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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司法考试法制史学习笔记

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学习笔记

法制史

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战国

第一节夏商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

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国家和法的历史发展阶段。

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夏的依据:

1.大禹时期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茫茫禹迹,划为九州”。

禹设“九牧”为九州的地方长官。

2.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自此王位世袭制取代了氏族禅让制,最终导致原始氏族制度解体。

启逐渐完善了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系统,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3.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制度,统治者对原始社会的“礼”和其他氏族习惯加以改造,使之上升为国家形态的习惯法,成为维护阶级统治的有效工具;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维护专制王权,镇压各种违抗“王命”的行为和其他社会犯罪。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

(“家国一体”→兼有国法和宗法的双重性质)

2.以“刑(制裁)始于兵”和“礼(调整)源于祭祀”的形式完成。

3.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为基础。

★家长权+自然经济→中央集权→刑法发达&商品经济不发达+君主专制+礼调整民事关系→民事立法不发达

二、立法概况

法律渊源:

1.夏:

习惯法、王命、誓(如启讨伐有扈氏所颁的甘誓)

2.商:

习惯法、国王发布的誓(出兵打仗前的盟誓→军法)、诰(王/权臣→大臣、诸侯或下属的指示、训诫)、命(君王对具体事项)

主要立法:

1.禹刑: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泛指夏朝法律和刑罚

(1)“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章太炎认为夏已有不孝罪。

(2)“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据春秋后期晋国大夫叔向解释:

“己恶而掠人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犯此三项罪者,均应处死刑。

(3)“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刑罚适用原则,主张慎重刑罚,反对错杀无辜。

2.汤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泛指商朝法律、法规和制度

(1)商朝罪名:

沿用

不孝、违命

新创设

乱政、疑众: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

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惩治职官犯罪

三风十愆:

巫风(起舞、酒歌)、淫风(财、色、狩猎)、乱风(蔑圣训、拒忠告、远贤臣、近小人)

(2)商朝刑法及诉讼制度较完备:

“刑名从商”

刑事立法:

奴隶制五刑

五刑起源最早见于《尚书·尧典》“流宥五刑”。

《尚书·大禹谟》、《尚书·皋陶谟》也有“明于五刑”→三种说法:

①源自苗民的“五虐之刑”;②皋陶“因天讨而作五刑”:

③古人根据五行相生相克之理,创造了五刑。

1.墨刑:

黥刑,最轻,耻辱刑,在面上或额头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标志。

汉文帝时始明令废除,但宋以后时有复活。

2.劓刑:

割鼻子。

比墨刑重。

3.剕刑:

刖刑,砍手/足。

砍足曰剕,砍手曰刖。

膝盖骨的叫膑刑。

隋唐以前刖和宫为次死之刑。

4.宫刑:

淫/腐刑,破坏生殖器官。

女为幽闭,男为去势。

汉以后为代死之刑,北齐天统五年废止。

5.大辟:

死刑的总称。

商末纣王时死刑有斩、戮、炮烙、醢(捣成肉酱)、脯(晒成肉干)等。

★正刑有五,此外还有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等。

三、司法制度

1.天罚、神判:

神权政治表现在司法上,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是夏商诉讼制度根本特征和基本面貌。

①以“神判”决定司法审判和定罪量刑为“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的商朝司空见惯

②商王拥有最高审判权。

2.监狱:

①皋陶造狱法律存,尧舜时代已有监狱→夏朝已有正式的监狱。

②夏朝监狱——圜土、夏台、钧台;

③商朝监狱——圜土、囹圄(专门关押要犯)、羑里。

第二节西周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第一位),用刑宽缓→“礼”、“刑”结合}:

“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主要立法活动

1.吕刑:

甫刑,周穆王时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的吕侯所作。

(1)《尚书》中的“吕刑”篇不是“吕刑”的全文,而是对此次法制改革的一种综述。

(2)“明于刑之中”(用刑适中);“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灵活处断);“惟齐非齐,有伦有要”;赎刑开始制度化;“上下比罪”;“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2.九刑:

2种含义

①9篇刑书: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逸周书》中提到“刑书九篇”。

②9种刑罚:

墨、劓、剕、宫、大辟+赎、鞭、扑、流

3.周公制礼:

(1)“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最早是祭祀鬼神的仪式,是人们自愿遵守的习惯→“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

“国之大事,唯祀与戎”。

(3)孔子云:

“殷因于夏礼,其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其损益亦可知也”。

说明夏时已有“礼”

(4)周公将夏商两代礼制折中损益,融合周族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系统化的周礼。

通过制礼,使周礼成为指导国家运行的大法,即礼典,规范调整着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礼与刑

1.礼:

“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最主要规范。

2.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1)抽象的精神原则:

“亲亲”&“尊尊”

①“亲亲”:

“亲亲父为首”,在家族范围内,全体亲族成员以父家长为中心。

②“尊尊”:

“尊尊君为首”,在社会范围内,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

★“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2)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五礼”→吉礼(祭祀鬼神、祖先)、凶礼(丧葬)、军礼(行兵打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冠婚)。

3.礼与刑的关系:

(1)作用不同:

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强调惩罚镇压。

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用刑罚镇压(“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2)适用原则不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宗法体制下的等级特权

①礼不下庶人:

庶人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遽于事而不备物”),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不是为庶人设立的。

“礼不下庶人”本意指礼的作用是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社会关系、不同等级适用不同的礼,不能僭越。

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②刑不上大夫:

首先指制定刑罚的目的主要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

其次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享有某些特权,一般犯罪能够获得宽宥。

贵族犯法同样会被刑杀,但不在市朝行刑,保持尊严。

宗法制度

1.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2.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西周初年“分邦建国”的分封制→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宗法体制。

制度结构为:

周天子→诸侯(封国)→卿大夫(采邑)→士(禄田)

3.西周的宗法制的三个基本原则:

(1)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宗祧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大宗与小宗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相辅相成。

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家国一体,等级秩序分明。

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4.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时期的基本政治模式,成为确立社会等级秩序、维护宗主贵族统治的工具。

二、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

政治性犯罪

违抗王命罪

破坏社会秩序、

侵犯人身财产

寇攘奸宄(劫夺窃盗)

渎职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司法官的“五过”:

惟官(畏权势);惟反(报私怨);惟内(亲属);惟货(贪赃受贿);惟来(受请托)→凡以此五过入罪,其罪为均→以受刑者所受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

主要刑法原则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三赦”:

幼弱、老耄、蠢愚,除犯故意杀人罪外,一般皆赦免其罪;

“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

耄与悼,虽有死罪不加刑焉”,即80以上、7以下可免刑罚。

故意与过失

惯犯与偶犯

(1)过失“眚”、故意“非眚”;惯犯“惟终”;偶犯“非终”→犯小罪,故意,惯犯,不可不杀;犯大罪,过失,偶犯,不可杀。

(2)“三宥”:

不识(认知不足)、过失、遗忘(生理上健忘)→考虑行为人主观动机(原心定罪)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三刺(问)”:

一曰刺群臣,二曰刺群吏,三曰刺万民。

宽严适中原则

定罪量刑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即要求罪刑罚相当→“士制百姓于刑之中”

因地、因时制宜

(1)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

(2)“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情势权衡量刑。

上下比罪

法无明文规定时类推适用→“罪无正律,则以上下而比附其罪”→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

同罪异罚

贵族士大夫和庶人同罪异罚。

(体现宗法等级制度);《周礼·秋官》:

八辟为后世“八议”之源。

无赦

《康诰》:

对于内奸、外奸、杀人越货以及不孝不友的人,决不放赦。

三、民事立法

1.契约:

司约——专职管理契约事宜的官员;质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

质剂:

买卖契约→“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官方制作,对市场进行干预

质:

买卖奴隶、牛马须使用较长的契券;

剂:

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用较短的契券。

傅别:

借贷契约

“傅”即债券,一分为二称“别”。

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持右券(审案凭证)

2.婚姻

婚姻原则:

否则非礼非法

一夫一妻制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父母主持,媒人撮合。

否则为“淫奔”。

同姓不婚:

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后代的健康和宗族的繁衍。

②附远厚别的政治意图,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

六礼

(1)“纳彩”——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2)“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

(4)“纳征”——又称“纳币”,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婚约正式成立。

(5)“请期”——商请女方择定婚期。

(6)“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婚姻

解除

七出

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丈夫或公婆可休弃之(单方面解除婚约)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三、嫡长子继承制:

宗法制下,继承制度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其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西周宗法制严格确定嫡长子的继承权(制度化):

1.各级领主的领地和身份只能由正(嫡)妻所生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大宗,其他兄弟相对于嫡长子是小宗。

2.在财产方面,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部分利益。

3.女子无继承权,嫁妆只是出于父兄的赐予。

★注意:

此处的继承主要是继承身份与地位,财产继承是附属的。

【了解】商代前期“大夫世及以为礼”:

实行父死子继(世)与兄终弟及(及)二者并存的继承制度。

四、司法制度

大司寇:

西周时,中央常设大司寇为最高司法官,辅佐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协助大司寇审理案件,“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各专职的属吏:

司刑、司刺、司厉、掌囚、掌戮、司约、司盟、布宪等负责各个方面的其他司法事务。

【了解】

1.传说舜帝时期的皋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

2.夏代专门的司法官吏称为“士”和“理”,中央的最高司法官叫“大理”,是国王的司法助手。

3.商代国王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改称“大司寇”(或称司寇),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称为公卿。

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但必须奏请商王批准才能执行。

商代在大司寇之下设“正”、“史”等属官,协助大司寇具体审理各种刑事、民事案件。

狱、讼:

1.“狱”:

以两剂禁民狱,刑事,断狱,钧金,收取证据材料。

2.“讼”:

以两造禁民讼,民事,听讼,束矢,先收诉讼费。

五听:

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司法心理学,历代的司法实践都基本沿用本制度。

(1)“辞听”:

“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

(2)“色听”:

“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

(3)“气听”:

“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

(4)“耳听”:

“观其听聆。

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

(5)“目听”:

“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即观察当事人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

第三节春秋

一、成文法的公布★注意:

春秋之前也有成文法,但通常都处于秘密阶段,没有公开。

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铸刑书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郑国大夫邓析“竹刑”

属私人著作,并非公布的成文法

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著刑书铸于鼎→铸刑鼎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其他类似立法活动:

《被庐之法》(选官);《仆区法》(禁止藏匿亡人);《茆门法》(宫门守卫)

二、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

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强烈要求将成文法公布,以保障其私有财产和既得权利,废除旧贵族的法律特权,摆脱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

因此成文法公布引起旧贵族的强烈反对:

1.晋国叔向反对郑国“铸刑书”,认为:

“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2.鲁国孔子反对晋国“铸刑鼎”,认为:

“晋其亡乎,失其度也。

三、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的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1.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旧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及社会秩序的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具有客观性和规范性,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新纪元,是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的重要标志。

2.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有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3.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开辟了以法治世的统治模式,为战国至秦统一时期“法治”取代“礼治”拉开了序幕,也为后世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第四节战国

1.立法指导思想:

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罚、法布于众

2.《法经》

制定过程

李悝→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和“善平籴”的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封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保证变法顺利进行,“撰次诸国法”,制定《法经》。

主要内容

(1)《盗法》——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

(2)《贼法》——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

(3)《网法》(《囚法》)——囚禁和审判罪犯。

《网》、《捕》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4)《捕法》——追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5)《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六禁”:

淫(浪费)、狡、城、嬉(赌)、徒(聚众)、金(贪污)

(6)《具法》——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特点

内容上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体例上出现了先列罪名再规定刑罚的罪刑法定倾向;相当于总则的《具法》列在最后且适用于其他各篇。

历史地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3.商鞅变法(秦国)

内容

改法为律:

商鞅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并将法典的名称由“法”改称为“律”。

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法是春秋中后期法律规范的总称,律的形式在变法前已有。

连坐法:

一人犯罪牵连亲属、邻里、同伍以及其他有联系的人一起承担罪责。

鼓励纠举、告奸。

★连坐制度最大限度地把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政权,但也容易激化矛盾,造成潜在危险。

分户令: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来源,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历史意义

“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商鞅变法是一次有效的社会变革,其深度和广度都超过了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变法在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等方面推行全面改革,使秦国发展成为国力强盛、制度先进的大国,为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第一节秦

一、立法概况

1.立法指导思想:

强调以君主为至高无上的权威,主张君主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反对礼治原则。

缘法而治(反对礼治)、法令由一统(君主掌握立法权→法令出一;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法令由一编)、严刑重法

2.云梦秦简(湖北省睡虎地):

律、法律问答、封诊式、为吏之道(规定官吏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具体要求)。

3.主要法律形式(此外还有课、程)

秦朝法律的主体,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有普遍性、稳定性与规范性。

皇帝对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后改命为制,改令为诏,制、诏成为正式法律形式。

法律答问

采用答问的形式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封诊式

司法机关的审案原则、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包括一些具体案例。

廷行事

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法无明文规定时,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二、刑事立法

1.定罪量刑原则

刑事责任能力

(1)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2)确立以身高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秦时六尺约合现今1.38米)

★注意:

仅秦代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因无户籍制度(西汉)

区分故意和过失

故意“端”;过失“不端”。

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

盗窃按赃值定罪

(1)赃值分为三等:

110钱、220钱、660钱。

(2)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根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

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共同犯罪加重处罚

处罚侵犯财产罪上,≥2人实施的犯罪较个体犯罪加重量刑,5人以上的集团犯罪为重大犯罪。

累犯&教唆犯加重处罚

犯罪被处刑后再犯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了解】教唆成年人与犯罪者同刑,教唆未成年人是比照教唆成年人加重

自首减轻处罚

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服役期限。

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者,可减免处罚。

诬告反坐

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即构成诬告罪,按被诬告人所受到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

诬告反坐延续至清代

连坐原则

延续商鞅时期的连坐制度

2.主要罪名

死刑

种类多:

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凿颠、抽肋、镬烹、囊扑、定杀等→死刑执行的残酷性、随意性

肉刑

墨(黥)、劓、斩左右趾(剕)、宫刑等,一般与劳役刑连用

作刑(徒刑)

限制自由+无偿劳役:

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没有形成明确而固定的刑期

财产刑

赀刑,独立刑,财罚为主,也有役罚,对轻微犯罪者,实行赀甲、赀盾、赀徭等。

赎刑,非独立刑种,通过缴纳赎金或提供劳役替代刑罚。

耻辱刑

髡(剃发)、耐(剃须),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不附髡、耐称为完(保全),如完为城旦

其他

适用于官吏轻微犯罪的废(永不再用)、谇(训诫)、免、收(籍没)、迁(流放);笞(上级对属臣的身体刑)

二、经济立法

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

(官营)手工业管理

市场与货币管理

重农政策:

注意协调和保护生态环境→禁令:

二月至七月解除

《工律》、《工人程》、《均工律》

运用法律手段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1.皇帝:

最高司法审判权→中国古代历来都是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2.廷尉:

位于九卿之列,中央司法审判机关(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地方+皇帝交办)。

3.御史大夫:

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诉讼制度

1.起诉方式:

当事人(原告告发/被告自首)或亲属告发;官吏纠举犯罪。

(重大案件告发义务,“知奸不举”连坐)

2.公室告:

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官府必须受理;非公室告:

“子盗父母,父母擅杀,髡子及奴妾”等,官府不予受理,坚持控告会被治罪。

3.控告不实又以他事控告,官府不仅不受理还要罚,以防止诬告。

审判制度

1.讯狱——讯问被告;治狱——审断定罪。

2.刑讯——为取得口供,允许但不提倡刑讯。

审讯效果:

上(据证查清)、下(动刑查清)、败(恐吓未查清)

3.重视证人证言和物证:

爰书——调查和勘验笔录;封守——查封财产。

4.读鞫——宣判;乞鞫——申请再审,家人可代为。

5.故意重罪轻判/轻罪重判→不直;故意应论不论/减轻犯罪情节→纵囚;过失导致处刑不当、失其轻重——失刑

第二节汉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1.汉初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

具体体现为“轻徭薄赋”(休养生息)“约法省刑”(纠正秦法繁苛)。

2.汉武帝时无为→有为,董仲舒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三纲”为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宗旨,以“君权神授”强调君主集权。

实行“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德主刑辅”确立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主要立法活动

1.刘邦“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秦法。

2.萧何《九章律》(两汉基本法):

秦律6篇+《户律》(户籍始于西汉、婚、田赋)、《兴律》(徭役、守备)、《厩律》(牛马、驿传)。

3.汉律60篇:

《九章律》+叔孙通《傍章律》18(朝廷礼仪)+张汤《越宫律》27(宫廷守卫)+赵禹《朝律》6(朝贺)=汉律基本框架

法律形式

1.律——基本法律形式,以刑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如汉律60篇和《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等单行法律。

2.令——皇帝发布的诏令或由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法律效力高于律。

3.科——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行政管理的单行法规,也称“事条、科条”→东汉,科条无限。

4.比/决事比——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处断(类似于秦朝廷行事)。

二、刑事立法

刑制改革

1.缇萦上书--汉文帝废肉刑:

把黥(墨)改为髡钳(戒具)城旦舂;劓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弊端:

①扩大了死刑范围(斩右趾改为弃市);②出现变相死刑(笞数太多致死)→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2.汉景帝时期:

①两次减少笞数:

将文帝时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②颁布《箠令》:

规定笞杖规格,受刑部位以及行刑不得中途换人等。

刑罚适用原则:

上请和亲亲得相首匿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开始(★注意:

东汉“亲亲得相首匿”→秦“连坐”)

1.上请——官贵(比八议范围广)犯罪,不交普通司法机构处理,奏请皇帝裁决,给予减免刑罚的特权。

2.亲亲得相首匿——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均可因互相隐匿而免于刑罚。

汉宣帝时明确规定:

卑幼首匿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责。

主要罪名:

沿秦制+如下新增

★可以判处死刑:

出界、左道、沈命、见知故纵、通行饮食;大不敬和废格诏书要“弃市”

危害中央集权

(1)阿党附益——诸侯官吏与诸侯王结成一党构成“阿党”;中央朝臣外附诸侯构成“附益”。

(2)左官——“舍天子而仕诸侯”。

(3)非正——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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