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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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
关于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实行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
国农办[2008]208号
颁布时间:
2008-11-27发文单位: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完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保证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决定2009年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分别实行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另行发文)扶持政策。
现就财政补贴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发展现代农业,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扶持范围:
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扶持重点:
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设施种植和设施养殖项目;与项目区农民主要农副产品生产、购销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加工、流通设施改扩建项目。
三、扶持对象
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四、立项条件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项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土地出让手续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龙头企业
——2006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经营业绩良好,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007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倍;
——2007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民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2.合作社
——2006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7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2007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农民社员80户以上、且至少占社员总数的90%.
(三)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投资规模和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全部无偿,单个项目中央财政年度补贴资金原则上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合作社不低于30万元)。
以省为单位,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50%以上用于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超过100万元(含)的重点项目,其它用于一般项目。
(二)地方财政应按规定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原则上实行无偿补贴。
(三)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40%.
(四)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
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
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
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
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补贴资金也可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前期费用,但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
六、项目申报、评审和备案
(一)项目单位应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摘要(含电子版),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项目,并按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报至省级农发办事机构。
(二)所有项目原则上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
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向国家农发办报送项目备案、确认文件时,应附报所有项目的项目摘要(含电子版)。
(三)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的项目评估、审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如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项目计划
(一)项目单位应在编制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的基础上,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由基层农发办事机构汇总后,逐级报至省级农发办事机构。
(二)所有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均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批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八、资金报账
项目单位根据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批复、国家农发办备案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并按批准的额度和县级报账制的要求报账。
九、其它事宜
(一)项目单位和地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全面、可靠,确保项目评审的客观、公正、规范;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二)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其它要求,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2009年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意见》(国农办[2008]168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有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国农办[2008]207号
颁布时间:
2008-11-27发文单位: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现将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发展现代农业,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包括:
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项目安排原则上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重点产业包括:
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高油大豆、马铃薯、“双低”油菜、“双高”甘蔗、棉花、名优经济林、蔬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畜牧、淡水水产等。
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限制的产业和项目包括:
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不予扶持的项目:
国家有关部委粮油加工行业发展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不予立项扶持的项目,原料主要来源自营基地、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少和位于产业末端的项目。
三、扶持对象
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四、立项条件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紧密合作5年以上或农户直接参与项目建设、运营)300户以上;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项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关系稳定[签订订单或合作协议3年以上]、价格保证[按合同价收购]、规模相当[每户订单面积不低于当地户均耕地面积])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土地出让手续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龙头企业
——2006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007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倍;
——2007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民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2.合作社
——2006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7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2007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农民社员80户以上且至少占社员总数的90%.
(三)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扶持方式
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一)财政补贴方式
1.投资规模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其中,重点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100万元(含),一般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合作社不低于30万元)。
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相应落实配套资金。
2.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40%.
3.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
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
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
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
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补贴资金也可部分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
(二)贷款贴息方式
1.中央财政对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通过金融机构立项的贷款,并在2008会计年度内支付的贷款利息进行贴息。
2.中央财政原则上对落实固定资产单笔贷款(或者落实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累计)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和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4000万元。
3.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期限为实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4.贴息率根据同期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等情况确定。
(三)同一项目单位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实施项目能力、上期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等;同一项目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全面总结上期项目建设、运行、效益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上期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等。
六、其它事宜
(一)项目单位须于2009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项目;越级申报、逾期申报,概不受理。
(二)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财政补贴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重点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摘要,一般项目的项目摘要(含电子版),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07年度财务报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等;项目单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等。
(三)项目单位和地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全面、可靠,确保财政补贴项目评审和贷款贴息项目审核的客观、公正、规范;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四)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对拟扶持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五)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提纲等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办事机构索取;申报程序等不明事项,可向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咨询。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0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