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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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docx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2012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

系统技术规程

Yunnanconstructionengineeringqualityinspectioninformation

managementsystemtechnicalspecification

 

(征求意见稿)

 

2012-××-××发布2012-××-××01实施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

系统技术规程

Yunnanconstructionengineeringqualityinspectioninformation

managementsystemtechnicalspecification

DBJ************

 

主编单位:

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批准部门: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

***********

 

***********出版社

2012年昆明

前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管,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确保检测试验数据和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云建标[2011]458号)的通知,参考了国内有关技术标准,结合云南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本技术规程。

本规程共分八个部分三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系统技术、检测数据、监管系统功能、检测机构联网实施、系统安全管理等。

本规程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不断完善本规程,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反馈至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邮编:

650228,e-mail:

)。

主编单位:

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处

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玉溪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大理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曲靖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主要起草人:

陈光瑜王文国马军冯维忠陈宏玲董林丁玎陈晓嵘杨云祥周海云陈东旭孙泽邹利民唐勇

主要审稿人:

 

目  次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6

2Terms7

3BasicRequirements9

4TechnologyofRegulatorySystems11

5DataInformation15

6FunctionofRegulatorySystems17

7NetworkingImplement20

8SafetyManagement21

AppendixADataofTestingmanagementsoftwareandDataUploads22

AppendixBBasicInformationandFormatofTestingReport24

AppendixCTechnologyofFullAutomaticControlSystem27

1总则

1.0.1为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数据上传模式,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科学、真实、高效、有序的开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建立、接入与运行。

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均应执行本规程。

1.0.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的建立、接入与运行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

 

2术语

2.0.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

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数据库技术等信息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及相关信息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判断、分析与监督管理的系统。

2.0.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独立法人。

2.0.3企业实验室

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有相应试验室资质的部门。

2.0.4 检测数据

对检测样品、检测过程及检测结果有关信息的描述和记录。

2.0.5 过程数据

检测过程中由自动数据采集设备采集的检测数据。

2.0.6 自动采集

通过自动数据采集设备实时对过程数据进行采集并以电子信息方式保存的行为。

2.0.7 非自动采集

通过检测管理软件手工录入过程数据并以电子信息方式保存的行为。

2.0.8 数据实时传输

通过数据传输设备对自动采集和非自动采集获取的数据,同步实时传输至监管系统的行为。

2.0.9 数据上传接口

监管系统统一要求的数据传输标准和方式。

2.0.10 构件

遵循某一个软件模型的约定并能实现独立部署与运行特定功能的软件单元。

 

3基本规定

3.0.1监管系统应具有先进性、安全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展性、可伸缩性和易使用性。

3.0.2监管系统的设备、功能、数据、传输、储存和安全等应满足对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的监管要求。

3.0.3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配置的设备性能、软件功能、网络条件应符合监管系统的要求。

3.0.4监管系统运行所需的操作系统、区域网络系统和互联网络系统应选择安全、稳定和可靠的系统,并具备支持常规数据查询的专业数据库。

辖区内有多个分支监管系统的应采用分布式数据库管理。

3.0.5监管系统应能在互联网环境下运行,各模块之间应能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内在逻辑关系清楚。

3.0.6监管系统应可实时监控到各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的检测数据、过程数据和检测报告等信息,具备可导入检测结果、过程数据及相关信息的功能,并保证层级监管信息实时有效传输和导出。

3.0.7本规程规定的需自动采集数据的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所配置的设备应具有自动采集和实时传输功能。

3.0.8监管系统应具有可接收新增自动采集检测项目数据信息的拓展功能,并能接收非自动采集数据检测项目的数据、报告等。

3.0.9监管系统可生成各检测机构的业务量报表、不合格报告报表、被修改报告报表、自动采集数据加载曲线报表、数据上传统计报表等并以Excel等主流形式导出。

3.0.10监管系统可监控试验机试验过程异常数据并预警,数据传输过程应具备用户不可干预性。

3.0.11 监管系统应根据区域特点,充分做好需求分析,制定出总体技术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3.0.12监管系统可对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可监控试验机上线、在线及下线情况。

对检测机构超越资质承揽业务、人员超资格签署报告、仪器设备超规定使用等行为进行提示和警示。

3.0.13监管系统建设完成后应按照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本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并定期验证。

3.0.14监管系统投入使用后,应根据使用要求和技术发展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更新。

 

4监管系统技术

4.1一般规定

4.1.1监管系统由省、州(市)两级监管系统及检测机构的数据组成,区域检测数据联网中心及其数据库应设立在州(市)监管部门。

4.1.2监管系统应具备省级监管部门抽查、调阅州(市)联网中心数据库信息及检查州(市)对其辖区内检测监管情况的功能。

4.1.3监管系统应具备州(市)监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检测信息进行监控、检查的功能。

4.1.4 监管系统架构图如下:

(缺企业试验室)

4.2监管系统的组成 

4.2.1监管系统由监管软件、检测管理软件、混凝土生产控制系统管理软件、数据实时采集传输系统、全自动控制系统组成。

4.2.2 监管软件系统应符合本规程第六章对应用软件系统的规定。

4.2.3 检测管理软件系统和检测业务流程应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的通用要求》ISO17025的要求;检测数据处理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及行业技术的规定;检测项目、参数分类应符合《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JGJ/T181的技术要求。

检测管理软件上传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等的基本信息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

4.2.4混凝土生产控制系统管理软件应能实现对混凝土生产过程的全自动控制,并能自动精确地测量出混凝土配合比各种原材料的准确计量、每泵实际用量和调整配合比后的材料用量,记录、存储生产的全过程并可进行历史回放。

4.2.5 数据实时采集传输系统应独立于检测设备自动控制系统,从检测设备处自动、实时获取检测过程数据、曲线、结果等,并向监管系统和检测管理软件系统实时上传。

4.2.6 全自动控制系统应实现对试验的全自动控制,并能自动精确地测量试验机加荷、卸荷等试验全过程,可记录、存储试验数据、加荷试样变形曲线等信息,自动传至计算机。

全自动控制系统的建设和实现应通过设备技术改造完成,设备技术改造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

4.3 监管系统开发设计

4.3.1监管系统模式开发设计应遵循低耦合、高内聚原则。

1监管系统模式应由一系列独立部署的构件组成的构件式系统。

2构件的设计应符合多实例运行,接口定义稳定,粒度确定合理等要求。

3构件内部所实现的功能与结构保持高度的逻辑相关性,构件间应保持相互独立性和低耦合状态。

4.3.2监管系统应是分布式、可面向接口访问的模式。

4.3.3监管系统应具有共享信息服务的功能,并应独立于监管的业务运行,外部系统可通过应用集成与接口平台访问共享信息。

4.3.4监管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监管系统设计应符合业务过程与构件实现相分离的原则,应用流程管理、策略管理和界面集成技术,动态地定义监管系统的行为,并在技术上具备灵活性与可扩展性;

2监管系统应具有降低系统间耦合程度,提高流程管理的灵活性,实现分层次的流程管理机制,子系统内部实现自己的工作流程管理服务。

4.4 监管系统应用的配套软、硬件

4.4.1操作系统应使用主流的操作系统。

4.4.2数据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有良好的伸缩性和开放性,具备支持网络上同构或异构数据库之间数据的冗余性复制,支持异种数据库的互访,实现对文件数据、桌面数据库、大型异种数据库的访问,实现原异种数据库无损失移植等功能;

2应具有支持多级安全控制功能,具备支持数据库存储加密及相应冗余控制,具有较强的容错和错误恢复能力、错误记录及预警能力;

3技术参数应支持灵活设置。

4.4.3存储系统宜具备磁盘阵列存储,对没有磁盘阵列的应配套相应防范磁盘物理损坏的措施。

4.4.4数据备份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较强的平滑扩充能力;

2具有系统两次完整备份的空间;

3具有日常差异备份及数据库归档备份的功能;

4在业务运行高峰期运行的备份工作所耗费的数据库服务器主机系统资源应小于15%;

5备份周期宜采用每日差异备份,并具有导出备份的功能。

4.4.5网络设备配置端口宜保留30%以上的可扩展余量,网络接入端应采用主干网百兆以上带宽。

4.5系统容错

当网络或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数据错误时,监管系统应能在故障消除后自动接收数据。

已接收的不完整数据在网络恢复后由监管系统通知数据发送方重新传输,并覆盖不完全数据。

数据实时采集系统应具备临时存储检测过程数据的功能。

 

5信息数据

5.0.1监管部门实时监控的检测机构的检测项目

1实时监控的检测项目应为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项目,主要包括:

水泥胶砂强度试验,钢筋(型材)原材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性能试验,焊接件、机械连接试验,混凝土抗压(折)强度试验,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试验,砂浆抗压强度试验,砌体及空心砌块抗压强度试验(等)。

2实时监控的检测项目可根据具体监管要求和技术实现的条件作相应的增加。

3进行实时监控时,监控页面应(能)实时显示检测机构代码、检测机构名称及具体检测项目的详细信息,并能在同一窗口同时监控多个检测项目。

4实时监控试验时,监控页面应(能)实时体现检测曲线数据、对检测数据采集过程进行预警分析。

5.0.2非实时监控的检测项目的基本信息和报告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并可根据具体监管要求和技术实现的条件作相应的增加。

5.0.3监管部门应对企业试验室混凝土生产过程关键环节进行实时监控,主要包括:

水泥胶砂强度试验,钢筋(型材)原材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性能试验,焊接件抗拉强度试验,混凝土抗压(折)强度试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及配合比中各种原材料准确计量等,并可根据具体监管要求和技术实现的条件作相应的增加。

 

6监管系统功能

6.1 监管部门基础信息管理模块

6.1.1监管部门基础信息应包括以下信息:

1监管部门编码、监管部门名称、法定代表人、系统管理员、系统数据维护员、监管人员等;

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检测机构基础信息。

6.1.2模块功能应包括新增、修改、注销、查询、统计、配置、导出等。

6.2 检测机构及企业实验室基础信息管理模块

6.2.1检测机构及企业实验室基本信息、检测机构人员信息、检测仪器设备信息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6.2.2系统应具有增加和修改检测机构基本信息、检测机构人员信息、检测机构仪器设备信息等功能。

6.3 检测业务基础信息模块

6.3.1工程信息、委托单位信息、检测报告信息、修改日志信息应符合附录A的相关规定。

6.3.2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参数信息除应符合附录C中的全自动控制系统数据及处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包括力值-时间数据与峰值数据,并能回放。

6.3.3模块应具有实时接收来自检测机构及企业实验室在规定时间内传输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信息的功能,其中自动采集的检测数据应能实时接收和回放。

6.3.4模块应具有即时提示接收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要求的检测结果信息的功能。

6.4 检测信息监管模块

6.4.1自动采集检测项目信息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6.4.2应具有远程监控试验机功能,统计出各检测机构及企业实验室试验机的详细情况,包括:

试验机总数,在线试验机数,可疑试验机数,异常试验机数。

实时监控每天试验机的上线时间,在线状态、下线时间等。

6.4.3能在试验过程实时查看接收来自数据实时采集系统的全过程检测数据信息,并将检测过程中的完整试验信息全部保存到监管系统数据库中。

6.4.4能够将保存到监管系统中的检测数据通过曲线图和图像进行回放,使检测过程具有再现性,达到试验过程可追溯的目的。

6.4.5 实时监控应对以下情况进行实时异常报警:

1对检测机构超越资质承揽业务并出具检测报告;

2检测机构工作人员超资格签署报告;

3仪器设备超规定使用或超过有效期使用;

4试验检测数据异常;

5人为干预试验过程制造虚假检测数据。

6.4.6具备用监管系统直接从数据实时采集系统获得的实时检测数据与检测机构的报告结果数据进行数据比对的功能。

6.5 系统维护模块

6.5.1 系统应具有全方位管理统计功能,保证监管系统运行稳定。

6.5.2 系统数据维护包括以下功能:

1对系统的基础数据进行维护操作(升级、备份、导出等);

2对新增检测机构的添加、修改和对检测资质增加或变更的维护;

3能够通过配置设定检测数据违反本规程规定的相应警示级别与方式。

6.5.3 系统应具有对其管辖工程项目的检测信息及相应检测机构基础信息的查阅权限的角色设定功能。

6.5.4 系统应具有对检测机构基础信息、检测机构业务信息各种权限的配置功能。

6.5.5 系统应具有检测机构负责人发送信息的各种权限(审查、查阅)的配置功能。

6.6 检测业务信息保存

6.6.1检测业务信息保存期应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

6.6.2 检测业务信息保存期内应保证数据安全。

 

7联网实施

7.0.1需要具备自动采集传输的检测项目,设备应通过改造符合本规程规定。

7.0.2全自动控制系统的详细要求见(本规程)附录C。

7.0.3试验检测设备技术改造后,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

 

8安全管理

8.0.1网络防火墙应具备以下安全管理功能:

1对进入内部网络的数据包进行扫描过滤;

2对常见的入侵行为进行检测和阻止;

3具有支持内部网与外部网之间的地址转换、映射能力;

4对所有端口的访问权限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根据规则进行访问限制。

8.0.2操作系统应设置相应安全策略,强制实现用户口令等安全规则,具备完善的漏洞扫描手段,对相关安全事件有详细记录的功能。

8.0.3应用系统进行以下安全管理:

1用户角色与权限管理应充分利用操作系统的安全管理;

2数据信息应充分利用数据库的安全管理;

3口令应设置安全规则,限制口令长度和修改时间间隔,并使用加密手段存储。

8.0.4 防病毒软件应具备以下安全管理功能:

1对网络中传输的数据进行实时的监控;

2对各种类型文件均可进行病毒的查杀,自动进行病毒代码库的更新,对发现的病毒能在全网络范围内进行清除的功能。

 

附 录A检测管理软件数据及上传

A.1 检测管理软件基本规定

A.1.1各检测机构在硬件配置和软件开发时应留存发展空间,同时应考虑将来试验机与软件改造、升级方面的相关问题。

A.1.2检测机构的互联网接入带宽应满足检测数据和过程数据即时传输与下载的稳定。

A.1.3试验机改造安装。

改造完成后的全自动控制试验设备及相关自动采集硬件应符合上述规定;与设备改造相配套的应用软件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的通用要求》ISO17025的要求;检测数据处理符合相关现行国家及行业技术规定的要求;检测项目、参数分类应符合《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JGJ/T181的技术要求。

并能完全实现试验数据即时传输至检测数据联网中心,不得有任何修改、截留、泄露检测机构各种业务数据的行为。

A.1.4 管理软件具备可扩展接口的能力。

A.2 检测管理软件数据要求

A.2.1 试验数据经数据实时采集系统获取后进行数据存储,不得留存人工录入或虚拟设备的数据接口。

若因特殊原因,须补录试验采集数据,则对录入操作员和信息进行记录。

A.2.2 检测管理软件自动记录任何修改日志,日志内容包含样品编号、修改前的数据、修改后数据、修改人员、授权人员、修改时间、机器名称等信息;修改日志一旦生成应即时传输至监管系统服务器,并显示被修改的样品。

A.2.3 检测管理软件应具备从数据库中存储的曲线数据自动生成相应曲线图的功能。

A.2.4 检测管理软件中数据信息编号应包括检测机构编号、人员编号、设备编号、检测项目与参数编号、合同编号、委托编号、检测样品编号、检测报告编号等。

A.3 检测管理软件数据信息上传

A.3.1 检测管理软件应具有数据上传接口功能。

A.3.2 所有检测报告经检测机构签发后,应通过上传接口即时传输到监管系统。

检测报告包括自动采集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和非自动采集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

A.3.3 检测管理软件应具备通过上传接口将自动采集检测项目的全过程检测曲线的数据实时上传到监管系统的功能。

A.3.4 检测管理软件应具备通过上传接口将检测机构所有的工程信息、委托信息、人员信息、检测仪器设备信息、数据修改记录上传到监管系统的功能。

 

附 录B检测报告的基本信息及报告格式

B.0.1材料类检测报告的通用信息应包含:

委托编号、委托日期、委托单位、送检人员及联系电话、检测日期、报告日期、报告编号、工程名称、检测类型、检测内容、设计要求或质量等级、检测标准、样品名称及编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生产或供应单位、生产日期、使用部位或工程部位、代表数量、见证单位、见证人、监管部门、主要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测内容及结果或结论、检测人、审核人、批准人、检测资质专用章标识等。

B.0.2工程类检测报告的通用信息应包含:

委托编号、委托日期、委托单位、检测日期、报告日期、报告编号、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检测内容、设计要求或质量等级、检测标准、构件名称及编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部位、见证单位、见证人、监管部门、主要仪器设备、检测内容及结果或结论、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结构型式、基础型式、工程地质情况、检测人、审核人、批准人、检测资质专用章标识等。

B.0.3材料类检测项目报告格式:

 

*****检测报告

委托单位

样品编号

工程名称

报告编号

规格/品种

样品状态

生产厂家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代表数量

检测性质

委托日期

见证单位

见证人

依据标准

主要设备

检测结果

检测项目

标准要求

检验结果

单项评定

结论

备注

说明

1、报告无“检测专用章”无效,无主检、审核、批准签字无效。

2、未经本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试验报告(完整复制除外)

3、对检测报告有异议请于十五日内向本检测机构提出。

批准:

审核:

主检:

(检测专用章)

报告日期:

检测机构地址:

电话(传真):

B.0.3工程类检测项目报告格式:

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工程/产品名称

委托单位

检验类别

*********(单位)

委托单位

地址

电话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项目编号

抽样日期

抽样数量

抽样人员

检测

项目

日期

仪器

 

依据

检验结果

 

(此页以下无正文)

(盖章)

检测报告

批准:

审核主检

报告日期:

检测报告

一、工程概况

 

二、检测目的

 

三、检测依据

 

四、检测内容及数量

 

五、检测设备

 

六、检测结果

 

附 录C全自动控制系统技术

C.1 一般规定

C.1.1实时采集的数据信息的设备应进行全自动改造,改造后的全自动控制系统设备应能做5.0.1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

C.1.2全自动控制系统应能设定设备的最大量程,避免设备过载,保证安全。

C.1.3全自动控制系统应具有时钟功能,保证试验时间来源的准确性。

C.2 全自动控制系统数据及处理

C.2.1 全自动控制系统所需的试验参数应按国家标准从检测管理软件中获取,包括:

加荷速率、样品数量、样品规格、操作人员、收样时间、样品状态,不允许在全自动控制软件中自行设置上述试验参数。

C.2.2 全自动控制系统软件界面中显示的数据应符合盲样检测要求,界面内容中不允许出现合同,工程,委托单位等信息。

C.2.3 全自动控制系统通过软件界面至少应该显示以下内容,包括:

试验时间、力值-时间曲线图、实时加荷速度、实时荷载力值、试验项目类型、试验项目名称、当前检测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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