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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

【案例1】

某银行为股份制企业,经营范围为存款、信贷等金融业务。

现有职工54人,税务检查人员于2006年3月6日对该银行2004、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查出某厂与该银行曾于2002年1月13日签订一年期抵押贷款合同600万元,合同到期,无法归还贷款。

于是,双方又签订协议,某厂与该银行合建一栋大楼,该银行先以某厂未归还的贷款600万元作为第一笔投入资金,在大楼建设过程中又投入8339435.46元,大楼建成后,该银行占有大楼一部分,价值14339435.46元,占地面积1333平方米,并在2003年12月投入使用。

该银行在2003年12月12日将8339435.46元转入“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该单位应补缴2004、2005年度房产税240902.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该单位应补缴2004、2005年度土地使用税2666元。

问:

此案例还存在什么问题没解决?

税务人员该怎么做?

【案例分析与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土地使用税2666元,并处以1333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房产税240902.52元,并处以120451.26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0.05%;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所以对应补税款自滞纳之日起加收35073.86元滞纳金。

检查人员应对企业的账簿、凭证进行系统、全面的检查,对各个会计科目要逐一审查,发现企业“固定资产”有800多万房产,但并没有申报房产税,通过对财务人员的询问,调取有关的合同,并到实地进行考察,了解到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和使用情况。

税务机关应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作为检查人员不仅要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掌握一定的查账方法,采用“逆查法”有助于我们快速准确确定查账重点,减少工作量。

这就要求检查人员要有较高的查账水平,善于从报表、账簿上发现疑点,并以此追本溯源,顺藤摸瓜。

另外,询问也是我们常用的辅助方法,有助于我们发现从账簿、会计资料上了解不到的问题。

【案例2】

2006年7月16日,某区税务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加油站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于6月8日,根据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由原经营地新华大街33号,搬迁到马路对面新华大街38号经营。

由于加油站的经营地址中只是门牌号稍有不同,该加油站的财务人员就将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地址33号直接改为38号。

稽查人员还发现,该加油站在搬迁中不慎致使加油机的税控装置部分损坏,还有部分账簿的账页毁损丢失。

6月份,加油站装修、搬迁,停止营业,无销售收入,故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情况,该加油站均未报告税务机关。

问:

分别指出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并针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处罚。

(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情节严重)

【案例分析与提示】:

1、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此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该加油站涂改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此应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3、该加油站损毁税控装置,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4、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5、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0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3】

 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经查该建筑公司2005年5月取得某项建筑工程收入1568万元没有进行纳税申报。

税务稽查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建筑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

追补该公司应纳税款50.33万元,加收滞纳金3.08万元,并处不缴税款一倍50.3万元罚款。

 建筑公司对税务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不服,以税务稽查局没有执法主体资格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税务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

问:

税务稽查局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二是建筑公司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与提示】:

税务稽查局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建筑公司对税务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是:

1、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稽查局虽然具有一定的执法权限,本案属于违反规定“不进行纳税申报”,税务稽查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属于越权执法;

2、基于税务稽查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故建筑公司对税务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并非“纳税人”同“税务机关”的争议,而是“侵权者”与“被侵权者”的关系,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而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直接起诉的规定。

所以,被告对不服税务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中有关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起诉是合法的。

【案例4】

白酒生产企业申报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6万元。

经税务机关核查,该企业发生100万元粮食类白酒广告支出,已作费用,全额在税前扣除;转让一台设备,取得净收入50万元,未作账务处理。

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并限期缴纳税款。

但该企业以资金困难为由未缴纳,虽经税务机关-再催缴,至2006年8月仍拖欠税款。

经税务机关了解,该企业的银行账户上没有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

2006年10月,税务机关得知,该企业有一到期债权20万元,一直未予追偿。

税务机关拟行使代位权,追偿该企业到期债权20万元。

已知:

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

应纳所得税税额为多少?

(2)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

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与提示】:

(1)应纳税所得额=-36+100+50=11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14×33%=37.62(万元)

(2)税务机关有权行使代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案例5】

某税务所在2006年6月12日实施检查中,发现星星商店(个体)2006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据此,该税务所于2006年6月13日作出责令星星商店必须在2006年6月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决定。

问:

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

为什么?

【案例分析与提示】:

本处理决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规定:

“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

星星商店自2006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到2006年6月13日还不到30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税务所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案例6】

某事业单位按照税法规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该单位认为自己是行政事业单位,因此,虽经税务机关多次通知,还是未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500元。

对此,该单位负责人非常不理解,认为自己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是替税务机关代扣税款,只要税款没有少扣,晚几天申报不应受到处罚,故派财务人员前往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政策咨询。

问:

请判断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

为什么?

【案例分析与提示】:

(1)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和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该事业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一样,也应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申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案例7】

如意美容厅(系有证个体户),经税务机关核定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核定月均应纳税额580元。

2006年6月6日,因店面装修向税务机关提出自6月8日至6月30日申请停业的报告,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在6月7日作出同意核准停业的批复,并下达了《核准停业通知书》,并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示。

6月20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如意美容厅一直仍在营业中。

6月21日,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发现该美容厅仍在营业,确属虚假停业,遂于6月22日送达《复业通知书》,并告知需按月均定额纳税。

7月12日,税务机关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申报并缴纳税款,但该美容厅没有改正。

问:

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与提示】:

如意美容厅行为属“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所以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应做出除补缴6月份税款及滞纳金外,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偷税数额不满10000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额,并对如意美容厅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8】

 日前,浦口区国税局稽查分局在检查一个电力物资供应公司发现,该公司财务上独立核算,销售对象主要是电力安装工程公司,而电力物资供应公司和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共同隶属于某电力公司,经营上完全按照电力公司计划去办。

经查电力物资供应公司为某单位供应电力器材,是由电力公司承接,由电力安装工程公司施工的。

该工程自2005年3月进场,至2005年10月已完工通电,物资供应公司共发送电力器材和设备价款24547468.42元(含税),挂在该公司“预收账款——X电力公司”帐户中,未及时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纳税。

问:

此案例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该怎样处理?

【案例分析与提示】:

税局稽查分局检查人员经询问该电力物资供应公司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该公司的人员均认为电力物资供应公司和电力安装工程公司是共同隶属于某电力公司的兄弟公司,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就工程总额交营业税,不存在进项税抵扣,所以电力物资供应公司也不用交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

(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该公司在收到预收账款后,货物一经发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按照该公司所实际发出的货物计算,应补交增值税3566726.1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额,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对该公司上述偷逃税款的行为处0.5倍罚款。

【案例9】

2006年6月23日某地方税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

某私营企业,已中途终止与某公司的《承包协议》,银行账号也已注销,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

该局立即派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准了上述事实,于是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当月已实现的应纳税额5263.13元,作出责令其提前到6月25日前缴纳的决定。

问:

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案例分析与提示】:

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本案中,该私营企业已终止了承包协议,注销了银行账号,并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却未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认定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该局采取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

企业应按该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决定提前缴纳应纳税款。

【案例10】

M公司是一家生产化纤产品的大型国有企业,其主管税务机关某市A县地税局于2006年5月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的税务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05年下半年应该代扣代缴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累计100,000元,该公司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由该公司补缴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00,000元、滞纳金19,000元,并对该公司罚款150,000元。

在限期缴纳的期限内,发现该公司有转移银行存款,逃避纳税的行为,经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为尽量减少税收保全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税务机关没有查封、扣押该公司的产品、货物,而对其闲置准备出租的招待所小楼进行整体查封,小楼的价值600,000元。

问:

税务机关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

税务机关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与提示】:

本案中,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有不当之处。

1、 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管法》第69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本案中,税务机关应该向公司员工追缴税款和滞纳金,而不应该由该公司补缴税款、滞纳金。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

依据《实施细则》第65条

的规定: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本案中,该公司有其他可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产,而税务机关对该公司的小楼进行了整体查封,查封财产的价值又大大超过了应该保全的价值,因此,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

【案例11】

小兰是一个自由演员,户籍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区。

2003年初小兰到杭州,一年后转到上海并在那里居住了二年。

直到2005年底,小兰转到北京发展,住在海淀区A小区。

2006年,小兰共取得收入30万元,则小兰该到何地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案例分析与提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因小兰离开户籍所在地时间较久,且在申报时,北京是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所以,小兰可本着方便自己的原则,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区主管地税机关和北京海淀区A小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之间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处进行申报。

【案例12】

某基层税务所2006年8月15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大众饭店(系私营企业)自2006年5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

根据检查情况,该饭店应纳未纳税款1500元,税务所于8月18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大众饭店8月20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1倍,即1500元的罚款。

问:

本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为什么?

【案例分析与提示】:

本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0.05%;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的有关规定: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案例13】

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2005年度经营亏损15万元,年终从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分回税后利润32.3万元。

该公司2005年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为多少?

(请列出计算依据和计算步骤。

【案例分析与提示】:

根据税法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是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

所以本案的税前利润为:

        32.3/(1-15%)=38万元

该税前利润应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余额为38-15=23万

元,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为:

23×33%-38×15%=1.89万元

【案例14】

 某家电企业2004年亏损40万元,2005年亏损18万元.2006年实现利润50万元,营业外支出中有非广告性的赞助费2万元,为协作单位贷款担保而支付的贷款本息25万元;工资总额106万元(计税工资月人均800元,在册职工100人)已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计提了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

(1)2006年准予扣除的计税工资为多少?

(2)2006年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

费合计多少?

(3)该企业2006年应纳的所得税为多少?

【案例分析与提示】:

(1)2006年准予扣除的计税工资为:

计税工资=100×800×12=960000元=96万元

(2)2006年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

费合计为:

96×(14%+2%+1.5%)=16.8万元

(3)该企业2006年应纳的所得税为:

非广告性赞助不得扣除;贷款担保而支付的贷款本息不得抵扣;超标的工资和三项经费不得抵扣;调整增加纳税所得后要先弥补亏损。

[106×(14%+2%+1.5%)=18.55万元]

[50+2+25+(106-96)+(18.55-16.8)-18-40]×33%=10.15万元

【案例15】

2006年,小明和小东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在业余时间炒股。

小明转让沪市股票3次,分别取得收益8万元、1.5万元、-5万元,小东转让深市股票5次,分别取得收益-2万元、2万元、-6万元、1万元、4万元。

此外,小明2006年取得工资所得9万元,并已扣缴税款;小东2006年取得工资所得12万元,并已扣缴税款。

2006年度小明和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额如何计算?

【案例分析与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写。

因此,小明、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为:

(1)小明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炒股收入分别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应税项目。

其中: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

=90000+(80000+15000-50000)=13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明应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2)同样,对小东而言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

其中,年财产转让所得=(-20000)+20000-60000+10000+40000

=-10000万元

根据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报。

因此,

小东年所得=120000+0=120000元≥120000元

小东年所得12万元,已达到自行申报标准,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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