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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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园区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进程,我部决定开展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

一、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对于引领现代农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期。

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是顺应农业发展趋势,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指导,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持续增收的重大举措,对规范农业园区发展,示范和引领现代农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为推进区域现代农业发展,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树立新样板。

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立足区域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高起点、高标准地建设一批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和产业化程度较高的新型现代农业样板园区,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形成引领区域现代农业发展的强大力量,为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提高优势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发挥重要作用。

(二)为示范推广现代农业技术,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开辟新途径。

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实行产学研结合,提升和强化农业园区引进、集成、运用、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装备的功能,建设一批先进适用农业科技成果的密集应用区和辐射源,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农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和组织管理创新,大幅度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升农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三)为培养新型农民,提高农民增收致富能力打造新基地。

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发挥其设施装备先进,人才资源丰富,组织管理高效的优势,构建起农业专家、农技人员和农民有机联系、沟通直接的新型信息传播网络,为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打造一批实训基地。

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提高周边农民文化素质、科技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提升区域农业整体素质和发展后劲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四)为创新体制机制,探索建立新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促进农户与市场的有效对接搭建新平台。

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正确引导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科研推广机构等主体健康发展。

强化各类生产主体的联合与合作,探索适合不同条件的农业生产投入、经营管理和利益分配的新型体制机制,解决我国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形成农户与市场更加有效的对接机制,推动建立符合区域实际和产业特点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

(五)为拓展农业功能,促进农业增效开辟新渠道。

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在发挥农业食物保障、原料供给、解决就业等传统功能基础上,拓展生态保护、休闲观光、文化传承等新型功能,培育农业的新兴产业,为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开辟新渠道。

同时,也为城市居民提供休闲观光场所、科普教育基地和农业文明传承载体,在全社会形成热爱农业、关心农业、重视农业的良好氛围。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总体要求,在现有农业园区和农业生产示范区(场、片、园)的基础上,高起点、高标准和高水平地创建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进一步转变发展理念,强化物质装备,提升科技水平,完善产业体系,创新经营方式,培养新型农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的先行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引领传统农业产业改造升级,培育壮大新兴农业产业,加速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以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建设为根本方向。

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区域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的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区域现代农业建设的发展极和增长点,确保可看、可学、可推广,坚决杜绝“形象工程”。

二是以保护耕地和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

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必须严格保护耕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严禁各种圈地和滥占耕地行为。

必须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严禁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导多种形式的规模化生产经营。

三是以多种形式并举的产业发展为主线。

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在优先发展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基础上,大力发展高效经济作物和园艺、农产品加工、生态休闲等产业,加速推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杜绝形式主义,不搞一刀切,不千篇一律。

四是以多元化生产经营单位为建设主体。

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必须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鼓励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科研推广机构等各类主体参与园区建设,尤其要充分发挥农民在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中的首创精神。

各级农业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制定并切实落实扶持政策,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多方支持的良好格局。

(三)创建目标。

从2010年开始,用五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使之成为现代农业生产与新型农业产业培育的样板区、农业科技成果和现代农业装备应用的展示区、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试验区、农业功能拓展的先行区和农民接受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基地,引领区域现代农业发展,加速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进程。

三、创建条件、布局与重点建设任务

(一)创建条件。

拟申请创建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建设规划科学。

园区建设规划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和农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布局开放,形式多样,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代表性。

2.主导产业清晰。

园区主导产业能够体现当地农产品生产优势与特色,产业化水平高,产业拉动作用明显。

3.建设规模合理。

园区经营规模与生产条件、环境承载能力、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相匹配,根据产业差异、区域差异、建设主体差异,合理确定园区的建设规模。

4.基础设施良好。

园区内水、电、路等基础条件配套完善,设施装备达到标准化、规模化、机械化、无害化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服务设施齐全。

5.科技水平先进。

园区具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品种、新技术的展示示范场所,引进示范成效显著,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明显高于周边地区,已培育和带动一批科技示范户、种养大户和农机大户。

6.运行机制顺畅。

园区建设主体清晰,管理部门明确,规章制度健全。

已建立科学的组织管理机制、高效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社会化服务机制。

当地政府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支持园区发展,农民群众欢迎,发展环境良好。

(二)布局与重点建设任务。

依据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新一轮“菜篮子”工程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重点在农产品优势区、大中城市郊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三大类型区域中择优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1.优势农产品区域。

在水稻、小麦等16个主要农产品生产优势区和复合产业带(区)创建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突出粮棉油糖、畜禽和水产品等优势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示范和技术培训功能。

大力发展优质粮食产业,着力提升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和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水平,努力把园区建设成为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产品生产的亮点和样板,为提升优势区域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2.大中城市郊区。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百万人口以上大中城市郊区创建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突出蔬菜、水果、食用菌和花卉等高效园艺作物安全生产示范、优质高效畜禽标准化生产示范和都市型农业发展带动功能。

在不断提升城市“菜篮子”供应保障能力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努力把园区建设成为大中城市“菜篮子”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和生态休闲基地,辐射带动我国城郊地区园艺产品安全生产、优质畜禽产品安全生产和都市型休闲农业发展。

3.特色农产品区域。

在10大类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域创建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突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生产和生物质产业发展示范功能。

努力把园区建设成优质、高效、生态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核心示范区和生物产业发展的先行区,为推进我国特色农产品产业持续高效发展和生物质产业合理开发,促进欠发达区域农民增收致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园区认定与管理

(一)认定方式。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认定,实行“建设单位申请,当地政府同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农业部批准”的方式,即:

由园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至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推荐至农业部;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定并公示后授予“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称号和标牌。

(二)管理与考核。

农业部成立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负责组织园区申报、评选和公示等工作;对园区运行进行年度考核,定期发布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年度发展报告。

在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下成立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专家委员会,开展咨询论证、评估和技术指导工作。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筛选、初审、推荐和申报工作,并对园区运行进行跟踪和监管。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采取“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园区撤销“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称号和标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作为规范本地区农业园区建设、引领和推进区域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涉及多个农口部门的省(区、市),要建立省级农口部门国家现代示范园区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由农业厅(委、

附件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以创建现代农业生产与新型农业产业培育的样板区、农业科技成果和现代农业装备应用的展示区、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试验区、农业功能拓展的先行区和农民接受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基地为主要任务。

第三条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应以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建设为根本方向、以保护耕地和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以多种形式并举的产业发展为主线、以多元化生产经营单位为建设主体。

第四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纳入本地现代农业发展建设规划,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提出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意见,制订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等。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指导本省(区、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并对园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管。

第六条农业部成立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设在发展计划司。

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等;

(二)负责组织园区申报、评选和公示等工作;

(三)对园区运行进行年度考核,以农业部名义定期发布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年度发展报告。

第七条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下成立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专家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一)受委托开展园区发展规划制定和园区建设指导等咨询工作;

(二)受委托承担园区咨询、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筛选、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

(二)对园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三)对园区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与支持;

(四)协调解决与园区建设发展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各地建立的高标准、高水平的农业园区和农业示范区(场、片、园),均可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第十条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申报条件为:

(一)园区土地利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严格保护耕地,不存在各种圈地、滥占耕地以及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等行为。

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存在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二)园区处于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新一轮“菜篮子”工程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确定的范围内,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代表性。

(三)园区具有专门的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

规划和实施方案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四)园区主导产业明确,能够体现当地农产品生产优势与特色;产业化水平高,产业拉动作用明显。

(五)园区经营规模与生产条件、环境承载能力、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相匹配,根据产业差异、区域差异、建设主体差异,分别确定不同园区的规模标准,不设定统一指标。

园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引领带动区域现代农业发展能力较强。

(六)园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种植业园区应具备标准化、机械化生产设施,综合机械化率平原地区达到80%以上、山区达到50%以上;养殖业园区应具有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设施和污染处理设施,符合标准化规模养殖、水产健康养殖以及疫病虫害防控要求;综合型园区生产区、加工区、服务区布局合理。

(七)园区生产科技水平处于当地领先水平。

种苗统供、良种覆盖率达100%,主推技术基本普及,实现病虫害防治专业化。

农作物单产和畜禽个体生产能力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0%以上。

至少有1家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教育或技术推广单位作为园区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或依托单位。

(八)园区内有相应规模的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区,具备长期经常开展农业技术培训与推广服务的设施和人员条件,年直接培训农民2000人次以上,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作用明显。

(九)园区具有较完善的标准化生产和质量控制体系,生产过程符合良好农业规范,主要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

(十)园区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废弃物综合利用程度较高,符合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要求,各项生态环境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

(十一)园区建设主体清晰,管理部门明确,内部制度健全。

已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机制、高效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社会化服务机制,运行顺畅有力、经营状况良好。

(十二)当地政府支持,农民群众欢迎,发展环境良好。

第十一条各地按照“建设单位申请,当地政府同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农业部批准”的程序组织申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一)农业部下发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园区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推荐至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创办的园区可直接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报;

(三)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正式上报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涉及多个农口部门的,须经省级农口部门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联合上报。

直属垦区可直接上报。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直属垦区的正式上报文件;

(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申报书,主要包括园区的基本情况、运行现状、申报理由、审核意见等;

(三)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园区成立的批复及相关材料、园区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园区管理制度、年度财务报表、产品认证等,养殖业园区还应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证书等。

第十三条农业部按照以下程序认定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一)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将各地上报的园区申报材料送部内有关司局,有关司局对各地申报的园区材料予以审核,提出推荐意见;

(二)对有关司局同意推荐的园区,由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专家委员会专家,依据有关条件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三)经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专家委员会评估通过的园区,由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评审;

(四)通过评审的园区,提交农业部常务会议审定,并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建设信息网和中国新农村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公示通过的园区,由农业部批准授予“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称号和标牌。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园区,农业部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应予以重点支持。

第四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业部和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对园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农业部对园区的建设与运行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程序为:

(一)各园区应于每年11月底向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对各园区上报的年度总结材料进行审核。

每年末将本省(区、市)园区运行发展总体情况、审核意见及各园区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办公室;

(三)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办公室在审核各省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园区进行考评,确定年度考评结果,并定期发布《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年度发展报告》。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装备水平提升、科技示范推广能力发挥、产业发展与带动、经营管理和组织化水平、农民教育培训以及园区效益等方面。

具体考核指标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农业部对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对考核不合格的园区,撤销“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资格。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考核程序,直接撤销“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资格。

(一)擅自改变园区土地用途性质,侵占基本农田,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政策的;

(二)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园区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已基本丧失农业生产功能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对被撤销“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资格的园区,农业部不再受理申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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