益关系职能等基本职能。

相对于自律职能而言,后三者是我国行业协会应增强的新职能。

其一,开拓国际市场的职能。

“入世”后,国际市场国内化,国内市场国际化,国内许多企业要走向国外,利用国外的资源,参与世界经济循环,开拓国际市场将成为国内企业共同面临的难点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组建行业协会的方式,利用协会的力量开拓国际市场,行业协会要把开拓国际市场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能。

行业协会为企业收集国外技术信息,举办国际展销会,宣传企业和产品。

行业协会不仅与国外经贸组织打交道,也与外国政府组织交涉,呼吁外国政府降低关税,对本国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等。

在国际贸易舞台上,我国的主角是政府部门,而许多国家的主角则是行业协会。

在外贸场合,非政府组织比政府组织更易于发挥作用。

行业协会应成为国际市场的开拓者,不断提高影响外国政府贸易政策的能力。

行业协会在企业遇到国际法律诉讼时应提供指导和支持。

行业协会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地位的提高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

其二,影响政府产业政策的职能。

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着矛盾关系,两者在利益上有所不同,国家要维护全体公民的利益,企业则追求自身利益。

同时,政府对行业情况的了解程度常常不如企业。

因此,政府产业政策的制定应有企业代表参与。

行业协会要参与政府产业政策制定的过程。

但是,行业协会不应作为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参与政府产业政策的制定,而应从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反映企业的愿望出发,代表企业参与政府产业政策的制定。

多年来,我国行业协会承担了政府部门的调研任务,为政府产业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大量的服务。

但是当时行业协会是作为政府的辅助部门参与的,它不是代表企业的利益,因此不能反映企业的要求。

行业协会若要影响政府的产业政策,就要注重研究市场形势和政府产业政策。

在欧洲一些国家,宏观经济的分析和市场预测是行业协会的一项基础工作。

行业协会需要研究经济形势和公共政策,特别是税收政策。

协会对经济发展的预测和据此提出的政策主张有时比政府的预测和主张还要准确和合理,因而行业协会的看法常常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行业协会对政府的经济政策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行业协会的政策分析专家常常直接参与政府经济政策的制定过程。

行业协会研究经济形势和产业政策主要是为会员企业服务的,它是企业与政府交涉并影响公共政策以维护企业利益的必要条件。

行业协会的政策分析水平高低直接决定着它对公共政策影响力的强弱。

缺乏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力,行业协会便难以维护会员企业的利益,难以满足企业的要求。

其三,协助企业调解与职工关系的职能。

行业协会在国外也叫“雇主协会”,它有责任协助企业解决职工的薪酬等经济问题。

职工也有自己的维权组织即工会。

行业协会和工会分别代表不同群体和利益。

当企业与职工在经济利益方面发生矛盾时,行业协会和工会出面协商解决。

我国的行业协会由于侧重于履行行业自律职能,许多本应在政府体系之外获得解决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矛盾结果却变成了政府与职工之间的矛盾,职工在企业中受到不公平待遇后常常去政府部门上访。

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这当中包括处理了一些不该由政府处理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矛盾。

行业协会应强化协助企业调解与职工关系这一职能,从而形成一种良好的企业与职工利益关系的协调机制。

行业协会在履行自律职能时,其工作对象是同行企业;在履行国际市场开拓职能时,工作对象是外国政府组织和经贸组织;在履行影响公共政策职能时,工作对象是本国政府组织;在履行协助企业调解与职工利益关系职能时,工作对象是工会组织。

从长远发展来看,行业协会的工作对象不仅仅是甚至主要不是会员企业,而是外国政府组织和经贸组织、本国政府组织和工会组织,与这些组织和积极接触是行业协会发展的趋势。

2.行业协会民间化。

如前所述,行业协会是由相关企业组成的互益性组织。

这种互益性组织既不是政府组织,也不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半政府半民间的社会组织,而是以维护企业利益为使命的民间组织。

行业协会不能超脱于企业之外,也不能存在于企业之上。

互益性与民间性是行业协会的两种基本属性,两者是紧密相关的。

一方面,行业协会的互益性决定了它的民间性。

仅仅维护一部分社会成员利益的社会组织不可能是公共组织,而只能是民间组织。

公共组织要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而不能仅仅维护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

另一方面,若将行业协会定位于公共组织或半公共组织,便会抑制其作用。

缺少了民间性,行业协会的自律职能、国际市场的开拓职能、影响政府产业政策的职能以及协助企业调解与职工关系的职能便都难以充分地发挥。

长期以来,我国行业协会职能发挥得不尽如人意,不能不说与它缺少民间色彩具有一定的关系。

当然,行业协会在行业层面是公共组织,它维护的不是某一特定企业的利益。

行业协会的这种公共性是民间组织的公共性,它与公共组织的公共性是不同的。

行业协会不会超越政府与企业之外,它处于第三方的位置上。

行业协会是企业利益的代言人。

企业与行业协会之间是托管关系,即企业委托行业协会管理行业事务。

我国为数不少的行业协会将自己的宗旨确定为“双向服务”,即“为政府服务和为企业服务”,这种“双向服务”的提法值得商榷。

企业自发地组建一个为政府服务的民间组织,其目的令人费解。

政府工作的目标是促进企业发展,政府要为企业服务。

如果行业协会为企业服务,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帮助政府实现了自己的目标,也就是为政府服务了。

行业协会不应整天围着政府转,而要围着企业转。

我国目前存在的行业协会多数是自上而下成立的,为“官办”或“半官办”性质,主要围绕政府开展工作,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经费靠国家财政拨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与挂靠单位的行政级别相应,并套用相应级别配备干部和安排工作人员。

这种行业协会是政府权力的延伸,成为从各级行政位置退下来的人员的安置场所,其管理和服务职能仍然封闭在本系统内,没有也不可能突破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起到行业协会应起的作用,难以得到企业的认同。

行业协会在处理事务方式、职能和经费等方面必须与政府分离开来。

行业协会不是行政组织,不是换了名称的政府部门。

行业协会要民间化,尽快向“三自”方向转变,实行领导自选、活动自主和经费自理。

“领导自选”的关键是由企业家担任会长或理事长,政府官员在任期内不能担当行业协会的负责人。

行业协会是民间组织,它存在的目的是维护一部分人的利益。

政府官员作为公共组织的成员,应当站在全体社会成员立场维护公众利益,而不能仅仅维护一部分人的利益。

“活动自主”是指行业协会要围绕企业的需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而不是围绕着政府部门开展工作。

行业协会不是“二政府”,不能依赖于行政权力而存在。

“经费自理”是指行业协会的活动经费应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

行业协会不可能既从政府又从企业得到性质不同的双重活动经费。

行业协会将办公司获得的收入或将提供有偿服务获得的收入作为主要的经费来源也是不妥的,前者会使行业协会变成企业,后者则会使行业协会变为中介服务机构。

3.政府要为行业协会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是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

政府要实现两个转变,即工作重心的转变和工作方式的转变,从而为行业协会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首先,政府应将工作重心由生产领域转向生活领域。

“政府要先管生产、后管生活”,“生产第一、生活第二”,这种重生产、轻生活的行政观念在我国是根深蒂固的,它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有关。

在许多人看来,管生产是政府份内之事,管生活则是政府份外之事。

曾经有一段时间,我国各地方政府普遍地将城市基础设施视为生活设施,本着重生产、轻生活的理念,只建工厂,不建基础设施,从而制约了城市的发展。

政府究竟应当管什么?

北欧国家的行政理论认为,生产领域的事务是私人可以承担的,应由企业和行业协会负责,而生活领域的事务则是私人难以承担的,政府必须介入。

从根本上说,政府应当管私人管不了的事务。

生产领域的事务是可以由企业和行业协会承担的,政府便应退出来。

行业协会发展空间的大小属于行政体制问题。

政府如果不从生产领域中退出来,行业协会便没有发挥作用的空间。

政府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不应简单地给它以经费支持或将其工作人员变为公职人员,而是要扩展它的发展空间,自己则将主要精力投放到生活领域和城市管理方面。

其次,政府的工作方式要从事前审批为主转向事后监管为主。

政府部门对社会事务的管理一般采用人口审批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两种方式。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将审批作为基本的管理手段,事后监管则作为辅助手段。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政府部门的工作方式要由“强审批、弱监管”变为“弱审批、强监管”,进入者只须履行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而无须经过批准。

政府部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事后监管上,对获得了行政许可的违法者进行严厉处罚。

但是,企业如果不违法、不做错事,政府部门就没有理由干预它。

在审批事项较多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往往将行政许可发放给国有企业,与审批部门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的企业容易获得行政许可,不存在这种关系的企业则受到歧视。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总是倾向于找一个自己的上级主管部门,遇有问题时请求主管部门帮助处理,缺少追求“互益性”的动力,与行业协会难以建立托管关系。

只有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事项,才能使行政部门与企业之间由隶属关系变为监管关系。

在企业与政府部门仅仅存在着监管关系的情况下,企业遇有难题时无疑会找行业协会帮助解决,行业协会这种互益性组织便会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展壮大起来。

政府从偏重生产到偏重生活、从偏重审批到偏重监管的转变,会为行业协会的成长创造出适宜的环境。

 

(三)发展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要发展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间的良好合作关系,政府首先要做到:

1.转变观念、返还职能。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只能做两类事情:

一是政府想做,但暂时还来不及做的事情,或是没有精力做的事情;二是政府虽然没有想到要做,但只要非营利组织先做了,它也绝不会反对的事情。

这一方面说明的转型时期,非营利组织要想有大的发展还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放手还不够。

政府应该切实改变旧有的国家与社会对抗以及政府要控制社会的观念,在真正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要勇于把一些职能返还给社会,在精神和物质上大力支持对社会有益的非营利组织,逐步培养和提高社会自我治理的能力,为最终实现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而努力。

2.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非营利组织并非都是圣洁的天使,不同组织对公益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不同的非营利组织之间、非营利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都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非营利组织也可能背离宗旨或违法乱纪。

这些都需要政府的行政和司法部门来协调和仲裁。

但政府不能随意行事,应当本着法治的精神来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3.听取意见、鼓励参与。

非营利组织的优势在于贴近基层,有相当的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处理问题客观公正、方式多样、手段灵活,因此政府在处理有关公共事务时,应当充分听取它们的意见,尊重它们的建议,鼓励它们积极参与政府的开发计划。

政府应该认识到非营利组织不是传声筒,也不是举手和拍手的工具,而是为政府分担职能的社会实体,是对政府和市场失灵的有益补充。

如果政府能经常就调整目标和优先权征求非营利组织的意见,动员它们支持必要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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