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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复习

刑法学总复习

一、刑法概述

1、刑法概念。

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的什么罪,以及依据特定的罪刑关系确定行为人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与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试论刑法的性质及任务。

性质:

第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是由国家的阶级性所决定的。

如此就划分出奴隶制社会的刑法、封建制社会的刑法、资本主义社会的刑法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刑法等,或称之为奴隶主阶级的刑法、封建主阶级的刑法、资产阶级的刑法和无产阶级的刑罚。

我国的刑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

第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1)在所有的法律中,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2)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

(3)刑法是国家规制越轨行为的最后手段。

任务:

(1)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2)保卫国家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3)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4)保护公民的人权。

    (5)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广义刑法的内容。

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一切刑法规范(通常称之为“附属刑法”)。

4、刑法解释的种类。

(一)有效解释和无效解释

(1)有效解释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及其具体应用中遇到的问题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和说明。

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2)无效解释指XX的国家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或公民个人对刑法规定所作的阐释和说明。

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等。

(二)字面解释和逻辑解释

(1)字面解释又叫文理解释,指按照字面意义或词语词句意义来解释和说明刑法原意的解释方法。

(2)逻辑解释又叫论理解释,指在刑法条文字面意义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根据立法精神,按照逻辑关系对刑法条文的确切含义做出推论,以达到对刑法条文做出科学准确的理解。

5、刑法司法解释的机关。

刑法司法解释的机关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基本原则

1、试论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以调整罪刑(指刑事责任)关系为己任,带有全局性、根本性,充分体现刑法独特的法治精神,并贯穿于整个刑法的制定与适用过程中,与刑法立法与司法所普遍遵守的根本性原则。

标准:

该原则调整的必须是罪刑关系(或罪责关系);该原则体现的必须是刑法独特的法治精神;该原则必须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该原则必须贯穿于整个刑法的制定与适用过程中,且为立法和司法活动普遍遵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罪行相当和适用刑法平等三大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即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以犯罪论处。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是泛指的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以及依据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指适用刑法时将刑法规定作为同一尺度,使全体公民人人平等地享有刑法所规定的权利,同样承担刑法所规定的义务,不因民族、职业、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社会地位、职务等差别而有所不同。

是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2、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

罪刑法定原则即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以犯罪论处。

                    

3、罪责刑相适应(罪刑相当)原则的概念。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是泛指的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以及依据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

三、刑法效力

1、试论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可划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属地原则。

又称领土原则或地域原则,以一国领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论犯罪者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侵害的是本国利益还是外国利益,受害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一律适用本国刑法。

反之,凡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不论犯罪分子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侵害的是本国利益还是外国利益,受害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一律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又称国籍原则,是以犯罪人的国籍为准则,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是在国内或国外犯罪,侵犯哪个国家或哪国公民的利益,都适用本国刑法。

反之,凡是非本国公民,不论其在国内或国外犯罪,侵犯的是哪个国家或哪国公民的利益,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又称安全管辖或自己管辖,指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处,无论犯罪人是何国籍,只要侵犯了本国国家或本国公民的利益,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

又称世界性原则,指只要实施了某种犯罪,无论犯罪发生在何处,犯罪人与被害人是何国公民,也无论被害利益归属如何,任何国家都有权行使刑事管辖权。

(5)折衷原则。

又称混合原则或结合原则,指不单独采用上述任何一个原则,而是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的原则。

世界各国目前均实际采用本原则,我国也不例外。

刑法的时间效力指刑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失效以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1)刑法的生效时间:

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我国现行刑法的生效时间即属后者。

(2)刑法的失效时间:

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种法律失效;二是新法施行后自然取代了同类内容的旧法;三是原来制定法律的某一特殊历史条件已经消失,导致这种法律的效力自然消失;四是刑事法律与宪法相抵触而无效。

(3)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则刑法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刑法没有溯及力。

 

刑法溯及力的适用原则概括起来有四种:

从旧原则。

指对新法生效以前的行为,一律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新法没有溯及力。

    从新原则。

指刑法生效以前未经判决或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一律适用新法,新法有溯及力。

    从新兼从轻原则。

指对刑法生效前未经判决或判决尚未生效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新法,新法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时,适用旧法。

从旧兼从轻原则。

指对刑法生效前未经判决或判决尚未生效的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时,适用新法。

我国刑法采此原则。

2、属地原则的内容。

(了解)

该原则以一国领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侵害的是本国利益,还是外国利益,受害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一律适用本国的刑法。

反之,凡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不论犯罪分子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侵害的是本国的利益,还是外国的利益,直接受害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一律不适用本国刑法。

无论我国人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无论侵害的是我国利益还是外国利益,受害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要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地中任何一个在我国境内,我国均有管辖权。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

 

(1)领陆、领水、领空。

 

(2)我国的船舶、航空器。

 (3)我国驻外使领馆。

3、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处理比一般公民严厉

4、普遍管辖。

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要针对的犯罪包括:

(1)有关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针对航空器的犯罪

(2)有关贩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犯罪

(3)有关种族隔离、种族灭绝和贩卖人口的犯罪

(4)有关恐怖活动的犯罪

(5)有关海盗的犯罪

(6)有关侵犯外交代表的犯罪

(7)有关伪造货币的犯罪

(8)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等

5、简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及其原则。

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则刑法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刑法没有溯及力。

适用原则:

(1)从旧原则。

指对新法生效以前的行为,一律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

指刑法生效以前未经判决或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一律适用新法,新法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指对刑法生效前未经判决或判决尚未生效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新法,新法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时,适用旧法。

(4)从旧兼从轻原则。

指对刑法生效前未经判决或判决尚未生效的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时,适用新法。

我国采此原则。

6、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解。

(判断)

对新法生效前的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但是,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时,则按新法处理,即新法就具有溯及力。

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旧原则之不足,既能满足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又符合罪行法定的原则,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多采用此原则。

四、犯罪概述

1、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应受刑罚惩罚性(基本特征)。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试论犯罪构成(成立)的概念及其要件。

    犯罪成立又称犯罪构成,是决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是认定各种具体犯罪的规格与标准。

犯罪构成的要件为:

(1)犯罪客体。

指犯罪活动所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

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犯罪行为、危害结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

(3)犯罪主体。

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指行为人进行犯罪活动时的思想意识活动,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动机、目的等。

五、犯罪客体

1、犯罪客体概念。

犯罪客体指受我国刑法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同类客体。

(我国刑法分则分类的基本依据)

犯罪的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我国刑法分则正是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3、直接客体的概念。

犯罪的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小题)

所有犯罪有客体但不一定有对象

相同的对象客体未必相同

相同的对象客体未必相同

六、犯罪客观方面

 1、作为的概念及其形式。

(了解)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侵害行为。

作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行为,这是作为的常见形式之一。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这也是作为最常见的实施方式。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作为的特点是身体的积极行动——错的

 2、不作为的概念及其义务来源。

(★)

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侵害行为。

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成立不作为同时具备的条件:

行为人负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前提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能力条件);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关键条件)。

3、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了解)

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1)侵害结果(大多数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

(2)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或手段、侵害对象(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侵害行为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4、因果关系。

(轻了解)

因果关系指犯罪行为引起或决定某种侵害结果发生的内在联系。

     研究因果关系是为了揭示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以便进一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

七、犯罪主体

1、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周岁不满16周岁)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年满16周岁)

从宽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周岁不满18周岁)

2、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刑事责任年龄指的是周岁

满周岁的标准是生日的次日

3、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对哪些案件负刑事责任?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毒)、放火、贩卖毒品罪时,承担刑事责任。

4、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理。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不适用死刑(死缓)。

一般也不适用无期徒刑

5、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如何划分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指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划分:

(★)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自然人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1)未达法定责任年龄的幼年人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2)因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放火、贩卖毒品罪时,承担刑事责任。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6、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以双罚制作为一般处罚原则,以单罚作为例外的处罚规定。

八、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故意的概念。

(★)

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2、故意和过失的种类及其区别。

(★案例)

犯罪故意类型:

(1)直接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又称放任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认识因素上

   同——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异——直接故意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或可能性,间接故意只认识到可能性

(2)意志因素上

   同——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异——直接故意追求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类型:

(1)过于自信的过失。

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1)认识因素上

过于自信已经认识到危害发生的可能性,但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疏忽大意的过失由于疏忽根本未预见危害发生的可能性。

(2)意志因素上

都排斥危害的发生,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疏忽。

(三)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上

     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但实际上并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在行为人看来该结果的发生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2)意志因素上

     犯罪故意是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是反对、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3、过于自信的过失及其特征。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特征:

(1)在认识要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在意志要素上,行为人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其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

4、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行为的事实情况有正确的认识,但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触犯法律、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

(1)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

(2)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如工具认识错误)

九、正当化事由

1、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成立条件:

 防卫意图(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防卫认识(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及自己将要采取的防卫行为的认识。

防卫目的(防卫人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愿望。

2、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的防卫行为。

 

(1)事先防卫:

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进行防卫

 

(2)事后防卫: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才进行防卫

3、紧急避险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成立条件:

避险意图:

避险起因:

避险时间:

避险对象:

避险限度:

避险限制:

避险禁止:

4、不适用紧急避险的人员范围。

   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例如:

军人、消防队员、民航客机机组人员、医生护士等)。

5、试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异同。

(★)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相同点: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给他人的某种权利或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都是正当行为。

不同点:

紧急避险是两个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问题;而正当防卫则是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

具体而言,二者区别表现在:

(1)危险来源不同(P327-P328)

(2)损害对象不同

(3)实施条件不同

(4)限度标准不同

(5)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

紧急避险表现的是消极躲避危险,积极追击损害第三者利益;而正当防卫表现的是积极反击不法侵害。

(6)主体范围不同

(7)导致的民事法律后果不同

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案例)

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概念及种类。

(★)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停止下来所形成的各种犯罪状态。

种类:

(1)犯罪预备。

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中止。

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3)犯罪未遂。

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者未达到既遂形态的情况。

(4)犯罪既遂。

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2、犯罪未遂的情形。

犯罪未得逞的含义。

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

(1)能犯未遂:

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打开仓库无物)

(2)不能犯未遂:

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

   犯罪未得逞含义:

犯罪完整的构成要件没有完成。

(P353)

3、犯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

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包括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特征:

(1)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的中止,具有时间性。

犯罪过程指犯罪处于从实行犯罪预备行为到犯罪既遂的运动过程中。

(2)必须是自动中止,具有主动性。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

(3)必须是有效中止,具有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4、犯罪中止的情形。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情形(★):

(一)根据犯罪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为标准划分:

(1)预备中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

(3)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后且犯罪结果尚未出现前的犯罪中止。

(二)根据行为人追求之外的其他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划分:

(1)发生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

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所追求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发生了行为人追求的危害结果之外的其他危害结果的一种犯罪中止。

(2)未发生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

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所追求的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且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的一种犯罪中止。

(三)根据对中止行为的不同要求划分:

(1)积极中止。

指需要作为形式才能构成的中止,一般发生在实行行为已经履行完毕而行为人追求的危害结果尚未出现之前。

(2)消极中止.指犯罪人仅需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成立的犯罪中止,一般发生在实行行为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犯罪既遂的概念和判断标准。

概念:

(一)结果说

(1)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情况。

(2)对于犯罪结果又有两种看法:

一种认为犯罪结果是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结果;另一种认为犯罪结果是犯罪人所追求的、受法律制约的危害结果。

(二)犯罪目的说:

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达到了其犯罪目的的情况。

    (三)犯罪构成要件说:

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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