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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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指引

 

第一部分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指引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

受托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署时间:

甲  方:

(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目录

前言1

第一章定义1

第二章声明与承诺7

第三章受托的设立8

第四章受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9

第五章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16

第六章职业年金的缴费、领取、转移与保留20

第七章投资政策22

第八章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26

第九章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核算27

第十章职业年金基金的费用30

第十一章职业年金基金的审计与清算34

第十二章职业年金基金的信息报告与披露35

第十三章禁止行为36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37

第十五章争议的处理38

第十六章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39

第十七章保密条款42

第十八章通知及送达42

第十九章风险提示43

第二十章其他事项43

前言

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维护甲乙双方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章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及其附件,及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1.2职业年金:

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3职业年金计划:

为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代理人发起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单元。

1.4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由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共同组成。

1.5委托投资资产:

指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委托给投资管理人的资产。

1.6委托人:

指依法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1.7受益人:

指依法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8代理人:

指根据国务院规定,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本合同中特指甲方。

1.9受托人:

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本合同中特指乙方。

1.10托管人:

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1.11投资管理人:

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1.12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

指代理人为实现多计划统一计算收益率指定的负责审核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和收益率等工作的受托人。

1.13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

指代理人为实现多计划统一计算收益率指定的负责计算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和收益率等工作的托管人。

1.14托管合同:

指乙方与托管人签订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乙方和托管人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1.15投资管理合同:

指乙方与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若乙方兼任投资管理人,指《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投资管理补充条款)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或补充条款)及其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1.16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

指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立的归集职业年金缴费的账户。

省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资金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

由代理人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资金划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1.17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代理人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资金、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发放职业年金待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支付职业年金管理费用或转移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1.18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

1.19个人账户:

指用于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改革前缴费、投资收益、税收情况等信息的账户。

1.20保留账户:

指在受益人变动工作单位、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等情况下,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的用于记录该受益人个人基本信息、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信息的个人账户。

1.21职业年金待遇:

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支付给受益人的个人账户权益。

1.22投资组合:

指为分散风险而将职业年金基金分成的若干投资单元。

1.23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指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专项用于弥补合同到期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当期投资亏损的资金。

1.24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

指投资管理人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1.25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

1.26工作日:

指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时间。

1.27定价日:

指代理人确定的特殊估值日,该日的估值结果作为职业年金计划资产分配、资产提取、收益分配的依据。

1.28管理费:

指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向管理人支付的费用。

1.29审计费用:

指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1.30交易费用:

指因证券买卖所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费、证管费、交易单元佣金及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1.31资金划拨费用:

指因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代理人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与证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式基金等登记清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职业年金待遇领取的资金划拨、支付有关费用等产生的汇划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银行票据购买等费用。

1.32开户费用:

指托管人为职业年金计划及投资组合开立资金类和投资交易类等账户时所发生的费用。

1.33清算费用:

指职业年金计划终止或合并时,对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费用。

1.34管理职责终止:

指职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新旧管理人办理完毕业务移交手续。

1.35转移定价日:

指为了确定管理人变更时移交职业年金基金的财产规模,由涉及变更的各管理人共同协商确定的一个定价日,以该定价日的财产规模作为移交财产规模的依据。

1.36法律法规:

指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1.37不可抗力:

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

1.38损失:

所指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第二章声明与承诺

2.1甲方声明与承诺

2.1.1甲方声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表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签署本合同,并可代为处理与委托人、受益人相关的事项,但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及根据行为性质只能由委托人、受益人自己处理的事项除外。

2.1.2甲方声明已了解国家关于职业年金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充分认识到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自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将其合法持有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乙方管理运用、处分。

2.1.3甲方声明依据职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违反甲方规定和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及协议,不会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质疑,并为本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

2.1.4甲方承诺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保证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没有用于任何担保和抵押,亦无其他任何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受托管理。

2.1.5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

2.2乙方声明与承诺

2.2.1乙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

2.2.2乙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违反乙方章程和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2.3乙方声明市场存在风险,不保证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管理过程中本金不受损失,亦不保证一定盈利。

2.2.4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为受益人最大利益管理和处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2.2.5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

第三章受托的设立

3.1设立的目的

保障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争取实现职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受益人退休后的收入水平。

3.2受托财产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受托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3.3受托的成立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受托管理合同以及乙方与其他管理人分别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受托成立。

第四章受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4.1受托当事人

受托当事人为甲方、乙方、委托人和受益人。

4.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2.1甲方的权利

4.2.1.1监督乙方的受托管理行为。

4.2.1.2向乙方了解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4.2.1.3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有关的财务资料以及与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

4.2.1.4按本合同约定终止本合同。

4.2.1.5向乙方查阅职业年金计划的委托管理合同。

4.2.1.6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2.2甲方的义务

4.2.2.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乙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4.2.2.2设立独立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归集职业年金缴费,对归集账户进行会计核算,账实匹配一致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划入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确保资金完整、安全和独立。

4.2.2.3监督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情况,建立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机制。

4.2.2.4同意乙方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4.2.2.5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记录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基金投资收益情况等账户财产变化情况。

4.2.2.6计算职业年金待遇,办理账户转移等相关事宜。

4.2.2.7定期向乙方提供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相关信息,向机关事业单位披露职业年金管理信息,向受益人提供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4.2.2.8若甲方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采取统一收益率时,负责指定统一计划单位净值、收益率的计算和审核机构,负责复核统一计划单位净值、收益率计算结果。

4.2.2.9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干预乙方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受托人职责。

4.2.2.10按照国家规定完整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凭证、合同及协议等资料。

4.2.2.1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3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3.1乙方的权利

4.3.1.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4.3.1.2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从甲方获得与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

4.3.1.3选择、监督、更换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并与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4.3.1.4依据本合同约定从受托财产中收取受托管理费;依据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约定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

4.3.1.5根据与甲方协商确定的方案,向投资管理人分配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也可依据本合同约定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分配给一个或者多个养老金产品。

4.3.1.6当甲方的指令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4.3.1.7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3.2乙方的义务

4.3.2.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甲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4.3.2.2遵守本合同约定,本着受益人长期利益最大化原则履行受托职责。

4.3.2.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设置相应部门,并配备足够专业人员,严格控制职业年金基金运作风险。

4.3.2.4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谋取不正当利益。

4.3.2.5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乙方的固有财产及乙方管理的其他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4.3.2.6管理、处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与乙方的固有财产及乙方管理的其他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

4.3.2.7若甲方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并采取统一收益率,负责向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甲方传输计算统一计划单位净值、收益率必需的信息数据。

乙方为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的,负责审核统一计划单位净值、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并向甲方发送与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核对一致的统一计划单位净值、收益率。

4.3.2.8监督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行为,如发现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及法律法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甲方及委托人的利益,并及时向甲方及甲方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4.3.2.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和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积极履行相关备案和报告的义务。

4.3.2.10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与甲方共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

职业年金计划终止或合并时,组织清算组对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4.3.2.11乙方职责终止的,经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选定新的受托人后,根据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应当与新的受托人及时妥善进行交接工作。

乙方完成与新的受托人交接工作之前,应当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和义务,并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4.3.2.12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4委托人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中由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行使委托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4.4.1委托人权利

4.4.1.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了解、查询职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信息情况。

4.4.1.2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4.2委托人义务

4.4.2.1向甲方申报职业年金缴费。

4.4.2.2归集单位和个人缴费资金。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按期划入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设立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地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按期划入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

4.4.2.3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出现退休、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时,向甲方提出待遇支付申请;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出现离职、变动工作单位等情况时,向甲方提出账户转移申请;对于全额供款单位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出现上述情况时,向同级财政提出拨付资金记实申请。

4.4.2.4提供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4.4.2.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5受益人权利和义务

4.5.1受益人权利

4.5.1.1享有个人账户所有权益。

4.5.1.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了解、查询职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本情况。

4.5.1.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申请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4.5.1.4受益人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受益人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

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4.5.1.5如受益人死亡由其指定的身故受益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权益。

4.5.1.6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5.2受益人义务

4.5.2.1不得转让职业年金基金受益权,不得将职业年金基金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或担保。

4.5.2.2提供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4.5.2.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

5.1受托人的管理职责

5.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监督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督促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职责。

5.1.2制定职业年金基金资产配置策略,遵循高度安全、稳健收益原则,采取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方式,实现职业年金保值增值。

5.1.3建立职业年金计划投资风险控制及定期考核评估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5.1.4与甲方协商投资监督事项表,发送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确认。

督促托管人按照投资监督事项监督投资管理人的运作。

5.1.5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养老金产品时,负责对受托直投组合进行养老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换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操作,并行使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养老金产品的原则和方法详见《<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受托直投补充条款》。

5.1.6定期与托管人核对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会计核算数据。

5.1.7根据甲方的通知,向托管人发出职业年金缴费收账指令、待遇支付资金划拨指令及其他相关信息。

5.1.8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甲方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件指人社部关于信息报告有关规定的事项。

5.1.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提交基金资产净值等数据信息及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报告,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报告,并提供相关查询内容,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5.1.10职业年金基金转移完成前,乙方应继续履行职责,配合甲方及新受托人完成基金转移工作。

5.1.11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职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要求其他管理人完整保存相关资料。

5.1.12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5.2托管人的管理职责

5.2.1乙方应当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合同。

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并由此给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2.2托管人承担的托管职责包括:

5.2.2.1安全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5.2.2.2为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开立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用于职业年金基金的资金划拨及证券投资。

5.2.2.3根据乙方的指令,接受甲方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资金,向投资管理人划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或者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划拨给一个或者多个养老金产品,进行待遇支付资金的划拨。

5.2.2.4依据乙方对投资管理人的授权,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等事宜。

5.2.2.5定期对职业年金计划和各投资组合的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基金资产净值,并定期向乙方提交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估值等必要的信息。

5.2.2.6根据乙方提供的受益人个人所得税扣缴指令进行代扣代缴。

5.2.2.7定期与乙方、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

5.2.2.8配合投资管理人完成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

5.2.2.9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乙方报告投资监督情况。

5.2.2.10定期向乙方提交职业年金计划托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5.2.2.11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职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2.2.12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及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务。

5.3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职责

5.3.1乙方应当与投资管理人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投资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并由此给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投资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3.2投资管理人承担的投资管理职责包括:

5.3.2.1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5.3.2.2执行乙方制定的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接受乙方对投资管理人履职情况的监督以及投资管理业绩的考核和评估。

5.3.2.3保证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其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5.3.2.4及时与托管人核对投资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5.3.2.5建立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5.3.2.6建立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及定期评估制度,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

5.3.2.7定期向乙方提交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5.3.2.8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委托投资资产行使委托投资资产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债券持有人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

5.3.2.9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3.2.10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及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5.3.3乙方如兼任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人,其承担投资管理职责详见《<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投资管理补充条款》。

第六章职业年金的缴费、领取、转移与保留

6.1职业年金的缴费

6.1.1建立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向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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