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通导设备技术管理规程1word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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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通导设备技术管理规程1word版本

中远船舶通导设备技术管理规程

1.总则

1.1通信导航设备是完成信息传递,保证航行安全,实施海上救助、航行自动化的重要工具。

通信导航设备技术管理工作是船舶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使通信导航设备技术管理工作实现正规化、标准化,统一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船舶装备的通信导航设备在选型、订购、使用、维护、修理等技术管理工作中必须遵守的有关要求。

1.2.1本规程第四章(通信导航设备使用、管理、维护、修理)规定了船舶有关人员在设备使用、管理、维护、修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2本规程第五章(通导设备的技术管理)规定了(陆地)主管人员(部门)在设备选型、订购、安装、修理、新技术应用和推广等方面的要求。

1.3本规程主要参照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及GB6551《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JT/T8100.1-32《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要求》等有关标准,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颁布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十三篇(无线电通信设备)、第十四篇(航行设备)所规定的技术要求。

1.4本规程对船舶设备的管辖范围是:

1.4.1通信设备:

中高频收发信机、气象传真接收机、甚高频无线电话、船舶地球站、增强群呼接收机、窄带直接印字电报设备、数字选择性呼叫设备、奈伏泰斯接收机、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双向无线电话。

1.4.2无线电导航设备:

航海雷达、阿帕、雷达应答器、全球定位系统、综合导航系统、电子海图系统、自动识别系统、航行数据记录仪。

1.4.3电航仪器:

陀螺罗经、磁罗经、测深仪、计程仪。

1.4.4其它设备:

船令广播设备,备用电源。

2中远船舶通信导航设备配备标准

1.GMDSS船舶通信设备配备标准(双套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说明

1

VHF无线电话带DSC设备

2

全部海用频道和美国频道

2

70频道DSC值班接收机

1

可与第1项组合

3

MF/HF无线电设备

1

具有DSC、SSB、NBDP终端功能

4

MF/HFDSC值班接收机

1

可与第3项组合

5

卫星船舶地球站(C站)

兼EGC接收机

1

6

卫星示位标

1

7

双向无线电话

3

8

NAVTEX接收机

1

9

气象传真接收机

1

2.GMDSS船舶导航设备配备标准

设备名称

配备数量

说明

小于10000总吨船舶

大于10000

总吨船舶

1

航海雷达

2

2

至少一台是X波段

2

避碰雷达

1

可与第1项组合

3

GPS定位仪

1

1

客船、特种船和超大型船舶可配备2台

4

陀螺罗经

1

1

5

测深仪

1

1

6

计程仪

1

1

1、1984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2、1984年9月1日以前建造的非液货船15000总吨以上;液货船10000总吨以上。

7

雷达应答器

2

2

8

组合导航系统

1

1

9

自动识别系统、

1

1

2002年7月1日生效

10

航行数据记录仪。

1

1

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30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

 

3.船舶有关人员职责

3.1船长全面负责通信导航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修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协调无线电员、驾驶人员(二副)、电机员的有关工作。

船长应了解通信导航设备的技术状况,该设备修理后,应认真负责地签署工程单据。

3.2无线电员具体负责通信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修理,并负责无线电导航设备的管理、修理,同时督促或帮助使用人员正确使用与维护。

3.3二副具体负责电航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修理和无线电导航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3.4电机员具体负责通导设备变流机组的维护与修理。

3.5值班驾驶员具体负责安装在驾驶台内的通导设备有关航行安全资料信息的处理。

 

4.通信导航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修理

4.1设备的使用管理

4.1.1船长、无线电员、持有普通操作员证书的驾驶员因工作需要可以使用船舶通信导航设备,无关人员不得使用。

4.1.2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的操作步骤正确使用各种通信导航设备。

要熟悉设备遇险报警的操作程序,防止误报警。

一旦发生误报警,要按照《中远船舶通信工作实施细则》有关处理方法及时消除误报警的影响。

4.1.3根据本船设备及操作说明书,制定各种通导设备的基本操作程序,含遇险、遇险转发操作和常规操作程序,并张贴于相关设备旁。

4.1.4对各种通信导航设备的使用,无线电员(或者是普通操作员)应根据《中远船舶通信工作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要求认真准确地将使用情况记录在船舶无线电日志中。

4.1.5在设备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设备故障,使用人员应将故障发生的时间、故障现象、注意事项等及时向船长报告,并详细记录在相应日志中。

4.1.6通导设备安装或更新后,无线电员或持有普通操作员证书的二副应及时更改设备核定表(见附表一),并报主管部门。

4.1.7各种技术资料、管理资料、设备维护保养和修理登记簿要列册永久保管,并在交接班时交代清楚。

4.2通信导航设备开航前的检查

4.2.1该项检查由船舶无线电员和二副按各自分工范围分别完成。

该项检查应每往返长航次或短航次每季度完成一次。

4.2.2对通信导航设备逐一开机调试、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将检查结果认真填写在《船舶通信导航设备开航前安全检查核定表》中(见附表二),报通导主管部门。

船舶应遵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通信导航设备适航要求的有关规定,即使下列主要设备发生故障,船舶不得借口设备故障突发、在港未能修复、加装(更新)未完全装好等理由而推迟开航、拒绝开航或任意改变航线靠港修理:

1.当电罗经故障,磁罗经工作正常时;

2.一台雷达故障,另一台雷达可以工作时;

3.GPS设备发生故障时;

4.卫通C站发生故障,MF/HF发信机设备工作正常时;

5.卫通A站发生故障时;

主管部门应密切注意该船动态,想方设法在船舶抵达下一港口时安排修理。

4.3关键设备和技术系统的标识

4.3.1关键设备主要指:

GMDSS设备、EPIRB、TWOWAY、SART、ARPA/雷达、电罗经、磁罗经等。

4.3.2无线电员和二副,负责对通导设备的关键设备和技术系统进行标识、维护和定期测试。

4.3.3为便于船舶人员识别危险,在操作时引起重视,防止因误操作造成报警,无线电员和二副应对所管辖的通导关键设备进行标识。

例如:

“注意、小心操作”、“报警设备,严禁误操作”;室外发射天线处“高压危险”等。

4.4设备维护

4.4.1一般要求

4.4.1.1该项工作由船舶无线电员、驾驶员、电机员按其分工范围分别完成。

各种通信导航设备的维护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和维护程序进行。

4.4.1.2通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及监督船舶通导设备的维护,并处理船舶在维护中出现的问题,为船舶通导技术、备件等提供岸上支持。

4.4.1.3通导设备维护以预防检修为主,维护计划的周期可分为年度、航次(季度)、月度、每周及每天等制定。

4.4.1.4船舶通导设备维护保养计划,执行本规程4.4设备维护所规定的标准,并每航次将维护保养的设备及完成情况,经船长审核签字后报通导主管部门。

4.4.1.5船长对通导设备维护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通导主管部门报告,并附可能造成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原因。

通导主管部门对其原因应认真分析,提出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提供必要的修理或提供备件等方面的支持。

4.4.1.6设备主管人员应将设备维护保养情况记录在《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簿》中。

4.4.1.7在维护设备之前,具体负责人员必须认真阅读设备说明书,熟悉有关技术要求,掌握设备的操作方法,以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4.2日常维护

4.4.2.1保持通导设备清洁及处于良好的环境,注意保持干燥,避免腐蚀生锈。

4.4.2.2保持通导设备各旋钮、按键、开关完整牢固,指位正确,灵活正常。

各插头、插座、接插件、电脑终端等接线完整,工作正常。

4.4.2.3海上航行时,要加强对船舶各种应急设备的检查。

该项工作由船舶无线电员和驾驶员按其分工范围分别完成,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按设备说明书要求进行。

检查项目如下:

1.MF/HFDSC和VHFDSC设备每天自测试验一次。

2.蓄电瓶组每天检查一次,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MF/HFDSC和VHFDSC每周与岸台测试呼叫一次。

在遇险频率进行DSC测试(RQ及BQ请求)自动应答呼叫时,要特别注意其设备所要求的呼叫格式。

一般格式规定如下:

FORMAT:

INDIVIDUAL

CATEGORY:

SAFETY

PARTNO:

004123100(测试岸台的ID码)

TELECOM1:

TEST

TELECOM2:

NOINFORMATION

WORKT/R:

NONE/NONE

EOS:

ACKRQ

4.卫通C站每月通信试验或PV、LINK测试一次。

PV、LINK测试时一定要按照技术说明的要求进行操作,防止误报警。

5.双向无线电话每月通信试验一次,注意锂电池的有效期(备用电池不能拆封;试验可使用换下的旧电池),并给予及时更换。

若配有可充电电池,要保证电池随时可进入工作状态。

6.雷达应答器每月自测试验一次,注意其电池的有效期。

7.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每三个月自测试验一次,注意其电池和释放器的有效期。

以上各项检查结果应随时记入船舶无线电日志。

4.4.2.4天线、馈线、拉索、卸克、导滑轮、固定环磨损超过三分之一者应予以更换,防止雷达波导管碰损或内部积水,注意各天线的清洁和维护保养。

4.4.2.5随时注意卫星船站天线是否完好,卫星船站天线罩入口处是否关闭。

4.4.3定期维护保养

4.4.3.1每月检查蓄电瓶组一次,应保持电解液高出极板1~1.5cm,酸性电瓶电解液比重应为1.23~1.28(常温下),碱性电瓶电压应不低于26V。

停泊时对蓄电瓶组进行一次完全放、充电操作。

4.4.3.2每半年参照说明书操作程序对设备自检一次,测量有关技术数据,检查设备性能。

通导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参数,符合其说明书的要求。

4.4.3.3每季度用兆欧表检查组合台天线对地绝缘电阻:

一般天气不小于10兆欧,高湿天气不小于1兆欧。

检查天线绝缘子有无破损,若有破损应及时更换,并经常清洁绝缘子,以提高绝缘强度。

4.4.3.4每季度应对GMDSS设备、卫通船站、航海雷达等设备天线进行清洁维护,并检查各设备接地是否良好。

4.4.4EPIRB设备年度检测

4.4.4.1EPIRB设备每年度进行一次检测,由通导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检测报告有效期限将到时,船舶应及早通知,尽量在国内港口安排检测。

4.4.4.2EPIRB检测应满足IMO和国标(GB14391-93)对EPIRB性能的要求,射频信号载波频率误差初期为406.025±0.002MHz,出厂五年后为406.025±0.005MHz。

4.4.4.3EPIRB设备的检测工作必须由专业维修公司或厂家代理技术人员和使用专用的测试设备进行。

工作完成后,要打印EPIRB年度检测证明书,并附测试原始记录,盖检测公司章后交船舶和通导主管部门各一份。

4.4.4.4EPIRB设备每两年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水密情况检查,更换密封件,更换静水压力释放器,并作做好记录。

4.4.4.5EPIRB设备电池每四年必须更换一次,并做好记录。

4.4.5SART设备年度检测

4.4.5.1SART设备每两年全面检查一次,更换封印和检查水密。

4.4.5.2SART设备电池每四年必须更换一次,并做好记录。

4.4.6TWOWAY设备年度检测

4.4.6.1TWOWAY设备每年全面检查一次,包括检查机壳、水密等状况。

4.4.6.2TWOWAY设备每四年必须更换电池,并做好记录。

4.4.7组合电台,有条件时每年至少一次检测主振频率。

主振荡器决定设备发射及接收的频率精度,应利用频率计进行调整。

要检查存储器的碱性电池容量,当容量变低时,应及时更换电池。

电池的更换要按照操作要求进行,防止存储器内容丢失,注意电池极性的正确。

4.4.8维护、修理注意事项

4.4.8.1对各种设备进行机内清洁时,应谨慎小心,防止损坏。

4.4.8.2当通导设备天线有碍船舶作业时,应将天线调整或降落,并注意绝缘子不要受损,天线升起时应将两端拧紧,保持垂度合适。

4.4.8.3在启动雷达前,使用人员必须检查天线周围有无作业人员和障碍物,避免造成人员伤亡或机损事故。

4.4.8.4船舶靠泊国内外港口,在进行中高频设备及VHF设备检修时,不得在遇险频率、公用频道和当地岸台专用频道上调试设备,严禁发射遇险报警信号。

应急报警设备,只能进行常规或常规通信测试,严禁进行遇险报警测试(包括使用假负载)。

4.4.8.5当船舶卫通船站天线内发生故障需检修时,修理人员在进入天线罩之前,应先切断天线内有关电源,如需带电操作,应在终端机键盘上贴上明显标志。

工作完毕后,应关闭天线入口门。

4.4.8.6更换保险丝或进行机内清洁检查之前,都应该首先切断电源,并将容量较大、耐压较高的电容放电,切忌随意加大保险丝容量。

4.4.8.7进行带电高压检修或高空作业时,必须二人在场。

4.4.8.8电瓶配制酸性电解液时,应用瓷器或玻璃器具将硫酸慢慢倒入水中,切勿将水倒入浓硫酸中。

4.4.8.9在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若进行设备的检查、试验,则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

4.4.8.10设备检修完毕,应查点有无工具、零件和其它杂物落入机内,确认无问题后,再开机。

4.5申请修理

4.5.1通导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足自修。

不具备自修能力时,应尽量争取在国内修理。

修理前需请示船舶通导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凡双套设备中一套发生故障时,原则上不在国外修理。

4.5.2国外修理时,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严格掌握价格和修理质量,尽量安排与我方签有维修代理协议的维修公司进行。

4.5.3船舶需在国内外进行厂修时,设备具体负责人应提前编制通导设备修理计划,报通导主管部门审批。

4.5.4在申请修理时,应说明设备的名称及型号、故障现象、故障可能发生的部位、需准备的备件、船舶动态及代理资料等。

4.5.5无论在国内、国外修理,设备具体负责人都应在场监修,注意做好设备修复后的试机和验收工作。

4.5.6修理工程,通导主管和船舶逐级负有监督责任,厂修项目由通导主管和或船舶监督;保养和自修项目由船长监督。

4.5.7设备修复后,设备具体负责人对修理项目进行审核签字认可,并加注人数、上下船时间和使用备件等。

修理结果及时报告船舶通导主管部门,并记录在船舶通导设备维修记录薄上。

4.6自修

4.6.1自修范围

4.6.1.1设备具体负责人员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工作,应按有关规定完成,不属自修范围。

4.6.1.2责任心不强,未做日常、定期维护保养工作,或违反操作规程,导致通导设备损坏而自行修复者,不属自修范围。

4.6.1.3除上述情况外,通导设备有故障,设备具体负责人员征得船长同意,经有关人员努力,修复通导设备者,属自修。

4.6.2自修人员应熟悉被修设备的电路、结构、调整及测试方法、主要元器件工作状态及参数等,避免由于自修导致设备损坏。

4.7备件

4.7.1为便于通导设备在航时的修理,船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件,其品种和数量由主管部门视船舶的具体情况而定。

4.7.2备件管理

4.7.2.1通导备件应根据消耗和储备定额向通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短航次的每季度申请一次;长航次每往返航次申请一次。

4.7.2.2通导主管部门根据备件申请单,负责向有关厂商进行询价、比价、议价,确认定购和负责安排送船。

4.7.2.3备件送船后,船舶应核对检查备件的型号、规格、质量、数量等,确认无误才可签单。

如有问题及时退还供应商或在签单上注明,并报告通导主管部门。

4.7.2.4船舶无线电员应及时登记入册,并分类保管和存放。

4.7.2.5交接班时,应按登记册清点。

4.7.2.6备件使用后,应及时消帐并申请补充。

5通信导航设备的技术管理

5.1设备的选型与订购

5.1.1当今科技日新月异,通信导航产品更新换代迅速,品种繁多,为便于设备管理、使用和维修,主管部门对设备的选型工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5.1.2主要设备、批量订购的设备在订购前均应坚持试用和技术论证,实船考核,多家比较,为选型和订购提供依据。

5.1.3在选型的基础上,设备的订购工作,视其可靠性、性能价格比、全球维修服务及备件供应情况等进行评定,再做出选择。

5.1.4设备订购工作,每年在总公司组织的订货会上进行,要认真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制定合同条款。

事先要有订购计划,要有审批手续,每年填写通信导航设备订购计划上报总公司;个别急需补充的设备,由各司主管部门自行安排解决。

5.2通导费用管理工作

每年进行预决算,定期进行费用分析,严格控制设备备件费、修理费用开支,每季度向总公司主管部门报告费用开支情况。

5.3设备及备件储运

通信导航设备及备件的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各公司应建立保税库。

库存管理、办关、储运、发料、退料、要有完整的工作制度和程序。

5.4设备更新

5.4.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进行设备更新。

更新原则如下:

5.4.1.1设备主要技术性能已无法达到国际组织和国内政府主管机构的规定;

5.4.1.2设备主要技术指标下降,经多次检修仍不能正常工作;

5.4.1.3故障频繁,维修费用高,备件来源困难;

5.4.1.4一年或最多二年内即将退役或报废的船舶,其通导设备若能基本保证正常使用,原则上不进行设备更新。

5.4.2更新程序:

5.4.2.1通导主管部门根据设备的实际情况,编写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

5.4.2.2计划外的设备更新需由船舶或通导主管人员提出申请(见附表三),经船舶领导确认和通导主管部门及领导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5安装与修理

5.5.1主管部门要对装船设备进行跟踪管理,听取使用人员和修理人员的反映,做好设备的技术评定记录,作为设备修理和更新的依据。

5.5.2专业技术人员在安装、修理设备时,必须按说明书及JT/T8100.1-32《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要求》进行,船岸主管人员亦应按此标准检查和验收。

5.5.3各司修理部门应按中远(集团)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维修的地区范围内,及时为各公司船舶提供优质维修服务,各司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待修船舶的船期、维修项目、设备型号和故障情况等详告有关公司修理部门。

5.5.4设备的修理,原则上安排在中远各公司修理部门。

5.5.5各公司修理部门应自觉执行中远(集团)总公司规定的修理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修理单据,及时付款。

5.5.6主管部门要本着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节省开支的原则,认真审核设备的航修、厂修项目(计划),视情况做出安排,选择适当的维修代理,及时通知船方。

5.6新造船要求

5.6.1新造船舶所装备的通导设备必须符合本规程的配备标准,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此要求进行配套论证、技术谈判、设备选型、审图和监造。

5.6.2新造船的技术论证应考虑船舶在营运时期通导技术和通导设备的发展趋向,以适应新的变化和要求。

5.6.3负责监造的人员必须认真审查图纸,在监造过程中应深入现场,发现问题随时与建造厂家联系,妥善解决,确保工程质量。

5.7提高通导技术人员业务管理水平

5.7.1技术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国际有关组织和国内政府主管机构的规范和标准,并认真贯彻实施,逐步完善技术管理工作的科学性,提高管理水平。

5.7.2技术人员应了解各种设备的工作原理,主要元器件功能和线路,熟悉并掌握设备的使用及修理方法,能熟练地解决设备安装和修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5.7.3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业务、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技术业务素质。

5.8强化管理手段,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5.8.1标准化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各部门要认真制定和贯彻各项标准,使管理工作逐步标准化。

5.8.2计算机管理是实现现代化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主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计算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应加强计算机技术的学习和交流,不断提高应用水平。

建立和完善各种技术、管理档案,使中远通导设备技术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轨道。

6.设备技术管理报表

表一《船舶通信导航设备核定登记表》

表二《船舶通信导航设备航前安全检查核定表》

表三《通导设备换、装审批表》

 

表一、______公司船舶通信导航设备核定登记表

船名(中英文)

船舶种类

总吨位

建造国、年份

船舶电源

交、直流V相赫

电台电源

交、直流V相赫

应急发电机

交、直流V相赫

电台蓄电池

性安培小时组

通信设备

设备种类

型号

数量

序号

设备厂家

制造国出厂年

频率范围

技术指标

工作方式

使用电源

安装日期

备注

卫星通信__站

A、B、M站

卫星通信C站

是否含EGC:

GMDSS组合台

MF/HF发信机

全波接收机

窄带印字电报

MF/HFDSC终端

MF/HFDSC值守机

1.VHF(GMDSS)

2.VHF(GMDSS)

VHFDSC终端

VHFDSC值守机

组合操纵遥控器

组合报警遥控器

NAVTEX接收机

卫星示位标

电池:

释放器:

VHF双向无线电话

电池有效期:

无线电对讲机

气象传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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