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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

涉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1

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定、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负责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定、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政策法规科

组织编制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环境管理科

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

环境管理科

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办公室

参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

环境管理科

负责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

环境监察大队

2

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调查处理全县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乡(镇)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指导、协调调查处理。

环境管理科

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环境监察大队

负责全县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境管理科

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科

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政策法规科

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与调查处理工作。

环境监察大队

3

负责落实全县减排目标。

组织制订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

提出全县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办、核查重点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负责拟订我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环境管理科

提出全县总量控制计划。

环境管理科

考核总量减排情况。

环境管理科

负责全县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征收工作。

环境监察大队

4

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职责,协调推进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

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政策法规科

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职责,协调推进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

办公室

5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参与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三同时”管理工作。

环境管理科

监督管理全县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环境管理科

负责有关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政策法规科

6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制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秸秆禁烧的监测和执法工作。

负责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尾气的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管理科

负责秸秆禁烧的监测和执法工作。

政策法规科

负责全县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势分析研究。

环境管理科

拟订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环境管理科

组织开展全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规划。

环境管理科

拟订大气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创建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

环境管理科

负责煤炭硫份控制,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

环境管理科

拟订控制大气污染阶段性目标和燃煤、异味、机动车尾气、餐饮业油烟、工业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

环境管理科

负责大气污染企业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工作。

环境管理科

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环境管理科

会同其他部门开展大气污染物防治科研与业务合作。

环境管理科

会同县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

环境管理科

组织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环境管理科

对主城区内的公交车辆、客运出租汽车使用清洁车能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管理科

7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

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

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

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

环境管理科

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

环境管理科

提出新建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核、审批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环境管理科

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

环境管理科

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环境管理科

8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全县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

环境管理科

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事宜。

环境管理科

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环境管理科

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管理科

9

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制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

环境管理科

负责县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县信息网建设。

环境管理科

10

负责推进环境保护科技发展。

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发展。

政策法规科

11

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提出对外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

政策法规科

负责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事宜。

政策法规科

负责有关国际环境公约(大气类)的国内履约工作。

环境管理科

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政策法规科

12

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

办公室

负责环境保护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办公室

负责环保系统的培训工作。

办公室

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办公室

13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人大、政协建议、提案事宜。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人大、政协建议、提案事宜。

各科室和所属单位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环保局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3号)

某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头。

由于平时疏于管理,污染防治设施未进行有效运作,病死猪等污染物无害化处理不到位,造成养殖污水到处漫流,臭气熏天。

周边农户和单位电话举报。

农牧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并会同环保局执法人员实地踏勘,科学评估养殖污染情况并进行案情调查。

环保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分别实施行政处罚。

由环保局责令当事人承担因养殖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并由农牧局指导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如:

建设沼气工程和“三沼”综合利用,改变养殖方式,实行种养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实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给予针对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农牧局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2

农药监督管理

农牧局

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某公司是一家农药经营企业,经营杀菌剂、杀虫剂、杀鼠剂等农业、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

政府农资打假协调小组组织农牧、工商、安监、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假农药的违法行为,部分食用产品生产企业、群众随意购买、使用相关农药的情况。

经执法人员集体会商,决定以市场监管局名义对经营假农药行为进行查处;以安监局的名义对经营农药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农牧局名义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进行查处;以环保局名义责令该企业经营的假劣农药、过期报废农药、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以政府农资打假协调小组名义通告林业局、卫计局、商务局(粮食局)做好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储粮用农药的安全、使用的指导。

市场监管局依照规定将农药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

环保局

负责假冒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

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市场监管局

查处农药质量违法行为。

依照规定将农药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

安监局

负责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农药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商务局

(粮食局)

加强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卫计局

加强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3

耕地(基本农田)保护

农牧局

负责基本农田的质量管理工作。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

按照中央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通知精神,农牧局组织人员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进行土壤样本检测,确定其肥力水平和质量等级,制定耕地质量提升方案,组织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鉴定;国土局组织人员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面积、方位进行测绘,对乡镇、街道开展基本农田划定、调整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的地块,责令相关当事人限期整改;农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林业局对坡度超过25度部分的山地进行测绘并依法确定林地分布图,提交国土局;水利局编制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范围内负农田灌溉排水、水土保持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绘制相关施工图;环保局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责令当事人限期治污。

国土局

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

农办

负责土地承包流转管理。

林业局

负责合理统筹林业资源保护,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低丘缓坡的土地开发利用工作。

水利局

负责合理统筹水资源保护,加强农田灌溉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涉及占用废弃河滩耕地垦造审批和管理。

环保局

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4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环保局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某河道出现大面积死鱼现象。

110接报后,通知了相关部门。

环保局立即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对受污染水体开展监测,提出处置方案,发布监测信息,并对水污染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水利局对当天的水文情况进行分析,对污泥倾倒后造成的水域面积进行评估。

排放污泥处若靠近饮用水取水口,供水机构根据水质监测情况决定是否停止取水。

水利局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A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承接B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为B公司运输危险化学品液体,途径某乡村路段槽罐发生破裂,导致液体外泄。

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及时上报政府,政府立即落实应急办牵头,迅速启动应急机制。

环保局负责划定污染区域,对事故现场污染的水域开展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的环境危害程度进行鉴定和风险评估,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工作的调查;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调查危险化学品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情况,配合环保局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运输单位车辆的槽罐进行检测,并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卫计局负责对泄漏液体的毒性鉴定,组织开展对事故中有中毒迹象人员的抢救工作;交运局负责对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资质进行调查。

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交运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卫计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场监管局

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查处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6

放射源管理

公安局

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河北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方案》(办字[2004]80号)

环保局会同公安局等部门对企业放射源贮存、处置进行联合督导管理。

要求企业将放射源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源的场所单独存放、专人保管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将放射源进行处置时,交由有资质并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进行处置。

企业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环保局、公安局、卫计局、交运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环保局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气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

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气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卫计局

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交运局

负责放射源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7

无证无照环境污染监管

环保局

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无环保排污许可证等的环境污染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

环保局接到信访投诉,某废塑料加工点存在将清洗废水排放,造粒废气严重影响村民的情况。

环保局对该加工点的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查处。

经调查发现,该加工点也无工商营业执照,环保局依法查处,并移交市场监管局。

市场监管局对该加工点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取缔。

市场监管局

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的行为。

8

环境噪音污染监督管理

住建局

(城管局)

负责拆房工地噪声的监督管理。

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向城市河道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城区餐饮服务行业向大气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城区噪声污染、临街修车和喷漆产生环境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负责对影响城区环境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污染物以及噪音污染进行查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涉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2013]102号)

某饭店使用高音喇叭播放音乐招徕顾客,直接影响周围群众生活,群众投诉到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该饭店使用高音喇叭招徕顾客的行为由公安局负责查处,根据行政处罚相对集中后的部门职责规定,该饭店使用高噪声设备造成扰民的行为由住建局(城管局)负责查处,环保局要对其噪声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并检查该饭店是否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形成多部门管理的局面。

环保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局

对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

交警队

负责对机动车辆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9

文物保护管理

政府办

(文旅局)

在发展旅游中切实落实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拟订文物认定、博物馆管理的标准和办法,组织文物资源调查,参与起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并负责督促检查。

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公安局

要加强对损毁文物特别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损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盗窃、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环保局

负责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气等,危害文物安全,破坏周围环境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住建局

城乡规划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

国土局

要加强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考古遗址等重点文物保护用地及规划的监管。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责任科室

联系电话

电话

1

“环境日”活动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公布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和环保重大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社会各界在增强环保意识、落实环保责任、加强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等方面所做的工作。

活动载体包括开设环保讲座、开放环保体验活动、发放环保相关资料、举行环保演出等。

办公室

3897910

2

环境质量通报

根据监测分析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布环境质量状况,辖区空气质量指数、空气质量级别、首要污染物等信息。

环境监测站

3895360

3

监督投诉

开设投诉电话12369、3897910,受理社会公众投诉,接受监督。

办公室

3897910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减排工作事项监管

(二)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事项监管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监管

(四)排污许可证事项监管

(五)辐射项目许可后续监管

(六)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

(七)对县级以上财政环保资金补助项目单位的监管

(八)规范案件查处

(九)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对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减排工作事项监管

为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加强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保证我县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完成年度污染减排工作实施意见中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1)减排工程是否按期完成;

(2)企业环保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3)辖区内煤耗控制是否符合年度减排要求;

(4)辖区内水泥熟料产量控制是否符合年度减排要求。

(二)督查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家减排单位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1次。

抽查面不少于10%。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半年度减排检查:

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半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年度减排检查:

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全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煤耗控制及水泥熟料产量控制等指标进行考核;

(三)五年减排核查:

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十二五”期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辖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年度减排工作任务及五年减排计划任务;

(2)对各单位辖区减排工程进行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

(3)开展日常核查和每半年定期核查;

(4)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每年年初审查并确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减排工作年度计划;

(2)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的减排工程进行上、下半年各一次核查;

(3)对年度减排工程未完成,或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考核机制。

将污染减排作为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评先晋优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奖励机制。

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县财政对乡镇(街道)的生态补偿和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安排、各类评优创先考核、建设项目审批挂钩。

(3)惩罚机制。

对减排工程未按时间要求完成、减排工程建设和运行未按要求执行的乡镇或街道进行通报。

(二)饮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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