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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书面检查

篇一: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实施办法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

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

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

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

病救人。

第四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

(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

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

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

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提出意见,报领导批准后实施。

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第六条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

领导负责约谈。

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

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

(四)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关于“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

(九)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的。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一般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

诫勉通知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2、进行诫勉的事由和诫勉期;

3、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4、制作诫勉通知书的日期。

(二)对诫勉对象实施诫勉谈话。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

部门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

谈话人。

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

说明,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2、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3、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4、进行诫勉的事由;

5、谈话具体内容。

诫勉对象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进行诫勉的机关提交书面

检查。

第九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自诫勉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条诫勉期一般为6个月,延长诫勉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诫勉期满后,组织

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考核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延长诫勉期、调整岗位、

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

理。

第十一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后,组织人事部门将诫勉通知书及诫勉对象的书

面检查材料(均为复制件),抄送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或者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

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严禁追查和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

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

勉的有关文件以及领导干部的函询回复、书面检查等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其中,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要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同时,要严格遵守有关组织人事和保密纪律。

对不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彬县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X年1月1日

篇二:

案件检查岗判断题及答案

案件检查岗判断题

1.廉政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形式,适时进行。

()

2.廉政诫勉谈话应有2人以上参加。

谈话要有详细的记录,经谈话人员签字后,

与谈话对象书面说明材料一并存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

3.《〈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于201X年

3月。

()

4.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

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

5.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各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

6.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做出不当决策,或擅自

改变集体决定的,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

()

7.中央规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

项,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

8.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参会人员应充

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

()

9.局长专题会不能替代党组会,但可以替代局长办公会。

()

10.《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

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

督察、审计、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

11.《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中所称“领导班子”是

指县(区)以上税务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是指总局、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局副处级以上干部,

地(市)、县(区)局副科级以上干部。

()

12.任职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可在谈话对象任职前进行,也

可在任职后进行。

()

13.任期谈话必须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可结合巡视检查、民主生活会等进行。

14.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领导班子

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对于经督促仍未改正的,予以

组织处理。

()

15.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按照党组工作安排,明确主题,由人事部门

或机关党委(办)负责组织,监察部门协调配合。

应提前30日将会议主题、召

开的具体时间等报告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

16.信访初核应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纪检组长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17.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的监督,重点对方案拟定、酝

酿、考试、测评、考察等环节实施监督。

()

18.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害关系的,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

19.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20.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可以不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

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

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

22.税务监察机构调查处理税务监察案件,适用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处

理办法。

()

23.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联合调查的案件,调查单位分别办理立案手续。

2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达

到规定数额标准的案件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25.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26.对稽查部门转交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随案转交的相

关材料进行案头分析,需要时可调阅税务稽查案卷等有关资料,认为存在税务

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填写《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审

批表》,报经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开展调查。

()

27.纪检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转交的问题线索,可征求有关税收业务部门的意

见,作为是否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

证据。

()

28.稽查部门在税收违法案件检查中,可以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提前介入。

29.有证据或者线索证明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纪

检监察部门应当提前介入查处()

30.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要求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一案双查,也可以直接或者联合同级稽查部门对下级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开展一案双查。

()

31.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就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

32.党组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对存在廉政或作风问题的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后再

做处理。

()

33.严明组织纪律就是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

确保政令畅通,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

择、搞变通。

()

34.坚决纠正违反纪律的行为,支持和督促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一

般性问题,实施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督促整改.()

35.坚决纠正违反纪律的行为,支持和督促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问题

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查处。

()

36.坚决纠正违反纪律的行为,支持和督促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顶

风违纪、问题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调整。

()

37.坚决纠正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就要以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

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吃拿卡要报”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

事难办”问题。

()

38.坚持以党风带政风促行风,把政风行风建设与优化纳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

要形成前后台有机衔接的运行机制,努力做到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

规范纳税人。

()

39.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收到涉及廉政和作风方面的检举控告材料,

应及时批转纪检组办理。

()

40.党组成员加强对所分管单位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每年至少参加两次所

分管单位的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

()

41.领导干部有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实施办法情节较轻的,给予批

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

42.受到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4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

44.同时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

各类先进的资格。

()

45.对反映的问题具有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违纪,以及上

级纪检监察部门督办的问题线索,直接进行立案查处。

()

46.对实名举报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等信访举报要优先办

理。

()

47.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或收到反映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问

题的线索,应及时向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

48.要坚持抓早抓小,对反映税务干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

处,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

49.检组长在党组分工中专门履行监督职责,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

()

50.纪检组长每年向本级党组述职述责述廉。

()

51.对巡视、督察内审、干部监督、税务稽查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应由纪检

监察部门处理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移交不移交,导致

违纪违法案件得不到有效查处和及时制止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

责人的责任。

()

52.对需要问责的情形,属于纪检监察职权范围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及时提出

问责建议,党组最终做问责决定。

()

53.按照党章规定,纪检监察部门积极协助党组抓好机关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至少两次专题向党组作工作汇报。

()

54.机关各单位每年1月15日前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55.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56.信访事项已经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

篇三:

谈话诫勉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纪检机关的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根据《中国共

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

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我镇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干部谈话和诫勉制度,是纪律检查机关按照党章要求,对党员领导

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通过谈话

和诫勉,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镇机关中层干部、镇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村

(社区)“两委”负责人和辖区内“两新”党组织负责人。

第四条干部谈话和诫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镇纪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干部谈话

第五条谈话对象的范围:

镇机关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人员,镇属事业单位人

员,村(社区)“两委”会负责人,辖区内“两新”党组织负责人。

第六条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

(一)半年工作检查、年终工作总结时;

(二)干部调动、职务升降、退(离)休时;

(三)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组织组织会时;

(四)干部受到批评、处分时;

(五)发现干部在遵守党纪、政纪、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等方面有问题或群众

有所反映时;

(六)对干部考核、考察或民主评议后,向干部通报情况、转达意见时;

(七)干部出现问题或工作失误时;

(八)调查了解情况时。

第七条干部谈话的形式:

(一)主导式谈话。

适用于宣布决定、部署工作、批评教育、安慰问候等内容。

(二)商讨式谈话。

适用于启发引导、提醒指点、解答疑难等内容。

(三)征询式谈话。

适用于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征求意见、交流思想等内容。

第八条干部谈话的原则和纪律:

(一)坚持“全面、准确、适度”的原则,实事求是,增强针对性和说服力,力戒空谈和无原则的夸大或缩小,并允许谈话对象申述理由和看法。

(二)尊重人格,以诚相见,以理服人;

(三)从团结、鼓励、帮助、教育的愿望出发,充分肯定成绩,严肃提出问题,诚恳地批评错误;

(四)谈话对象要端正态度,积极配合,袒露思想,明辨是非,对问题和缺点不掩饰、不回避、不推脱责任;

(五)坚持党性原则,禁止利用谈话联络私人感情,建立依附关系。

第九条干部谈话主要分为工作谈话、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四种类型。

(一)工作谈话。

指镇纪委为了解一个地区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情况,与干部的谈话。

每年进行一次。

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提高认识。

(二)任职廉政谈话。

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下一级领导干部的谈话。

凡新任、调任的领导干部,都要在组织决定宣布后就任新的职务时,接受镇纪委负责人的谈话。

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三)诫勉谈话。

指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经初核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

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

(四)警示谈话。

指针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或某个干部,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下级领导班子及干部的谈话。

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谈话的程序:

谈话人首先要对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目的;通知组织的决定;指出被谈话人在工作、学习、生活、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通报考核、考察结果,反馈干部群众对被谈话人的批评,指出其错误和缺点。

其次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意见以及对一些问题的解释说明,允许提出不同意见和看法,做到不扣帽子,不以势压人。

第十一条谈话的内容:

(一)工作谈话,主谈人应通过谈话了解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指示的情况;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来

自:

:

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

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二)任职廉政谈话,主谈人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

(三)诫勉谈话,主谈人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四)警示谈话,主谈人应针对某个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情况或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或某一干部自身情况,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十二条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写

出书面整改报告,上报镇纪委审查备案。

第三章干部诫勉第十三条诫勉谈话对象的范围是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实行诫勉谈话要坚持从严治党治政方针,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

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防微杜渐,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

把反腐败关口前移。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

(一)年终党风廉政目标责任制考核较差的单位党政负责人;

(二)年度廉政民主测评较差的党员干部;(三)群众举报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

(四)党组织决定需要谈话的人员。

第十六条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诫勉谈话人要将谈话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

对象,谈话对象对要求谈话的内容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但不得隐

瞒歪曲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诫勉谈话人提前通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本人。

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

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镇纪委通过诫勉谈话,了解和澄清干部事实真相。

对确有不规范行为

或轻微违规违纪的,诫勉谈话,谈话对象必须提出整改办法,并写出书面检查

报镇纪委审核备案;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

错误的,第二次诫勉谈话,进行诫勉。

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

第十八条诫勉谈话由镇纪委指定或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组织实施,并作好笔录,

填写廉政诫勉谈话登记表,经镇纪委书记审阅后,由镇纪委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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