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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ﻩ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8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桂建管〔2016〕6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以下简称“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包括试点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

试点城市是指:

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并在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支持政策、技术标准、项目实施、发展机制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城市.

示范基地是指:

具有明确发展目标、技术体系成熟先进、研发创新能力较强、能够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

示范项目是指: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定,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施工技术成熟先进,能够广泛使用本地部品部件,对产业基地的发展有助推作用,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第二条 示范基地分为集成应用和部品部件生产两大类。

(一)集成应用类.以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筑结构体系和部品部件体系及先进技术、成果为主要业务的科研院所、设计、开发、施工、项目管理和技术咨询等单位。

(二)部品部件生产类。

以生产预制混凝土部件、钢结构部件、建筑部品部件以及钢筋加工配送、商品砂浆等为主要业务,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较大的供应规模,产品符合装配式建筑质量要求的生产企业。

第三条 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的申请、评审、认定、发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优先享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章ﻩ申请

第五条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实行自愿申报原则。

试点城市的申请应经过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申请主体为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应向当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示范基地的申请主体为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示范项目的申请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试点城市应符合以下条件:

⒈具有较好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等条件;

⒉ 具备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包括较好的产业基础、标准化管理水平和能力、一定数量的设计生产施工企业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等;

⒊制定了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根据自身经济水平、发展现状,确定合理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⒋ 有明确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政策、专项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具有较好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环境;

⒌当地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⒍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申请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⒈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⒉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

⒊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较高;

⒋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

⒌有一定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践经验,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能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⒍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三)申请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⒈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⒉属于在建或拟建工程项目;

⒊项目应满足国家及自治区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⒋部品部件优先选用本地产品;

⒌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材料

(一)试点城市

⒈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申请表(详见附件1);

⒉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二)示范基地

⒈ 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申请表(详见附件2);

⒉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及部品部件等产品简介、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工程应用证明材料;

⒊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示范项目

⒈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3);

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⒊申请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拟建项目施工许可证可缓交)、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

⒋装配率计算情况说明;

⒌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评审和认定

第八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试点城市申请情况进行核实和初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申请情况进行核实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九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并委托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装配式建筑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试点的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采取现场核查和会议审查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专家原则上从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抽取。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

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试点城市

⒈申报城市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等基础条件;

⒉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现状:

政策出台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标准化水平和能力、龙头企业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等;

⒊ 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规划、目标和任务;

⒋实施方案和下一步将要出台的支持政策和措施等.

(二)示范基地

⒈示范基地的基础条件;

⒉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

⒊ 申请企业的实际业绩;

⒋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等。

(三)示范项目

⒈申请条件及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⒉施工图深化设计技术审查;

⒊装配率及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

⒋本地部品部件选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经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对符合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要求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认定和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的监督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应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或计划组织实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工作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六条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应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积极配合其他相关单位参观学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 试点城市应按照科学配置、合理布局、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的原则,发展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并实施新增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报告制度,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示范基地筹建、拟建和新型技术体系推广应用情况.

第十八条对试点城市未能按照实施方案制定的工作目标组织实施的、示范基地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示范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进度严重滞后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的认定。

第十九条示范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取消其相关资格和优惠政策: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二)未按图施工;

(三)未选用本地部品部件;

(四)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五)提供虚假资料;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条对在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示范带动效果突出的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优先推荐申请自治区级和国家级相关奖项和荣誉,并择优推荐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示范基地。

第五章ﻩ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

⒈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申请表

⒉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申请表

⒊ 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

试点城市申请表

 

城市名称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城市基本情况

城市名称

城区面积

城区人口

装配式建筑

工程应用

计划推广面积

类型

项目数量

工程量

公共建筑

   个

     万m2

居住建筑

   个

  万m2

市政工程

 个

   万m2

合计

  个

  万m2

申请单位地址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箱

二、本地装配式建筑发展简要情况(包括基本情况、规划目标、主要措施等)

 

三、当地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年 月日 

四、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意见:

 

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

 

                 年月  日 

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意见:

 

                (公章)

            年  月日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

示范基地申请表

 

基地名称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地址

邮  编

    

E—mail

单位性质

注册资金

(万元)

单位法人

姓  名

职 务

手机

电  话

联系人

姓名

职务

手机

电话

传  真

单位生产(科研)

状况

年生产总值

(万元)

示范基地申请类别

□集成应用类   □部品部件生产类

主要产品

(部品部件生产类基地填写)

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名称

二、单位概况

1、单位发展状况;2、基本条件与优势(研发生产能力、技术集成能力);3、目前的产业化程度和水平。

(可另附页)

 

三、实施目标和主要内容

1、示范基地实施的总体目标,应达到的产业化程度和水平;2、技术创新点;3、部品部件生产类示范基地还应包括:

产品种类、执行标准、生产规模、结构型式、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性能特点等。

(可另附页)

 

四、实施进度计划与组织管理

1、实施进度计划安排;2、示范基地实施的组织管理.

 

五、申请、审批意见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意见:

 

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

  

                  年月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意见:

 

                    (公章)

            年   月日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

示范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时间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ﻬ说 明

⒈申请表一律采用小四号仿宋字体填报、A4纸打印。

每项内容打印不完,可加页。

⒉ 示范项目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同一个示范工程项目只能有一个申请单位。

⒊装配式建筑应满足国家及自治区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均指参与示范项目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的单位;未确定的可填写“无”。

⒌项目起止时间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填写,例如“2017年4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⒍进度计划安排中“阶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⑵建设准备阶段:

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条件准备,项目招标等。

⑶建设实施阶段:

土建施工(基础、主体结构、装饰、室外绿化等)、设备安装等.⑷竣工验收阶段。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类型□商品住宅□保障房□公共建筑□其他 (选项打√,下同)

2。

占地面积     万m2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万m2

3.建筑类型

□新建 □改建□扩建

建筑结构类型

4.示范规模

   共 幢

共    万m2

5.项目所在地

6。

采用的部品部件类型

如:

预制梁、预制柱、集成卫生间等部品部件的采用情况(采用类型和工程量)(可附页)

7.装配率

( %)

评价项

应用比例

评价分值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竖向承重部件

主要为混凝土材料

主要为金属材料、木材及非水泥基复合材料等

楼(屋)盖部件

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

外围护墙

非砌筑

内隔墙

非砌筑

全装修

8.建设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9.设计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项目负责人

电话

手机

10.施工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项目经理

电话

手机

11.监理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总监理工程师

电话

手机

12。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部件类型

设计用量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注:

多家部品部件单位可另附页

二、进度计划安排(按照填表说明正确填写)

阶段

起止时间

具体内容说明

设计阶段

建设准备阶段

建设实施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

三、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四、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意见:

 

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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