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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施工测量DOC

施工现场测量管理办法

一.1车站施工测量

一.1.1明挖车站施工测量

一.1.1.1地面加密控制点测量

承包商测量队在进行完测量控制点交接桩后应组织人员对交接桩点进行检测,如有问题应通知测量中心进行复测。

施工中根据工程需要对控制网进行加密,加密控制点需上报测量资料由监理;测量中心进行检测。

在平面检测时需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有关要求进行作业。

起闭于卫星定位控制点或精密导线点或经检测合格的平面加密控制点;导线需布置成附和导线,布置成附和导线有困难时可布置成闭合导线;作业时应按要求对已知点进行检核,边、角观测值满足有关要求后,进行边长投影改正,严密平差求得各点坐标。

一.1.1.2车站开挖基坑、出入口围护结构控制桩测量

车站内涉及结构物工序的放样上报监理进行复核。

车站开挖基坑角点、拐点、主要轴线交点放样完成后,需上报监理;测量资料进行检测复核。

承包商必须取得测量中心的检测报告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一.1.1.3联系测量

车站基坑开挖至底部,顶板封闭之前,应进行平面及高程传递测量。

并及时通知测量中心进行检测,以免因顶板封闭视线受阻错失检测时机。

联系测量的检测,根据工程施工进度,须按业主要求的时间及时完成。

联系测量的内外业及成果精度,须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第九章的有关要求。

一.1.1.4车站内施工控制点测量

车站内施工控制点是后续贯通测量、中线测量的重要起算依据。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通过联系测量传递平面坐标和高程,在车站内布设施工控制点。

平面控制点左、右线每条线不应少于3个,高程控制点每个车站不应少于3个。

施工控制测量检测的内外业及成果精度,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第10章至第12章的有关要求。

一.1.1.5施工竖井、出入口围护结构控制桩测量

暗挖法施工车站施工竖井及出入口围护结构控制桩放样完成后,由测量中心进行抽测。

施工竖井、斜井等地面放样,应测设结构四角或十字轴线,临时结构放样中误差为±50mm,永久结构放样中误差为±20mm。

一.2区间施工测量

一.2.1盾构法施工测量

一.2.1.1地面加密控制点测量

盾构机始发井建成后,应利用联系测量成果加密控制测量点,满足中线测设、盾构机组装、反力架和导轨安装等测量需要。

施工单位在进行完测量控制点交接桩后,应组织人员对交接桩点进行检测,如有问题应通知测量中心进行复测。

施工中根据工程需要对控制网进行加密,加密控制点需上报测量资料由测量中心进行检测。

一.2.1.2联系测量

联系测量包括平面和高程联系测量,在盾构始发之前、掘进100~150m处和距贯通面150~200m处分别进行一次包括隧道控制点检测在内的联系测量检测。

若单向开挖长度超过1km时,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联系测量次数。

联系测量时地下定向边不少于2条,并加强对定向边间和高程点间的检核。

联系测量必须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第9章的规定。

一.2.1.3隧道内施工控制点测量

盾构区间采用单向掘进,隧道贯通距离较长,在进行隧道施工控制点测量时,施工单位应采取如钻孔投点、布设双导线或边角网、加测陀螺定向边、采用强制对中装置等多种手段,严格控制横向误差。

在隧道掘进至150m处时、至300-400m处时、至距离贯通面150m-200m处时分别依次进行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控制测量(平面、高程);掘进至600m后每500m须增加依次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控制测量,并加测陀螺定向以校核坐标方位;如果盾构区间有中间风井,在与中间风井贯通后,且中间风井处管片有拆除的,必须在始发井与中间风井之间进行“两井定向”,予以修正地下控制点坐标成果及导线方位。

隧道内平面控制点间平均边长宜为150m,在曲线段尽可能长并不应少于60m。

地下高程控制测量与传递高程测量同步进行,地下高程控制点可利用地下导线点,单独埋设时宜200m埋设一个;地下高程控制测量的方法和精度应符合二等水准测量要求。

盾构法施工测量的控制点宜设置在隧道顶部,以免受底板施工影响。

一.2.2矿山法施工测量

一.2.2.1地面加密控制点测量

施工单位在进行完测量控制点交接桩后应组织人员对交接桩点进行检测,如有问题应通知测量中心进行复测。

施工中根据工程需要对控制网进行加密,加密控制点需上报测量资料由测量中心进行检测。

一.2.2.2联系测量

联系测量包括平面和高程联系测量,在隧道掘进(含联络通道)至50m处、100~150m处和距贯通面150~200m处分别进行一次包括隧道控制点检测在内的联系测量检测。

联系测量时地下定向边不少于2条,并加强对定向边间和高程点间的检核。

联系测量必须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第9章的规定。

一.2.2.3隧道内施工控制点测量

在进行隧道施工控制点测量时,施工单位应采取如钻孔投点、布设双导线或边角网、加测陀螺定向边、采用强制对中装置等多种手段,严格控制横向误差。

在隧道掘进(含联络通道)至50m、100~150m、距离贯通面150~200m处时进行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控制测量。

若单向开挖长度超过1km时,掘进至150m后每600m须增加一次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控制测量,并加测陀螺定向以检核坐标方位。

第二章施工测量报验流程

对需由测量中心检测的测量工作,承包商测量队应根据工程进展需要及时完成相关工作,经自检合格后上报驻地监理审批。

驻地监理审批合格后,转发至测量中心。

测量中心收到报验资料后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检测,在规定时间将检测报告发给监理单位并报业主留档。

检测报告最终由驻地监理转发至承包商测量队,承包商测量队根据检测结果进行下一步测量工作。

图4-1资料报验和检测报告报送流程

若现场具备检测条件,收到报验资料后,测量中心应及时安排检测工作,并在完成检测工作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测报告。

对于急需检测的测量工作,施工单位测量队可通过电话方式与测量中心联系,并将施工报验资料在驻地监理签字后传真至测量中心,测量中心应及时进行检测,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检测数据中间成果。

第三章测量注意事项

三.1测量控制点点位样式

测量控制点是进行各项测量工作的基础,必须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埋设。

点位标志以200mm×100mm×10mm钢板和钢筋焊接而成,与底板钢筋焊接后,浇注在底板混凝土中,点位经归化后应在点位上钻φ2深5mm的小孔并镶以黄铜丝。

高程控制点可在隧道壁钻孔镶入钢筋,或者在做好的中线控制点钢板上焊接一螺丝扣。

点位标志见图5-1.

图5-1隧道底板施工控制导线点或中线点样式

三.2盾构施工导线点布设

盾构隧道由管片衬砌一次成型,施工控制点可布设在隧道管片底部或两侧,在底部布设时点位按5.1项规定的样式埋设,在两侧布设可采取托架方式,其样式图5-2。

托架也可根据情况布设成强制对中形式。

三.3明挖车站底部控制点

车站基坑开挖至底部,顶板封闭之前,应进行平面及高程传递测量。

并及时通知测量中心进行检测,因为顶板封闭之前通视条件较好,导线及水准有条件形成闭合或附合图形,能够提高成果的精度和可靠性。

一旦顶板封闭将给平面及高程传递测量带来极大困难,有时甚至无法检测,给后续工作造成不便。

三.4测量控制点点位引测

由于二衬施工将破坏测设于初衬上的平面及高程控制点,施工单位应在二衬施工前将初衬上的测量控制点引测到已完成的二衬结构上或其它点位不易被破坏之处,保证地下有足够数量的测量控制点。

每个工点每条隧道的平面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均不应少于3个,且平面控制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0米。

亦可在二衬施工时直接在隧道内布设线路中线控制点,直线段布设百米桩,曲线布设曲线要素点(ZH、HY、QZ、YH、HZ)。

施工单位在初衬控制点破坏之前应及时通知测量中心安排检测,一旦初衬控制点全部破坏,测量中心在进行检测时将不得不重新进行联系测量。

一方面造成测量精度降低,另一方面工作量将成倍增加。

在竖井或车站封闭的情况下,甚至无法进行联系测量,给工程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三.5二衬施工注意事项

地铁隧道二次衬砌施工应在贯通测量完成后进行,隧道贯通测量,以“车站-区间-竖井”、“竖井-区间-竖井”或“车站-区间-车站”为单位进行施测。

在隧道贯通测量后,进行相应隧道的贯通误差测量和调整,利用调整和平差计算后的线路中线控制点(平面及高程)的成果,指导二次衬砌施工。

为避免由于贯通误差造成相临结构衔接误差过大,应在贯通面两侧各留有100米的调整段暂不进行二衬施工,待区间隧道贯通后再进行二次衬砌。

三.6测量检测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测量中心进行测量检测工作过程中,施工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指引隧道内测量控制点,协调停工、清理测量现场杂物等工作,为测量中心的检测创造条件。

附表:

施工单位测量复核+监理复测+测量中心检测内容

下表工作须由施工单位测量,并经自身复核后,报监理复测,经测量中心检测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施工。

区段

检测内容

区域

报验时间

备注

明挖法施工车站及区间

地面控制网复测

以标段为单元进行复测

交接桩完成后10天内

施工单位在进行完测量控制点交接桩后应组织人员对交接桩点进行检测,如有问题应通知测量中心进行复测。

地面加密控制点测量

车站、区间

施工场区平整完毕,点位可永久保留

施工中根据工程需要对控制网进行平面和高程点加密

维护结构控制桩测量

车站主体结构、出入口、区间

测量工作完成,打桩或开挖前

检测点位包括结构角点、拐点、端点。

如结构为直线形,且长度超过100m,应在中间部位加测中间桩位。

联系测量

车站开挖基坑

车站基坑开挖至底部,顶板封闭之前。

区间隧道联系测量一般由车站进行。

车站、区间施工控制点测量

车站内、区间隧道

车站底板及区间隧道底板完成后

车站平面控制点左、右线每条线不应少于3个,高程每个车站不应少于3个。

区间隧道平均边长150m左右,曲线段间距不小于60m。

区段

检测内容

区域

报验时间

备注

暗挖法施工车站

地面控制网复测

以标段为单元进行复测

交接桩完成后10天内

施工单位在进行完测量控制点交接桩后应组织人员对交接桩点进行检测,如有问题应通知测量中心进行复测。

地面加密控制点测量

车站附近

施工场区平整完毕,点位可永久保留

施工中根据工程需要对控制网进行平面和高程点加密

维护结构控制桩测量

车站主体结构、施工竖井、出入口

测量工作完成,打桩或开挖前

检测点位包括结构角点、拐点、端点。

如结构为直线形,且长度超过100m,应在中间部位加测中间桩位。

联系测量

车站施工竖井

车站主体结构施工前、车站内具备布设长度超过60m的基线边及车站地板结构完工时

如果竖井至车站主体结构之间通道长度超过50m,应在通道施工超过50m后进行第一次检测,通道短于50m,则在车站主体结构开始施工时进行第一次检测。

车站内施工控制点测量

车站内

与联系测量同步进行

车站施工期间,控制点布设以满足和方便车站施工为原则。

但车站施工完成后,平面控制点左、右线每条线不应少于3个,高程每个车站不应少于3个。

区段

检测内容

区域

报验时间

备注

盾构法施工区间

地面控制网复测

以标段为单元进行复测

交接桩完成后10天内

施工单位在进行完测量控制点交接桩后应组织人员对交接桩点进行检测,如有问题应通知测量中心进行复测。

地面加密控制点测量

车站附近

施工场区平整完毕,点位可永久保留

施工中根据工程需要对控制网进行平面和高程点加密

联系测量

车站、盾构始发井

在盾构始发前、掘进

联系测量包括平面和高程联系测量,根据现场情况可

隧道内施工控制点测量

区间隧道

与联系测量同步进行,若单向掘进长度超过1500m时,掘进至600m后每500m须增加一次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导线及水准检测。

隧道内平面控制点间平均边长宜为150m,曲线隧道控制点间距不应小于60m。

高程控制点可利用地下导线点,单独埋设时宜每200m埋设一个。

具体布点形式详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附录E

区段

检测内容

区域

报验时间

备注

矿山法施工区间

地面控制网复测

以标段为单元进行复测

交接桩完成后10天内

施工单位在进行完测量控制点交接桩后应组织人员对交接桩点进行检测,如有问题应通知测量中心进行复测。

地面加密控制点测量

车站、区间竖井场区

施工场区平整完毕,点位可永久保留

施工中根据工程需要对控制网进行平面和高程点加密

联系测量

车站基坑、施工竖井、区间钻孔投点

在隧道掘进(含联络通道)至100m处、300m处和距贯通面100-200m处进行

联系测量包括平面和高程联系测量,根据现场情况可采取联系三角形法、投点定向、陀螺经纬仪+铅垂仪(钢丝)组合定向等方法。

隧道内施工控制点测量

区间隧道

与联系测量同步进行,若单向开挖长度超过1km时,掘进至150m后每600m须增加一次。

隧道内平面控制点间平均边长宜为150m,曲线隧道控制点间距不应小于60m。

高程控制点可利用地下导线点,单独埋设时宜每200m埋设一个。

具体布点形式详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附录E。

一、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1为了明确参建各方在南昌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监测工作中的职责、监督管理和检查、监测基本技术要求、监测信息反馈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监测措施,更好地规范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在工程监测中的工作准则和关系,特根据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招标合同文件等,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2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监测、第三方监测和管理工作。

一.3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外,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如下(不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

(6)《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8)《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

(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0)《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

(11)《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1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13)其它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等;

(14)业主及其他产权单位发布的企业标准、管理文件;

(15)其它与土建、设备安装、装修等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二章参建单位职责

二.1业主作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主要管理和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工作管理体系,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监测工作,并对相关单位进行考核、奖惩。

二.2设计单位针对各工点监测设计技术要求、主要风险源向相关单位进行交底,并根据工程进展及变更情况及时对监测项目、监测频率、设计报警值指标进行修正和再确认,在分析监控数据、预警信息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优化设计方案,并反馈施工单位及其相关部门。

二.3监理单位协助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施工监测单位进行管理,与第三方监测单位一同对施工监测单位的资质、人员、设备、方案进行审查,同时负责对施工监测单位的测点埋设、测点保护、数据采集、监测报告进行监督和审核。

二.4施工单位是施工监测的责任主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监测质量及反馈处理的及时性负全责,审核和监督施工监测单位的监测方案、测点布设、测点保护、日常数据采集、监测报告编制等工作,并全力配合第三方监测的现场工作。

二.5施工监测单位负责所属标段的监测方案编制、测点布设、测点保护、日常数据采集、监测报告编制等工作,受施工单位直接管理,并随时接受第三方监测单位与监理单位的检查,并满足其相关要求;及时上传监测数据。

二.6第三方监测单位受业主委托,对施工中的重要、关键部位进行科学监测、风险分析,给业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对全线各施工单位的施工监测进行管理与监督,对施工监测单位的监测方案、测点埋设、测点保护、数据采集、监测报告进行监督和审核。

组织第三方监测管理工作交底会议,及时上传监测数据,并对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风险分析,对于数据异常状况及时向监控管理中心反馈。

二.7监控管理中心负责远程监控管理平台的建立和日常维护工作,收集施工监测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测数据,综合监测成果、数据分析以及风险评估结论,及时发布监测预警等相关信息,审核施工单位消警申请,审核施工监测方案。

第三章监测单位资格审查及报审工作

3.1施工监测单位资格要求

3.1.1资格条件及归口管理

1、施工监测单位应具备如下的基本条件:

(1)应具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乙级及以上资质;

(2)应具有省级及以上计量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3)应具有3年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或地下工程施工监测业绩,且监测工作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4)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施工现场日常监测安全生产及治安管理方面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合同责任管理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监测质量技术及监测管理体系运行方面应服从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3、每家监测单位在南昌轨道交通工程中承接的工作不能超过总量的30%。

3.1.2施工监测单位组织机构

1、施工监测单位必须根据其委托合同要求,针对所监测的轨道交通工程建立完善的监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1)项目管理机构的技术及管理人员、专职监测技术工人总和不应少于5人,所有监测人员应具有相应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2)项目负责人:

应具备岩土、工程测量或地下工程类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4年以上工作经验,且应具有2年以上城市轨道交通或地下工程监测工作经验;

(3)项目技术负责人:

应具备岩土、工程测量或地下工程类工程师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工作经验,且应具有3年以上城市轨道交通或地下工程监测工作经验;

(4)项目管理机构应针对所监测的轨道交通工程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种类、性能、精度、数量等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的基本要求;

(5)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主要监测仪器设备在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期间不得自行随意更换。

(6)监测单位在南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存在两个或以上监测标段,各标段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应相互独立,严禁相互混用;

2、施工监测单位应根据其合同职责要求,针对所监测的轨道交通工程建立健全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实施本标段工程施工监测工作;

3.2第三方监测资格要求

3.2.1资格条件及归口管理

1、应具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并应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应具有省级以上计量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3、应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业绩,且既往监测工作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4、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第三方监测单位由项目管理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3.2.2第三方监测组织机构

1、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根据其委托合同要求,针对所监测的轨道交通工程建立完善的监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1)项目管理机构应配置符合招标合同条件规定要求的监测管理人员和监测技术人员,所有监测人员应具有相应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2)项目负责人:

应具备岩土、工程测量或地下工程类工程师及以上职称,6年以上工作经验,且应具有3年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经验;

(3)项目技术负责人:

应具备岩土、工程测量或地下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10年以上工作经验,且应具有3年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经验;

(4)项目管理机构应针对所监测的轨道交通工程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种类、性能、精度、数量等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的基本要求;

(5)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常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主要监测仪器设备在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期间不得随意更换。

2、应根据第三方监测合同职责要求,组织实施本标段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抽检及监测管理工作;

3、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项目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加强自身第三方监测抽检工作以及对施工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3.3报审及备案工作

3.3.1施工监测资格审查及报审

1、施工单位进场后须在30日内提交施工监测单位资质、人员资质、仪器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报第三方监测单位审核,由业主批准后方可进行监测工作。

2、施工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更换须征得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和业主的书面同意,同时报审替换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3、仪器设备重新检校后,证书复印件应经监理审查签字后报第三方监测单位备案。

4、所有施工监测单位资质证明、业绩、监测合同、监测负责人资质文件、监测方案应在地铁建设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公司质量安全部统一备案。

3.3.2第三方监测资格审查及报审

1、第三方监测工作开展前完成企业资质、主要监测管理人员的报审工作;

2、第三方监测作业开始前,按照计量认证规定要求,完成监测仪器设备的检定、校验工作,并报项目管理公司质量安全部审查备案;

3、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更换须征得到业主书面同意,同时报审替换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4、报审工作完成后,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将合同、方案、主要人员、仪器相关资料报地方行政主管单位备案;

3.3.3监理、施工单位备案工作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分别安排一名由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正式授权的监测负责人专门负责施工监测工作,监测负责人的资质文件应上报项目管理公司质量安全部备案。

第四章监测交底工作

监测工作启动前,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就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监测工作技术要求、重点风险源向监测单位进行交底。

四.1监测设计交底内容

四.1.1明确工程监测范围及有关执行标准要求;

四.1.2需要监控的风险源清单;

四.1.3测点布置原则及详细的测点布置图;

四.1.4监测项目、监测方法与监测精度;

四.1.5监测周期与监测频率;

四.1.6设计报警值指标。

四.2施工单位交底内容

四.2.1施工工艺;

四.2.2施工工期计划;

四.2.3周边建构筑物、管线资料;

第五章监测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5.1监测方案编制与报审

5.1.1监测方案编制与报审流程

1、施工监测方案报审流程

(1)方案编制流程

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方案编制与审查的基本程序为:

监测单位接受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控管理中心等共同参加的技术交底——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及复核——根据监测合同职责要求独立编制监测方案——方案编制后进行监测单位内审程序。

(2)方案审核流程

内审后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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