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常见名称解释.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030403 上传时间:2023-01-28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51.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投标常见名称解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投标常见名称解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投标常见名称解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投标常见名称解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投标常见名称解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投标常见名称解释.docx

《投标常见名称解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投标常见名称解释.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投标常见名称解释.docx

投标常见名称解释

1.招标人

1.1名词解释

招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择优选择中标人为目的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

1.2招标人含义

1.2.1必须依法成立

这一条件二重含意,一是其设立必须合法,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以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二是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即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1.2.2必须具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这是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能够独立参加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障。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与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均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2.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其拥有独立于其的人格之人格的标志,也是其商誉的载体,应包括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察机关等,互相配合,使法人的意思能够产生并得到正确执行。

为确立一个活动中心有自己的场所,包括住所(主要为事机构所在地)。

1.2.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纠纷或争议时,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以自己的财产作为自己债务的担保手段。

1.3招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3.1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1.3.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1.3.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1.3.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1.3.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2.招标代理机构

2.1名词解释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代为组织招标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中国是从80年代初开始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的,最初主要是利用世界贷款进行的项目招标。

由于一些项目单位对招标投标知之甚少,缺乏专门人才和技能,一批专门从事招标业务的机构产生了。

1984年成立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公司(后改为中技国际招标公司)是中国第一家招标代理机构。

2.2设立条件

2.2.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无论是哪种组织形式的代理机构都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便于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2.2.2有效组织评标活动的专业队伍和技术设施

有与其所代理的招标业务相适应的能够独立编制有关招标文件、有效组织评标活动的专业队伍和技术设施,包括有熟悉招标业务所在领域的专业人员,有提供行业技术信息的情报手段及有一定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经验等等。

2.2.3应当备有依法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

应当备有依法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其中所储备的专家均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2.3工作程序

2.3.1获得采购人合法授权

由于招标机构是受采购人委托,以采购人名义组织招标,因此,在开展招标活动之前,必须获得采购人的正式授权,这是招标机构开展招标业务的法律依据。

授权的范围由采购人确定,招标机构也应根据工作的需要提出相应的要求。

经过采购人和招标机构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委托招标合同(或协议)。

其主要内容包括:

采购人和招标机构各自的责权利、委托招标采购的标的和要求、采购的周期、定标的程序和招标机构收费办法等。

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定标程序问题,这关系到赋予招标机构权限范围和招标机构所承担的责任。

定标程序可分为以下几种主要程序:

一是委托招标机构评出优选方案,排出前三名的顺序,由采购人最终确定中标商;二是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负责定标;三是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负责定标;四是招标机构提出中标的意见,经采购人同意后报有关主管机关最终确定中标商。

由于不同的定标程序授权的范围不同,有关各方承担责任的大小也不一样。

因此,委托方和招标机构在开始招标前,就应商定定标程序。

2.3.2为采购人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或称标书)是整个招标过程所遵循的法律性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而且是构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不进行或进行有限的面对面交流。

投标人只能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

因此,招标文件是联系、沟通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桥梁。

能否编制出完整、严谨的招标文件,直接影响招标的质量,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

因此,有人把招标文件比做各方遵循的“宪法”,由此可见招标文件的重要性。

由于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业务,他们拥有较丰富的经验和大量的投标商信息,可以编制更加完善的招标文件。

为此,他们主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投标人做出严格的限制,在保证充分竞争的前提下,尽量使合格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参加投标,以避免投标人过多,给各方面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这项工作建立在掌握投标商大量信息的基础上,而专职招标机构有条件做到这一点。

二是对招标文件的制作做出详细的规定,使投标人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格式编写投标文件,达到准确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目的。

三是为采购人当好技术规格和要求的参谋,使采购者获得合乎要求和经济的采购品,四是保证招标文件的科学、完整,防止漏洞,不给投标人以可乘之机。

2.3.3严格按程序组织评标

 一般情况下,采购人与一些供应商和承包商有各种业务往来,难以超脱者的身份组织评标,且容易被投标者误会。

专职招标机构比较超脱,可以较好地避免问题的发生,并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标准组织评标,以维护招标的公正性,保证招标的效果。

2.3.4做好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协调工作

由于采购人处于主动的地位,容易将招标以外的一些条件强加给中标人,产生不平等的协议,使招标流于形式。

有时中标者也找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签订合同。

上述问题如果没有一个中间人从中协调是很难解决的。

由于招标机构是招标的组织者,承担此角色最为适宜。

2.3.5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执行过程中的矛盾

有些招标合同执行需要较长的时间,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难免遇到一些纠纷,不愿意诉诸法律,希望有一个中间人从中协调解决。

在实际工作中,招标机构组织签订合同后,可以说已完成了招标代理工作,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当双方出现矛盾时,往往需要求助于招标机构来解决。

招标机构处于对双方负责和提高自身信誉的目的,会尽最大努力使矛盾得到解决。

3.联合体投标

3.1名词解释

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3.2注意点

3.2.1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

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

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3.2.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

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的联合体。

3.2.3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

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

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

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

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3.2.4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3.2.5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4.分包

4.1名词解释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2分包的合法条件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4.3违法分包的处罚

违法分包的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投标保证金

5.1名词解释

投标保证金(bidsecurity)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数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5.2投标保证金形式

5.2.1现金

对于数额较小的投标保证金而言,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是投标也可以采用现金的方式进行投标一个不错的选择。

但对于数额较大(如万元以上)采用现金方式提交就不太合适了。

因为现金不易携带,不方便递交,在开标会上清点大量的现金不仅浪费时间,操作手段也比较原始,既不符合我国的财务制度,也不符合现代的交易支付习惯。

5.2.2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票的一种,是一种汇款凭证,由银行开出,交由汇款人转交给异地收款人,异地收款人再凭银行汇票在当地银行兑取汇款。

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而银行汇票票样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汇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兑取汇款。

5.2.3银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本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本票到银行兑取资金。

银行本票与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的区别在于银行本票是见票即付.而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等则是从汇出、兑取到资金实际到帐有一段时间。

5.2.4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即现金支票),也可以转帐(即转帐支票)。

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支票而言则是由投标人开出,并由投标人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支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支取资金。

5.2.5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是由投标人申请银行开立的保证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之前不得撤销投标,在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如果投标人违反规定,开立保证函的银行将根据招标人的通知,支付银行保函中规定数额的资金给招标人。

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能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a)由一家在买方本国的或国外的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二十八(28)天;(b)银行本票、保付支票。

5.3作用

5.3.1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

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

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招标投标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投标人的投标是一种要约行为.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向招标人(受要约人)递交投标文件之后,即意味着向招标人发出了要约。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要求退出竞标或者修改投标文件;而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

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

所以,投标保证金能够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这是投标保证金最基本的功能。

5.3.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

投标保证金一般定为投标报价的2%,这是个经验数字.因为通过对实践中大量的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数据表明,通常最低标与次低标的价格相差在2%左右。

因此,如果发生最低标的投标人反悔而退出投标的情形,则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授标给投标报价次低的投标人,用该投标保证金弥补最低价与次低价两者之间的价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或减少招标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5.3.3督促招标人尽快定标

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的约束作用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这一时间即是投标有效期。

如果超出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人不对其投标的法律后果承担任何义务。

所以.投标保证金只是在一个明确的期限内保持有效.从而可以防止招标人无限期地延长定标时间,影响投标人的经营决策和合理调配自己的资源。

5.3.4从一个侧面反映和考察投标人的实力

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汇票等形式,实际上是对投标人流动资金的直接考验。

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银行在出具投标保函之前一般都要对投标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投标人很难从银行获得经济担保。

由于银行一般都对投标人进行动态的资信评价.掌握着大量投标人的资信信息,因此,投标人能否获得银行保函,能够获得多大额度的银行保函,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投标人的实力。

6.投标函

6.1名词解释

投标函,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有关报价、质量目标等承诺和说明的函件。

是投标人为响应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所做的概括性说明和承诺的函件,一般位于投标文件的首要部分,其格式、内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函单独密封:

是指投标函及其附件按要求装入单独信封,按招标要求密封。

可以其他已经密封文件同时密封于更大的密封袋或密封箱中。

6.2投标函范本

致:

A省政府(招标人)   

我方确认收到贵方提供的A省政府大楼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投标所需的招标文件及图纸等的全部内容,我方:

xx(投标人名称)正式授权xx为授权代表(全名,职务)代表我方进行有关投标的一切事宜。

   在此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唱标信封一份。

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表;   

(三)全套资格证明文件;   

(四)技术、商务响应文件;   

(五)物业管理投标方案文件;   

(六)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文件。

   

我方已完全明白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重申以下几点:

   1.我方已收到上述投标项目所提供的一切有关招标文件、图纸等相关说明资料,根据招标文件、图纸、答疑纪要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和物业现场查验结果,考虑本企业自身的实力及特点,我单位愿以人民币(大写)_____元(小写)____元的投标报价(详见投标报价表)投标承包上述服务项目。

   2.本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60天有效,如中标,有效期将延至合同终止日为止。

   3.我方已详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修正文(如果有)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并完全明白,我方放弃在此方面提出含糊意见或误解的一切权利。

   4.我方承诺投标文件夹中的一切资料、数据是真实的,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5.我方明白并同意我方如在投标有效期之内撤回投标,则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6.我方同意按照贵方可能提出的要求而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任何其他数据或信息。

   7.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或任何贵方可能收到的投标。

   8.我方如果中标,将保证履行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修改书(如果有的话)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9.如我方被授予合同,我方承诺向招标代理机构的支付本次招标的中标服务费。

   投标人(盖法人公章):

   法人授权代表(盖章或签名):

   

日期:

*年*月*日

 

7.开标

7.1名词解释

开标(Bidopening),招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在有投标人出席的情况下,当众公开拆开投标资料(包括投标函件),宣布投标人(或单位)的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投标价格的修改的过程。

7.2开标时间

7.2.1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

开标时间应当在提供给每一个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以使每一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的准确时间,以便届时参加,确保开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7.2.2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相一致

开标时间应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相一致。

将开标时间规定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目的是为了防止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利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与开标时间之前的一段时间间隔做手脚,进行暗箱操作。

比如,有些投标人可能会利用这段时间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等。

关于开标的具体时间,实践中可能会有两种情况,如果开标地点与接受投标文件的地点相一致,则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一致;如果开标地点与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不一致,则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有一合理的间隔。

本法关于开标时间的规定,与国际通行作法大体是一致的。

如联合国示范法规定,开标时间应为招标文件中规定作为投标截止日期的时间。

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开标时间应该和招标通告中规定的截标时间相一致或随后马上宣布。

其中“马上”的含义可理解为需留出合理的时间把投标书运到公开开标的地点。

7.2.3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所谓公开进行,就是开标活动都应当向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公开。

应当使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到场参加开标。

通过公开开标,投标人可以发现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可以判断自己中标的可能性大小,以决定下一步应采取什么行动。

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公开开标,才能体现和维护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7.3开标地点

为了使所有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地点,并能够按时到达,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以便使每一个投标人都能事先为参加开标活动做好充分的准备,如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并提前做好机票、车票的预订工作等等。

招标人如果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开标地点,则应当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书面通知每一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7.4开标程序

7.4.1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投标人数较少时,可由投标人自行检查;投标人数较多时,也可以由投标人推举代表进行检查。

招标人也可以根据情况委托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所谓公证,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

公证机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务,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

按照《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是否需要委托公证机关到场检查并公证,完全由招标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招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者公证机构经检查发现密封被破坏的投标文件,应作为废标处理。

7.4.2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经确认无误的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者公证机构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以后,确认密封情况良好,没有问题,则可以由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所有在场的人的监督之下进行当众拆封。

7.4.3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即拆封以后,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高声唱读投标人的名称、每一个投标的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其他主要内容,主要是指投标报价有无折扣或者价格修改等。

如果要求或者允许报替代方案的话,还应包括替代方案投标的总金额。

比如建设工程项目,其他主要内容还应包括:

工期、质量、投标保证金等。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使全体投标者了解各家投标者的报价和自己在其中的顺序,了解其他投标的基本情况,以充分体现公开开标的透明度。

7.5开标会纪律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程序、开标会纪律和当场废标的条件  开标会纪律一般包括:

  1、场内严禁吸烟;  2、凡与开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开标会场;  3、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开标期间不得高声喧哗;  4、投标人代表有疑问应举手发言,参加会议人员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

8.废标

8.1名词解释

现有法律规定有两种意义上的废标。

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或者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情形时,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作出的无效的处理。

政府采购中“废标”指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两种废标具有一定的差异。

8.2废标情况

8.2.1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8.2.2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

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教育 > 职业技术培训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