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供用电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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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
(高压供电)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编号:
高压供用电合同
供电方:
安塞县电力局签订地点:
安塞县电力局
用电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为明确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和用电方(以下简称乙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
。
2、用电性质:
。
⑴行业分类:
。
⑵用电分类:
。
⑶负荷性质:
/(一级/二级/三级)。
⑷生产班次:
/。
⑸主要生产工艺:
/。
3、用电容量
根据乙方的申请,甲方认定乙方共有1个受电点。
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
千伏安。
备用容量为:
/千伏安。
自备发电容量/千瓦。
其中:
/受电点变压器/台,共计/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受电点高压电机/台,共计/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受电点变压器/台,共计/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受电点高压电机/台,共计/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二、供电方式
甲方向乙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单/双/多)电源,单(单/双/多)回路向乙方供电。
1、主供电源
⑴甲方由/变(配)电站(所)以/千伏电压,经出口/开关送出的/(架空线/电缆)专线向乙方/受电点供电。
供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
⑵甲方以千伏电压,从线路经杆,向乙方受电点供电。
供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
⑶甲方由/发电厂以/千伏电压母线,经出口/开关向乙方/受电点直配供电。
供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
2、备用电源
⑴甲方由/变(配)电站(所)以/千伏电压,经出口/开关送出的/(架空线/电缆)专线向乙方受电点供电,作为乙方生产备用电源。
供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
⑵甲方以/千伏电压,由/变(配)电站(所)开关/线路经/杆,向乙方/受电点供电,作为生产备用电源。
供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
⑶自备发电机/台,容量为/千瓦。
3、保安措施
乙方采取下列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产生的影响:
非电保安措施为/。
4、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产权分界及计量点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甲方按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乙方供电。
2、乙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甲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连续供电。
但因发电出力或超供电能力,以及为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甲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乙方应予配合。
四、用电计量
1、在乙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计量表计产权属用户。
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乙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及计量关系:
计量装置
型号规格
精度
倍率
计量方式
安装位置
失压仪
备注
1号计量点
有功表
3*1.5(6)
/
/
高供计
/
已装(未装)
无功表
3*1.5(6)
/
最大需量
/
/
CT
/
/
PT
/
/
2号计量点
有功表
/
/
/
高供计
/
已装(未装)
无功表
/
/
最大需量
/
/
CT
/
/
PT
/
/
3号计量点
有功表
/
/
/
高供计
/
已装(未装)
无功表
/
/
最大需量
/
/
CT
/
/
PT
/
/
3、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用电构成及比例:
计量点号
大工业(%)
非普工业(%)
居民用电(%)
非居民照明(%)
商业用电(%)
用电(%)
备注
5、乙方用电构成和比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核定。
甲方原则上每年对其核定一次,乙方应当配合。
6、甲方装设在乙方受电装置中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以及抄表等项工作由甲方办理,乙方应对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
7、甲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周期校验或更换,现场操作时应请乙方在凭证上签字。
乙方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办理。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乙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千乏。
其中:
电容器/千乏,调相机/千乏。
2、乙方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应达到/。
3、甲方在乙方/处装设反向无功电能表(或双向无功表)。
乙方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
乙方送入甲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甲方的无功电量,甲方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电价
⑴甲方按照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乙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调整时,按省级物价主管部门调价文件执行。
⑵乙方的电费结算执行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a)基本电费按受电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之和计算。
共计/千伏安,其中:
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为:
/千瓦(视同千伏安)。
(b)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
按需量表计实际抄见千瓦数计算需量电费。
当最大需量不足受电容量的40%时,按受电容量的40%计算需量电费。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0.90。
按有关规定,甲方对乙方执行(分时/不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⑴甲方按约定日期抄表。
约定抄表为每月1次。
⑵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
电费缴纳截止日:
/(当、次)月/日。
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乙方直接向甲方交付电费,每月分次交付。
即每月/日,交付月总电费/%;/日,交付月总电费/%;日,交付月总电费/%;/日,交付月总电费/%;并于/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b、甲方委托/银行向乙方/(划拨/收取)电费。
每月分/次/(划拨/收取)。
即每月/日,划拨/%;/日,划拨/%;/日,划拨/%;/日,划拨/%;/日,划拨/%;并于/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c、/。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
乙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
4、根据需要,甲方、乙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七、调度通讯
1、甲方、乙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双方约定,乙方/设备由甲方调度。
具体调度事宜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甲乙双方应保持可靠的通讯联系,联系方式必须两种及以上。
甲方电话:
6216754,/,联系人:
李海军。
乙方电话:
/,/,联系人:
/。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原则上按产权归属确定。
产权分界点请按下列几项选择为
(1)
⑴以用电户变电站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⑵以用电户厂界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⑶以用户变电站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
⑷以用户厂界外第一断路器为分界点;
⑸以用户配电室前第一断路器为分界点;
⑹以用户配电室前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
⑺以公用线路分支杆为分界点;
⑻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⑼以电缆进线侧为分界点;
⑽以电缆出线侧为分界点;
2、如因维护条件限制,不能以上面10条确定的责任分界点来维护供电设施的,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确认,/受电点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处。
分界点的维护管理属于/。
/受电点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处。
分界点的维护管理属于/。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
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
3、乙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甲方整定、加封,乙方不得擅自更动。
4、甲方、乙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
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5、在乙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甲方维护管理,乙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
如有异常,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应及时按《供用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6、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确认的)为基准划分。
甲方、乙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维护管理责任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但维护管理责任承担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7、/。
九、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保证电网安全,甲方在乙方应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2、甲方应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乙方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
3、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加强对电能质量的管理。
因电能质量某项指标不合格而引起责任纠纷时,不合格的质量责任由国家认定的电能质量技术检测机构负责技术裁定。
4、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乙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5、乙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乙方所有受电设备的安装和运行应符合相关电力技术规程的要求。
电气设备必须每年由具有资质的部门(或单位)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向甲方提供试验报告。
不合格的设备应立即退出运行,以保证电网的安全。
因用电设备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的,乙方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甲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乙方制订防范措施。
6、乙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关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7、乙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甲方办理手续,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8、乙方的用电设备、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等如需变更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应及时补充或修订本合同。
9、乙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甲方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甲方、乙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10、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11、乙方应积极参与电网的移峰、错峰,并按双方约定的容量和时间进行移峰、错峰,维护电网的安全运行。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⑴因甲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或非电保安措施的;
c、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的;
d、因乙方通讯故障,甲方无法通知乙方,停电所造成的损失;
⑵甲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乙方停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⑴由于乙方的过错、原因造成甲方对第三方停电,乙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不承担因甲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⑵由于乙方的过错、原因造成对自身的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对甲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⑶乙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除补交应交纳的电费外,还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电费滞纳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滞纳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甲方催交,乙方仍未付清电费的,甲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滞纳违约金。
⑷乙方如有违约用电行为的,除了应承担其相应违约责任外,还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的标准交纳违约使用电费。
⑸乙方如有窃电行为的,甲方除了可采取停电措施外,还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方、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可按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乙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甲方或有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甲方即依本合同向乙方供电。
十三、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办理。
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到期后,如甲乙双方无异议,在未续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需续签本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办理合同的续签手续。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乙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甲方已经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
乙方/签字证明。
甲方已经应乙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及《合同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做出相应的说明。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5、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6、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各执1份。
副本一式2份,甲方、乙方各执1份。
7、本合同附件包括:
a、用电设备清单;
b、供电接线、产权分界及计量点示意图;
c、电费结算协议;
d、代维护协议。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
(盖章)用电方:
(盖章)
住所地:
安塞县石峁则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6216754电话: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监制单位: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工商合同监字(2007)002号
印刷单位:
富平县庄里印刷厂
附表:
用电设备清单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设备容量
台数
合计容量
备注
合计总容量
附图:
供电接线、产权分界及计量点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