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补征税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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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补征税课件.docx

出口货物补征税课件

一、出口货物补征税的范围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包括: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用于出样、展览等出口的货物,但是企业最终在境外将样品、展品销售、收汇并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规定期限相关文件:

国税发【2004】第0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国税函〔2007〕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一、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3、虽然出口报关单已逾期,但不予补征税情况:

出口法定免税货物;报关单已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延期且在批准日期内申报退税;企业报关单已申报退税但报关单号申报错误且已经主管退税机关核对确认;出口后全部退运的货物;修理品复出口;进料退换退运;深加工结转,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且已免税核销。

4、延期申报

国税发【2004】第0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三、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国税发【2004】第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5、逾期未申报友情提醒。

根据海关传递的出口数据,每月初吴中国税网站通知通告栏及时公布最新将逾期未申报退税数据,但所列数据可能不全,仅供参考,退税申报时应以实际出口数据为准,请各出口企业关注。

建议企业控制90天期限。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公式及进项税额返还

(一)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17%或13%)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的: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3%)

公式中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指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FOB)。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的,应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或者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三)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即外贸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其对应的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在规定期限内已经认证通过的,可以申请抵扣。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后,原外销收入的红冲及进项税额返还问题

外贸企业原已申报的免税销售收入,由企业自行在绿色通道申报时进行负数冲减调整。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明确如下:

一、外贸出口企业对于出口货物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并在每月网上绿色通道申报时,在进项明细申报表中加注“外贸退税”标志,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参与进项抵扣。

二、外贸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已自行按规定对出口视同内销的货物作销项处理,则该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增值税专有发票不应加注“外贸退税”标志,从而参与进项抵扣。

三、外贸企业发现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但相应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误加注“外贸退税”标志的应至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外贸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证明》,请务必在规定期限截止之日(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提出,逾期退税机关不予受理申请。

(六)申报期限属于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补税情况的,应在出口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属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补税情况的,应在退税申报期满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演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申报方法

“出口货物应补税额计算表”操作指南

1、进入绿色通道后,所有出口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新增一张448报

表“出口货物应补税额计算表”,见下图:

2、“出口货物应补税额计算表”的录入

在绿色通道主界面中点击“出口货物应补税额计算表”右侧的“修改”,可新增、修改或删除计算表的内容,见下图。

点击屏幕左侧的“新建记录”可以对计算表新增记录(填写方法见“出

口货物应补税额计算表”填表说明),见下图:

保存记录后,见下图:

点击记录右侧的“修改”按钮可以对计算表原有记录进行修改。

点击记录右侧的“删除”按钮可以对计算表原有记录删除。

3、出口货物应补税额计算表的内容倒入到普通发票销售明细表

“计算表”填写完毕后可点击左边的“返回”,然后在绿色通道主界面中点击“普通发票销售明细表”旁的“修改”按钮,出现下图:

点击左侧的“出口货物补征导入”,即可把“出口货物应补税额计算表”上的内容导入到“普通发票销售明细表”中。

“发票说明”统一为“03应税货物销售(外销发票)”;“发票字轨号”(也称发票种类或类别代码)统一为“江苏省苏州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右上角发票代码(如132********0),自印发票(主要是外贸企业)也默认这个字轨号。

《计算表》第1栏导转到《普通发票明细表》开票日期,《计算表》第3栏导转到《普通发票明细表》发票开始号码及发票截止号码,《计算表》第7栏导转到《普通发票明细表》税率,《计算表》第8栏导转到《普通发票明细表》销售额,《计算表》第9栏导转到《普通发票明细表》税额。

见下图:

由“出口货物应补税额计算表”自动导入

4、增值税主附表的自动生成

点击“自动生成”按钮,即可把“普通发票销售明细表”的内容生成到增值税主附表上。

(1)补税数据导转如下:

《普通发票明细表》销售额、税额自动生成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网上申报点击自动生成后导转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及第11栏“销项税额”;

“出口货物应补税额计算表”填表说明

一、企业类型填写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

二、第1栏“出口日期”填写出口报关单上出口日期。

(申报日期、签发日期、外销发票开具日期)

三、第2栏“出口报关单号”为12位,填写经核实应补征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若运保佣冲减销售收入时录入00yby+两位年份+两位月份(申报所属期)+三位扩展位(如00yby0807001)。

出口报关单有多个项号的应分别录入001、002……,对应录入美元离岸价。

四、第3栏“出口发票号”为10位,填写企业开具的与应补税出口报关单相对应的出口发票号码(录入规则:

外销发票代码第7位+外销发票代码第12位+8位外销发票号码);若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成交的出口货物,企业实际发生的出口货物国外运保佣可冲减销售收入,运保佣发票号码录入yby+两位年份+两位月份+三位扩展位(如yby0807001),与第2栏一一对应。

五、第4栏“美元金额”填写应补税出口发票实际成交美元价格;对无出口发票的,应按照出口报关单离岸价填列;运保佣发票以负数录入。

六、第5栏“记帐汇率”指企业核算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应使用的、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外币汇率,一般为月初第一天或外销发票开具记帐当天汇率,两种方法任选一种,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

七、第6栏“贸易代码”填写出口报关单上的贸易代码,如一般贸易为“10”、进料加工为“15”等。

八、第7栏“法定税率或征收率”填写法定税率(17%或13%)。

九、第8栏“应补税出口货物销售额(人民币不含税)”填写公式:

(第4栏×第5栏)/(1+第7栏)。

十、第9栏“销项税额”填写公式:

第8栏×第7栏。

十一、第11栏“补税类型”填写补税类型1、补税类型2、补税类型3、补税类型4、补税类型5,按补税类型选择一种。

“补税类型”为必录项,录入规则如下:

(一)补税类型“1”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包括:

1、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2、进口货物未经过实质性加工直接出口转售的;3、用于出样、展览等出口的货物,但是企业最终在境外将样品、展品销售、收汇并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4、其他贸易方式(代码39)出口的货物,但对企业因出口货物保修而免费修理后复出口的货物,以及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5、外贸企业出口报关单纸质凭证或者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货物数量大于实际退税数量的部分;6、生产企业因审核未通过等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其补征税的出口业务;7、规定时间内不能正常税收核销的免税业务;8、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出口业务的;9、其他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出口业务。

(二)补税类型“2”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包括:

1、有出口业务发生,但免税和退税均未申报并且已经逾期的;2、出口业务已经进行免税申报,但未进行退税申报或者超过规定期限进行退税申报的。

(三)补税类型“3”

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包括:

1、生产企业虽然已经进行退税申报,但是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收汇核销单的;2、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业务。

(四)补税类型“4”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补税类型“5”

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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