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公估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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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公估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机动车辆保险公估服务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章总则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地址:
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地址:
电话:
根据《合同法》、《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有关车险理赔制度、规章,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机动车辆保险公估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机动车辆保险公估服务内容
第一条甲方机构承保的机动车辆出险,委托乙方开展查勘、定损、检验等保险公估工作。
标的车在出险报案后,由甲方双代岗人员联系我机构车童经理进行派工查勘定损,乙方3分钟内须将案件委派至乙方机构查勘员,查勘员接到委派后5分钟内联系客户。
第二条乙方根据甲方委托案件范围接受甲方电话中心派工,对事故现场、相关事故车辆、受损财物及伤亡人员进行查勘,了解并核实出险经过、出险原因、事故真实性、标的车辆和驾驶员等相关保险理赔要素。
第三条乙方公估人员应协助甲方及甲方客户实施人伤救助和事故车辆救援。
乙方在代理甲方实施查勘定损过程中代表甲方履行相关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动车辆保险索赔客户告知义务,负责指导甲方的客户办理保险索赔。
第四条乙方公估人员根据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初步确定保险责任,准确核定损失范围、损失项目,记录查勘信息、缮制查勘报告。
第五条经甲方授权,对于存在疑点的案件,乙方负责异常案件的现场初步调查、取证,并按规定及时向甲方指定人员汇报。
第六条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负责客户和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反馈。
第三章机动车辆保险公估服务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乙方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公估服务质量必须符合本条内容的规定:
(一)为确保服务质量,乙方选派参与甲方委托项目工作的公估人员必须具有良好职业操守、敬业精神。
(二)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乙双方约定的工作流程。
(三)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电话中心在委托范围内的派工调度,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拒绝接受派工或私自改派。
(四)案件处理时效要求:
车物及人伤案件现场查勘到达现场时限表:
公估工作类别
到达时限
城市城区内
30分钟以内
城市郊区
60分钟以内
城市市辖县
60分钟以内
特别要求:
所有案件,接到甲方派工通知,乙方查勘员必须5分钟内先与甲方客户电话联系。
不能及时到达的必须提前10分钟向客户解释,并重新约定时间。
市区外偏远山区不能在60分钟内到达,乙方查勘员应事先与甲方客户约定到达时间。
因客户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查勘的,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CAS系统中注明延迟原因。
未注明原因或注明原因甲方不认可的,甲方视作该案公估工作未达到甲方时效要求。
人伤案件完成查勘时限表:
人伤调查
完成查勘的时限(首次)
小额简易案件24小时内,复杂疑难案件3-7天完成。
简易案件:
伤者门诊及一般住院的人伤案件。
复杂疑难案件: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24小时内完成人伤查勘的案件,比如由于伤者重症监护无法面见等。
(五)公估人员管理及服务要求:
1.乙方公估人员进行查勘工作时,着装要求简洁、整齐。
2.工作过程中必须态度亲切、和蔼,不得与客户发生任何形式的争执或对客户态度冷漠。
3.统一配带乙方所在公司工牌并主动向客户出示。
4、查勘车辆要求外观整洁无损,配备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要求的工具(例如查勘工作包及急救包等)。
第四章公估费结算
第八条公估费由甲乙双方分对分结算,甲方和乙方指定专人根据本协议公估费收费标准及考核办法共同确定公估费(详见附件),甲方与乙方合同价款为含税价。
第九条乙方于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完成对上月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业务量和公估费的统计并发送给甲方进行核对,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统计报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收费金额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甲方对于乙方公估费提出异议的,应当同时提出理由和依据,双方协商解决措施。
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未提出审核意见或者有效异议的,视同甲方同意乙方的公估费金额。
乙方应当向甲方,按照提供的服务内容,根据现行增值税法的要求,按适用的税率开具合法有效的专票。
第十条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重新开具发票的,以收到重新开具的发票时间起计),15天内将发票总价款支付到乙方账户(公估费支付帐号由各分支机构确认)。
第十一条发票开具与送达:
(1)开票信息提供: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准确无误的发票开具所需信息(如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地址、税务登记联系电话、税务开户银行名称、税务开户银行帐号等),若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在乙方发票开具前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甲方信息
乙方信息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名称:
国税登记证识别号:
国税登记证识别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2)发票开具及送达:
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书面确认的公估费统计报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并于开具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或快递等可查询接收记录的方式将发票送达甲方。
通过专人送达的,甲方发票接收人员应在《发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甲乙各方的发票联络人员由各自指定,一经指定,不得随意变更,若有变更,需提前十个工作日告知对方。
第十二条发票的退回:
甲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应仔细核对发票信息(如发票抬头、发票金额、发票内容等),若开票有误等原因需要退回发票的,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甲方可将发票联、抵扣联(专票)退回给乙方发票联络人,乙方在收到退回的发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作废且重新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并交付给甲方发票联络人:
(1)发票开具日期1个自然月内;
(2)发票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
第十三条红字发票的开具:
发票送达甲方后60天内,由于出现服务价格的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按以下流程申请红字发票:
(1)甲方已完成专票进项税额认证的,由甲方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待税务机关校验。
乙方在开票系统中收到税务机关发送的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开具红字发票,并按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重新开具发票,交付给甲方发票联络人;
(2)甲方未对专票进项税额认证的,甲方需将发票联、抵扣联(专票)退回给乙方发票联络人,并按上述
(1)申请红字发票,乙方按上述
(1)开具并交付发票。
(3)甲方获取的发票为普票的,甲方需将发票联退回给乙方发票联络人,乙方在收到甲方退回发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协商一致的价格重新开具并交付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专票需红字冲销的流程,同专票。
第十四条发票遗失:
发票遗失不能重开,如果双方发现存在发票遗失的情况,应当共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发票遗失的处理,处理发票遗失发生的相关费用及税务机关罚款,由发票遗失责任方承担;甲乙双方应当配合发票遗失相关事宜的办理,若因不配合造成对方损失的,其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本公估服务的收费标准如需调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如果甲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公估费用的,自应当支付公估费之日起,每日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0.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如因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而造成公估费用未按时支付的,甲方无需支付滞纳金,此外,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本甲方有关车险理赔管理制度、规章的内容、要求对乙方的工作进行问责,并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公估人员。
2.甲方拥有对乙方处理案件过程和结果的检查、考核权。
3.甲方有权对委托案件的范围、类型视情适时进行调整。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5.甲方负责委托乙方查勘定损工作的及时、合理调度及重大、超乙方人员权限案件的参与定损。
6.甲方有按本协议规定支付乙方公估费用的义务。
7.甲方有权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甲方的检查、考核有申诉的权利。
2.乙方有获得甲方有关工作内容专业培训的权利。
3.乙方有按照本协议向甲方收取公估费的权利。
4.乙方有按甲方要求配置经过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公估查勘定损人员的义务。
第六章合同期限
第十九条本公估服务合同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如双方未提出任何异议,该合同将自动顺延一年。
第七章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因本协议一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协议另一方的利益(包括声誉和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反商业贿赂条款:
在业务活动中,乙方应遵守一切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遵守的规定。
同时,乙方还需要充分了解并遵守需要遵守的商业道德及行为规范和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前提是这些行为规范和要求不会使得乙方违反中国的任何法律法规。
乙方在其业务活动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政府官员、职员及其代理商的员工支付、提供或承诺支付(或授权支付或提供)任何服务或是有价值的物品,以令其利用其职权做出一定的行为或决策,或以此影响政府官员的行为或决策,或是利用其对政府的影响帮助乙方获得或保留业务关系或将业务转向其他方;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人进行贿赂,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政府官员或是国企员工赠送礼品或其他有价值的财物。
乙方在开展本合同约定的业务时,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协议约定以外的其它利益;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不得利用业务便利为其它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乙方违反本款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保密条款
乙方及其员工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及其客户的经营、商业信息及甲方客户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乙方应对公估工作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妥善保管,确保不为与之无关的第三方所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根据需要,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本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
提出方需提前15天通知对方商讨修改事宜。
补充或修改的条款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有效保障,双方共同成立工作协调及争议申诉工作小组:
甲方:
组长:
电话:
座机:
邮箱:
执行组长:
电话:
座机:
邮箱:
乙方:
组长:
电话:
座机:
邮箱:
执行组长:
电话:
座机:
邮箱:
成员:
电话:
座机:
邮箱: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正本共页,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机动车辆保险异地公估费用标准
附件二:
医健险公估费用标准
附件三:
个案考核标准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
________代表人:
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机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