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课件整理缩印你懂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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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课件整理缩印你懂得
知识产权总论
商标战略A、窒息收购策略;B、合资后采取冷冻手法;C、强强联合;D.自然淘汰策略
专利战略A、跑马圈地战略;B、布阵战略;C、采用私有协议或行业标准战略
版权战略A、放水养鱼策略;B、价格歧视策略
商业秘密:
将商业秘密与专利密切结合,不把所有的技术公开在专利文献中,最关键部分仍然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来保护。
知识产权网部署完毕之后,外商是否对中国企业发起进攻取决于三个主要条件:
市场占有率较高?
采用国际工业标准?
有没有知识产权筹码?
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和物权相区别而存在的。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权,对于知识产权而言,一个创造者对创造若没有垄断,其创造便没有任何商业价值。
——与物权不同,非贬义词。
但垄断可使某主体独自控制整个市场,取消竞争,因而知识产权不被认为是自然的、人类基本的权利;这类权利主要是通过颁布法律建立起来的。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IP)、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
多数国家的法学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或定义。
1、广义知识产权的范围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划的范围:
版权;邻接权;发明专利权及发明权;发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商标商号权;反不正当竞争权;一切其他智力活动产生的权利
(2)TRIPS所划定的范围:
①版权与邻接权、②商标权、③地理标志权、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⑤专利权、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⑦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3)我国《民法通则》所划的范围:
①版权、②专利权、③商标权、④发现权、⑤发明权以及⑥其他科技成果权。
(4)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所划的范围:
①创作性成果权利(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著作权、软件权)、②识别性标记权利(商标权、商号权以及其他识别性标记权)
2、狭义知识产权的范围:
版权:
(作者权、传播者权);工业产权:
(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权)
知识产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不断受到技术、经济和国际贸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未披露过的信息、数据库、生物基因和传统知识的保护已经突破了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记”的专有权利的传统概念。
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一定的信息。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点:
1、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特征。
是指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与作为有形财产对象的动产、不动产不同,它不占据空间、而且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其本身都是无形的。
2、法律确认性,有形财产依据法律事实而发生,无需国家的认定、核准。
而知识产权的发生需要经过国家法律直接地、具体地规定.一旦国家确认就没有秘密性;3、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利,他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占有,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得到严格的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主要是指仿制、假冒或剽窃)。
对同一项知识产权,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即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5、知识产权大多数具有时效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
这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商业秘密权不受时间性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特征在网络环境下的嬗变:
专有性的弱化;地域性的淡化;时间性的调整;可复制性的强化
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权能)
控制权——即控制权利所保护的对象的权利。
控制权相当于物权的占有权能。
使用权——指权利人对其权利保护对象进行使用的权利。
自己使用;许可使用;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交叉许可
处分权——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处置自己知识产权的权利,包括设定质权、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出卖、赠与、投资)抛弃等。
收益权——即通过使用或处分,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权利限制——其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客体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
财产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所有权、债权、物权——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而”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知识产权正是在这种看起来完全不符合“私权”原则的环境下产生,而逐渐演变为今天绝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的一种私权——民事权利。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宪法;部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地方法规;国际条约。
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部门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四个专门法律,是知识产权法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部门法律,它们直接对知识产权的具体问题做了详尽的规定。
(2)民法。
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范畴。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专门对知识产权作了规定:
第94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95条: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96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97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
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3)刑法:
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在第三章第七节中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涉及罪名有七个: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4)其他有关法律
知识产权问题涉及面广,除了上述法律以外,还须受其他有关法律补充调整。
如《合同法》、《担保法》、《科技进步法》、《民事讼诉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讼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其相关法律规范也都是知识产权法必不可缺少的渊源。
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其他有关行政法规;
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巳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A、属于民法范畴,适用民法一般原则。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系平等主体因创造和利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
行政法和刑法性质的规范在知识产权法中占有的比例很小,不足以影响该法的性质。
B、知识产权特有的两面性。
在不少(但不占多数)情况下,不适用民法一般原则。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1)相互联系。
法律原则:
诚实信用、利益平衡;相互竞合:
法条竞合、责任竞合;补充作用:
未被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信息,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补充性兜底保护。
(2)存在差异:
保护利益的侧重点:
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方式:
“行”(积极)与“禁”(消极);调整范围:
宽与窄。
法律原则:
(1)基本原则:
利益平衡。
(2)原则上,知识产权的行使豁免于反垄断审查。
(3)禁止滥用知识产权:
不适当地扩张了垄断权的范围(超越权利范围行使权利),或凭借合法垄断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竞争优势(对市场竞争构成危害,如利用权利分割市场)
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
1、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处理:
行政处罚,行政调解;2、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3、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停止侵害,损害赔偿,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理解知识产权:
知识能否成为财富,成为其创造者个人控制和享有的财富,有赖于国家法律的确认与保护。
规范知识产权的法律通常规定在一定年限内知识产权中的垄断权可以存在。
知识财富的法律化、权利化形态就是知识产权。
理解本课程的学习目的
学会创造、运用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且懂得尊重他人的智慧成果。
本章作业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特点。
思考:
知识产权的作用
著作权法
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著作权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
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
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语。
狭义上讲,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的客体:
(一)什么是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表述方法是: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伯尔尼公约》规定:
“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但思想和情感本身不是作品;作品的表现形式与作品的载体不同。
著作权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或情感,这是著作权制度的一项基本理论。
这一理论是基于确定著作权保护范围的重要学说——思想/表达二分法该学说源于普通法上的公理而为主要的制定法所吸收和接受。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含义即是著作权保护不能延伸到作品中包含或体现的思想,而只能延伸到作品中这些思想的特定表达。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可用于解释先前的竞争者能够自由使用作品的那些方面,以及竞争者不能自由复制的那些方面。
二分法的存在暗示著作权法确实鼓励了竞争者创造出同一思想的竞争性表达——明确承认竞争者为创造其作品而必须接近思想和表达。
具有独创性(形式上的独创,不是思想观点的创新)或原创性,不同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各自独立完成的作品可以成立独立的著作权。
作品具有可复制性。
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只有被国家著作权法律认可的作品才可取得著作权。
Rual电话公司按照英文字母的顺序编排了一部电话号码簿,将其出版发行。
Feist出版公司将其中的信息大量摘录,重新编排成一部仅供本公司业务使用的电话号码簿,分发给公司内部的各个部门使用。
于是,Rual电话公司提起诉讼,指控Feist出版公司侵犯了其在该电话号码簿上的著作权。
上述案例是著名的Feist事件,是有关不具有创造性的劳动成果的作品性问题,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开创性判例。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是:
尽管原告为了制作自己的智力成果——数据库(电话簿),脑门上流满了汗水(sweatofbrow),但是这种劳动和投资并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不构成作品,也就不存在Feist公司的侵犯著作权问题。
总结
一个人必须借助物质媒介,借助作为物质实体的各种质料以及声音、色彩或其他符号等,把构思诉诸于形式而表现出来,才能成为被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二)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10、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一)对文字要做广义上的理解
(二)两个特殊问题
1.书信的问题
2、计算机软件的问题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1、口述作品必须要强调是即兴创作产生
2、作品的“固定性”问题
注意:
如果口述的内容仅仅只是重复或者再现已有的文字作品,则口述的结果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自然不能成为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用口头语言形式表现,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例如,教师的讲课,人们在公众场合的即兴演讲,法庭辩论等。
口述作品应当是口述的方式来创作产生的,用预先已有的文字作品加以口头表演的作品,诗歌或散文的朗诵,播音员的播音,相声或小品演员的演出则等尽管有口述的过程,但其口述并非创作的过程,创作在口述之前都已经完成了,因而不属于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的表达形式是不固定的,因此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由于取证方面困难,确认口述作品是否存在将是一件十分不容易的事,因而难于做出司法裁决。
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大都不保护口述作品,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大都将其列为保护对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进行监管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主体也叫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包括: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国家。
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人和作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未成年的作者也可以是著作权人。
(1)原始主体——作者1、自然人为作者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2、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法律规定: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
(二)继受主体——作者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人
继受主体著作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2、因合同而取得:
(1)委托合同:
如在委托作品中,委托人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
(2)著作权的转让。
3、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国家
(1)购买著作权;
(2)接受赠送;(3)依法律规定,如公民死亡,在保护期内无继承人的;或法人等组织终止后,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1、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不得损害原作作者的权利,且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作者与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2、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1)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
如未经许可而在他人创作的乐曲上添上歌词而创作的歌曲就不是合作作品。
(2)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
(3)作为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的(即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的著作权)和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即不能单独使用)。
3、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汇编作品是将已有的作品或非作品的其它材料汇集起来,经过设计、编排而形成的作品。
汇编作品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4、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以及可单独使用部分的著作权。
5、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1)特殊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
一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作品;二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3)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除特殊职务作品以外的,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自该作品完成2年内,享有优先权。
)两年后单位仍有权无偿使用。
合作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应有共同创作的协议,二是各作者应对作品投入了创造性的劳动,只是提供辅助性劳动的人,不能认定为合作者。
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权人的权利。
1、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
著作人身权具有一定的专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在我国,法人和其它组织视为作者的也有作者人身权。
作者人身权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
权利内容:
人身权:
(法第10条
(一)至(四));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人身权通常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但发表权有例外)。
权利内容:
财产权:
(法第10条(五)至(八));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财产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具有非永久性。
著作权的取得
我国采取自动取得制度。
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
1、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2、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3、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4、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办理著作权软件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条件,而是提起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前提;凡已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时,只有依法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的侵权活动,并由国家有关机关对侵权行为予以制裁。
权利归属:
法11: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司法解释15:
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法12: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法13: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法17: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法14: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法15: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法16: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法18: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法19: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著作权的期限1、公民的作品,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至第50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去世的作者去世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非法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一般自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6、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7、录音、录像制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8、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权利继受:
条例13: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条例14: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