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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

江西理工大学

雇员制职工管理实施办法

各学院,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适应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雇员制职工管理制度,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雇员制职工的界定

雇员制是学校用人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是我校推行部分岗位职业化的一种模式。

雇员制职工是我校教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是学校因部分教学、科研、管理等岗位工作需要,从社会上公开招聘,实行合同管理劳动关系和聘用关系的教职工。

二、雇员制职工的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身心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部分实验室、后勤保障等岗位可放宽到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部分岗位还需具有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三、雇员制职工的招聘原则

1.雇员制职工招聘,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雇员制职工的招聘程序按照江西理工大学雇员制人员招聘实施细则规定。

3.公开招聘工作由人事处、纪委监察室、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用人单位组成联合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统一考核(考试)。

考核合格,考核小组在雇员制岗位职数内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报学校批准。

四、雇员制职工的聘用形式

雇员制职工实行合同聘用形式,雇员制职工一经聘用,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严格实行岗位管理。

规定聘用期限(首期聘用期限为一年,以后每三年签订一次),明确聘用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雇员制聘用的岗位原则上不得调整和更换,除工作岗位特别需要调整的或岗位工作任务结束的,调整后的聘用岗位需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五、雇员制职工的续聘和解聘

(一)雇员制职工聘用合同期满,学校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继续聘用的雇员制职工,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

不再续聘的雇员制职工,学校提前30日书面通知雇员制职工本人,聘用合同期满,解除聘用关系。

对在学校聘用工作年限较长,且工作表现优秀、敬业爱岗的雇员制职工,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可签订五年及以上聘用合同。

(二)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1.雇员制职工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解除雇员制职工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关系。

(1)严重违反学校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利益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

(5)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6)不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年终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者;

(8)双方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

(9)其它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的情况。

2.雇员制职工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制职工可提前一周通知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和劳动关系:

(1)雇员制职工在试用期内的;

(2)学校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除上述2项情况外,雇员制职工有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

3.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对于上述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除条款1的第

(1)-(7)项和条款2的第

(1)项以及条款3不予经济补偿外,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六、雇员制职工的政治待遇

雇员制职工属学校教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在编在岗职工相同的政治待遇。

七、雇员制职工的工资构成和正常晋升机制

雇员制职工的工资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雇员制职工在校工作年限、受聘岗位的技术含量及雇员制职工等级等确定,并建立正常的工资晋升机制。

雇员制职工等级分为初级雇员制职工、中级雇员制职工、高级雇员制职工三类。

(一)初级雇员制职工、中级雇员制职工的工资标准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校龄工资三部分构成;高级雇员制职工的工资标准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校龄工资三部分构成。

1.初级雇员制职工、中级雇员制职工的工资构成及标准如表1所示。

表1工资标准对照单位:

元/月

类别

等级

基本

工资

岗位工资

1档

2档

3档

4档

5档

6档

7档

初级

一级

700

700

740

780

820

860

900

940

二级

800

780

820

860

900

940

980

1020

三级

900

900

940

980

1020

1060

1100

1140

中级

四级

1000

1020

1060

1100

1140

1180

1220

1260

五级

1200

1180

1220

1260

1300

1340

1380

1420

六级

1400

1340

1380

1420

1460

1500

1540

1580

七级

1600

1500

1540

1580

1620

1660

1700

1740

八级

1800

1700

1740

1780

1820

1860

1900

1940

校龄津贴:

指雇员制职工在校工作每满一周年并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增加20元/年的校龄工资。

2.高级雇员制职工岗位工资工资标准如表2所示。

高级雇员制职工的绩效工资实行与在编在岗同类人员绩效工资(校内工资和骨干岗位津贴)的考核标准和计算办法,并随在编在岗同类人员绩效工资的调整而调整。

绩效工资每年考核一次,并按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计发。

校龄津贴:

指雇员制职工在校工作每满一周年并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增加20元/年的校龄工资。

表2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标准单位:

元/月

雇员等级

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

档次

高级

雇员

1档

1000

按在编在岗同类人员校内绩效工资(含校内工资和骨干岗位津贴)的绩效考核的要求和标准发放

2档

1200

3档

1400

4档

1600

5档

1800

6档

2000

3.雇员制职工的聘用等级和岗位工资档次依据雇员制职工的学历,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及在校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结果等条件确定。

雇员制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

初级雇员制一级:

指大学专科毕业。

首次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档次按该级别的第一档次确定,首聘期满后任职每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可晋升一档岗位工资档次。

初级雇员制二级:

指大学本科毕业。

首次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档次按该级别的第一档次确定,首聘期满后任职每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可晋升一档岗位工资档次。

在初级雇员制一级岗位上连续聘任满五年且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可晋升为初级雇员制二级,岗位工资档次按原岗位工资额套入该级对应的岗位工资档次,在该级别岗位工资档次任职每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可晋升一档岗位工资档次,依此类推。

初级雇员制三级:

指硕士研究生毕业。

首次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档次按该级别的第一档次确定,首聘期满后任职每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可晋升一档岗位工资档次。

在初级雇员制二级岗位上连续聘任满五年且每年考核合格以上可晋升为初级雇员制三级,岗位工资档次按原岗位工资额套入该级对应的岗位工资档次,在该级别岗位工资档次任职每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可晋升一档岗位工资档次,依此类推。

中级雇员制四级:

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具聘用岗位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或副科以上行政职务。

首次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档次按该级别的第一档次确定,首聘期满后任职每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可晋升一档岗位工资档次。

初级雇员制职工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科以上行政职务者,岗位工资档次按原岗位工资额套入该级对应的岗位工资档次,在该级别岗位工资档次任职每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可晋升一档岗位工资档次,依此类推。

中级雇员制五级:

指聘用在中级雇员四级岗位上工作满五年可晋升为中级雇员制五级,岗位工资档次按原岗位工资额套入该级对应的岗位工资档次,在该等级任职每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可晋升一档岗位工资档次,依此类推。

中级雇员制六级:

指聘用在中级雇员制五级岗位上工作满五年可晋升为中级雇员制六级,岗位工资档次按原岗位工资额套入该级对应的岗位工资档次,该等级任职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可晋升一档岗位工资档次,依此类推。

中级雇员制七级:

指聘用在中级雇员制六级岗位上工作满五年可晋升为中级雇员制七级,岗位工资档次按原岗位工资额套入该级对应的岗位工资档次,在该等级任职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可晋升一档岗位工资档次,依此类推。

高级雇员制一档:

指硕士研究生毕业并且聘用为岗位相应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行政职务或博士研究生毕业。

首次聘用高级雇员制的岗位工资档次按该级别的第一档次确定,在该岗位档次任职每满五年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晋升一档岗位工资档次,依此类推。

高级雇员制聘用为岗位相应的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或正处行政职务,岗位工资档次按高级雇员制第三档次确定,在该岗位档次任职每满五年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可晋升一档岗位工资档次,依此类推。

对初级雇员制职工、中级雇员制职工在年度考核中有一年基本合格的,不得晋升雇员制岗位工资档次和雇员制等级。

对高级雇员制职工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次年度不能聘为高级雇员制职工,只能低聘雇员制等级。

(二)雇员制实行年度考核奖励制度。

对年度考核合格的雇员制职工给予考核年度奖金2400元/人年,年终考核工作结束后下年度分月随工资发放。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雇员制职工按考核合格标准的150%发放,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雇员制职工不发放。

(三)考虑到从事学生管理工作辅导员的特殊性、重要性和辛苦性,对聘用在学生工作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初级雇员制职工和中级雇员制职工发放100元/月的工作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

(四)因国家工资政策调整或学校分配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经学校批准雇员制工资标准和年度考核奖励制度可予以调整。

八、雇员制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雇员制职工受聘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学校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条例》规定,为雇员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和女职工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由学校和雇员制职工本人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比例分别承担。

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按赣州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学校按时足额为雇员制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其中本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学校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008年度江西省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序号

保险名称

单位承担比例

个人承担比例

备注

1

养老保险

20%

8%

2

医疗保险

6%

2%

3

失业保险

2%

1%

4

工伤、生育保险

0.5%、0.9%

九、雇员制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雇员制职工是我校教职工队伍组成部分,享有在编在岗教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1.享有探亲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休假制度,女雇员享有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产假制度。

2.享有降温费、烤火费、教师节书报费等相关福利待遇。

3.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学校按雇员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2%计算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享有工会会员相关的工会福利待遇。

十、其它相关待遇问题

1.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

建立雇员制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正常评审和晋升制度。

雇员制职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可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当地人事部门办理,也可委托学校代为评审和认定,对非我校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方可予以聘用。

雇员制职工可按照江西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业绩条件和要求,申报评审聘用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由学校统一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和认定。

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后,可按新聘任的雇员制等级兑现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2.行政职务晋升和聘用

建立雇员制职工行政职务晋升制度。

对工作、组织能力强,爱岗敬业,工作表现优秀的雇员制职工,可按干部任免条件和组织考察程序,参加正常的职务晋升,承担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并兑现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3.学术、科技活动

雇员制职工可以根据本人所学的专业和岗位工作需要,积极参加和开展学术交流、科技研究活动,鼓励雇员制职工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支持雇员制职工积极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教学改革课题,并按学校科技奖励办法和教学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4.继续教育和岗位职业培训

雇员制职工可参加学校组织的继续教育、岗前培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和经学校批准同意的学历教育学习,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参照学校在编在岗同类职工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规定。

十一、管理和考核办法

(一)管理职责的划分

雇员制职工由人事处及用人部门分别管理。

人事处负责雇员制岗位的审核、招聘、聘用合同的签订(解除),雇员制等级、各项工资审核、职称评定等工作。

用人部门负责雇员制岗位职责的制定、雇员制职工岗位业务能力的培训指导、工作任务、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负责雇员制职工遵纪守法、校纪校规监督和检查等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办法

1.雇员制职工在聘期内严格实行岗位管理和岗位考核。

用人部门全面负责对雇员制职工在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考核和管理,负责对雇员制岗位工作任务的监督和检查,负责对雇员制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管理工作。

2.用人部门必须客观、公正地对雇员制人员聘用岗位的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全面的评价,在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工作中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做出实事求是的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档。

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聘期续聘、晋级、晋职的基础,考核不合格者一律解聘,考核基本合格的给予三个月的考核告诫期。

3.考核标准按照理工发(2008)30号《江西理工大学雇员制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4.雇员制职工无故旷工一天,扣发一个月的年终考核奖;旷工二天,扣发三个月的年终考核奖;旷工三天,扣发六个月的年终考核奖;旷工四天扣发全年的年终考核奖。

(三)教学工作量考核办法。

对聘用在科研、教辅、学生管理、一般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雇员制职工原则上不得兼课,但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学历、经教务处和聘用部门考核确具备一定教学能力的中级雇员制职工可兼少量教学工作任务,每周课时不得超过4学时(折算后一年累计学时不得超过160学时,超过部分不计酬金),课时酬金按各学院规定发放;对聘用在教学岗位上工作的雇员制职工每年需完成与在编在岗职工相同的工作量要求(计算方法按教务处工作量计算办法),超过工作量的课时酬金按学院规定发放。

十一、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江西理工大学雇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理工发[2007]53号)自行废止。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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