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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我单位就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订以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责任人岗位职责:

对食品经营负全方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质量教育,确保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落实和实施.定时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验.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职员健康档案,每十二个月负责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验,监督检验职员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温湿度在要求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质量;发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处理,或向责任人汇报.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严禁采购法律法规严禁上市销售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实文件等;确保所售出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时检验在售食品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觉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汇报.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人员必需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人员必需取得健康证实,且每十二个月进行健康检验,定时进行食品卫生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含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齐.上岗时必需穿戴统一整齐工作服,并应常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需存放在指定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三、销售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和有毒、有害场所和其它污染源保持要求距离,并设置密闭垃圾容器,立即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齐.

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陈列设施*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和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食品.确保食品外观清洁,如发觉食品超出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立即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必需按”生熟分离”标准,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置足量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应在盛放食品容器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留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络方法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必需由专员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小包装.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5、生鲜食品应销售应配置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置符合要求检测设备.

6、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取非手动式水龙头.配置有效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四、仓库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必需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它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应设专员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具体统计入库产品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前后分类存放,感官检验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库.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统计本.

2、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预防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需低温贮存设备,包含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时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3、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根据优异先出、生熟分开标准分类贮存,并有显著标识.

五、除虫灭害制度

1、食品销售场所内不得使用鼠药,配置一定数量灭蝇灯,并确保能正常工作.熟食制品销售间要配有充足有效空气消毒设施,定时消毒.

2、应定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预防害虫孳生.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员根据要求使用方法进行.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营业时间进行,实施时,对多种食品应有保护方法.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全部设备、工具及容器根本清洗.

六、卫生检验及奖惩制度

1、卫生管理工作有领导分管和专员管理,制订卫生检验及奖惩制度,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时或不定时进行卫生检验;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和相关法规,并组织培训考评,考评成绩和奖惩挂钩.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做到天天在营业前后有检验,检验统计完备.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检验中发觉问题仍未改善,按相关奖惩制度严格处理。

  职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责任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该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含有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人员应该遵守卫生要求,不符正当律要求健康要求人员,不得参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四、应该对采购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查对,严禁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出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五、应该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时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验,发觉问题立即进行改善并做好统计。

六、采购食品应该查验供货者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实文件,建立并实施食品进货查验统计制度,统计档案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觉不合格食品,立即汇报辖区工商部门,快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立即通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通告,召回售出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经营生鲜食品应配置对应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生鲜食品进行自检。

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觉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通知消费者。

超出保质期限立即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依据《中国食品卫生法》、《中国产品质量法》、《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需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食品,是指消费者常常食用食品,包含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实供货方主体资格正当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实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要求和证实食品起源票证,并保留原件或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要求。

五、经营包装食品,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查对,内容包含:

(一)汉字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依据商品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规格、等级、所含关键成份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留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妥、轻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食品警示标志或汉字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农产品及其它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要求必需检验或检疫,经营者必需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实,未经检验检疫,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应经相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常常检验食品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应立即给予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根据食品广告指导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内容。

九、市场创办者应配置对应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创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验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落实,对经营者索取关键食品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立案,随时接收工商部门检验。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正当起源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觉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立即汇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统计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国食品卫生法》、《中国产品质量法》、《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确保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职员必需向供货方索取相关票证,以确保食品起源渠道正当、质量安全。

第三条和首次交易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实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正当证实文件: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证实文件,每十二个月查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该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实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要求,和证实食品起源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实;

2.检验(检疫)证实;

3.销售票据;

4.相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实;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需按批次索取证实票证:

1.活禽类:

检疫合格证实、正当起源证实;

2.牲畜肉类: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实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实、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

检验合格证实、进货票据。

第六条对取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对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它票证。

第七条对实施购销挂钩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它票证。

第八条对索取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收市场服务中心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验。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步骤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安全,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中国境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食品,发觉其质量不合格或有其它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方法退出市场行为。

第三条本措施所称不合格食品是指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要求食品。

下列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包含:

农药残留超出国家要求许可量,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加入未经同意使用添加剂或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含有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二)不含有应该含有食用性能;

(三)不符合在食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取食品标准;

(四)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法表明质量情况

第四条下列食品应该退出市场:

(一)属于本措施第三条第二款要求食品;

(二)未在显著位置清楚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留期、贮藏说明、产品实施标准、卫生许可证号、质量等级;

(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给予清楚标示,特殊营养食品未在显著位置给予清楚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四)进口食品无汉字标明原产国国名或地域名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五)超出保质期或保留期;

(六)经感官判别已经腐坏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

(七)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八)应该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

(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

(十)侵犯她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她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取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

(十一)其它法律、法规要求严禁出售食品。

第五条经营者对自查中发觉和相关行政机关确定属于本措施第四条要求食品,应该立即停止销售,并清点已售出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汇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对仅是标示违法但能够食用食品,可退回供货方更正;对不能食用食品,为预防退市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工商管理部门应监督销毁不合格食品,不得令其再流入市场;对已经售出包含人身健康安全食品,应该采取公告等方法追回,并将情况立即汇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工作中发觉、上级机关通报、其它行政机关移交,或生产者、销售者自报属于本措施第四条要求退市食品,应该依法采取方法将该商品清除市场(或:

应该立即通知并监督经营者采取有效方法将该食品退出市场;通知后经营者未采取退市方法,工商部门应该依法处理)。

第七条对监督检验和上级机关监测中发觉和其它部门公布应该退出市场食品,经营者自觉采取有效方法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工商部门能够依法免于处罚;对于在工商部门监督下采取有效方法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工商部门能够视其情节,依法给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于通知后仍不根据要求采取退市方法,应该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已经被确定为质量不合格食品退市,需重新入市,必需提供正当检验机构经检验合格《检验汇报》或有效复制件后方可入市销售,不然发觉地工商部门能够依法封存该食品,责令其限期提供《检验汇报》;在期限内拒不提供,工商部门能够视同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理。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将查处食品案件情况、流通步骤食品退市情况等信息,录入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并经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进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指导;对退市食品及其经营者,适时回访,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条严格实施信誉卡制度。

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需给消费者出具销售信誉卡,并在信誉卡上填写销售时间、经营者姓名、摊位号、商品相关消息等。

消费者碰到消费安全问题,凭信誉卡,消费者和执法部门可从销售追溯到运输、生产步骤,实现全程追溯,确保消费者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食品检验、存贮、运输制度

食品卫生检验制度

1、设置食品卫生宿命检验监督小组,定时或不定时对食堂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和环境卫生检验;

2、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尤其是对油、米、肉、菜等大宗,关键食品要定点,不准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

3、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步骤。

做到粗细分区、肉菜分开、生熟隔离、洗消严格;

4、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须保鲜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优异先用、用前应检验有没有变质变味;

5、确保不出售变质或夹生不熟食物,严防病毒交叉感染引发食物中毒;

6、规范食品运输渠道。

做好食品,经过专用电梯密闭容器运输。

7、检验结果应有统计,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处理,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食品存贮制度

1、食品储存有专门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周围确保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置专职管理人员定时清扫,定时通风换气,定时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立即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和生产能力相适应。

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预防相互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尤其是外观和食品相同有毒有害物品或其它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配置专用冰箱、冰柜。

6、食品储存配置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进行洗刷消毒。

7、成品码放时,和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

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时检验和统计。

食品运输制度

1、运输工具(包含车厢、船仓和多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

要依据产品特点配置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2、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预防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和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预防污染食品。

3、生鲜食品运输,应依据产品质量和卫生要求,另行制订措施,由专门运输工具进行。

冷链销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国食品卫生法》、《中国产品质量法》、《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进货要采取专用冷冻设备,使食品在运输途中确保所需冷冻温度,全程冷冻运输。

第三条货物抵达后,要在最短时间内装进专用冷柜,确保食物冷冻条件不变。

第四条冷藏冷冻食品要有专用冷柜存放,专员看管,立即查验货物,严格根据食品说明温度存放。

第五条立即清理冷柜,确保冷柜清洁,使其制冷运转正常。

坚持每三个月一次冷凝器散热板清扫,冰箱内蒸发管道结冰超出5毫米要立即除霜。

确保冰箱使用安全,开门装置完好,有防火防漏设施。

第六条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建立健全销售登记制度,确保所销售食品账物相符。

从业人员健康检验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十二个月必需进行健康检验,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实.

二,新参与工作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需取得健康证实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检验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不得参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要求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或采取特殊防护方法:

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烧;呕吐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

一、新参与工作和临时参与工作食品从业人员必需进行健康检验,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实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与工作。

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十二个月必需进行健康检验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实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然,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含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和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不得参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并按要求调离其工作岗位。

四、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剪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严禁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和做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事情。

五、对食品从业人员实施德、能、勤、纪综合考评。

对德、能、勤、纪考评具优者给表彰或奖励;对综合考评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更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要求依法解除劳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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