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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作文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a.口头传统和表述;b.表演艺术;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5]18号)附件

  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

(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

(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

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

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

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

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

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

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

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

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

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划分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声明,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在以下领域:

  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的语言;

  表演艺术;社会习俗、仪式和节庆活动;与自然和宇宙相关的知识和实践;传统工艺。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几乎没有仅限于单独某个领域的。

例如,就一种萨满仪式而言,它是一种复杂的表现,包含音乐和舞蹈、祈祷与歌唱、服饰和祭祀物品,仪式与典礼,及关于人体、自然和宇宙的知识的展现。

节日,从它的本质上说,是典型的多种表现形式的综合体:

歌曲、舞蹈、戏剧、筵席、口头传统、手工艺、体育和娱乐。

两个领域之间的界线是无法外在地强加其上的,而是由每一社团以其特有的方式确定的。

某个团体的唱诗在其他人听来可能是歌曲;某个团体定义的“戏剧”可能是其他人定义的“舞蹈”;有的团体可能会在各种形式间做出细微的区别,而有的团体会把不同的表现形式合而为一。

  多数国家已开始识别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识别的范畴在某种程度上与公约所阐述的不同:

在一些事例中范畴的重新划分是不同的,而在其它地方范畴差不多是相同的,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称。

  因为公约提供的范畴目录并不是完备的,政府间委员会可能会在将来扩大类别的数量,或明确地提出已经设立的各类别的子目录。

这将涉及以下一些领域,如,“传统游戏”、“烹饪传统”、“畜牧”、“朝圣”或“记忆之地”,它们都已经出现在缔约国的遗产清单中。

  一、引言

  1.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具有特殊价值的遗迹、遗址及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此确认其为全人类遗产。

然而,此公约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2.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作为确定文化特性,激发创造力,以及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根本因素,已为国际所公认。

这一遗产在国家和国际发展,各文化间相互容忍、相互协调方面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世界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文化遗产的诸多形式受到文化单一化、武装冲突、旅游业、工业化、农业人口外流、移民和环境恶化的威胁,正面临消失的危险。

  3.非物质文化遗产行将消亡,已是迫在眉睫。

为此,1997年11月召开的第29届成员国大会正式通过了23号决议,创立了“代表作”这一称号。

而宣布代表作的条例,则在1998年第155届执行局会议上正式通过。

  二、目的

  4.宣布代表作的主要目的:

  a.调动舆论,提高人们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价值,以及拯救和振兴此种遗产的必要性的认识;

  b.在全球范围内摸清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分布并予评估;

  c.鼓励各国建立国家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清册,并采取司法和行政措施对其加以保护;

  d.推动传统艺术家和地方创作人员参与非物质遗产的认定和复兴工作。

  宣布代表作将鼓励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及各地方团体认定、拯救、振兴并推广其口头和非物质遗产。

它还激励个人、团体、机构及组织就管理、保存、保护和推广该遗产做出贡献。

  5.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非物质遗产领域开展的两个并举的支柱项目之一。

另一项目则需要更为长期的准备,即起草一个国际公约(其原则已于2001年11月第31届全体大会正式通过)。

  三、定义

  6.2001年3月,专家小组于都灵就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提出了一个新的定义。

经过第161届执行局会议和第31届成员国大会(2001年10-11月,31C/43)审议,该定义是这样表述的:

“各民族阶段性成果以及他们继承和发展的知识、能力和创造力,他们所创造的产品以及他们赖以繁衍生息的资源、空间和其它社会及自然层面;这种历时亮点使现存的群体感受到一种承继先辈的意识,并对确认文化身份以及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和创造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提交申报书与评估程序

  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种类

  7.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针对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表现形式。

具体而言,一种表现于有轨可循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传统习俗或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表现于一种文化空间,这种空间可确定为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集中地域,但也可确定为具有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时间;这种具有时间和实体的空间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它是文化现象的传统表现场所。

  8.因此,我们要求各成员国提交候选项目,推荐存在着一个特定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

例如,这些项目可以是与语言、口传传统、表演艺术密切相关的文化现象,也可以是与物质文化形式联系的技能。

摄录的文献或音像档案不能成为候选项目,这类文档应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记忆”项目。

  一国申报

  9.成员国每两年只能提交一个候选国家项目。

  1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接受的申报书,必须由成员国国家级权力机构提交,并征得相关群体代表同意。

申报书由下述机构提出:

  ·成员国政府及准成员国政府;

  ·征得相关成员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同意的政府间组织;

  ·征得本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同意,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正式关系的非政府组织。

  11.申报书应尽可能由相关群体的人士,或保证有相关群体的人员参加的小组编写。

  多国申报

  12.如果一个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超越政治边界,就要求相关成员国联手,共同提交一个多国申报书。

教科文组织鼓励多国联合申报,此类项目可不占本国的申报名额。

如有此类项目,就要求各有关国应积极参与申报书的编写工作(见《指南》第14条f款和多国申报书标准范本),还要求申报书中应明确说明提交申报书的诸成员国之间的协调管理程度。

申报书应通过负责协调的组织所在国的政府代为转交。

  申报书的编纂

  13.编纂申报书,需要设立一个国家级的保护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机构(见CL/3603通函,“组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机构”)。

这一机构负责挑选将由该成员国申报的文化表现形式。

选好后,该机构将负责编纂标准范本中的文字部分,以及本《指南》14条b款至e款中列出的四个构件;特别要参照1989年《保护民间创造建议案》中提出的措施,准备一个至少为期五年的拯救、保护和振兴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的行动计划。

提出的措施应围绕下列几个方面:

  a.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认定

  i.列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负责单位的名册;

  ii.建立认定及录制体系(收集、编目、登记);

  iii.推动建立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标准类型模式;

  b.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保管

  i.设立国家档案服务机构;

  ii.设立一个以服务为目的的国家中央档案机构(对信息进行编目和传播);

  iii.创立非物质遗产博物馆或在现有博物馆内设立非物质遗产部门;

  iv.利用现有的展现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形式,以及此类文化鲜活的或过去的各种证据;

  v.协调搜集资料和立档方法;

  vi.培训保管专家;

  vii.提供复制档案的方法,以利所收资料向相关文化群体开放;

  c.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保存

  i.以适当的方式将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列入学校的正式课程;

  ii.保证各不同群体能够接触自己的文化;

  iii.为在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领域工作的个人和机构提供精神和经济上的支持;

  iv.促进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保存的科学研究工作;

  d.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传播

  i.鼓励组织举办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活动(节日、电影、展览、研讨会、座谈会、研习班、培训班、专业代表会),支持此类活动成果的出版工作;

  ii.鼓励媒体加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报道;

  iii.鼓励地方行政单位和地方组织设立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专家职位;

  iv.支持制作教材的机构,并鼓励其推广;

  v.通过文献中心提供有关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适当信息;

  vi.为从事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和机构的集会和人员交流提供方便;

  vii.鼓励国际科学界以必要的道德标准自律,正确对待和尊重口头和非物质遗产;

  e.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保护

  i.保护掌握民俗传统的人员(对所收集的资料保密);

  ii.保护收集人的利益;

  iii.保护所收集的资料不被滥用;

  iv.授权档案服务机构负责监督所收集资料的使用情况。

  申报材料的各种构件

  14.每份申报材料必须由5个构件组成:

  a.项目申报书标准范本的各部分为书面材料,包括拯救和振兴行动计划;

  b.用以评估该项目所需的文件,特别是地图、带有底片的照片或幻灯片、录音带或音像带,其它有助于阐述候选项目的材料。

该文件应伴有一份授权书,同意以推广为目的而对所有这些资料进行传播;以及一份围绕主题的参考著作介绍和一份按学术界惯例列出的完整图书索引。

  c.专业质量的录像带(数码Betacam带,BetacamSP带或DDV),长度不超过10分钟,反映申报项目最有意义的方面。

在评委审议项目时,为之放映(参见《指南》第19条);

  d.一份书面文件,一盘录像或录音带、或其它任何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该群体或拥有人同意申报书所述内容;

  e.一份预备清单,列出其它5个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的名字,该成员国在未来10年中可能就其做出申报,以期列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f.如为多国联合申报项目,还应有文件证明:

  i.证明参与项目申报的各成员国同意申报书所述内容;

  ii.证明参与项目申报的诸成员国承诺并实施申报书标准范本第5部分中所述行动计划。

  15.各成员国必须确保项目申报书的内容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序言的理念,特别是要符合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89年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

  评审委员会

  16.根据宣布代表作条例,总干事在征询各成员国、有资格的非政府组织和秘书处的意见后,指定一个由18位成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任期四年。

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运作程序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国际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确定。

  申报项目评估程序

  17.先由秘书处做行政检查,确保提交的申报书资料完备(见《指南》第14条规定的5个构件),确保申报的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理念(即本《指南》第15条);另外,在多国联合申报的情况下,确保所有相关国家都积极参与了文件的编纂工作。

  18.项目一旦登记备案,而且可能需要补充的信息齐备以后,秘书处把申报书转给胜任的非政府组织或其他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定的专家,进行科学评估。

该评估按执行局第155届会议通过的评选标准进行,就此项目提出推荐或反对入选建议的评估报告。

这份提交给评委会的报告还要评估行动计划的质量,尤其是以下几点:

  a.公共权力机构或非政府组织保证振兴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的授权;

  b.群体和传承人参与保护和振兴行动计划的程度;

  c.已经采取措施的收效,计划采取的拯救(收集和建档)、承传和振兴措施。

  国际评审委员会会议

  19.各成员国备好的录像资料将提交给评委。

此刻评委也收到了非政府组织的评估报告。

收到这些文件和资料,评委们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提交一份推荐入选项目清单,一份落选项目清单和一份推迟至两年后有可能再行审议的项目清单。

被推迟至下届评审的项目申报书,届时将以新申报项目资格一起重新评估。

在国际评委讨论得出结果的次日,总干事在该评委会推荐的基础上,举办一个特别仪式,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入选名单。

  20.成员国代表不参加评审会议;参加评审委员会会议的非政府组织代表不得介入,对申报项目表态支持,只能就向他们提出的问题提供补充信息。

  评委会的评审标准

  21.在评审过程中,评委会首先考虑下述准则:

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文化空间或文化形式,须就下述2点证明其具有特殊价值:

  a.或是具有特殊价值的高度集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b.或从历史、艺术、人种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或文学角度看,具有特殊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

  22.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还必须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在《条例》中列举的六条评审标准。

因此,申报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必须证实该项目:

  a.具有作为人类创作天才代表作的特殊价值;

  b.根植于相应群体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历史之中;

  c.在该民族及文化群体中起着确认文化身份的作用;作为灵感及文化间交流的源泉和凝聚各民族或各群体的手段所表现的重要性;目前在该群体中所起的文化及社会作用;

  d.超凡的实践技能和技术水平;

  e.具有唯一见证某个鲜活传统文化的价值;

  f.或因缺乏拯救和保护措施、或因变革过速、或城市化、或外来文化切入而面临消亡的危险。

  23.根据第一批宣布代表作的经验,按照《宣布代表作条例》第4条b款,评审委员会制定了下述详细评选标准:

  a.适于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所有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必须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理念,特别要符合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代表作条例》第1条b款已重点强调);

  b.该项目具有作为人类创作天才代表作的特殊价值(基本标准1):

  i.为证明该项目具有人类创作天才代表作的特殊价值,每个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的项目申报书必须提供坚实而明确的论据,以证明:

  ·该项目就同一文化或同一文化群体的其它表现形式、与相近文化的表现形式和普遍意义而言,对相关群体和对保持文化多样性具有特殊价值;

  ·该项目是拥有其技能的某一民族或群体的一种古老的实践,并深深根植其中;

  ·该项目是与特定文化空间或特定文化表现形式相联系的一种特定创作,而不仅是一种大范围内的创作领域。

如:

与某一流行乐器相联系而创作的乐曲总汇;不带地域差别标志而在一个或多个国家流传的民歌或民间舞蹈总汇;与某一语言相联系的文化现象,而某一广大群体使用此语言并已有保持此语言存在的手段。

  ii.为便于宣布,把“代表作”一词的定义为:

“鉴于任何文化都可能有代表作,又考虑到要超然于某一特定的历史和文化,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领域中的代表作,可理解为一种具有特殊价值,无常规可循,无法以任何外在尺度衡量的文化表现形式,它体现出一个民族的表达自由和创造天才”。

  iii.按照《指南》第6条的定义,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所涵盖的领域十分广阔,而下列领域应包括其中,即:

与语言紧密相连的文化表现形式、口头传统、表演艺术及与物质文化形式紧密联系的工艺技术,但不应局限于这些领域。

  iv.语言就其本身形态而言,不宜作为申报主体。

而与语言密切相联的文化表现形式,其申报书必须满足下述

  四个条件:

  ·申报项目涉及一种口头创作(在有文字记录之前,最初为口头形式);

  ·该文化现象至今保留着口传特性,而且该特性仍是其主导方面;

  ·申报项目在该口传遗产中构成一个显著部位;

  ·行动计划中提出的措施应以保护其口头性(口头和非物质层面)为目标。

  v.提交的申报书如介绍一个口头文献(口头文学),则应附有一盘录像带,以介绍该文献的朗诵、朗诵人和朗诵环境。

这样就可清楚地看到其舞台演出的艺术特征。

这些特征包括表达方式、声音技巧、手势、动作和音乐伴奏等,届时均成为该口头文献的基本组成部分,故应明确表现出来。

  c.该项目根植于相关群体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历史之中(基本标准2);

  d.该项目在民族及文化群体中起着确认文化身份的作用;作为灵感及文化间交流的源泉和凝聚各民族或各群体的手段所表现的重要性,目前在该群体中所起的文化及社会作用(基本标准3):

必须考虑到文化通常处于不断变化的这样一个事实,申报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能够反映相关民族当代的文化和社会生活;

  e.该项目具有超凡的实践技能和技术水平(基本标准4);

  f.该项目具有唯一见证某个鲜活传统文化的价值(基本标准5):

与本国或其它地区的同类文化现象相比,该项目是一个特殊的创造;

  g.该项目因缺乏拯救和保护措施、或因迅速变革的进程、或城市化、或外来文化切入而面临消亡的危险(基本标准6):

应注意的是:

对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的曲解过程,也是使其消亡的过程。

  24.评委会还强调,他们特别重视拥有该遗产的群体参与项目申报书的编纂,并参与行动计划的实施。

  a.关于申报书的编纂:

  i.必须提供相关群体或个人同意的证明(书面文件、录像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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