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因公出国人员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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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因公出国人员报告书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報告書

(出國類別:

考察)

 

日本檢察及法科大學院制度考察報告

 

出國人 :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林輝煌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長李金定

出國地點:

日本東京及京都

出國期間:

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至同月二十九日

報告日期: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目錄

壹、參訪目的及參訪機關.................2

貳、行前準備與日本法科大學院簡介............4

  一、具備高能力法律家之必要性與法科大學院......5

  二、法曹養成制度之重新評估與法科大學院.......6

  三、大學改革之潮流與法科大學院...........7

  四、法科大學院之基本設計..............8

  五、第三者之評價(適格認定)與法科大學院-代結論..9

參、參訪過程紀要....................9

  一、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一).............9

  二、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二).............10

  三、二月二十五日(星期三).............14

  四、二月二十六日(星期四).............15

  五、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五).............16

肆、心得與建議.....................17

伍、參訪活動照片....................20

 

壹、參訪目的及參訪機關

法務部陳部長有感於目前司法官(法官、檢察官)學員有年輕化之趨勢,社會歷練不足。

其所為之裁判,常流於法律邏輯之推論,與社會大眾之認知常有落差,引起社會之質疑,影響司法之公信力。

特囑本所研提當前法學教育之變革計劃,評估日本法科大學院制或美國、加拿大法學院之可行性。

爰由本所所長林輝煌率同教務組長李金定,赴日考察法科大學院制度、司法官培訓制度並兼及該國之檢察及相關司法制度,期他山之石有以攻錯。

本次訪日之行計參訪最高裁判所、司法研修所(即我國之司法官訓練所)、法務省法曹會館及綜合研究所、早稻田大學、龍谷大學、京都家庭裁判所等機關學校,俾蒐集、瞭解該國法學教育、最近司法動態及改革議題之資訊,藉供我國司法興革之參酌。

本次參訪,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同月二十九日止,為期僅有八日,行程安排如下:

日期時間

地點

接待人員

會晤性質與旨趣

2月23日

星期一

10H00

14H00

最高裁判所

 

司法院研修所

該所接待人員

 

丸山哲巳

(所付判事補)

參觀及會談

 

日本近年法曹養成教育之變革座談會

2月24日

星期二

10H30

法曹會館

吉村典晃(參事官)

白濱清貴(參事官)

岡村和美(國際課長)

田中伸一(刑事局付)

日本法科大學院及檢察制度之探討

18H30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晚宴

藍清富(副代表)

佐久間達哉(法務省刑事局公安課長)

2月25日

星期三

14H00

法務省綜合研究所

齊藤雄彥檢事(總務企劃部副部長)

日本檢察官在職教育及法科大學院之探討

2月26日

星期四

11H00

赤板東急HOTEL

井上正仁教授

日本法科大學院制度探討

14H00

早稻田大學法學部

浦川道太郎(早稻田大學法科大學院開設準備委員會委員長)

淺古弘(副委員長)

清水章雄教授

須網隆夫教授

田口守一教授

江秀華

日本法科大學院制度座談會及參觀

2月27日

星期五

12H30

京都家庭裁判所

該所調查官及總務人員

參訪及座談會

16H30

龍谷大學

村井敏邦教授

石塜伸一教授

福島至教授

參訪及座談會

 

此行雖然行程非常匆促,但收穫頗豐,此應歸功於日本早稻田大學教授淺古弘的精心安排,及我國駐日代表處陳秘書子堅及楊課長陽明之鼎力協助,並獲警察大學副教授日本明治大學法學博士余振華先生充當通譯,謹誌謝忱。

貳、行前準備與日本法科大學院簡介

本次參訪行前,先蒐集並研讀日本法科大學院制度之相關背景資料,並將擬予考察之相關具體問題,逐條列舉,且譯成日文(詳如附錄),先行電傳預定參訪之機關,以期彼等能充分瞭解我方考察之重點,俾能以最短時間而獲得最大成果,茲將日本法科大學院制度簡述如次:

前言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歷經約兩年之審議,於二○○一年六月公佈以「支持二十一世紀日本之司法制度」為副標題之意見書。

在該意見書中,提出以下三項建言:

第一、為了「回應國民所期待之司法制度」,應建立更容易利用、更容易理解且具有可靠性之司法制度;第二、改革「司法制度中法曹之應有規模」,並確保質量俱豐之職業法曹(法官、檢察官、律師)。

第三、為了「國民基礎之確立」,導入國民參加訴訟制度,藉以提高國民對司法之信賴。

提出此三點為基本方針者,主要係從根本上重新評估明治以來之日本司法制度,而謀求建立適合二十一世紀日本社會之司法制度。

在該建言中,特別引起社會莫大關心者,乃創設所謂法科大學院之新法曹養成制度。

為了「充實且強化司法制度之體制」,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認為改革法曹養成制度有其必要性存在,故接受「有關法科大學院(暫定)構想之檢討會議」之報告,並非將重點置於司法試驗之「點」而選拔法曹,而重新規劃將法學教育、司法試驗、司法研習等「過程」連結之法曹養成制度,為了可充分實現二十一世紀日本社會所期待司法之任務,對於確立人的基礎,認為應設立高度專門教育機關之法科大學院。

文部科學省(即我國之教育部)為了將法科大學院構想予以具體化,在獲得中央教育審議會之諮詢意見下,重整法科大學院設立基準之相關法令。

針對法科大學院之設置,全國有七十二所大學申請設置法科大學院,文部科學省依據學校法人審議會之諮詢意見,於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核准六十六所大學設置法科大學院,其中兩所大學予以保留,四所大學未通過核准設置。

獲核准設置之大學於二○○四年開始招生,且已經進入具體之準備階段。

然而,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所揭示新法曹養成之理念,究竟何者可被實現?

可謂係與今後各大學之態度與現在檢討中之新司法試驗方針具有重大之關聯性。

因之,本文擬再次考察法科大學院構想產生之背景與擔負新法曹養成教育中心之法科大學院之理念及課題。

一、具備高能力法律家之必要性與法科大學院

有關產生法科大學院構想之背景,有下列三點:

1、具備高能力法律家之必要性;2、法曹養成教育之重新評估;3、大學改革之潮流。

首先,針對第一點提出說明如下:

日本自明治時代以來,為達成「萬國對峙」(與歐美列強並列成為獨立國)之時代課題,行政在裁量上以廣範圍地規制市場而保護國內產業,且以不發生紛爭之事前規制(行政之支配),採行良好效率之近代化政策。

然而,急速進步之「地球規模性之資訊共有」與「世界市場之形成」產生一國經濟成為世界經濟之一體化現象,而使日本規律國際性經濟活動之共通規範(rule),亦即使日本達到「市場經濟之原理」與「自己責任」之全球性標準。

換言之,在自己之責任上,謀求改變過去在法之透明化規範下能自由活動之以「法支配」為基礎的社會。

以全球性活動之日本企業對此一變化反應相當敏感,因此由經濟團體聯合會等產業界迅速地提出司法制度改革之必要性,此亦為相當自然之事。

世界潮流並非僅係超越國境之物的自由化,其亦謀求服務之自由化。

在法曹之世界中,其亦以歐美之法曹或法律事務所為競爭之對手,漸漸地面臨目前關係強化之亞洲各國企業或國民為競爭對手而必須提供法律服務之時代。

為對應該種社會之變化,「法支配」之責任擔當者應多數係具有高能力之法律家(不僅係法曹,具有法曹資格之法律專門職業者亦包含在內)。

在企業改組之加速、規制緩和或不良債權之處理等方面,爆發性地擴大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之需求性。

其不僅僅係以目前之訴訟(法庭)為中心之活動,亦以為了預防或解決紛爭之交涉或企業戰略性企劃會議之建言等活動為工作之中心。

在此等層面上,必須要求具有適當且確實把握問題、具有解決能力、能對應智慧財產、金融、企業法務、福祉等專門先端領域或國際社會等多樣性法律服務之法律家。

如同在設置智慧財產權專門裁判所之構想中所見,不僅僅是律師,即使係法官或檢察官亦必須要求具有此一專門性。

二、法曹養成制度之重新評估與法科大學院

在現行法曹養成制度之下,培養該種期望之法律家以適應社會需求者極為有限。

目前,取得法曹資格之前提條件係司法試驗之合格者,司法試驗係屬於「對欲成為法官、檢察官或律師者,判定其是否具有必要之學識及其應用能力之國家考試」(司法試驗法第一條)。

然而,司法試驗儘管係屬於判定是否具有理論知識及其應用能力之考試,但以教育之基礎而言,法學部畢業生當然具有其資格,而該考試係屬於不問是否在大學接受綜合或體系之法學教育,倘若修完義務教育,任何人皆可參加考試之開放式考試。

司法試驗係屬於一種資格考試,而實際上因為司法研修所之定額限制,故成為競爭相當激烈之一種考試。

以今年度之司法試驗而言,參加考試者有四萬五千三百七十二人,錄取人數為一千一百七十人,錄取率為百分之二點五八,錄取者之平均年齡為二八點一五歲。

司法試驗之考試科目計有六科,取得高分者即被錄取,在此種制度之下,考生們為了儘可能在短時間能通過該種超難度之考試,不僅不讀基本之書籍,亦不去上大學所開之課程,只顧著上預備校(補習班),學習簡要式考試用書所書寫之題目與解答,深信此種學習方法係考上司法試驗之最佳捷徑。

此一結果,導致年輕法曹缺乏法律家所必要之獨立思考能力及判斷力,更無處理具體案件之能力,而隨著錄取人數之增加,更明顯地呈現該種傾向。

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針對「法曹必要具備之資質」,提出「應賦予豐富之人性與感性、廣範圍之教養與專門知識、靈活之思考力、勸導與交涉之能力等基本資質,以及對社會或人際關係之洞察力、人權感、先端法律領域或外國法之知識、國際視野與外文能力等」,而應培養「世界通用之專業」。

為了培養此種「世界通用之專業」,僅僅以現行之司法試驗及其為準備考試而讀書之方式,清楚可見並無法達到此一目的,故論者提出應在大學實施專門職業之法學教育,而設置法科大學院之構想乃自然而然地呈現。

三、大學改革之潮流與法科大學院

以往,日本係以法曹養成作為法學教育之目標,但在一八八六年創立帝國大學後,將法學教育之中心移置「行政支配」責任者之行政官僚、司法官僚或大企業領導者之養成。

針對此一目標之轉換,當時代認為法學教育應包含政治學或經濟學領域之學問,故形成與其學習裁判之法律運用,毋寧要求必須理解靈活運用行政活動或企業活動技術之法律。

以帝國大學法科大學為中心而成立之日本型法律教育對私立學校之法學教育亦產生極大之影響,進而強化法學教育內容之監督統制,使得當時日本之法學教育遠離專門職業之法學教育。

二次世界大戰後,在學制改革之中,國立、公立及私立大學均廣設法學部,而由戰前僅有十一所大學設置法學部(包含法文學部在內)增加至九十三所,每年約有四萬七千人進入法學部就讀。

然而,法學部之增設,並未影響法學教育之目標,其理由為,多數之法學部畢業生並非從事法律專門職,而必須前往民間企業就職。

對應此一現實情況,新制大學將法學教育之目標置於具有法的思考力(legalmind)之專才(generalist)之養成,亦即具有法律素養企業人之養成。

進而,在戰後之學制改革中,將舊制高等學校予以廢止,但因為教養教育成為大學教育之一部分,反使學習法學漸漸地縮小。

此一法學教育目標之擴散性及不分明性,隨著日本法學教育喪失以培養法律家為目標之歐美式法學教育,更呈現外文教育與教養教育之嚴重不足。

反省此一缺點,大學審議會認為應實施改革日本高等教育之構造,為了「在社會及經濟構造之變化、國際間相互依存關係、世界規模性競爭之中,以職業人為對象,培養實現領導者任務之人才」,而必須檢討「以接受學部階段廣範圍教養教育者為對象,以培養高度專門職業人為目的,而加入職業資格考量之大學院制度」。

為了使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之意見具體化,中央教育審議會綜合法科大學院制度設計之設置基準、學位、入學考試等之諮詢意見,其中針對法科大學院之構想提出「對於擁有人的智慧活動與創造力最大資源之日本而言,負責培養優秀人才與推進獨創學術研究等任務之大學教育研究之振興,今後之發展不可欠缺趨向未來之先行投資」,「大學(大學院)在與社會之對談中,是否能自我改革以因應國民之期待而圖知識之再建構?

此一問題在今後大學改革方向之展望上,亦為重要之試金石」之體認。

因之,法科大學院之構想,不僅僅係法曹養成制度之改革,亦係日本高等教育之重新評價。

四、法科大學院之基本設計

為了實現法科大學院之理念,於設置之際,必須合乎一定之基準。

有關設置之基準,文部科學省接受中央教育審議會之諮詢意見,依據「大學院設置基準」作部份修正(2003年文科令15)、「專門職大學院基準」(2003年文科令16)、「有關專門職大學院必要事項規定事件」(2003年文科告示53)、「學位規則」之部分修正(2003年文科令15)等而為規定。

依據該種基準之規定,法科大學院係標準修業年限三年之專門職大學院,法科大學院畢業後授與「法務博士(專門職)」等學位,三年以上在學者必須修完九十三個學分。

對於被承認具有法科大學院所必要法律學之基礎學識者(法學系畢業生),倘若二年以上在學而修完六十三個學分以上時,設置得修完課程之例外規定。

此依規定係考慮已經在學士課程修完法學者之現狀,所採行之措施。

法科大學院開設法律基本科目(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實務基礎科目(法曹之技能與責任以及其他有關實務之基礎領域科目)、基礎法學與相近科目、先端科目(有關先端領域之科目及其他相關實定法之多樣性分野科目)等課程,而必須特別考慮學生並非僅想參加司法試驗而僅僅修習考試科目而已。

再者,開班授課屬於小班制,法律基本科目原則上以五十人為基準。

教師方面,被認為具有高度教育上指導能力者必須有一定之員額,最低限度之專任教師為十二人,每一位教師應分配指導十五名以下之學生。

在法律基本科目之中,原則上配置專任教師,專任教師中必須有約兩成以上為實務家(法官、檢察官、律師等)。

以現職法官或檢察官而擔任教師者,係以派遣方式派至法科大學院任教。

有關法科大學院之入學考試,為了確保法科大學院之多樣性,在入學者中法學部畢業生以外或社會人士應佔三成以上。

五、第三者之評價(適格認定)與法科大學院—代結論

法科大學院成立後,原則上,法科大學院修了者具備司法試驗之考試資格,修了後五年內可有三次參加考試之機會。

第三者評價機關從法科大學院中教育水準之維持與提昇之觀點,基於評價基準實施定期性認證評價該大學。

無法接受第三者評價機關之適格認定時,國家必須進行調查,倘若有明顯違反法令之情形時,應為改善勸告、變更命令、取消認可等措施。

設置法科大學院後,因為必須經常維持與提昇設置時之水準,故設置法科大學院之大學,其責任相當重大。

將法科大學院宣傳為其僅係實施實務教育之職業訓練學校或等同於司法試驗預備校者,亦大有人在,但此係完全誤解其制度。

法科大學院係依據大學設置審議會及學校法人審議會之諮詢而設置,至為明確。

法科大學院之教育並非指導學生參加司法試驗,而係體認實務之理論教育,期使形成理論與實務架構下之教育。

此一新法曹養成制度,是否能成熟地實行該種理念?

社會一般對法科大學院應負極大之評價。

倘若僅以司法試驗錄取率而評價法科大學院,則將使法學教育又回到現狀。

(上文係由警察大學副教授余振華譯自日本早稻田大學法科大學院開設準備委員會副委員長淺古弘大作「司法制度改革之背景與法科大學院之構想」一文,謹表謝忱!

 

參、參訪過程紀要

  一、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一)

上午十時,林輝煌所長及李金定組長由陳子堅秘書陪同,由余振華教授擔任翻譯,參訪日本最高裁判所,由該所廣報人員接待,寒喧及送見面禮品後,林所長提問:

日本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僅十五位,其人選如何產生,如何運作?

該接待人員回答:

日本最高裁判所裁判官由學界、政界、實務界傑出人士產生,並無一定比率,其下配置多位調查官,均由下級審裁判官出任,故能有效率的處理案件。

又日本最高裁判所裁判採取嚴格之法律審,因此上訴案件不多,負荷不重,尚能正常運作。

林所長續問日本最高裁判所如何運作?

該所接待人員回答:

日本最高裁判所處理違憲及變更判例案件,須裁判官十五人全體出庭,在大法庭審理,其他案件只須裁判官五人,組成合議庭,在小法庭審理。

公開裁判可旁聽,非公開裁判則不可旁聽。

接著我們一行人參觀正義女神雕像、椿咲の丘雕塑、大法庭、日本最高裁判所模型的等設施,整個參訪及會談在友好融洽的氣氛中結束。

日本最高裁判所給人的印象是莊嚴、宏偉,並具有現代感,其大廳之藝術文物、雕刻之擺設,極具人文色彩,頗值借鏡。

下午二時,我們一行人,由早稻田大學教授淺古弘陪同,至東京都和光市司法研修所參訪,由該所所付判事補丸山哲巳接待。

丸山先生首先向我們作簡報,接著林所長提出:

貴所修習生,每期高達一千二百人,有無分班教學?

如何教學?

教官如何產生?

教學方式、課程、考試、有無淘汰、如何分發?

貴國實施法科大學院制度對於司法研修所有何衝擊?

貴所如何因應?

等問題與對方研討。

丸山先生回答:

日本司法研修所於西元一九四七年成立,分為二部,第一部係負責裁判官、檢察官之在職教育,第二部係負責司法修習生之養成教育。

該所目前每年招收司法修習生一千二百人,惟明年將招收一千五百人,以後並逐年增加招收人數,預計在西元二○一○年將達三千人。

目前研修生一千二百人,分為十六班,每班七十五人。

司法研修所之教官均為資深之裁判官、檢察官、律師擔任,一般具有十五至三十年之實務經驗。

每班有教官五人(民、刑事裁判官各一人,檢察官一人,民、刑事律師各一人),其教學方式係針對案件為實際研討(即案例研究),由教官指導法律文書製作及模擬裁判,再作指正並追蹤測驗。

教學課程分民事、刑事裁判,民事、刑事弁護及檢察實務五科。

考試分筆試及面試,每班之題目均相同,一般係採擬判測驗或對判決作評論。

考試一般可參考六法全書,擬判可參考何種資料,悉由教官決定,將來並考慮讓研修生於考試時使用電腦。

每年均於九月十五日舉行測驗,並於十月間發表成績,成績分及格及不及格二種,不分名次。

研修生考試一科不及格,得補考,二科以上不及格則淘汰。

每年通常淘汰十至二十人不等。

一般研修生對於該所所評之成績,均無不服,因而並未有任何申訴制度。

司法研修所並不負責分發,研修生須依自己之志願向最高裁判所、法務省、弁護士公會申請分發。

法科大學院制度實施後,預估會逐年增加錄取人數至三千人,並縮短訓練期間為一年(目前為一年半)。

由於林所長負責我國司法官訓練工作,已歷五載,對於相關問題,著力甚深、瞭若指掌,所提問題深中肯棨,雙方研討非常深入,頗有英雄所見、惺惺相惜之感。

林所長對於日本司法研修所之教學設施、課程設計深感興趣,要求拍照及課程表,丸山先生亦慷慨提供,雙方於互換禮物後,結束圓滿成功之參訪。

二、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二)

林輝煌所長及李金定組長由余振華教授充當通譯,參訪法務省法曹會館,並與該省參事官吉村典晃、白濱清貴,刑事局國際課長岡村和美,局付田中伸一會談。

由於我們事先已將參訪議題傳真與對方,首先白濱清貴先生直接向我們介紹日本法科大學院制度,該制度係日本司法改革之一環,日本為因應社會變遷,提升法曹素質,而在法學教育上作大幅變革,其主要目的係要培養符合社會需求並富國際競爭力之法律實務家。

日本全國預計在各大學成立七十二所法科大學院,目前已有六十八所獲准成立,共計招收學生五千六百五十五人,並自今年四月開課。

法務省為因應新制,亦派遣二十位資深檢察官至法科大學院從事教學,費用由法科大學院支付,不足之數由國家支出。

以後法科大學院之實務教材及實習課程並由法務省負責提供。

  林所長提問:

日本法科大學院之成立是司法改革主題之一,其最大成功之關鍵是否係經由立法,而具有強制力?

又立了那些法?

白濱先生答:

法科大學院之成立當然要修法,首先要修學校教育法,另要派遣裁判官、檢察官至法科大學院任教,亦須修教員派遣法。

林所長問:

我國台灣大學法學院於幾年前要設立科技整合法律研究所(類似美國之LawSchool),曾引起大學教授之不安,貴國學界是否真心歡迎法科大學院之成立?

田中伸一先生答:

現在一般大學法學教授都表示歡迎,當然實務界有部分反對的聲音,但大部分亦表示歡迎。

林所長問:

最高裁判所派法官,法務省派檢察官至法科大學院擔任教職,其與學界出身之教授,比率如何?

田中先生答:

將來法科大學院實務界出身之教授佔有百分之二十。

林所長問:

將來日本成立七十二所法科大學院,其課程有無標準化?

田中先生答:

將來法科大學院之課程大概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律基礎科目,包括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二部分是法律實務科目,包括民事、刑事實務及法庭活動。

第三部分是法律鄰接科目,如社會學、犯罪學等。

第四部分是先端(往前發展)科目,如智慧財產權、著作權等。

其內容由各法科大學院自行調整。

林所長問:

日本法科大學院制度,在組織架構上,是否設有委員會指導?

田中先生答:

法科大學院要成立以前,應由各大學提出聲請,再經過政府成立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才能成立。

林所長問:

法科大學院成立以後,原來大學之法學部(法律系)是否要廢除?

白濱先生答:

不要廢除,將來法科大學院招生,法律系畢業生佔百分之七十,修業期間二年;其他科系畢業生,修業期間三年。

原來之法學部(法律系)包括法學研究所,仍然繼續存在,形成雙軌制。

林所長問:

法科大學院注重法律實務教育,依新制,是否一定要經過法科大學院才能成為裁判官、檢察官、弁護士?

白濱先生答:

是的。

林所長問:

那麼原來法學部(法律系)之畢業生,其出路將如何?

白濱先生答:

原則上是如此,但原來之法學部(法律系)之畢業生有能力者,經過判定測驗,仍可成為裁判官、檢察官、弁護士,與現行制度併行五年。

林所長問:

法科大學院之畢業生將來參加司法測驗,考什麼科目,與現行之司法測驗有何不同?

白濱先生答:

新的司法測驗要考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並有論文式測驗,指定幾個科目由考生選考。

新的司法測驗沒有口述測驗,舊的司法測驗則有,因法科大學院之入學考試已有口述測驗。

另舊的司法測驗則採用論説式測驗,其考試科目與時間與新制不同。

林所長問:

法科大學院應扮演培養司法實務人才之任務,將來司法研修所是否縮短修業時間?

白濱先生答:

新制實施以後,司法研修所將縮短修業時間為一年,六個月之課程由法科大學院教授。

接著由田中伸一先生介紹日本之檢察官制度,田中先生稱因時間關係僅介紹與政治有關之部分,日本之檢察官負責犯罪偵查與起訴,具有獨立之司法權,與裁判官之關係密切。

法務省與其他省最大之不同,在於不能直接指揮檢察官,歷代法務大臣接受媒體採訪時均表示其不能直接指揮檢察官。

國會對於檢察部門質詢時,由法務省刑事課負責答詢,但具體個案除外。

對於選舉案件,被告若有收賄或法定之不當行為,經檢察官查獲而提起公訴被判有罪時,其當選資格亦宣告無效。

且依日本公職選舉法之規定,不但本人自己之行為須負責,其底下人之行為,本人亦須連坐負責。

在日本,檢察官與警察均負責選舉察查,但是選舉案件不斷增加,各地檢署往往應付不來,而有請其他地檢署支援之情形。

日本檢察官具獨立性,處理案件公正不受政治影響,頗為民眾信賴。

林所長提問:

台灣曾發生檢察官於偵辦選舉案件時,傳喚總統出庭作證,日本若發生時會如何?

田中先行答:

日本亦曾發生過類似情形(即傳喚政府領導人)。

林所長提問:

上開情形,檢察官可自行傳喚或須經檢察長同意?

田中先生答:

須經檢察長許可。

林所長問:

日本檢察官體系嚴謹,法務省如何考核檢察官?

田中先生答:

與一般公務員之考核沒有兩樣,考核之項目為偵查犯罪能力及素養。

林所長問:

對於檢察官之調動、升遷,日本法務省有無設委員會以討論、決定?

田中先生答:

日本法務省並無設委員會以討論、決定檢察官之調動、升遷,一般由地檢署檢察長決定。

林所長問:

日本檢察制度頗受國際推崇,而譽為檢察王國,日本之檢察精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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