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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金华市国土局

事项编码:

0701

 

预告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年月日实施日期:

年月日

金华市国土局

预告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

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以预约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并联审批

三、审批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三节预告登记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六条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第八十七条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八条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受理机构

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区

五、决定机构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序号材料类别材料名称材料要求备注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必

2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权利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必

营业执照复、选

机构代码证复、选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选

其他身份证明复、选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3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选境外申请人委托的,应提供公证或认证及国安局备案材料。

受托人身份证复、选

4预告登记内容已备案的不动产买卖合同(预售)(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需提供)复、必境外申请人委托的,应提供公证或认证及国安局备案材料。

预告登记的协议约定

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需提供)原、必

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需提供)原、必

不动产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需提供)原、必

房地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需提供)原、必

5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坐标、房屋测绘报告等原、必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材料出具单位

备注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一份

必要

申报单位

申请人或受托人身份证明

原件

一份

必要

由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民政厅提供共享。

本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供核对和采集信息。

约定预告登记的协议

原件

一份

必要

申报单位

已备案的不动产买卖合同(预售)(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需提供)

原件或复印件

一份

非必要(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需提供))

住建部门

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需提供)

原件

一份

非必要((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需提供))

国土资源部门

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需提供)

原件

一份

非必要((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需提供))

已经网签备案的由省住建厅提供共享、未经网签备案的,由申请人自行提交

不动产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需提供)

原件

本人提交证书证明供核对和记载预告登记事项。

非必要((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需提供))

国土资源部门

房地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需提供)

原件

一份

非必要((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需提供))

申报单位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

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

1

办公地址:

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区(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登记费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五、审批结果

不动产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自我举证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1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

0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

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区(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

办公时间:

上午8点30分到晚上8点(冬至到晚上8点30分),周末9点到下午3点30分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

1

网上查询: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现场申请)

附录1预告登记流程图

附录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附录3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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