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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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分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三章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四章监督与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ⅩⅩ银行ⅩⅩ省分行反腐倡廉ⅩⅩ和稳健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和总行《关于印发〈中国ⅩⅩ银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党发〔2011〕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ⅩⅩ银行ⅩⅩ省分行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对ⅩⅩ银行ⅩⅩ省分行机构改革和业务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有关事项。

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总行党委战略决策及工作部署的措施,银行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机构设置和撤并、党的ⅩⅩ、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ⅩⅩ银行ⅩⅩ省分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各级领导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以及省分行行级领导及后备人才推荐或任职建议。

主要包括领导人员的任免、聘任和解聘,领导人员后备人才建议人选的确定。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ⅩⅩ银行ⅩⅩ省分行资产规模、盈利能力以及信息技术水平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融资安排,购置重要设备及设备大额维保、科技系统、固定资产、大宗咨询服务,安排重大技术、重大工程ⅩⅩ项目、重大维修改造,处置和核销重大资产等。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对ⅩⅩ银行ⅩⅩ省分行净资产值、企业盈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

主要包括年度预算方案、大额信贷投放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调拨和使用等。

第三条(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应坚持的原则:

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要求、ⅩⅩ银行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确保决策严密,程序规范。

集体决策。

通过完善决策事项和程序,把员工参与、专家咨询、集体讨论决定有机结合,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决策要求。

务实高效。

妥善处理控制风险和提高效率的关系,保证决策科学合理。

权责对称。

明确决策主体及其权力和责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使参与决策人员有权有责、权责对等。

第四条(省分行决策主体)ⅩⅩ银行ⅩⅩ省分行“三重一大”事项由省分行党委、行政会议、职工代表大会等主体进行决策。

其中:

省分行行政会议通过行务会议、行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经营形势分析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项领导小组会议等进行决策。

第五条(授权规定)二级分行依照本细则,明确本机构“三重一大”决策主体、范围和程序等具体规定,报省分行备案。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六条(党委会决策范围)根据《中共中国ⅩⅩ银行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ⅩⅩ省分行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稿)》,省分行党委决策的“三重一大”主要事项有: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总行党委、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和重要指示精神的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ⅩⅩ省分行党的思想ⅩⅩ、组织ⅩⅩ、制度ⅩⅩ、作风ⅩⅩ、反腐倡廉ⅩⅩ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ⅩⅩ省分行维护安全稳定的重大举措;

(四)研究省分行行级领导及后备人才推荐或任职建议;研究决定省分行各部门、各二级分行、省分行直属支行领导班子的配备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人员任免,以及省分行部门、二级分行、直属支行领导人员后备人才建议人选的确定;

(五)研究审议ⅩⅩ省分行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及重要改革方案;

(六)研究审议ⅩⅩ省分行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

(七)研究审议ⅩⅩ省分行各专门委员会、本部部门级机构、二级分行、省分行直属支行的设置、撤并;

(八)研究审议ⅩⅩ省分行基本规章,审议决定党委的工作规章;

(九)研究审议拟提交职代会讨论的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应由党委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行政会议决策范围)根据《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ⅩⅩ省分行行政会议管理制度(试行)》,省分行行政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主要事项有:

(一)研究确定ⅩⅩ省分行年度财务、机构资源配置计划及其他经营、管理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研究确定重大授信业务、固定资产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抵押、集中采购、大额资金使用、重大财务投入及其他非商业银行担保事项;

(三)审定、补充有关授权或转授权权限;

(四)研究拟定ⅩⅩ省分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研究拟定或审议涉及ⅩⅩ省分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重要管理规章;

(六)其他应由行政会议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授权制)上述重大事项范围内适用授权管理制度的,按照《中国ⅩⅩ银行行长授权管理办法》、《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书》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决策范围)。

根据《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省分行职工代表大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主要事项有:

(一)审议员工工资福利分配的原则及其重要规章制度;

(二)审议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其他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三章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一般规定)“三重一大”决策应采取会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原则上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包括会前、会中、会后三部分,一般应当履行调查研究、论证评估、会议准备、会议召开、充分讨论、集体表决、组织实施、督促执行等环节。

第十一条(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议题提交决策前,拟订议题的部门或机构应深入调查研究,制订详实的议题报告。

第十二条(论证评估)“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有必要的,应当经过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重大投资和工程ⅩⅩ项目,应当事先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听取工会意见,同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公示等方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会议准备)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及其他牵头筹备会议的部门应按照有关议事规则做好会前准备。

召开会议前,牵头筹备会议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间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为所有决策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必要时,由议案提出部门提前征求决策人员意见,进一步完善议案。

第十四条(会议召开)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无正当理由,决策人员不得缺席决策会议。

因故未能出席会议,以委托方式参与决策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决策会议应按照规定实行召集人制度,由指定的召集人履行会议召集、主持等职责。

第十五条(充分讨论)决策人员应充分讨论,分别发表意见,可以要求提案人作议案说明,听取或询问有关情况。

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不得事先发言定调。

第十六条(集体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决策人员对决策事项应明确行使表决权。

议案通过的人数和表决权应符合有关规定。

决策人员应当慎重表决。

第十七条(临时动议)“三重一大”决策议题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出,列入会议议程。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进行决策。

第十八条(暂缓处理)党委会、行政会议对讨论中存在严重分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第十九条(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并作为ⅩⅩ省分行的重要档案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决策回避)“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与决策人员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有利益关系的,决策人员应当申请回避,由会议召集人批准。

决策人员未主动申请回避,其他知情人员可提请会议召集人审核决定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决策保密)决策过程中的参与人员和知悉决策议题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会议文件,不得泄露不应公开的内容。

决策结果在未公布前不得外传和扩散。

第二十二条(紧急处理)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客户挤兑等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可以简化程序,由有关领导人员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但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

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负责。

党委会、行政会议应在事后按程序对个人或少数人的临时决策予以追认。

第二十三条(特别程序)以下情况执行特别程序:

(一)对重大授信业务、资产保全、集中采购、资金交易等专业性很强,有制度规范审批决策程序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重要人事任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组织实施)“三重一大”决策作出后,决策主体成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牵头人员或部门。

第二十五条(督促执行)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及其他牵头筹备会议的部门负责会议决策事项的督促执行和综合协调。

第二十六条(执行纪律)决策人员要认真履行个人分工职责,执行决策内容,提高决策执行力。

决策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二十七条(纠偏机制)如发现原决定背离客观实际,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八条(决策责任人)各决策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并支持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监督方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应作为党风廉政ⅩⅩ责任制考核、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或评议的重要内容,决策人员应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对省分行决策主体的监督)省分行党委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要求、ⅩⅩ银行规章制度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

省分行纪委应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各级领导人员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对本级部门和下级机构的监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风险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机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必要时,相关部门可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向有关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行务公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行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ⅩⅩ银行内部规章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除外。

第三十三条(责任追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及决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中国ⅩⅩ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通报批评、减发绩效工资和经济赔偿等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监管机关的要求,严重损害ⅩⅩ银行声誉或造成重大损失、风险的;

(二)决策、执行的程序和方法严重不当,存在减程序、逆程序、不作为等情形,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浪费或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业务发展的;

(三)决策制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五)超越授权或工作权限进行决策,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六)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事项,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七)抵制、阻扰、不配合有关方面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后果和情节严重的;

(八)决策失误或决策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浪费或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业务发展的;

(九)其他违背ⅩⅩ银行利益或决策制度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合规尽职免责)对依法合规、尽职尽责,因客观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损失的,可以免除决策主体及其决策人员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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