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原理蕴涵的宪政价值发展与协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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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原理蕴涵的宪政价值发展与协调

论“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原理蕴涵的宪政价值发展与协调

论“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原理蕴涵的宪政价值发展与协调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论“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原理蕴涵的宪政价值

  李纪兵

  「摘要」民法是权利法,权利是民法的核心,民事权利原理是核心的核心。

依照天然原理有机排列权利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是权利的天然秩序复现。

本文通过对“人格权先于身份权”民事权利原理的观察,发掘其蕴涵的宪政价值。

提出大宪政天然秩序与大民法天然秩序,论证了法治与宪政的精髓在于恢复“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天理的观点,为我国昂首走入国际社会,修订宪法,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与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撑。

  一、人格权、身份权的具体内容

  人格权是一个自然人单独就自身利益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也是只要作为一个人就能够享有,而且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最底线的权利。

身份权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天然或者人为的交易获得的具有身份性质的权利与义务的聚合体,她可以看成是人格权的派生或者延伸,也可以看成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以上的人格权通过自由竟争或者平等交易产生的聚合体。

其根源可以看成广义的契约关系,享受或者行使身份权必须同时完全履行契约义务,并且不得对独立的人格权造成任何损害和威胁。

  目前已经发掘出来的人格权主要包括:

1、自由权系列:

自由权、平等权、迁徙权、财产所有权(自由控制自己的财产的资格权)、思想言论良心宗教信仰权、缔结契约投票选举集会结社权;2、生命身体存续权系列: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姓名名称权、隐私名誉荣誉权。

  目前已有的身份权包括:

1、人身契约与身份权系列:

婚姻配偶权、亲权、亲属权;2、经济结社契约与身份权系列:

合伙人身份权、股东身份权、法人代表权、决策权、管理执行权、企业法人权;3、政治结社契约与身份权系列:

公民身份权、党派社团成员权、公务成员权、政务成员权、职位权、国家权、世界组织权;4、即时即事契约与身份权系列:

他物权、债权、集会成员权.

  二、“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原理

  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理由与自物权先于他物权、物权先于债权、形成权先于请求权、已决权先于未决权等公理是一致的。

首先,人格权是一种自权利,因为她的行使无需他人协助,无需协商,故也不允许他人以任何身份、任何理由去干涉。

又因为她是人的最基本最底线的权利,受到损害无法做人,故要求法律给以最普遍最至高无上的保护。

其次,任何身份都是以隐性或者显性的契约为基础的,而契约是以独立人格权存在为前提的,身份权只能是人格权的派生权利。

再次,对身份权的保护不能超出契约的范围,任何身份权的范围都以契约为限,违背契约就动了身份权的基础,使身份本身不复存在。

身份都不复存在,还有什么身份权可言?

最后,契约理念与内容是否符合天理,是身份是否合法,身份权的行使是否会制造社会动荡与灾难的基础原因,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的契约和章程不受法律保护,其身份权自然不受法律保护。

  身份权受制约的现象我国民法学者早就有精辟论述:

“确切地说,身份权一词只是借用了权利的用语,实为权利义务的集合体。

因为,民事主体基于身份权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

  三、“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天然秩序的恢复来之不易

  人格权天然秩序的恢复是整个20世纪和现在21世纪法治与全球化的主旋律,这里有悲欢离合的浸蕴,善恶生死的交缠,而更多的是血与火的洗礼。

  从正的方面来说:

人格权在英美法系基本上已经完全独立出来,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她们或者以人权宣言的形式完全单列,或者在宪法中位于首要位置。

总之,她们是高于宪法的天然权利。

英美法系的这种精神和形式基本上为后来的大陆法系完全接受。

两大法系中,宪政的始祖无一不将人权宣言或者权利法案置于宪法与宪政之前,并不是巧合,更没有协商,恰恰是天然原理作用于人的感官的结果。

《世界人权宣言》的重要性与地位高于《联合国宪章》,违背人权欺压自己民众的政府首脑必然受谴责,甚至挨打受审判,而不得援引“互不干涉内政”抗辩,道理也在于此。

我国宪法也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置于首位,尽管这里面有一些是人格权,有一些是身份权,尽管二者混排屏蔽了人们的视线,为身份权侵犯人格权打开方便之门,这种排法还是部分体现了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天理。

  从负的方面来说:

所有这些成就的取得都付出了异常沉重的代价。

二十世纪几个影响最大的理论,希特勒国家社会主义、军国主义、计划经济主义都发源于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都是用身份权去破坏人格权的理论,都有非常明显的财产崇拜和国家崇拜因素,都要求、鼓吹人们去牺牲人格权、为建设一个更加理想的社会献身,要求人们放弃普通人格与普通人的权利,向其塑造的“英雄”学习,培养“高尚情操”与“道德品质”。

由于人格权是内生的,具有天然的保护膜,要破坏她只得

  应当承认,由于我国民法将自身划归大陆法系,民法界“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天然秩序处在被屏蔽状态,民法研究花大量时间在财产崇拜方面搞民商合一,在国家崇拜方面搞公私分离,使得我国宪法与行政法规出现了大量的以身份权侵犯人格权的规定,这些规定与做法违背了我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上的庄严承诺,既阻碍了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又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形象,降低了在国际社会应有的影响力。

为使人格权天然(大民法与大宪政)秩序一目了然,画一简图供参考,同时倡导大家一起为做普通人,拥有普通人格,享受普通人格权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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