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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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社会团体监管
为加强对全县性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全县性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
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
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县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
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
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
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
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
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
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县性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全县性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全县性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全县性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全县性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二)基金会监管
为加强对全县性基金会的监管,促进全县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民政局登记的基金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基金会的活动是否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基金会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基金会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的基金会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
(六)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是否按宗旨、业务范围从事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等;
(七)基金会被责令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基金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基金会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可于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基金会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
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基金会,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
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县性基金会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基金会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
基金会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
年检过程中,可要求基金会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
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基金会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
完成年度检查后,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
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基金会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
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基金会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县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民政局应当撤销登记:
1.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2.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全县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1.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4.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6.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全县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县民政局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三)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全县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四)全县性基金会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
为加强对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
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
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
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
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
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
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
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四)非法社会组织监管
为加强对非法社会组织的监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三)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监督、检查、举报等情况,对属于县民政局管辖的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立案
对属于县民政局管辖的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及时进行立案。
(二)调查
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调查取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三)作出决定
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县民政局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二)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县民政局依法没收的非法财产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省民政厅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需要销毁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四)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后,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档案材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