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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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行为,确保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根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自治区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文件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修复效果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将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恢复至修复目标水平,而采取的各项必要、合理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人民政府。

受赔偿权利人指定的开展前期磋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文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赔偿义务人或者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应当按照赔偿协议或者赔偿诉讼判决要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修复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第七条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包括下列两类情形:

(一)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

(二)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赔偿义务人缴纳赔偿资金,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依法使用资金并委托第三方开展的替代修复。

第八条启动生态环境修复前,赔偿义务人或者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修复方案和施工方案(修复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过程中的风险管控方案和应急措施,专家论证意见,勘察设计方案、监理方案等);

(二)修复施工单位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资料,委托修复合同(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的,无需提供修复合同);

(三)替代修复的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

(四)项目实施过程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方式。

赔偿义务人或者修复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材料与赔偿协议或者判决、调解的要求不一致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应当通知赔偿义务人或者替代修复的责任单位按照要求提交。

第九条赔偿义务人开展自行修复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的工作程序:

(一)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施工方案,组织专家对修复和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后按照第八条规定报送材料;

(二)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方案的,应当经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同意;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拟调整的方案进行论证。

(三)修复项目竣工后,由赔偿义务人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估机构”)按照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修复效果评估,并编制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因不可抗力导致修复工程无法继续的,由赔偿义务人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经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同意后,终止修复工程,启动替代修复工程。

第十条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替代修复的工作程序:

(一)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修复方案,并组织专家对修复方案进行论证;

(二)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按政府采购要求依法确定修复项目承担单位;

(三)修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论证通过的修复方案,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修复;

(四)修复项目竣工后,由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委托鉴定评估机构按照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修复效果评估,并编制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或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论证通过的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施工,做好修复施工过程的全面管理,全面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生态环境问题。

第十二条赔偿义务人或者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提交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替代修复的,还需要报送财务审计报告。

对根据赔偿诉讼判决要求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应及时将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意见报送作出赔偿判决的人民法院。

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确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未达到修复要求的,赔偿义务人或者替代修复的责任单位应当继续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可以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过程中组织开展检查,赔偿义务人、社会第三方机构、监理单位等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修复工程未能如期完成,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对生态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先行用于其损害修复,并依法向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第十五条赔偿义务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协议或者判决要求履行修复义务,经催告仍不执行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公开修复方案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替代修复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第十八条承担修复和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

制作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实施方案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应当采取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制作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实施方案的单位不得对同一修复项目出具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从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编制和修复项目具体实施、监理、评估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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