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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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7〕3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现将有关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养老待遇计发等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1998年1月1日以后,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工作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或参保单位,下同)工作或到市、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社会保险的人才机构存档的人员;由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被保险人符合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时,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
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
转制单位自批准转制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单位转制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办理了退休的人员,其在单位转制时已经按国家及本市规定享受的退休待遇水平不再变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由统筹基金支付,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部分,由转制单位按照原渠道继续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列入统筹基金的支付项目见附件2。
为使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与统筹范围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五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符合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的被保险人,按原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水平,下同)与按183号令规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比较,机关、事业单位办法高于183号令办法的,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加发补贴,补贴比例逐年递减。
转制第一年退休的,加发差额部分的90%;第二年退休的,加发差额部分的70%;第三年退休的,加发差额部分的50%;第四年退休的,加发差额部分的30%;第五年退休的,加发差额部分的10%;统筹基金支付项目以外的部分,由单位支付。
被保险人按机关、事业单位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封定在单位转制的当月。
自单位转制的第六年起,被保险人办理退休时按183号令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两种办法的比较。
转制单位已经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2]117号,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117号文件)规定实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五年过渡期,与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的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五年过渡期发生重合时,如果被保险人封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水平高于京劳社养发117号文件规定办法和183号令规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待遇水平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根据规定比例加发补贴。
(三)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转制前、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照统筹范围的统一标准进行调整。
五、关于其他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以下简称京政办发60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符合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时,执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京政办发60号文件规定实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五年过渡期,与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的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五年过渡期重合的2006年和2007年,遇有被保险人封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水平高于按照《关于贯彻<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3]37号)规定办法和183号令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待遇水平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根据规定比例加发补贴。
(三)本办法执行后,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补建个人账户的中央转制单位的被保险人,其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确认的,自转制当年至转制前五年的本人应缴费工资基数,参与Z实指数的计算;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京劳社养发74号文件关于没有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中央转制单位的被保险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计算到国家规定的转制参保时间的上月的规定不再执行。
(四)自2006年1月1日起,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到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等机构存档的人员,按照183号令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本人的Z实指数按本通知第二条第
(一)款规定计算,不再执行京劳社养发117号文件关于存档人员距符合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养老年龄不足五年的,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五年的部分,需以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规定的比例补缴企业与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此基数为依据计算T值的规定。
(五)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自1998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1日期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将档案转移到街道办理退休、没有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重新核发基本养老金:
1、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原2号令办法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不再变更。
过渡性养老金按照京劳社养发117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其中T值按被保险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并从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补发;
2、2006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原2号令办法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不再变更。
过渡性养老金按照京劳社养发117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其中T值按被保险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并从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补发。
同时,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两种计发办法的比较。
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按照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的规定从退休的当月补发其差额。
(六)被保险人按照《关于转发〈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2]27号)以及《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的规定,已经计算了一次性个人帐户补贴的工作年限,不再作为计算个人账户补贴额的年限。
五、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京劳社养发117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个人帐户补贴额计算公式及指标解释
2、转制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项目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六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词:
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处理办法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7年2月16日
附件1:
个人帐户补贴额计算公式及指标解释
Z补贴={[(C1992/12×3)+C1993]×2%+[C1994+C1995+C1996+C1997+(C1998/2)]×5%+[(C1998/2)+C1999+C2000+……+C2005]×11%+[C2006+C2007+……+Cn]×8%}×Z实指数
C1992……Cn分别为1992年至被保险人参保前,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或入伍前在企业工作期间有过缴费的年限应作扣除,扣除后非整年度的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累加计算)。
Z实指数为被保险人参保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期间,相应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
计算Z实指数时,N应缴按照《关于贯彻<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的有关规定计算。
附件2:
转制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机关、
事业单位离退休费项目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发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生活补贴;
(三)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机制,在转制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四)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有关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京国工改[1994]10号)的有关规定,发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奖金,按50元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上述统筹基金支付项目,遇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项目调整时,同步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