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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过票医药销售.docx

药品过票医药销售

过票

  所谓的“过票”,指的是业务员借用或租用其他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自行组织货源销售给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后,再到经营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和《销售清单》,以经营企业提供的条件经营药品。

简单地说,就是无证经营者使用有证企业的票据进行的经营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义务性条款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摊位、发票、纳税及证、照等,为其经营药品提供条件,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定性条款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款:

严禁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七)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借药品经营企业提供的条件参加药品经营的;对于出租、出借方应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处理,对承租、承借方应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理。

  二、“过票”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医药市场的放开,为药品流通领域的繁荣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带来了无序竞争和市场秩序的混乱。

一方面,药监部门的高压态势迫使违法行为更加隐蔽,进而寻求更为安全合法的保障,另一方面,药品批发企业为扩大市场占有率,获取非法提成,采用代开票据等形式为非法经营药品提供便利。

畸形“双赢”为过票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也成为摆在监管部门面前急需破解的难题。

  “过票”行为带来的危害是很严重的:

一是因为其不需要进行硬件设施改造以及日常经营成本,对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形成不公平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二是因为企业对其购进渠道及药品质量得不到有效控制,经营的药品未经过质管部门的验收把关,并且在经营环节中没有接受药监部门的监督,而易造成用药安全隐患;三是以清单代替票据、无合法票据、或大额小开出具虚假票据,偷逃国家税收;四是对招标品种、临床品种包括价格虚高的新特药品采取给予回扣等非法手段促销,引发商业贿赂。

  三、“过票”的检查方法和监管对策

  “过票”手法虽然较为隐蔽,但在检查过程当中仔细查证也不是无章可循。

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现线索:

1、时间关系。

“过票”行为中,药品大多是由生产企业直接通过物流发送到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或是由业务员直接送货上门,然后根据业务员再到其他药品经营企业开具销售清单和销售发票。

因此,购买方药品购进记录上的实际到货日期与销售清单或销售发票上的日期,以及出租、出借方购进验收记录、出入库记录上的时间关系上容易出现矛盾。

2、证照票据。

1)出租、出借方的授权委托书管理不规范,易出现法人代表签好名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由业务员自行填写,造成授权委托书字迹不一致或没有填写被委托人名字、授权时间、授权范围等现象。

有的销售员同时销售几家企业的产品,易造成委托时间上的矛盾。

2)销售员发货到购买方后,还未到出租、出借方开具销售清单和销售发票时,为了让购买方入库而临时提供的手写清单。

3)出租、出借方为了赚取手续费而开具销售清单及销售发票,多半是仅在财务上开具票据,所以销售清单或销售发票的随货同行联、出库复核联上多半只有财务章,而没有仓库保管员及复核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3、品种结构。

“过票”行为所经营的品种,每个业务员多集中在较为固定的几个生产企业的几个品种中,价格多高于同类品种,且大多伴有临床促销行为,销售数量较大,绝大多数是整件包装。

有时为节省时间和避免繁杂手续,直接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调运到使用单位,出现药品外包装发货标签与票据标示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的情况。

  4、货款流向。

在“过票”中,业务员自行组织货源时,易出现业务员自行将货款汇入供应商帐户,而未通过出租、出借方帐户,未在出租、出借方帐目中体现货款流向的现象。

在收取购买方货款时,也易出现将货款汇入业务员个人帐户或提取现金的现象。

  “过票”行为貌视简单,很容易发现蛛丝马迹,但要想取得完整的证据链却很困难,往往因为业务员与经营企业相互钩结、窜供、弥补材料(发票、清单、证明等)而功亏一篑。

因此,抢先固定证据、适时机开展调查乃至外调十分重要。

个人认为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对经营企业开展调查:

  1、GSP操作规程。

对通过GSP认证的企业,其药品购进、验收、养护、销售、库存情况均应有记录,而在很短时间内补齐这些手续出会有难度。

比如采购部应留有药品采购计划,首营企业或首营药品应提供供方资料,并有质检人员签字,特殊储存条件的药品、易变质的药品、易引起变质的季节应有药品在库养护情况等。

  2、人力资源。

可调取企业在职人员花名册,对关键岗位人员如企业采购员、仓库验收人员、复核人员、开票人员等均应进行记录和对照,并索取企业与销售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培训和考核资料证明等。

  3、财务情况。

可注意收集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文件以及发票的管理、使用情况。

如收集发票购置本(确定发票编号),发票存根联(核对涉案发票数量),发票原始凭证,发票上的供货单位是否合法,发票监制章是否是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印章,发票抬头是否是被检查单位,发票是否双面复写,购药货款的汇出票据、销售所得的收取凭证等以确定货款是否体外循环。

有必要的话,可请专职财务人员协助查清药品货款流向。

  4、书面证据。

对需要以书面形式固定的证据,可以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复印、拍照等形式予以固定。

对企业认定的业务员或业务行为属非法的,要求企业出具证明予以确认。

  四、杜绝“过票”行为的几点建议

  1、加强药品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业务素养、诚信意识,明确“过票”行为给药品市场秩序和药品质量安全造成的危害,让从业人员从思想上拒绝“过票”行为,从素质上能够识别“过票”行为。

对企业为“过票”者提供便利条件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2、加强信息平台建设。

核发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药监部门应做好信息公开,通过网上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合法资质信息档案,便于异地药监部门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使用。

加强药监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摒弃“地方保护主义”,遇有协查,应本着大药监的认识和保护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角度积极协助、认真查处。

3、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或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一是在新修订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或由国家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解释,明确“过票”行为的定义、性质,提高现实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二是出台部门规章,规范营销人员、药品购销发票和清单的管理。

规定营销人员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级以上药监部门审核备案,销售单位的药品发票(复印件)、药品清单和加盖的印章式样,应在业务发生地药品监管部门和购货单位存档备案。

严禁药品药款特别是大额奖金汇入个人帐户,严禁现金交易。

 

如何稽查药品经营企业挂靠经营、过票行为

“过票”(也称走票)是指一些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是自然人),通过挂靠合法药品经营企业,依靠合法药品经营企业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和票据,达到销售“自己”药品的目的。

当然,药品经营企业也不是白干,它们通过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开票费”增加了自己的营业额,而且是纯利润。

而实施“过票”行为的人,其自身无合法经营药品的资质,通过“过票”药品得以顺利将药品进入医院或药店销售。

   一、“过票”的危害和特征

   “过票”行为由于不是合法药品经营企业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造成不公平竞争,使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合法药品运转成本增加,甚至部分合法药品经营企业无心合法经营。

其次,这种现象也给了假劣药品进入市场的可能,挂靠的合法药品经营企业无法对实施“过票”行为的人在经营过程中给予有效管理,这给掺假售假提供了很好的平台,使得假劣药品进入药品流通环节而不易被人发现。

再次,实施“过票”行为的人掌握着较固定的销售渠道和药品来源,他们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历史较长,与医院医生有着较好的人际关系,而医生开处方时往往也会考虑多开他们的药品,这在一定程度助长了药品“回扣”不良风气的盛行和医院药品价格的虚高。

因此,“过票”行为在发生过程中肯定有许多与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合法经营不同之处,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特征:

   1、药品购进渠道。

实施“过票”行为的人往往是自行购进药品,然后将购进药品的票据拿到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做帐,通过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开出票据。

   2、药品验收入库。

实施“过票”行为的人由于是自行销售药品,所以药品购进后一般并不进入合法药品经营企业的仓库,即使进入合法药品经营企业的仓库,也会在很短时间内全部提出,更谈不上养护。

   3、药品销售票据。

实施“过票”行为的人首先要做好医院或者药店的工作,因此他们往往先手写销售清单到医院或药店,而到回款时再集中开票,甚至相隔几个月的票据一起开。

   4、药品销售的回款。

实施“过票”行为的人即然是销售自己的药品,那么收回来的货款也与挂靠的这家合法药品经营企业没有关系了。

销售者往往直接现金收回自己销售的货款或从合法药品经营企业提现。

   5、实施“过票”行为的人与所挂靠的药品经营企业实质上无隶属关系,往往不是该合法药品经营企业的正式员工,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只是其经营药品所必需的“外衣”。

   二、过票行为的查处方法

   “过票”行为一般较隐藏,但你充分掌握了实施“过票”行为的特征,你在查处起来就不困难了。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检查:

   1、实施“过票”行为的人与挂靠的合法药品经营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

实施“过票”行为的人自己购进药品、自己销售、自己回款,只是通过合法药品经营企业“走票”,那么两者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药品稽查人员可以核实一下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关系,真假“李鬼”一看便知。

   2、供货方资质。

实施“过票”行为的人都会提供供货方资质,但他们提供资质时会有以下特点,更换较频繁,过一段时间换一次所挂靠的公司,甚至同时挂靠几家公司,经营的品种也会经常更换。

同时,我们应该留意资质上加盖的公章和法人授权书,部分实施“过票”行为的人提供的资质上公章前后会印模或法人授权签名不一致,这往往是实施“过票”行为的人自己伪造所致。

 3、购进渠道。

给予“过票”的合法药品经营企业,自己并没有购进该批药品,进入合法药品经营企业账目票据上的钱一定是实施“过票”行为的人汇到厂方的,那么汇到厂方帐户上的汇款凭证就无法提供了,我们在检查时该汇款凭证就非常重要。

4、药品的验收入库和养护。

实施“过票”行为的人由于是自行销售药品,那么在给予其方便的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就不会将该药品入库更谈不上养护,因此我们在调查时可以看一下,药品经营企业有没有对该药品进行验收入库和养护、验收入库和养护日期是否吻合。

   5、销售票据。

销售者先将药品开出手写的清单销售到医院或药店而后待回款时开正式票据,这样会出现销售药品日期间隔很长而销售票据号码相连、销售清单日期早于药品验收入库日期、销售药品的票据上面只有财务章而没有仓库保管员和复核人员的盖章或签字的现象;这些都可以是我们药品稽查人员关注的地方。

   6、销售药品的回款。

实施“过票”行为的人销售药品后货款不会进入给予挂靠的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帐户,那么实施“过票”行为的人一定是现金收回自己销售药品的货款或从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帐户提现。

那么,我们药品稽查人员可以核实一下我们的可疑品种药品的货款是否到了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帐户,合法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财务管理上随意提取现金现象。

   7、“过票”行为中药品的特征。

实施“过票”行为的人销售的药品一般价格较高,以所谓的新特药为主,该类药品市场上不常见,对普遍老百姓来说很多没听说过。

销售者一般会将该类药品进入规模较大的医院和药店,甚至会将医生的工作做好后,叫患者直接到医院附近的药店去买。

很多实施“过票”行为的人都是将某一个药品在某一个区域内的销售权一次性买断,然后通过“过票”销售到医院,给予医生一定好处,实现其高价销售,获取高额利润。

   三、“过票”的处罚依据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上没有对此给予明确规定,因此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国食药监办[2007]541号)文件精神。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药监系统正在大力整治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而药品流通领域的“过票”行为严重的干扰了药品的正常流通秩序,这种行为使得与合法药品经营企业无实质上隶属关系的大量

 社会上的自然人得以进入药品流通领域,且这种行为越来越呈高发态势。

如何打击“过票”行为,保护合法药品经营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已成为我们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稽查人员的重要课题,也可以说是我们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工作的一个新方向。

 

过票:

实际上是这样的,因为国家不允许药品从厂家直接销售到医院,中间必须通过医药公司,所以,挂靠一家医药公司的一个主要目地就是过票。

过票就是把从厂家开出的增值税票换成医药公司开出的税票。

一般是商业单位过票多些。

比如A代表厂家,B代表现在合同商业经销单位C新的过票单位,以前都是A----B,也就是签合同,发货到B,然后由B配送给医院终端。

你去找B收款然后再发货如此循环即可;过票的目的就是要甩开A,而且能以更低的税费和快捷的资金回笼为保证,所以你找到C,把A的相关手续资料拿给C,并以底价发货合同签到C,再把C的手续资料拿并签合同给B,这样C就是过票单位了,先由A开底价票到C,再由C开合同价的票到B,最后收款就是B直接汇到C帐,再由C转给你,发货上可以直接叫A发到B就可以了,以上情况比较简单,主要是A完全同意你底价购买且同意开给你底价税票。

下面我举个例子:

比如你以2块代理某产品,以20元的价格卖到医院,医院所需要的20元的票就必须由上面说的C医药公司开了。

中间的差额税一般由你来承担:

(20—2)×17%,或者你交纳一定的点(一般是票面额的5-7个点)给C公司,由C开票处理!

下面我想再说下如何计算增值税:

我国医药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增值税税额=无税价格*17%

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额=含税价格

如:

某药品含税批发价:

10元/盒。

那相应的不含税批发价格为:

10/(1+0.17)=8.547元/盒

增值税税额为:

10-8.547=1.453元或者8.547*0.17=1.453元

含税批发价*1.15=含税零售价

例:

某药含税批发价为10元/盒,

则含税零售价为:

10+10*0.15=11.5元/盒

其中增值税税额为:

不含税零售价*0.17或者含税零售价*0.17/1.17

所以,增值税税额=11.5*0.17/1.17=1.67元

如果想做大包品种那就更要会算增值税了。

看大家理解得如何。

请回答:

1、78扣的品种,税额占含税批发价的——个点?

2、含税30扣的品种则税额占含税批发价的——个点?

如果想开80的票,而对方只愿意承担30的票,高开部分由你承担,那你得补多少税额?

  

转贴药品代理的几点体会(过票的具体过程)1:

选择一家好的厂家.

常识性的东西我就不说了,好的厂家也和找媳妇一样,只有娶回家合作一段时间才会知道.一般公司服务都不错,这个不错是指:

发货及时,开票迅速,反款及时.

2:

个人代理要交哪些税:

大家都知道药品有物价批文,批文价格就是所谓的零售价,假设一个药品叫XXX,零售价是115,它的批发价就是115除以1.15=100,以下所有的扣律,都是以这个批发价计算.

去医院开发,药剂科同意进货,他会和你谈一个扣率的问题,一般在75扣,这个75扣,用以上的药品XXX为例,批发价100元的75扣=75元,也就是说医院同意75元要你的货.

这时,医院药剂科会推荐一家商业公司帮你送货,假设是A医药公司.也就是说,你要先把XXX供给A医药公司,再由A医药公司供货到医院.这时,A公司可能会告诉你:

欢迎从我公司走货,我公司只吃你5个点.这5个点什么意思呢?

就是医院75元要得XXX,你供给A医药公司,他只能给你70元,75和70元中间的差价,就算是A公司收你的管理费.

假设你是20扣从厂家拿货,批发价100,也就是20元,这样你的毛利就出来了:

70(送到A医药公司价格)-20(从厂家进货价)=50元

在毛利50元当中,你要交的费用有

1)70(送到A医药公司价格)和20(从厂家进货价)差价的增值税,因为你是70元供货给A医药公司,医药公司会要求你提供70元的税票,这个税票厂家会开给你,只是让你承担70和20的差价17%的增值税.(70-20)*17%=8.5

2)临床推广费,根据你所在医院的行规或你的同类品来定,一般为零售价的20%:

115*20&=23

3)统方费,一般0.5元

这样的净利才出来:

70-20-8.5-23-0.5=18

需要说明的是,在以上费用中,第一项可以通过走票的形式节约一点.

全国各地有很多提供走票的商业公司,一般收取开票价5个点的费用,如上面的XXX品种,如果你找到走票公司,那么只需要交70*0.5=3.5元,可以省下5的费用!

另外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有的走票公司一定要你的低价票(也就是出厂20元低价税票),有的不需要,如果你找到的走票公司不需要你提供低价税票,这样你还可以和厂家讨价:

你不要他的低价税票,他的价格可能会下降一些.

可以用一个流程表示:

从厂家20拿货--走票公司交开票价5个点3.5元--送到A医药公司70元--A医药公司到医院.

1.满怀信心地思考和行动,努力争取你想要的东西。

自问一下,“它够好吗?

我这个要求正当吗?

我准备好了吗?

”测试一下你的愿望。

如果答案是“是”,那么你就找准愿望,并不断实现它们。

但是,如果在实现它们的过程中,你受到了其他人或者环境方面的消极因素的阻碍,你根本控制不了,最好立刻看清形势,积极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达成愿望。

2.积极地接受任务,并且以首创的精神主动承担责任,做出决定并将之付诸行动的能力。

你越积极,承担的责任就越大,就能更好地主动承担更多的职责。

你越消极,就越容易举棋不定,等着积极的人来做决定。

3.按需工作的能力。

如果有必要,真正积极的人会去完成那些即使很枯燥的工作,而且不会感到气馁和没有成就感。

不过,在做这些必要的但不会给人以灵感的工作时,他会制订方案,酝酿希望,尽可能避免把这些工作变成日常生活中单调乏味之举。

4.坦然面对失败的能力。

如果你是一个成熟的和积极的人,你就会经得起生活中困难的考验,你会借助自己内在的力量抵制和反抗强加于你的不合理的东西,愚蠢的领导和生活中的打击,避免成为一个心理上压抑的和自我挫败的人。

5.无私地对他人表现出欣赏、热情和爱,投身于有益的事业的能力。

仅仅用心欣赏和爱是不够的,一定要发自内心,并通过积极的言行去实践它。

消极抑制它们不会产生任何效果,正是积极的言行所展现的无私才使我们得到了真爱。

6.摆脱孤独,结交朋友,维持友谊的能力。

任何社会中,都是那些追求友谊的人更受欢迎。

他们做出许多不显眼的热情善良的小事。

他们给朋友打电话。

他们总是微笑着,仿佛很关注对方。

他人取得成绩时,他们会表示祝贺。

他们对他人和他人所做的事情都表示感兴趣。

他们记得他人的生日和其他纪念日活动和事件,并且会有所表示。

7.具备超越如嫉妒、悔恨、自我怜悯、忧虑和玩世不恭等情感的能力。

这些都是破坏自信和鼓舞自卑的消极因素。

有这种性格的人和与他们接触的人生活得都很沉重。

8.热情合作,甚至在最困难的情况下也能分担责任的能力。

他重视自己并且充分承担自己的责任,从不逃避和抱怨。

他在自己的领域做值得做的工作,并不一定是了不起的工作。

值得完成的工作一定会得到好的结果。

9.不过分地理想化和自我欺骗,现实地面对生活并能解决日常问题的能力。

发展这种能力是通过采取积极的心态,拒绝消极的期望来实现的。

消极的期待,如失败、不满、排斥、麻烦等,往往是由于你的过分期待造成的,二者就像磁铁一样彼此牢牢相吸。

10.为维护尊严和正直的品格,你可以在无足轻重的事上让步,但是在这方面要具有誓死决战的精神。

真正积极的男女完全有能力超越小事的争吵;通常,轻微的妥协无关紧要,但如果是涉及尊严等重大问题,你就要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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