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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信息化应用合作协议模板.docx

移动信息化应用合作协议模板

合同编号:

【】

 

移动信息化业务合作合同

 

【】

【】

 

【】年【】月【】于【】

 

甲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乙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电话【】

传真:

【】

邮政编码:

【】

第一条合作原则

1.1在合作中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在遵守国家法律及各自行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甲、乙双方互视对方为大客户,为对方及对方的客户提供优质、优惠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条合作内容和名词解释:

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为:

2.1基于MAS(MobileAgentServer)的移动信息化业务(以下简称“移动信息化业务”)定义:

是指中国移动通过在集团客户(主要为拥有完备企业信息系统的企业)内部部署MAS(移动代理服务器),为集团客户提供的基于移动终端的信息化应用服务(包括短信、彩信、WAP、手机客户端等)。

2.2移动代理服务器(以下简称“MAS”):

是指甲方基于移动代理服务器系统,能够帮助客户实现内部信息系统与移动行业应用网关的耦合。

2.3用户:

是指在甲乙双方现有或者潜在的客户群体中共同发展成为签约服务用户,是双方共同的客户。

2.4注册客户:

是指在本合同规定的移动信息化业务中,通过签约或通过其他渠道明确同意接受甲方对其发送信息的客户。

2.5业务功能范围说明:

移动客服业务是指为提升甲方的客户服务水平,为其内部用户和注册客户提供的短信服务。

本合同项下的业务信息(以下简称“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业务推介、资讯定制等。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3.1移动信息化业务的传输、IP地址、机房、电源环境由甲方自行提供,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由于甲方未能按时提供上述条件,造成MAS无法正常验收的,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2甲方负责MAS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在乙方提供售后服务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

如因设备故障造成本合同相关业务中断,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因甲方责任造成的MAS损坏,由甲方自行负责。

3.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承诺(至少)连续【】个月使用乙方移动信息化业务,并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移动信息化业务产生的各类费用。

3.4甲方保证利用乙方提供的移动信息化业务特服代码仅向其内部员工或注册客户发送短消息,由于甲方发送短消息范围不当或错误等原因造成的一切用户投诉以及因此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和用户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5甲方不得向非注册用户发送商业广告类信息。

如甲方发送短信的用户和内容不当或者错误造成客户投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3.6甲方保证其发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甲方不得利用该服务器向非注册用户发送非本合同规定的业务信息或第三方广告,或从事其他任何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业务。

如甲方违反本条款之规定,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MAS(此处指零租借方式提供的MAS)服务。

由于乙方原因,使得信息发送有误,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3.7甲方负责其内部员工和注册客户在接受其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之前,应知悉该服务的价格、内容及提供的方式等。

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甲方在向内部员工或注册客户提供服务时,须事先征得内部员工或注册客户的同意,并根据用户的定制要求,按质、按量、及时地为其提供信息服务。

3.8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因移动信息化业务引起的用户咨询和用户投诉。

3.9甲方必须通过乙方提供的指定的保特服号码向登记移动信息化业务的用户发送短消息或其他信息。

3.10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在本项目中所提供的价格、技术资料和相关技术参数承担保密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3.11甲方保证仅向其内部员工或注册客户发送短消息,并且上述用户自愿接收甲方发送的短消息。

甲方不得向未同意接收信息的用户发送信息,也不得向用户发送与其业务无关的信息。

乙方通过注册客户和内部员工名单对甲方的发送对象进行管理,甲方应保证其注册客户和内部员工名单的准确性。

由于甲方发送信息范围不当造成的一切用户投诉以及因此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和用户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甲方违反本条款规定义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12由于甲方的信息错误、信息滞后或其他因甲方的原因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和用户协商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不得发送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法令的信息,对于甲方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行为,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12.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开展业务;

3.12.2提供政治类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涉黄信息、SP诱骗定制信息,发送的消息符合信息产业部规定的“九不准信息标准”或公安部(公通字【2005】77号)文件规定严格禁止的五大类信息等;

3.12.3被上级主管部门裁定立即终止经营;

3.12.4由于违约运营导致重大负面社会影响;

3.12.5未经乙方同意,将集团短信服务代码用于经营性质业务。

3.13甲方应在发送给用户的每条短消息中添加甲方名称缩写,名称缩写必须与甲方注册名称或注册品牌保持理解上的一致,不得使用虚假签名。

3.14甲方必须在本企业工商注册地向当地移动公司申请短消息服务代码,不得跨省份申请。

3.15甲方不得以转售、转租、借用、代发等方式将短消息服务代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以相同IP使用多服务代码或帐号,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服务代码提供给与移动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个人或公司使用。

如果甲方违反以上约定,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16若乙方向甲方提供的MAS为租借方式的,MAS设备所有权为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将MAS服务器转售、转租、转借第三方。

同时,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设备监测、软件升级及清产核资工作,妥善保管好MAS设备,甲方不得将MAS接入其他通信服务提供商的业务。

3.17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代码,短信代码【】,彩信代码【】,USSD接入码【】,由于政策原因需服务代码变更时,甲方须在政府规定时间内进行服务代码变更。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4.1乙方在本合同下向甲方提供MAS【】台(大写:

【】台)提供方式为【租借/购买】,并负责在甲方指定地点进行安装、调测。

调测成功后双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签署安装验收报告单(一式四份)。

乙方所提供的MAS为标准产品,提供相关产品合格证等证明,乙方不提供免费的硬件升级。

4.2乙方向甲方提供一个特定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即【】,供甲方使用。

由于政策原因需服务代码变更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代码变更及其他相关工作。

4.3乙方负责提供GSM移动通信系统和本业务相关的行业网关业务平台及业务管理系统,保障业务信息的传输稳定、畅通,将“移动信息化应用系统平台”接入乙方的行业网关、业务支撑系统等业务平台,并组织人员对开放的接口进行相应的开发。

4.4乙方有权收取甲方内部员工或者注册客户因使用本业务而产生的通信费用。

4.5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供MAS的免费售后服务,包括硬件保修和软件维护(由甲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等由甲方负责)。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双方另行签署售后服务合同。

4.6如因乙方系统升级或改造,使得乙方与甲方相关接口发生变更,致使甲方提供的短信内容格式与乙方发送系统的使用格式不符合的情况时,在尽量减少甲方系统改造的前提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要求进行相应变更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但应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甲方,变更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4.7甲方对费用有疑问时,乙方应提供帐务清单查询服务。

4.8乙方可为甲方提供MAS功能二次开发支持,另行签署合同,相关费用按照第五条的第2款执行或双方另行约定。

4.9乙方负责其移动通信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由于短消息从发送到接收存在一定的延迟,乙方有义务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尽量缩小延迟,但是乙方不承担因延迟引起的法律责任。

4.10乙方负责处理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用户投诉。

4.11如果发生网络故障,乙方应会同甲方进行相关调查。

由于乙方网络原因造成的故障,双方将根据调查结果协商处理。

4.12甲方不得向非内部员工和注册客户发送商业广告类短信,因甲方向非内部员工和注册客户提供其各项服务而引起投诉时,由甲方负责解释处理客户投诉,并且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业务资费

5.1设备费:

甲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使用MAS。

甲方租借乙方MAS代理服务器【】台(大写:

【】台),租借费用为【】元/月,本合同总租金为【】元(大写:

【】元整);

甲方购买乙方MAS代理服务器【】台(大写:

【】台),费用为【】元一台,总金额【】元(大写【】元整)。

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

5.2甲方向乙方按约定支付业务集成费(指二次开发费用)【】元,服务费(指MAS设备维护费用)【】元/月,其他费用(指专线费、端口费、工程费等费用)【】元。

5.3通信费,这里指甲方使用移动信息化业务产生的下行短信、彩信通信费。

如果甲方只办理了无线网站一种业务,MAS通信费(套餐)可以不办理。

甲方办理其他任何一种或几种业务均需要办理下行通信费(套餐)科目。

资费标准如下:

短信套餐资费标准(通信费下行)

“√”

套餐名称

短信套餐费

(元/月)

短信套餐流量

(条/月)

超出后单价(元/条)

在网协议

时间

中等流量套餐一

500

7000

0.07

至少一年

中等流量套餐二

600

1万

0.06

至少一年

大流量套餐

5500

10万

0.055

至少一年

预存套餐

0.05

至少一年

超大流量套餐

5万

100万

0.05

至少一年

【备注】

5.3.1上表中短信流量指下行流量,按月向甲方收取。

5.3.2试用套餐1,试用期按照每条0.05元进行计费;试用套餐2,试用期每月向甲方赠送5000条短信流量,超出部分按照每条0.05元进行计费。

试用期最长时间不超过2个月,到期后系统将自动取消。

5.3.3预存套餐:

指客户一次性预存5万元包100万条短信,一年内(12个月)用完,BOSS系统根据每个月话单(按照0.05元/条)计算客户当月产生的费用;若客户一年仍未用完全部流量,则当年最后一个月补扣剩余费用。

5.3.4甲方只能同时办理上述其中一种套餐,不能同时办理多种套餐;任何一种试用套餐甲方只能办理一次。

第六条结算

6.1甲方按月与乙方结算。

6.2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变更业务套餐时,双方协商解决。

6.3甲方采用【单位统一付费/个人用户付费】方式进行缴费至乙方,并有权从乙方收取发票(第五条中MAS设备费、业务集成费、服务费、其他费用、功能费、下行通信费必须由甲方统一付费)。

6.4乙方收取甲方内部员工和注册保信通业务的用户使用移动信息化业务引发的通信费,不与甲方结算。

6.5每自然月为一个账期。

乙方在每个帐期结束的次月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

如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款,乙方有权暂停移动信息化业务,并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加收滞纳金直至甲方结清欠费为止。

甲方欠费达到三个月,乙方有权终止移动信息化业务、收回MAS(此处指的是租借方式的MAS)相关设备。

6.6甲乙双方月清单误差在3%以内,以乙方为准;误差在3%以上,甲乙双方均提供用户级详单进行对账,如需调账则双方协商解决。

6.7甲乙双方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各自纳税义务由各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不可抗力

7.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另一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双方对此互不提出赔偿责任。

第八条保密规定

8.1“专有信息”指双方合作过程中从任一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权方的并对该披露权方具有价值的信息。

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密、知识产权。

8.2任一方有义务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商业机密等“专有信息”。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专有信息”透露给双方外的任一方或作其他任何用途。

8.3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同时,各方应确保电子支付交易数据须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否则,一方因另一方此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遭受投诉、处罚、诉讼、仲裁并被要求承担责任)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应对投诉、处罚、诉讼、仲裁而产生的支出)均由另一方承担与赔偿。

8.4合作各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获依照法律的规定,其他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披露给第三方。

8.5本合同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

8.6本保密义务将在本合同有效期限过后继续具有约束力。

双方必须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的【】年内遵守此保密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甲方超过支付日期仍未付清结算费用,须就尚未支付的部分按每日金额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经过催缴、超过三个月仍未付清拖延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9.2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均被视为违约。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须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违约方在收到对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必须纠正违约行为,否则对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违约方须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或修改

10.1双方合作期间,如与本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规定和相关客户服务管理规定有变更的,经双方同意可就变更的内容重新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书面补充合同的效力优先。

10.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以书面方式对本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合同必须提前【】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除根据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单方面解除合同之外,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3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的权利、义务向双方以外的其他方部分或全部转让,需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合作方,其中义务转让必须获得合作方书面同意。

为使合作的业务顺利开展,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当事方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对合理的转让给予同意。

但当事方(转让方)必须对因其权利、义务转让造成的客户纠纷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完整性

11.1本合同为合同双方所同意的完整合同,并取代本合同先前的所有与合同标的有关的承诺、声明、条件、合同和谅解。

任何有关的承诺、声明、条件、谅解和合同(口头或书面的)对双方均再无约束力。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2.1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条附则

13.1本合同有效期【】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3.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为保证合同顺利实施,双方应该建立长期、稳定、方便、有效的客户服务体系。

甲方必须设立联系人【】,联系电话为:

【】。

乙方须提供10086-8热线和指定的集团客户经理【】,电话【】负责相应业务咨询服务、故障受理。

13.4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13.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14.1【】

14.2【】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附件:

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与本合同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息源接入中国移动运营的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或短信网关(含短信中心)的客户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

二、不得利用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或短信网关(含短信中心)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或短信网关(含短信中心)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信息,不得利用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或短信网关(含短信中心)发布如下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任何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信息源客户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四、信息源客户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接入移动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五、若违反上述规定,移动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直至关闭相关信息源。

同时,由信息源客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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