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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问题解答

劳动保险问题解答

(摘自一九六四年九月江苏省总工会生活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汇编)

一、有关职工疾病医疗待遇问题

1.问:

患病职工经医师检查后,证明可以恢复工作,在未分配工作以前,工会是否还发绐疾病救济费?

答:

经医师证明和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可以恢复工作的,工会即停发疾病救济费,交由企业行政分配工作。

2.问:

有些厂矿企业超过六个月长期慢性病的职工很多,应该怎样解决?

答:

在凡是有长期慢性病职工的厂矿企业,一般都应该注意做到以下各点:

(1)企业医疗部门对长期病号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积极给予治疗,使其尽早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

(2)企业医疗部门应当切实根据患病职工的病情,严格掌握批准病假,健全批准病假制度;特别是对于已恢复健康的职工,应该及时督促其上班工作,对个别有意怠工,要求延长病假,无理取闹的,要给予监督和适当批评教育;(3)经过医疗部门检查诊断确定已经恢复健康(或者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提出证明可以恢复原工作或改作轻工作的,应停止发给疾病救济费。

其工作问题和生活问题由企业行政负责解决。

3.问:

享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职工,复工后几天内旧病复发应如何处理?

答:

职工病愈复工时,最好规定一个试用工期,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试工前后的病假应连续计算。

如果本单位没有规定试工期,职工确实病愈真正恢复健康,经医生证明可以复工,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如果其病本来没有好,而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以便继续领取病假工资,其上班几天以后,又请病假,应将其复工前病休时间与复工后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4.问:

暂列编外的病假弱职工,在未作最后处理期间,其本人及其家属劳动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

应与在职职工享受同样待遇。

5.问:

职工患病停工休息一段时间后,医师确定他半日工作半日休息,其病假时间如何计算,疾病待遇如何计算?

答:

半休息的时间,以两个半折合一天病假计算。

半日工作由行政计发半日工资,半日休息按保险条例13条甲、乙项的规定计发半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6.问:

在发冬季烤火费的地区内,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号,是否发给冬季烤火费?

答:

可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烤火费。

在其他科目中列支。

7.问:

怎样掌握批准工人、职员的疾假,病伤职工治疗痊愈须要复工和病伤职工是否丧失动劳能力由谁来确定,国家在这方面有无规定?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57年2月26日曾以(57)卫医,崔字第68号和(57)会险通字第19号发出重点试行‘批准工人、职员病、伤、生育假期试行办法’和“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通则的联合通知”,在这两个试行草案当中,对于如何掌握批准职工病假和怎样鉴定病伤职工的劳动状况都初步作了一些规定。

8.问:

职工停止工作治疗时没有病假证明,能不能享受保险待遇?

答:

不能。

如当时无法取得医生证明时,也必须经工会小组长或保险劳动干事证明后,才能享受。

9.问:

工人因头晕、腹痛,只请二、三小时或半天假的,不否按病假计发待遇?

答:

原则上应累计计发病假待遇。

但如计算有困难时,企业行政方面愿意按惯例计算也是可以的。

10.问:

职工在病假期间,是否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答:

病假是医师根据病人病状的需要决定的,因此,在计算病假时应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11.问:

职工病伤请医生出诊的费用由谁负担?

答:

职工擅自请医生出诊的一切费用,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但如患急性病本人确实不能到医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必须出诊的,出诊费和医疗费均由行政负担。

12.问:

工人请事假回家,到家后生了急病来信续假算不算病假和能不能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

职工如果在请事假期间内生急病,可以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疾病待遇享受,但在享受待遇时必须有当地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或者当地的卫生医疗机构的证明。

13.问:

职工患病以后,可不可以找中医看病?

答:

职工有病找中医医治,在医疗待遇上应该和看西医一样,但必须到企业的特约中医或经企业部门介绍的中医处治疗,才能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处理。

私自找中医看病,其费用由本人自理。

14.问: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来不及到本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医治,自己就地找医院或大夫诊断治疗,其治疗费用由谁负担?

答:

没经过企业行政同意而私自在外面找医生看病,其所需医药费用由自己负担。

职工如患急病,确实不及到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医治,自己上附近的医院诊治,持有医院急诊证明,其治疗费用,可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

但经过急诊之后,仍应回本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医治。

15.问:

职工在指定医院治不好,必须转院时,由谁决定?

答:

工人和职员患病或负伤,在该企业的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是不是须要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应由医院决定。

16.问:

职工治病须用膏方,可否作为一般药品处理?

答:

一般象虎骨膏等一类的膏方,如果不是经医生认为是治疗病症上确实必需的,费用由自己负担。

但如果是治疗非用膏方不行,经医生处方,也可以作为一般药品处理。

17.问:

职工自己买的药品,费用由谁负担?

答:

由职工本人负担。

但凭企业医疗机构的医生正式处方购买的,其费用可由行政医药卫生经费中报销。

18.问:

药瓶押金、中药煎药费由谁负担?

答:

由职工本人自理。

19.问:

职工眼睛有散光的毛病,常常头痛,妨碍工作,请医生给他配了一付眼镜,这笔钱由谁开支?

答:

应由职工本人自理。

20.问:

职工镶牙的费用应由谁负担?

答:

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如果是因工负伤需要镶牙齿,这笔费用应由企业行政负担;如果是非因工负伤镶牙齿,费用应由职工自己负担。

21.问:

职工矫正口吃,是否可按疾病待遇处理?

答:

经卫生部研究认为:

口吃是一种由语言习惯上造成的生理缺陷,不是疾病。

所以职工矫正口吃时不能按疾病待遇处理,一切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22.问:

职工患病施行手术的输血费、理疗费、X光透视照象费,由谁负担?

答:

凡经医师决定的治疗时所必需的,均由企业行政负担。

23.问:

转业军人旧病复发应如何处理?

答:

对此问题应慎重处理。

凡转业军人在转业时如持有健康材料或者能够提出有关方面的确实证明,证明确系由于在艰苦环境作战所致的关节炎或严重胃病,转入企业后旧病复发的,可作个别问题按因工待遇处理。

但一般不应按因工待遇处理,其生活如确有困难,则另外救济或补助。

24.问: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中规定,职工患病所领的救济费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40%的,按平均工资40%发给,如是非会员,是否还要折半补助发给?

答:

非会员按平均工资40%的半数发给。

25.问:

职工病伤,根据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按平均工资40%计算的病伤救济费,如超过职工本人工资时,如何处理?

答:

按平均工资40%计算的病伤救济费,如超过职工本人工资时,应按其本人工资发给。

但也不能超过其六个月以内的病期工资的待遇。

二、有关职业病问题

26.问:

在结核病院工作的人员感染了结核病,在潮湿寒冷的地方工作的职工得了关节炎,可否算做职业病?

答:

卫生部1958年曾解答过这个问题。

结核是一种社会性慢传染病,还不能确定是因从事某种职业而引起的。

虽然结核病院工作人员比一般居民容易感染,但也还有其他原因,而不仅是此种职业引起的。

风湿性关节炎的发病因素,还未完全明了,生活条件和生产作业环境不是致病的唯一因素。

因此,以上两种病暂不能列为职业病。

27.问:

煤矿职工患矽肺病是否按职业病处理?

答:

矽肺病是由于长期吸入大量带有“二氧化矽”之粉尘所引起的一种病症,按中央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名单及职工病伤处理办法规定,应按职业病处理。

具体规定可查阅1963年2月9日国经周字100号国务院文件。

28.问:

职业从事粉尘工作患了矽肺病,待遇怎么办?

答:

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冶金部、煤炭部、全总关于防尘工作会议报告,对矽肺病人的生活待遇应给予照顾。

对调轻工作的,不要降低他们原来的标准工资。

对于脱产休养的在一年以内由企业行政按原标准工资发给。

一年后按原标准工资90%发给。

29.问:

矽病人是否需要脱产休养,应据什么来确定?

答:

应当根据防尘工作会议报告,针对患矽肺病职工的病情,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才能有效。

30.问:

患矽肺病的职工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脱产休养面自愿回乡的待遇怎么办?

答:

可以允许回乡,对于一期矽肺病人可以按原标准工资60%由行政在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中发给长期生活补助费,二、三期矽肺病人,可以按90%由行政在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中发给长期生活补助费。

31.问:

患一期矽肺病合并肺结核或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需要脱离生产休养的,待遇怎么办?

答:

要按患二、三期矽肺病的待遇办理。

即休养一年以内发原标准工资的100%,一年以后发90%。

32.问:

患矽肺病的职工死亡时待遇如何支付?

答:

患二、三期矽肺病的职工死亡时(包括二、三期矽肺病患其他疾病死亡的)可按因工死亡待遇办理;患一期矽肺病合并肺结核或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职工死亡时,按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33.问:

已按退休、退职处理的矽肺病职工死亡时,其家属要求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答:

如有医院的检查证明,职工在退休、退职前确实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可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34.问:

享受其他保险待遇的职工死亡有争议,经解剖后查明确定为二、三期矽肺病的,其待遇如何办理?

答:

解放后中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的职工,有过接触矽尘作业的职业史现经查明,可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35.问:

自愿还乡休养的一期矽肺病职工医治待遇及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

自愿还乡休养的一期矽肺病的职工,在当地公立医院治疗矽肺病时,所需要医疗费用,凭单据向原企业行政报销。

休养期间继续享受其他有关的劳动保险待遇。

36.问:

患一期矽肺病回乡休养期间,病情发展到二、三期时,待遇如何支付?

答:

如确系原病发展,可从确诊为二、三期矽肺病时起,改按90%发给生活补助费。

37.问:

患矽肺病的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是否办理退休?

答:

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甲类的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可以按退休处理,但其退休费低于本人标准工资60%时,可按60%发给。

患二、三期矽肺病的及患一期矽肺病合并肺结核或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面类的职工,可不再办理退休,长期支付90%的生活费。

38.问:

脱产休养一年以上的矽肺病职工,是否继续享受其他劳动保险待遇?

答:

脱产休养领取生活补助费的矽肺病职工,与其他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39.问:

煤、矽混合的尘肺病人,其生活待遇如何规定办理?

答:

煤矽混合的尘肺,可按有关矽肺病职工的生活待遇规定办理。

40.问:

防尘会议报告下达以前,已按退休职处理的矽肺病职工的待遇怎么办?

答:

对防尘会议报告下达以前已经按退职处理的患二、三期矽肺病的职工,如果其中有因生活困难而来要求原企业解决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过去已按因工残废作退休处理的,可以由行政酌情在直接支付劳动保险费用项下发给一部分长期生活补助费,补助费的数额与退休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90%,这项补助从企业领导批准之日起执行;已作退职处理的,原企业可以重新改按因工残废退休处理,由保险金中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退休费,如生活仍有困难,可酌情由行政在直接支付劳动保险费用项下发给一部分长期生活补助费,但补助费的数额与因工残废退休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90%。

41.问:

按因工残废退休或由退职改按退休处理的矽肺病职工,其退休费与长期生活补助费如何支付?

答:

因工残废退休费可由劳动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长期生活补助费由企业行政在直接支付劳动保险费用项下按月付给。

42.问:

过去退职处理的,现改退休,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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