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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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周口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乡居民: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2、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所需资料:

1、城乡居民: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单位:

(1)新单位参保:

职工花名册、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账号;

(2)单位已参保,职工增加:

单位带新增职工档案、调入、安置、列编手续、身份证;

参保流程;

1、城乡居民:

有需要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街道办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2、单位:

(1)新单位参保:

新增参保单位提供上述办理材料→审核通过,业务科整理参保单位档案存档→参保完成;

(2)单位已参保,职工增加:

单位提供上述办理材料→审核通过,业务科整理参保单位档案存档→参保完成;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

领取材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根据不同领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级别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

  (3)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军人证;

  (4)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还须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

  (5)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原件。

  (6)申请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的申请书。

其中单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

  (7)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补充表或加盖有关印章。

  (8)如涉刑律者,须附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如到龄未及时申报领取待遇手续的,需补发养老金半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要填写《基本养老金补发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说明延迟申报原因和申明有关情况。

有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申请书须由单位盖章核实情况。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乡居民: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2、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所需资料:

1、城乡居民: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单位:

(1)新单位参保:

职工花名册、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账号;

(2)单位已参保,职工增加:

单位带新增职工档案、调入、安置、列编手续、身份证;

参保流程;

、城乡居民:

有需要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街道办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2、单位:

(1)新单位参保:

新增参保单位提供上述办理材料→审核通过,业务科整理参保单位档案存档→参保完成;

(2)单位已参保,职工增加:

单位提供上述办理材料→审核通过,业务科整理参保单位档案存档→参保完成;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所需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周口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周口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周口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周口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周口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周口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周口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周口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周口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

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选,代办必选)

3、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必选)

4、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必选)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必选)

6、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7、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8.、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9.、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必选)

10、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11、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可选,涉及相关的必选)

12.、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可选,涉及相关必选)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50%以上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4、出境定居的;

  5、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6、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因患有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良性脑肿瘤、重大器官移植、帕金森氏症、何尔茨海默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冠心动脉搭桥手术、双目失明、瘫痪、严重烧伤、精神分裂症重大疾病之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房屋类:

一、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应出具行为发生一年之内经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总房价30%以上付款凭证;一年以内房产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二、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

  提供一年以内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及支付费用凭证。

  三、偿还购房贷款的

  职工应出具一年以内政策性住房借款合同和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并由房贷银行打印最近一年的还款清单。

  四、农村自建住房的

  应提供

(1)一年以内总造价3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收据;

(2)《宅基地使用证》;(3)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建房证明;(4)施工合同。

  五、租赁房屋的

  提供一年内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房租发票,并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非房屋类:

一、离、退休的职工

  应出具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二、在本省区域内调动的职工

  应提供人事或劳动部门调离证件或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迁出证明,办理转帐手续,不予支取现金;调出本省的,应提供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转移函或接收函;有公积金贷款或担保行为的由新单位提供账户转移申请。

  三、出境定居的职工

  应出具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

  应提供由人力资源和生活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签定证明,同时出具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失业证明;离职的,提供满五年的离职手续,未就业证明。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应出具当地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或医院提供的死亡证明;属于死亡者的法定继承人的,提交身份证、户口薄、法定继承证明;属于死亡者指定继承人或馈赠人的,提交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和身份证。

  六、重大疾病的

  应提供

(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确诊证明;

(2)一年以内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3)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提取流程;

1、职工提供要件材料

2、管理中心审核

3、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对象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2、具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公民。

3、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单位集资建房等应出具首付证明并已签订购房合同;购买90(含)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5、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要出具至申请贷款之日起一年以内的房屋产权证及契税完税证明。

6、贷款人同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规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7、采用担保方式的贷款户,要具有两个以上收入稳定、信誉良好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夫妻双方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一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收入稳定的自然人担保;已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在办理贷款时必须以房产抵押方式办理。

所需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本、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根据不同贷款情形,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所需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贷款的: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购房合同书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首付款凭据或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售房平面定位图(加盖售房单位章)一份;

  二、单位集资建房(含经济适用房)贷款的:

  1、项目批文复印件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两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两份;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两份;

  5、首付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分房定位图或分房方案两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自建住房贷款的: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四、购买二手房贷款的

  提供房屋评估报告书,房产证及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办理流程:

1、职工提供要件材料

2、管理中心审核

3、签订合同

4、办理贷款担保抵押

5、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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