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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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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01税务设立(开业)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登记内容

对办理税务设立(开业)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登记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四)《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非行政许可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到税源管理局或各区局(所)税务登记窗口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登记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除外)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开业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定期验证(换证)时间,所有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验证(换证)。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六)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或房地产租赁合同;

(七)房产登记表;

(八)车船登记表;

(九)验证、换证的仅需提供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六、申请表格

《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

)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登记决定机关

税源管理局和各区局(所)。

九、非行政许可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十一、非行政许可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证件。

十二、非行政许可登记的法律效力

凭领取税务登记证准予办理涉税事项。

十三、收费

设立(开业)登记工本费8元。

验证换发新证的,收工本费8元。

收费依据:

粤价函〔2006〕682号。

十四、年审

无。

02税务变更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登记内容

对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登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三、非行政许可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到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窗口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登记条件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且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二)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四)属于上述四

(一)中所列情形的,还应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六、申请表格

《变更税务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

)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登记决定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九、非行政许可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十一、非行政许可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许可证件,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税务机关给予有关税务登记内容办理变更。

十三、收费

变更后需换税务登记证的,收工本费8元。

收费依据:

粤价函〔2006〕682号。

十四、年审

无。

03税务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登记内容

对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登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

三、非行政许可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到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登记条件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二)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四)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表》;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六、申请表格

《注销税务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

)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登记决定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九、非行政许可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清缴税款、缴销发票、税务检查时限)。

十一、非行政许可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许可证件,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登记法律效力

经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后解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4停业和复业

一、非行政许可登记内容

对办理税务停业、复业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登记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

三、非行政许可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向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申请办理。

四、非行政许可登记条件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二)已办理停业的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填写的《停(复)业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等);

(三)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六、申请表格

《停(复)业申请审批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

)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登记决定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九、非行政许可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十一、非行政许可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停(复)业申请审批表》;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同意纳税人停(复)业。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5扣缴税款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登记内容

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登记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

三、非行政许可登记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到税源管理局或各区局(所)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

四、非行政许可登记条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五、申请材料

(一)《扣缴税款登记》;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六、申请表格

《扣缴税款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

)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登记决定机关

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

九、非行政许可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十一、非行政许可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扣缴税款登记证。

十二、非行政许可登记法律效力

经审批后准予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6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登记内容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

三、非行政许可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登记条件

纳税人到外县市(含市内跨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申请表格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

)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八、非行政许可登记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所)。

九、非行政许可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十一、非行政许可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许可证件,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税务机关按照已登记纳税人进行管理。

十三、非行政许可登记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登记年审或年检

无。

07延期缴纳税款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设定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3.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对象仅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不能办理延期缴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向主管区局如实报送规定的书面资料。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资产负债表;

(四)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说明纳税人的财务状况、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等);

(六)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开支预算;

(七)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经营困难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六、申请表格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局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

)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备齐资料报主管局文书受理窗口;

2.税务机关审批;

3.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共20日(本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税审批通知书》(分同意及不同意两种),批准的期限内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税审批通知书》(同意)准予在规定期限内延期缴纳相应的税款。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08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有运输工具或租赁期在一年以上的船只,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五、申请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许可证;

(三)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五)购置自有运输工具发票或车船行驶证并列清单;

(六)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当年新办企业除外);

(七)发票领购簿。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六、申请表格

(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车船清单》。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

)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认定证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长期有效。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享受自开票纳税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每年11—12月年审。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09汇总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汇总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145号)第三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汇总申报缴纳营业税:

无数量限制,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域经营的直接向主管区税务机关申请,若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经营的向市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1.总分支机构均设在深圳市;

2.申请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具备法人资料;

3.申请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4.税务登记资料已登记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情况;

5.采取连锁经营方式,所有分支机构都是直营店(即连锁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控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

6.分支机构不设财务人员,实行非独立核算;

7.实行总机构统一采购配送产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和经营;

8.所有收入统一存入总机构银行账号,所有成本、费用由总机构统一支付;

9.由总机构统一领购发票。

法律依据:

以上依据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1.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营业税申请书;

2.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纳税人生产经营、核算方式情况说明;

3.分支机构明细情况一览表;

4.总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律依据:

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汇总纳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

)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统一申报缴纳营业税:

总机构所在区主管税务机关。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区经营的由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若不在同一区经营的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总机构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汇总纳税申请表》,备齐资料向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审批(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区经营的由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若不在同一区经营的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3.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区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长期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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