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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队操作规程标准版

窄轨电机车司机

一、适用范围

第1 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上、下窄轨各类电机车司

机。

二、上岗条件

第2 条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3 条必须熟悉所使用电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的原理及检查试验方法,会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本操作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和公司(局、矿)有关规定执行。

三、安全规定

第4 条对高瓦斯矿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车载式甲烷断电仪,符合《煤矿安全规褂有关规定,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第5 条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机车运行中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探出车外。

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

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6 条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或防追尾标志。

第7 条每班开车前必须对电机车的各种保护装置进行检查、试验;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撤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8 条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植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属代替保险丝(片)。

第9条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

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取下手把并保管好,扳紧手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10 条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机车或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11 条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 )的方法制动电机车。

第12 条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应按时充电补液,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第13 条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

第14 条车场调车确需用机车顶车时,严禁异轨道顶车,严禁不挂连接环顶车。

第15 条列车占线停留,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列车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 .列车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 .列车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4 .列(机)车排队停车时,其间距不小于5m 。

第16 条严禁蓄电池式电机车进人架线电机车运行轨道线路。

因特殊情况确需进人时,须经调度站同意,必须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第17 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准备

第18 条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路状况(交班司机要主动交代清楚),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

1 .司机室的顶棚和门是否完好。

2 .连接器是否完好。

3 .手闸(风闸)及撤砂装置是否灵活有效,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千燥细砂。

4 .照明灯及红尾灯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铃音响是否清晰、洪亮。

5 .通讯装置是否正常。

6 .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现象。

7.蓄电池箱安放是否稳妥,锁紧装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控制器换向手把是否灵活,闭锁是否可靠。

9 .集电弓起落是否灵活。

10 .车架、碰头、减速箱、弹簧板、悬挂装置等是否完好。

11 .进行一次启动和制动检查。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应记入交接班记录簿中。

第19条机车各注油点应按注油表的规定加注适量的合格润滑油。

第20条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等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 .车的连接不符合规定。

2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 .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有特殊措施者除外)。

4 .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

5 .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或车上装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物品等。

6 .运送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车辆的组列、装载或使用等不符合规定。

7 .存在其他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五、正常操作

第21条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打开车灯和红尾灯。

第22条接到发车信号后,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松开车闸,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第23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允许转至60°); 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

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撒砂启动。

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拽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施闸启动。

第24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位置,一般应有35 左右的时间间隔(初启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挡,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应连续缓慢转动)。

第25条正常操作时应保持的姿势是:

坐在座位上,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手拉杆)或右脚踏刹闸阀。

制动手轮停放位置:

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 —3 圈的范围内。

第26条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留。

如必须在其他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在不同位置,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而过热。

第27条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利用手闸(风闸)控制车速。

第28条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调车和处理事故确需机车推行车辆时,必须听从调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

列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连环工的安全。

第29条行驶中,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

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信号、仪表、仪器的显示。

第30条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 的距离。

第31条列车行驶的速度:

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4 耐,;运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设备、材料时,不得超过2 m/s ;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 m/s 。

用电机车运送超长、超宽、超重物件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措施的规定。

运送人员时,严格按规定站点停车,严禁任意停车上下人员。

第32 条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

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

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电弓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

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

行驶中的机车要改变运行方向时,需等电机车完全停止后再换向操作。

六、特殊操作

第33条接近和通过风门、巷道口、俐室出口、弯道、道

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处,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提前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34条机车通过施工区段时,必须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指挥,准许运行时方可慢速通过。

第35条扳道岔时,必须停稳机车、刹紧车闸、下车扳动道岔,严禁在车上扳动道岔,严禁挤岔强行通过。

第36条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时,都应将控制器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启动。

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

机车运行中集电器脱落时,必须将操作手把转回零位,刹紧车闸,确认无误后方可处理。

第37条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立即紧急停车。

第38条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迅速将控制手把转至零位,电闸与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39条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易出现闸瓦将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

出现这种现象时,应迅速松闸,缓解后重新施闸。

第4O条制动结束后,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

第41条途中因故障停车后,必须向值斑调度员汇报。

必须在机车(列车)前后6Om 设置警告信号后,方可检查机车(列车)。

严禁在井下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七、收尾工作

第42条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方可离开岗位。

 

斜井信号工

一、适用范围

第l 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滚筒直径在2m 以上绞车或提升人员绞车的斜井信号工。

二、上岗条件

第2 条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3 条必须熟悉本斜井提升设备、操作设备及信号设施等情况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集中精力,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及本单位统一规定的信号种类、标志等有关规定,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三、安全规定

第4 条提升信号的设置,必须声光齐全,通讯设备可靠。

兼作行人的运输斜巷,要设置行车报警装置,行车时发出行车报警信号,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

第5 条绞车、连续牵引车、架空乘人装置等提升设备停运超过6h 以上或因事故检修后,开车前必须对所有信号和通讯设备进行检查试验(试验前必须与各信号点及纹车司机联系明确后再进行),确认正确、灵活、畅通后,方可作业。

第6 条收到的信号不明确时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查明原因,并且废除本次信号,重新发送。

第7条发出信号后,发现提升容器的运行方向与所发信号规定的方向不一致时,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待查明原因后,再重新发出信号。

第8 条必须集中精力、细心操作,在岗位上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在联系工作中(如用电话或口头与他人联系时)发送信号,不准用电话联系代替信号的发送。

第9条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严禁私自找他人代替上岗;确需离岗时,必须请示领导、待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10 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严禁在提升运行过程中交接班。

交接班时双方均应履行正规交接手续。

第11条必须在信号室(躲避硐)内进行操作。

四、正常操作

第12 条工作中必须与把钩工密切配合,联系信号要清晰、准确。

当把钩工允许发出信号时,应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发出信号。

第13 条双钩提升时,必须按信号逐级传递的原则进行操作,上车场信号工收齐上下信号后,方可向车房发送信号。

双钩斜井信号以某一钩为准。

第14 条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信号机旁,并认真观察提升中的运行情况,监视运行中的信号系统,如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发出停车信号。

第15 条多水平提升时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水平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2 .在中部车场操作信号时,除严格执行第11 条外,还必须做到弯道处严禁站人。

第16 条升降人员时操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班挂人车时或井筒检修后,必须与绞车房联系,进行一次空人车试道运行。

2 .听到跟车工发出信号后,及时发送信号。

3 .发出人车发车信号后,严禁再上、下人员,也不准废除本次信号再上、下人员。

第17 条矸石山信号工操作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1 .接班后的信号试验按本操作规程第5 条进行。

2 .开车前,应认真检查并确认矸石山上、架子、轨道、装载点没有人员时,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3 .需要中途人工卸矸时,必须与绞车司机联系后操作停车信号,同时监护好信号机,停止信号至卸矸完毕后废除。

4 .必须同时执行本操作规程的有关条款。

第18 条连续牵引车信号操作必须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1 .当发现有人进入运行区段时,行车前要与机头或机尾处的信号工进行联系,确定人员是否已离开运行区段,如人员未离开运行区段,不得发出开车信号。

运行中严禁任何人员进人运行区段。

2 .牵引车运行到机头、机尾时,及时打点停车,防止车辆撞坏挡车器。

3 .发出信号后,不得离开信号机旁,以便观察张紧装置、牵引车及钢丝绳运行情况;监视运行中的信号系统,如有紧急异常情况,可随时发出停车信号。

4 .中间开有道岔的联络巷口,信号工必须检查道岔岔尖的密贴情况,要保证直线线路的通畅。

联络巷口弯道处严禁站人。

5 .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信号操作。

第19 条各信号工与绞车司机必须用矿统一规定的信号指令含义进行工作联系,不得私自改变,也不得任意临时规定信号。

第20 条运输大件、井筒检修、处理事故、运送火药等特殊运行作业时,应提前与绞车司机联系明确,以便按措施要求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五、收尾工作

第21 条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现场履行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斜井把钩工

一、适用范围

第1 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滚筒直径2m 以上绞车或提升人员绞车的斜井把钩工。

二、上岗条件

第1 条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3 条必须熟悉所使用车辆、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工具等设备、设施的结构和使用性能以及《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和突发情况,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三、安全规定

第4 条在运行车辆的倾斜井巷,负责监督并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

第5 条倾斜井巷上部车场(或井口)的阻车器必须经常处于关闭状态,放车时方准打开。

第6条认真监督并检查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第7 条对检查出不合格的连接装置必须单独放置,及时升井处理。

第8 条上岗前必须扎紧袖口和腰带,做好自身安全保护。

第9 条不符合提升规定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的,严禁提升。

第10 条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斜井运输的有关安全规定。

第11条倾斜井巷在轨道维护、掉道处理、检修等工作之后,提升之前必须对轨道线路、巷道环境、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甩车信号装置、托绳轮等进行详细检查,并且进行一次空车试运行,证实巷道、轨道和各种安全装置没有问题后,方准提升。

第12条保险绳必须固定在钩头上,另一端连接在串车尾车的连接装置上,严禁用主绳弯回代替保险绳。

甩车时必须发出甩车信号。

四、操作准备

第13 条上岗后,必须详细检查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和接头(钩头与钢丝绳的连接)以及各种使用工具是否完好、齐全、灵敏可靠,并查看钩头15m 以内的钢丝绳是否有断丝、磨损超限、打结、压伤、死弯等安全隐患,不符合提升要求时严禁提升。

第14 条详细检查斜巷内有无影响安全提升的安全隐患、有无人员工作,如有以上情况,必须待消除隐患和撤离人员后,方可提升。

五、正常操作

第15 条认真检查运输的设备或材料的装载情况,必须捆绑固定牢靠,重心稳定,否则不准提升。

第16 条认真检查核对所挂车辆的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第17 条运送超重、超高、超长、超宽的设备、材料等物件,必须有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规定进行操作。

提升物料时,发现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长、超宽时,都不得发送开车信号。

特殊设备、材料及长、大物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采用专用的连接装置,并由专人指挥进行提升。

第18 条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1 .检查信号装置是否可靠。

如果信号不清晰或不完好、不可靠,严禁运送。

2 .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送。

3 .运送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用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4 .必须在提升前通知绞车司机和各水平把钩工注意,车辆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 m/s。

5 .不得同时运送人员和其他设备、材料或工具等。

第19 条待车停稳后方可摘挂钩,严禁车未停稳就摘挂钩,严禁蹬车摘挂钩。

摘钩时,先摘保险绳、后摘钩头;挂钩时,先挂钩头,后挂保险绳。

第20 条摘挂钩操作时站立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站在道心内,头部和身体严禁伸人两车之间进行操作,以防车辆滑动碰伤身体。

2 .必须站立在轨道外侧进行摘挂钩。

3 .单道操作时,一般应站在信号位置同一侧或巷道较宽一侧。

4 .双道操作时,应站在双道之间;如果双道之间安全间隙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时,则应站在人行道一侧。

5 .摘挂完毕确需越过串车时,严禁从两车辆之间或车辆运行下方越过。

第21 条摘挂钩时如遇到摘不开、挂不上的情况,严禁蹬绳操作,必须采用专用工具操作,以防车辆移动使身体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22条挂人车时,首先应详细检查人车各部位(特别是人车所带的防坠器)、保险绳、连接装置,确认完好、灵活可靠,然后挂好钩头进行试车。

试车时除跟车工外,其他人员禁止乘车,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运送人员。

第23 条每次挂钩完毕,必须对车辆各部位、保险绳、连接装置等再详细检查一遍,确保完好正确、牢固可靠,然后瞭望车辆运行方向有无障碍和隐患,确认安全后打开车场(或井口)挡车器(或挡车栏),进人躲避硐、信号硐室等安全地带,方准发出开车指令。

第24 条车辆运行时,要严密注视车辆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或事故,及时与信号工联系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立即赶赴现场详细检查,确定异常或事故性质,拿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第25条串车进出车场,应做到目接目送,与信号工配合默契,以便做好随时发出停车信号的准备。

六、收尾工作

第26条工作完毕,必须清理现场,将钢丝绳、保险绳、工具和多余不用的连接环、插销等连接装置放置在轨道以外的安全可靠地带,还应检查挡车器或挡车栏是否处于关闭状态,确认无误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现场。

 

运料工

一、适用范围

第1 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供应物料的运料工。

二、上岗条件

第2 条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安全规定

第3 条运料工必须熟悉运料线路的巷道支护、轨道、道岔质量、安全设施完好情况。

第4 条必须按供料计划的规格、质量、数量装料,并及时按调度计划准确地将料运往作业地点。

第5 条装运不同材料,应用不同车辆(矿车、花车、平板车)装运,并按规定将物料封牢。

第6条在架空线下装卸长物料、大型设备材料或必须站在车上卸车时,架空线必须停电,挂停电牌或设专人看护。

第7 条在主要运输线路装卸物料时,巷道两端60m 处设警示信号。

第8 条在斜巷内装卸物料时,执行“作业不行车”规定,并有可靠的防跑物料措施。

第9 条装卸料时,必须将车辆用木楔固定。

在坡度较大地点,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牢。

四、正常操作

第10 条装、运、卸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材料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损坏材料。

第11条装车前检查车辆及连接装置。

车内杂物等要清理于净,防止装料时崩起伤人。

第12 条一车内尽量装同一长度的物料。

一车内装不同长度的物料时,必须将长料放在底层,短料放在上部。

第13 条装、卸、运金属支柱时,不准乱扔乱放。

装摩擦式金属支柱时,要将柱心插人套柱内,打紧水平楔;装单体液压支柱时,要将柱筒内的乳化液放净,活塞收缩到位。

装拱形支架时,两边必须用木墩或木楔挤紧,防止滚倒。

第14 条两人同时装卸长重物料时,必须同肩同放互叫呼应,动作协调,口号一致。

第15 条拆垛搬取物料时,人要站在牢靠地点,由上往下,由外往里搬取物料,不准先抽取中、底层,悬空顶层;禁止放垛取料,防止倒垛伤人。

第16条用铁锨装碴子、沙子时,前后左右要互相照应好,避免工具伤人。

第17 条卸料时必须按材料的规格尺寸将料码放整齐,牢固可靠。

第18 条卸料时应站在车辆的两端,材料垛距车帮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间隙,以防材料滚垛伤人。

第19条装卸料完成后,清理好现场,并及时将空车运到指定地点。

第20条推车时不准将手扶在材料的最上层或车帮上,必须臂向前伸,不准将头伸人车的上方,以免挤伤,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1 条平巷,斜巷运料过程中如需使用电机车、电瓶车、小绞车等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相应工种的技术操作规程。

五、安全注意事项

第22 条装卸料时必须对装卸地点的管线、设备、设施等进行保护,严禁损坏。

第23 条下列地点禁止堆卸料:

1.变电所、水泵房、空气压缩机房、爆破材料库、测风点、躲避硐、电动(风动)道岔硐室门、信号把钩硐室等地点。

2 .顶板破碎、压力大、支护状况不好的地点。

3 .巷道断面小,影响通风行人处。

第24 条装卸料人员不准扒乘材料车。

第25 条装卸料需起吊时,必须执行相应的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小绞车司机

一、适用范围

第1 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滚筒直径小于2m 的绞车司机(不含提升人员绞车的司机)。

二、上岗条件

第2 条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3条必须熟悉所使用绞车的结构、性能、原理、主要技术参数、完好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能进行一般性检查、维修、润滑保养及故障处理,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第4 条必须掌握工作地点的巷道情况,如巷道长度、坡度、变坡地段、各车场、支护方式、轨道状况、安全设施状况、信号联系方法、牵引长度及规定牵引车数等。

三、安全规定

第5 条小绞车酮室(或安装地点)应挂有司机岗位责任制和小绞车管理牌板(标明:

绞车型号、功率、配用绳径、牵引长度、牵引车数及最大载荷、斜巷长度及坡度等)。

第6 条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

第7 条严禁超载、超挂车、严禁人员蹬钩、扒车。

第8 条车辆掉道复轨时,必须执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9条在斜巷中施工或运送支架、超长、超大物件时,应执行专项措施。

第10 条绞车必须达到完好要求、固定符合设计要求。

第11 条需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12 条必须穿好劳动保护用品,扎紧袖口,集中精力严格按信号指令操作,不得擅自离岗。

第13 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准备

第14 条检查小绞车安装地点(硐室),巷道支护必须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瞭望。

第15 条检查小绞车的安装固定情况,确保安全可靠。

第16 条检查小绞车制动闸和工作闸。

闸带必须完整无断裂,磨损余厚不得小于3mm ,铆钉不得磨闸轮;闸轮磨损不得大于2mm ,表面光洁平滑,无明显沟痕,无油污;各部螺栓、销、轴、拉杆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等完整齐全,无弯曲、变形。

施闸后,11.4kw 小绞车闸把位置在水平线以上30 °—40°时即应闸死,闸把位置严禁低于水平线;其他小绞车闸的工作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2/3 —4/5 。

第17 条检查钢丝绳。

要求钢丝绳无弯折、硬伤、打结、严重锈蚀,断丝不超限,钢丝绳在滚筒上固定要牢固,不准剁股穿绳,在滚筒上的排列应整齐,无严重咬绳、爬绳现象。

缠绕绳长不得超过绞车规定允许容绳量,绳径符合要求。

松绳至终点时,滚筒上余绳不得少于3 圈。

保险绳应与主绳直径相同,并连接牢固。

绳端连接装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可靠的护绳板。

第18 条检查小绞车控制开关、操纵按钮、电机、电铃等,必须达到完好要求。

信号必须声光兼备,声音清晰,准确可靠。

第1 9条试空车:

松开工作闸,刹紧制动闸,启动绞车空转,应无异常响声和震动、无甩油现象。

第20 条通过以上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向上级汇报,处理好后方可开车。

五、正常操作

第21 条听到清晰、准确的信号后,首先应辨明开车方向,然后闸紧制动闸,松开工作闸,按信号指令方向启动绞车空转。

缓缓压紧工作闸把,同时缓缓松开制动闸把,使滚筒慢转,平稳启动加速,最后刹紧工作闸,松开制动闸,达到正常运行速度。

第22 条必须在护绳板后操作,严禁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严禁司机在开车的同时处理爬绳。

第23 条上部平车场下放矿车时,应与把钩工默契配合,随推车随松绳,禁止留有余绳,以免车辆过变坡点时突然加速绷断钢丝绳。

第24条严禁两个闸把同时压紧,以防烧坏电机。

第25 条启动困难时应查明原因,严禁强行启动。

第26 条绞车运行中,应集中精力,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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