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的.docx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的.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的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的
实施细则(修订版)
《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15〕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15年2月27日发布,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自2015年3月1日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二、招标范围
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由发包人供应的建设工程货物或者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货物,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全部、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监管模式
根据投资性质将建设工程货物招标分为三类,实施差别化监管,其中:
(一)非国有投资类
1、适用范围:
全部使用非国有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
2、招标人自主依法组织招标,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招标结束后只办理合同备案,合同备案时应提交招标人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1)。
鼓励招标人在有形建筑市场组织招标。
(二)国有企业自筹资金类
1、适用范围:
使用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
2、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招标完成后办理一次性集中备案。
鼓励招标人在有形建筑市场组织招标。
(1)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市评标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招标人在市评标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2)招标人应在国家、北京市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体,以及《北京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上公示中标候选人。
(3)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办理一次性集中备案。
一次性集中备案时应提交招标人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2)和招投标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详见《建设工程货物招标“一站式”办公受理工作标准》),委托招标的,应一并提交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2)。
(三)政府投资类
(1)适用范围:
使用政府投资或国有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加强监管。
(四)对于非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货物,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按照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或政府投资类程序组织招标;对于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货物,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按照政府投资类程序组织招标。
(五)根据市政府审改办有关文件要求,合同备案为告知性备案。
四、招标前置条件
(一)建设工程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由发包人供应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应当由建设工程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进行建设工程货物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采购清单。
(二)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总承包中标人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即可启动建设工程货物招标。
五、招标方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无需审批、核准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六、招标公告发布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招标人应在国家、北京市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体,以及《北京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七、联合招标
总承包中标人组织建设工程货物招标的,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同标段的总承包中标人达成一致,并征得建设工程招标人同意后,可以联合组织招标,集中采购同一类别建设工程货物。
采用联合招标的,联合招标各方应当签订联合招标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联合招标协议应加盖所有联合招标的总承包中标人公章和建设工程招标人公章。
(一)联合招标协议中未指定牵头人的,招标过程中的各类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招标投标书面报告等)应当加盖所有参与联合招标的总承包中标人公章和建设工程招标人公章。
(二)联合招标协议中指定牵头人的,招标过程中的各类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招标投标书面报告等)可以加盖牵头人公章和建设工程招标人公章。
八、取消投标报名
取消投标报名,投标报名不再作为潜在投标人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先决条件。
(一)采用电子化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在建设工程货物招投标监管网络平台上公开。
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规定时间内自行选择下载获取,参加资格预审或投标活动,超过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潜在投标人将无法下载获取。
潜在投标人必须通过建设工程货物招投标监管网络平台自行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才能在网络平台上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其在网络平台上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
(二)采用非电子化招标的,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九、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文件”)实行告知性备案,招标人在文件发出的同时,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对已备案的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发出同时办理备案。
监管方式由事前审查备案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督执法,采取随机抽查文件、加大招标重点环节监管以及强化社会监督等措施,规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文件编制行为,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确保文件编制质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监管措施
1、随机抽查文件
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在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后至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内,或招标文件备案后至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内,对已备案的文件进行随机抽查。
2、加强重点环节监管
加大资格预审、开评标环节监管力度,对在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公示以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环节发现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强化社会监督
潜在投标人认为文件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诉反映的问题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重点监管内容
对以下情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1、未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编写文件;
2、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文件内容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处理措施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责令改正,对招标有实质性影响的,招标人在做出改正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资格预审结果、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约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加大对其招标、招标代理项目的文件抽查频次,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十、招标程序并联
(一)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同时办理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事宜,也可以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一并发出。
招标人可以一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资格预审公告中应明确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2、投标准备期以招标文件发出时间开始计算,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与所有投标人达成一致意见后优化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的除外;
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未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的,招标人应以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4、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二)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可以同时办理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出事宜。
十一、优化投标文件编制时限
为配合建设工程总体进度,在保证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招标人与所有投标人达成一致意见并书面确认后,可以适当优化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或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之日止不得少于5天。
(一)办理要求
优化投标文件编制时限的,应由招标人提出优化投标文件编制时限情况说明,同时所有投标人一致同意,承诺可以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投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的情况说明、投标人的书面承诺函应在招标文件或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备案时一并提交。
招标人优化投标文件编制时限情况说明中应阐明优化的原因和理由,明确优化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书面承诺函中应明确同意招标人优化投标文件编制时限的要求,承诺可以在招标人优化后的时限内完成投标文件编制。
(二)相关时限要求
1、优化投标文件编制时限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
2、优化投标文件编制时限后,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与所有投标人达成一致意见并书面确认后,自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之日止不得少于5天。
十二、评标办法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货物,提倡对技术部分采用合格制评审的办法,即评标办法中不设置技术部分量化评审标准和分值,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供货范围、产品描述、技术服务方案等相关评审因素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审即为通过。
对于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货物,鼓励采用更能体现性价比的评标办法,招标人可以合理设置非价格评审因素及权重,但投标价格部分的分值权重一般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70%。
十三、完善社会监督
通过采取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加大评标活动公开力度和完善社会监督员监督制度等措施,积极引入社会监督力量,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社会监督,营造更加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环境,构建立体联动的社会监督体系。
对于政府投资类或按照政府投资类程序组织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投标申请人、投标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选派1名代表,持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进入评标监控室,监督资格预审评审或评标过程。
《若干规定》的实施应与涉密工程相关管理规定衔接,涉密工程的建设工程货物招标,应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和要求,涉密信息不得公开。
十四、加大执法力度
(一)招标人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全过程的监督。
(二)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不违规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4),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不违规承诺书的,其投标无效。
(三)加大对招投标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其中,重点强化和落实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并将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相关主体信用评价的依据。
附件1
承诺书
我单位作为项目招标人,在此郑重承诺:
该项目全部使用非国有投资,不含任何国有资金,已自主依法组织招标;招标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我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签章)
日期:
附件2
承诺书
我单位作为项目招标人,在此郑重承诺:
该项目使用国有企业自筹资金,不含任何政府投资或国有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已依法组织招标;提交的一次性集中备案资料是完全真实、准确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因提供虚假或不真实信息或者伪造数据、资料或证书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我单位自行承担;招标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我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签章)
日期:
附件3
承诺书
我单位作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此郑重承诺:
我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理招标,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我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签章)
日期:
附件4
承诺书
致(招标人):
我公司作为项目投标人,在此郑重承诺:
我单位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我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签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