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学校财产赔偿制度范文.docx
《精选学校财产赔偿制度范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选学校财产赔偿制度范文.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精选学校财产赔偿制度范文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唐宋或更早之前,针对“经学”“律学”“算学”和“书学”各科目,其相应传授者称为“博士”,这与当今“博士”含义已经相去甚远。
而对那些特别讲授“武事”或讲解“经籍”者,又称“讲师”。
“教授”和“助教”均原为学官称谓。
前者始于宋,乃“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科目的讲授者;而后者则于西晋武帝时代即已设立了,主要协助国子、博士培养生徒。
“助教”在古代不仅要作入流的学问,其教书育人的职责也十分明晰。
唐代国子学、太学等所设之“助教”一席,也是当朝打眼的学官。
至明清两代,只设国子监(国子学)一科的“助教”,其身价不谓显赫,也称得上朝廷要员。
至此,无论是“博士”“讲师”,还是“教授”“助教”,其今日教师应具有的基本概念都具有了。
篇一: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我国古代的读书人,从上学之日起,就日诵不辍,一般在几年内就能识记几千个汉字,熟记几百篇文章,写出的诗文也是字斟句酌,琅琅上口,成为满腹经纶的文人。
为什么在现代化教学的今天,我们念了十几年书的高中毕业生甚至大学生,竟提起作文就头疼,写不出像样的文章呢?
吕叔湘先生早在1978年就尖锐地提出:
“中小学语文教学效果差,中学语文毕业生语文水平低,……十几年上课总时数是9160课时,语文是2749课时,恰好是30%,十年的时间,二千七百多课时,用来学本国语文,却是大多数不过关,岂非咄咄怪事!
”寻根究底,其主要原因就是腹中无物。
特别是写议论文,初中水平以上的学生都知道议论文的“三要素”是论点、论据、论证,也通晓议论文的基本结构: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但真正动起笔来就犯难了。
知道“是这样”,就是讲不出“为什么”。
根本原因还是无“米”下“锅”。
于是便翻开作文集锦之类的书大段抄起来,抄人家的名言警句,抄人家的事例,不参考作文书就很难写出像样的文章。
所以,词汇贫乏、内容空洞、千篇一律便成了中学生作文的通病。
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单在布局谋篇等写作技方面下功夫,必须认识到“死记硬背”的重要性,让学生积累足够的“米”。
爱护公物,这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全体师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爱护公物,这也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损坏公物要赔偿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师”之概念,大体是从先秦时期的“师长、师傅、先生”而来。
其中“师傅”更早则意指春秋时国君的老师。
《说文解字》中有注曰:
“师教人以道者之称也”。
“师”之含义,现在泛指从事教育工作或是传授知识技术也或是某方面有特长值得学习者。
“老师”的原意并非由“老”而形容“师”。
“老”在旧语义中也是一种尊称,隐喻年长且学识渊博者。
“老”“师”连用最初见于《史记》,有“荀卿最为老师”之说法。
慢慢“老师”之说也不再有年龄的限制,老少皆可适用。
只是司马迁笔下的“老师”当然不是今日意义上的“教师”,其只是“老”和“师”的复合构词,所表达的含义多指对知识渊博者的一种尊称,虽能从其身上学以“道”,但其不一定是知识的传播者。
今天看来,“教师”的必要条件不光是拥有知识,更重于传播知识。
1、损坏公物要赔偿。
赔偿现金标准如下:
这个工作可让学生分组负责收集整理,登在小黑板上,每周一换。
要求学生抽空抄录并且阅读成诵。
其目的在于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热爱生活,所以内容要尽量广泛一些,可以分为人生、价值、理想、学习、成长、责任、友谊、爱心、探索、环保等多方面。
如此下去,除假期外,一年便可以积累40多则材料。
如果学生的脑海里有了众多的鲜活生动的材料,写起文章来还用乱翻参考书吗?
⑴打破玻璃,按每平方50—70元赔偿。
唐宋或更早之前,针对“经学”“律学”“算学”和“书学”各科目,其相应传授者称为“博士”,这与当今“博士”含义已经相去甚远。
而对那些特别讲授“武事”或讲解“经籍”者,又称“讲师”。
“教授”和“助教”均原为学官称谓。
前者始于宋,乃“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科目的讲授者;而后者则于西晋武帝时代即已设立了,主要协助国子、博士培养生徒。
“助教”在古代不仅要作入流的学问,其教书育人的职责也十分明晰。
唐代国子学、太学等所设之“助教”一席,也是当朝打眼的学官。
至明清两代,只设国子监(国子学)一科的“助教”,其身价不谓显赫,也称得上朝廷要员。
至此,无论是“博士”“讲师”,还是“教授”“助教”,其今日教师应具有的基本概念都具有了。
⑵损坏日光灯管一支,赔款20元。
⑶损坏壁灯,吸顶灯一盏,赔款30—50元。
⑷损坏凳脚一只,赔款3-5元。
⑸损坏台桌脚一只,赔款5—10元。
⑹损坏凳面一张,赔款10-15元。
⑻损坏广播音箱一只,赔款80——100元。
(9)损坏树木、花卉,赔偿5——20元。
(11)损坏球类、图书、文娱用品、仪器等公物,视情赔偿。
(12)损坏门、窗、床、黑板、墙壁等其他公物,视损坏程度计价赔偿。
2、赔偿原则:
损坏者应在当天报校产管理员核实损坏程度,核价开单据,再凭损坏价格单向校财会室一次性交付赔偿金。
3、谁损坏公物由谁承担赔偿。
如查不出肇事者,室内应由班级负责赔偿,一经查清,仍由损坏者承担,并视实情,从重赔罚。
4、凡有一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赔款处罚,直到校纪处分。
①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
②有人证物证而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
③策划、煽动者;
④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5、对损坏公物的维修、凭赔偿发票由总务处统一安排修理。
篇二:
学校财产管理规定及赔偿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管好学校财产,提高财产使用率,为教育、教学服务,做到财尽其力,物尽其用,同时进一步对学生加强爱护公共财物教育,树立以爱护公物为荣,破坏公物为耻的好风尚,特制定学校财产管理办法及财产损坏赔偿制度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学校财产管理办法:
遵照“勤俭办校”的方针,对本校财产管理作如下规定:
1、教室经调整维修后,各班要爱护使用,卫生用具、锁头、课桌椅等不得随便调换。
2、要保持门窗、玻璃、墙壁的整洁完好。
学生不得在墙壁上乱写、乱贴、乱敲、乱画。
3、教育学生必须爱护课桌椅,责任到人。
不得随便乱踩踏,拖动课桌椅,不准在课桌上乱刻、乱写、乱涂、乱画等。
4、各班教室由班主任负责管理,每天值日生必须关闭电源、关好门窗。
各部门、功能教室均由相关人员负责管理,确保财产完好无损。
5、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共设施。
6、人人必须爱护公物,遵守规定,人为损坏或破坏公物者必须照价赔偿。
二、财产损坏赔偿制度:
1、根据财产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立以下财产损坏赔偿制度:
①打破玻璃一块,赔偿10元。
②损坏凳面,赔偿20元。
③损坏桌面一张,赔偿30元。
损坏桌子造成不能使用,赔偿70元。
④损坏门、窗(门玻璃、窗玻璃)、黑板、墙壁等公物视情况赔偿。
⑤损坏树木,按原价赔偿。
⑥损坏球类、图书、文娱用品、仪器等公物,视其单价赔偿。
⑦损坏旗台周围不锈钢栏杆、不锈钢圆球,按市场价赔偿。
⑧损坏其它公物,一律按市场价赔偿。
2、谁损坏由谁承担赔偿、赔款时间原则上应在当天,一次支付。
3、以实物抵偿或负责修理的,原则上在三天之内办好,不得拖延。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赔款处罚:
①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
②有人证物证而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
③恶意损坏、煽动者。
④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篇三: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一、教育师生养成爱护公物的好习惯。
各班要建立爱护公物制度,建立好人好事登记簿。
二、以班级、处室为单位,专人负责管理。
学校定期检查评比,将检查结果公布于众,并作为文明班队、教职工评优条件之一。
三、不得在桌凳上胡写乱画,课桌凳要责任到人,一旦损坏,照价赔偿。
四、一切公共财物若有损坏或丢失,除照价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五、财产保管人、使用人,若因失职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要照价赔偿或酌情罚款。
篇四:
学校财产物资管理及赔偿制度
为加强学校财产管理,防止积压、浪费、降低损耗,提高教育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产内容
(一)固定资产
1、学校的所有土地、建筑物、活动场地、设备和环境设施、交通工具等。
2、各处室、年级、教研组、班级内配备的各种电器、电脑、电教设施、文件柜、桌、沙发等物品。
3、教室内学生用课桌、凳、电器,寝室内床铺及各类电器、桌凳等。
4、图书馆、阅览室内设备及各类图书。
5、实验室、教学机房内各类仪器、电教设备、教具等物品。
6、音乐器材、美术器材、体育非易损器材等。
7、其它固定资产。
(二)非固定资产
1、各类办公用品、教具、学生实验用药品、器皿等。
2、学校正常维修购置的材料、配件及其它物品。
3、体育教学用各类易损器材。
二、财产管理
(一)财产管理与组织分工
1、学校的财产实行“归口领导、层层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避免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倾向。
2、分管总务工作的副校长对全部财产负责,总务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对全校财产负责管理。
3、各处室主任、年级主任、教研组长、班主任要对本部门本班级的财产负责日常管理,保证办公、教学的正常使用和财产安全。
各处室主任、年级主任、教研组长、班主任为本部门、本班级财产日常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财产的购买、登记与领用
1、财产的购买审批程序制度
学校各部门因教学、办公需要购买设备及物品,应由处室主任填写《物品购置申请表》,并报分管副校长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分管财务的校长审批签字后,由总务处购买。
使用部门到总务处保管室办理出库手续,领取物品。
2、财产登记中要依照规定正确分类,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
(1)购入、调入的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出售单位的账面原价、调拨价等记账。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根据捐赠者提供的价值凭据记账。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等全部成本记账。
3、办公用品的领用由各教研组长(或备课组长)按照核定的人数统一到保管室领用。
(三)财产的年核及移交制度
1、学校的财产实行年核管理制度,以学年为一阶段(班级财产每学期为一阶段)总务处根据学校规定的配备设施目录,负责财产年(期)初配发、登记工作,学年(期)末核实验收工作。
2、处室主任、年级主任、教研组长、班主任对总务处配备的设备、用品目录单要验收签字(一式二份),并负责日常使用管理,保证一切财产的安全。
3、总务处和电教管理人员对各处室、部门财产的执行平时与集中相结合的维修制度。
总务处在学期中对财产实行不定期督查制度,集中维修在寒、暑假进行,保证办公、教学的正常使用。
4、财产的年核方法及程序
①暑期放假前一个星期,各处室部门、教研组和班主任要按照总务处配发的财产设施目录清单对责任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一次自查,之后总务处派人进行核实验收,并形成财产验收报告。
②每个学期结束前,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微机室、理化生实验室管理员(保管员)要将所有领借、用图书资料或器材追回并整理盘点。
学期结束最后一周教务处和总务处联合对以上部门进行财产验收年核,年核办法:
查征订目录与实际数字是否相符;查配置帐单、入库单与实物是否相符;查财物保管、使用情况看是否有损坏。
根据验核结果形成验收报告。
③验收报告要写出财产遗失或破坏的数字和处理意见。
(参照财产物资赔偿制度)
报告一式三份,分别送办公室和财务室各一份。
5、由于工作调动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必须到总务处办理财产交接手续,否则学校一律不予办理调动有关手续。
6、特殊情况,如办公、教学等需要进行财产调整(或负责人变更)有关人员需到总务处办理变更手续。
凡是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将追查原领用保管人责任。
(四)财产的报损与报废
1、学校财产报废,应由管理人员、总务处工作人员、技术人员作出鉴定,经确定无修复价值后,由相关人员书面上报,总务处签署意见,分管后勤的校长审核,最后报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报废(填写物品报废申请单),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低值易耗品做到节约和爱护使用。
如有损坏,及时到相关处室、年级、教研室报损,然后到总务处登记。
3、报废固定资产,不得任意销毁或转给私人,按合法程序作变价处理。
变价处理在工会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其收入要上交到学校专户。
三、公物的借用与损赔
1、学校公共财产一般不予外借,因有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的须经校长批准。
2、因工作需要借用公物的应出具借据。
借用期间因保管不当造成物品丢失的应照单价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物品损坏的,由当事人根据损坏的程度给予合理赔偿。
3、学校教职工携公物出校门必须持总务开出的物品出门证,没有物品出门证而门卫私自放行的,一经发现扣发门卫与放行物品价值等同数额的工资。
5、非本校人员不得借用本校公物,因情况特殊确需借用,须经校长批准。
四、财产物资赔偿制度
第一条:
财产、物资损坏、丢失的索赔,由总务处负责,财务室进行协助。
第二条:
财产、物资在储存过程中损坏、丢失,经查明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保管不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摆放、取用不当;
2、收发失误;
3、由于未采取恰当措施造成财产、物资腐烂、霉变、虫蛀、鼠啃等。
4、由于未采取有效的防盗措施,造成财产、物资被盗。
5、其他保管不善的情况。
第三条:
财产、物资在使用过程中损坏、丢失的赔偿,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发到个人使用和保管的工具与用品,包括各种教学用品、测试仪器、电工工具、量具、耐用文具、办公桌椅柜等,在未达到物品使用年限前丢失或非因公损坏时,由领用人自行进行赔偿。
各种财产使用年限:
(1)电工工具:
5年以上;
(2)三角板、圆规:
2年以上;
(3)收录机:
3年以上;
(4)跑表、计算器具:
4年以上;
(5)办公桌椅:
不能出现刻画痕迹,不得私自撬锁。
(6)其他教学设备设施按照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2、公共物品损坏、丢失,该物品的管理部门应及时确定责任人,由责任人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该使用或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共同赔偿。
3、学生故意损坏、丢失学校财物,由物品归口管理责任人确定当事人,由当事人赔偿;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由管理责任人赔偿。
学生故意损坏的加倍处罚,并将其处罚事由通知家长(另见《班级财产管理制度》)。
4、贵重物品如照相机、电视机、功放、摄相机、电脑、乐器等各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保管,并制定相应的使用和保养制度,由于使用和保养不当造成损坏时,由责任人赔偿。
5、图书、资料管理部门要建立借阅制度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丢失、损坏图书资料,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四条:
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在办财产移交时如有财产丢失或损坏,应先进行财产、物资赔偿之后才可办理其它手续。
第五条:
财产、物资损坏、丢失后的索赔责任及赔偿程序
资产管理干事将有关情况和应赔偿金额等写成书面报告,交总务主任签字后,交财务室,并通知有关人员到财务室交款,或从其工资中扣回其应赔偿金额,如赔偿较大不能从当月工资一次扣回时,可以分月扣回每月扣款金额不能小于该责任人当月所发工资的50%。
第六条:
本校职工的亲属及来客损坏我校财产,由该职工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本制度对职工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赔偿款项由学校财务室统一收取,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收取赔偿款项,平时的款项应及时上交学校财务室。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