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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合同

施工承包合同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本协议。

第一部分:

前言

1、工期:

即指本合同工程期限,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工期应是连续不中断计算。

2、开工日:

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查验并接管工程现场之日并报物业批准施工即为开工日。

3、实质竣工:

指工程项目施工符合甲方的要求,满足进行竣工验收的条件,获得物业部门或消防部门验收的证明文件并已经达到甲方可以迁入使用的标准。

4、完工日:

指工程经甲方组织的综合竣工验收合格,且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合同中所要求的最后的竣工图、文件和使用及维修手册等工程资料之日。

5、交付日:

指工程经甲方组织的综合竣工验收合格,且乙方已将工程所有钥匙移交甲方,双方签署工地移交文件完成交付之日。

6、工程进度表: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指在本合同工期内,由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有关工程各阶段施工及完成的时间及各阶段间相互关系的时间表,如进行修改调整也需经双方盖章或签字确认。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名称、范围:

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平米

工程内容:

包括装饰装修、机电工程、弱电工程,具体以设计施工图纸及双方相关报价单约定为准。

1.2服务内容:

乙方在本项目中提供以下专业服务:

深化设计、材料制备、装修施工、竣工验收报审通过、工程保修。

乙方应提供符合合同目的所必要的人力、材料、工具、设备、运输、监督、技术及专业知识完成此工程。

1.3开工日期:

年月日

完工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

天,实际开竣工日期以甲方书面指令为准。

1.4工程质量标准:

施工质量方面,应以建设部修订的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7-96)为依据,达到合格要求。

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标准执行。

1.5合同总金额:

合同范围内固定单价,合同金额:

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此金额系甲方在本合同中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合同综合单价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或变更,不应因工程材料、消费品、能源、运费、人工工资、汇率、税负、市场行情等变动而调整,不应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的更改导致的价格升降而作出调整,不因施工期间内任何影响施工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夜间施工、雨季施工、噪音扰民、政府规定、工期延长等)导致工程量增加而调整。

如甲方有委托的其余增减类设计变更及其他工作指示,结算时另行计算支付。

1.6承包方式:

在图纸施工范围内(包工包料)。

1.6.1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按照经甲方确认的图纸、国家公安与消防等规范及甲方指定的功能要求实行装修固定单价(即乙方包工包料,乙方所用装饰材料的品牌、规格及单价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报价清单为准)。

1.6.2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就消防、空调工程进行分包、转包,且分包单位的资质应满足本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等级。

并经甲方审核同意。

本工程不得进行任何分包、转包。

1.6.3工程分包不解除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乙方对其施工范围内的分包商、分包商的职员或代理人的行为、失职和疏忽应作为乙方自己及其职员或代理人的行为、失职或疏忽一样负责。

即乙方仍应就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项目向甲方负全部及第一性的和最终的责任。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组成合同的文件

2.1.1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确认的报价单

2.1.2本合同之各项条款

2.1.3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确认的设计施工图纸,应包括平面图和效果图,主要材料表,地面、墙面、天花的施工图纸

2.1.4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装修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1.5其他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的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合同语言:

中文

3.2适用标准、规范:

按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的,按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的,按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

3.3适用法律、法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4条设计施工图纸(以下简称“图纸”)

4.1图纸提供日期:

乙方在开工日期7天前提供。

图纸应经甲方审核,最终以双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图纸为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图纸。

4.2图纸提供套数:

向甲方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各一式两份。

第5条甲方代表

5.1除非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指经甲方授权作为本项目负责人的甲方公司职员或专业顾问人员,代表甲方与乙方、装修工程所在大楼管理(物业管理单位)、监理人之间进行协调、联络,并负责实施本项目的执行、监督与管理。

除甲方委托工程师代表就变更类工程函件可书面下达指令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甲方代表姓名和职称(职务):

第6条乙方代表

6.1除非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指经乙方授权作为本项目常驻现场的工程管理人员,具体实施现场施工的工作,负责按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组织、管理、控制,接受甲方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对工程质量和进度代表乙方负全责。

并代表乙方与甲方、装修工程所在大楼管理(物业管理单位)、监理人之间进行协调、联络,并负责实施本项目的执行、监督与管理。

乙方代表姓名和职称(职务):

第7条双方权利义务

7.1乙方应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本工程施工图及配套设计,经甲方批准后使用,设计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乙方须严格按照双方盖章确认的进度表要求、工程项目要求、甲方认可的装修材料或材料样品、施工图所显示的设计要求及本合同其他约定、以及甲方在项目执行各阶段盖章确认之文件所确认或修改的其他要求进行施工,所有因对上述文件、要求的误解或疏忽引致的施工错误,须返工者,其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2乙方应在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解决措施并执行。

7.3双方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认真视察施工现场,熟悉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确定工程范围和现有工地条件,了解场内供水供电等状况,以及作储存和施工用的空间,熟悉施工人员及材料等进出方位,并已获得一切可能影响本合同承包的信息及资料。

乙方签署本合同,即表示乙方已经充分熟悉施工现场的各种情况并认为施工现场的情况完全符合施工条件。

7.4乙方保证在签订合同时和合同有效期内具有相应的合法的施工资质;保证相关施工人员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相应的工作资质。

 

7.4工程材料:

7.4.1乙方所提供的装修材料都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其燃烧性能、强度等各项指标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

7.4.2本工程的装修材料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品,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日历日内备妥,提交甲方审定。

审定的材料样品,需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封样,并由甲方保管,作为材料进场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进场材料必须与封样之材料样品相同,任何运抵工地之材料不同于封样样品,甲方有权拒绝使用,由此而影响本工程工期之责任与后果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须自费将不符合样品规格要求之材料搬离工地并承担因材料不符导致的工程延误责任。

乙方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已被封样的任何材料样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作任何更改。

若封样材料缺货或停产,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质量、规格、等级、价格相当之代替品,自上报甲方2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可否替代,如2个工作日内未确认视为默认乙方可使用。

封样材料缺货或者停产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工期的延误、造价的增加)由乙方承担责任。

7.4.3甲方有权指定或提供有关施工所需要材料(包括厂家及品牌等)。

乙方按照设计、规范和封样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产地证及合格证明。

7.4.4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

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

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乙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7.4.5送抵或置于工程现场及周转场地的所有尚未用于工程的材料和货物均由乙方负责保管,并对材料和货物的损失或损坏负责。

完工后的剩余材料,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以作维修之用。

7.5乙方应对甲方工程变更,包括增减之指示在图纸上记录说明,竣工图之绘制必须与实际施工情况无任何误差。

工程竣工时,乙方应免费提供一份完整无误的竣工图纸作为竣工资料提供甲方留存。

7.6安全施工:

7.6.1乙方应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大楼物业管理对施工现场一切规定和要求,搞好文明施工,做好场地照明、警卫、看守、安全防范等工作并承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施工现场内施工用水电供应由甲方支付费用。

乙方违反本项规定产生的后果概由乙方负责,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需对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承担全责赔偿责任。

7.6.2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

施工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施工现场搭建任何临时设施作为施工人员之住宿煮炊场所,但仓库保管员及警卫可安排住宿。

乙方负责在施工期间提供适当的消防设备,并遵守当地消防部门之消防安全条例、规范和施工安全用电的规定,乙方须在施工现场设置灭火器和防火标志,施工现场绝对禁止吸烟。

因乙方或乙方人员违反本款约定及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未以必要的谨慎用电、用火、用水等导致安全事故的,后果概由乙方负责,造成甲方或他人损失的,还需对甲方或他人的损失承担全责赔偿责任。

7.6.3乙方必须妥当摆放工程所用物料、工具和其他物品,尤其应根据危险品仓库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定,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把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物料存放在安全地方,以免发生意外及危险。

乙方未遵守本条约定及相关规范的,后果概由乙方负责,造成甲方或他人损失的,还需对甲方或他人的损失承担全责赔偿责任。

乙方未遵守本条约定及相关规范的,而由甲方采取措施对乙方的仓库管理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的合同款项中先予扣除,余款再支付乙方。

但甲方行使本项权利并不意味乙方可以不履行本条所列义务,也不意味着甲方未采取措施或即使甲方采取措施仍无法避免发生意外和危险的情况下,甲方需承担任何责任。

7.6.4乙方应负责承担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来自于工程施工所引致对任何人士的人身损伤或死亡,按照有关规定而产生的费用、责任、索赔、损失或诉讼。

7.6.5乙方应负责承担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来自工程施工所致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或私人财产的损失或破坏而产生的费用、责任、索赔、损失或诉讼。

7.6.6施工期间,乙方须自付费用负责投保其所属全部工作人员之人身意外险、工程安全险、火险以及现场乙方所有的材料、设备、半制品及制成品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之全值保险。

7.6.7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

7.7卫生、清洁、垃圾处理:

乙方在工地现场可增设临时卫生设施,但必须保持卫生设施清洁,在工程结束后及时予以清理,不得影响工程交付。

乙方应在施工前办妥有关垃圾清理手续,乙方在施工期间所发生之废料须由其定期搬离工地,以保持工地及其周围环境之经常清洁,预防之工作、垃圾之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未能保持工地现场卫生,甲方有权采取一切措施以使工地现场的保持卫生、清洁,由此产生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的合同款项中先予扣除,余款再支付乙方。

但甲方行使本项权利并不意味乙方可以不履行本条所列义务。

7.8物业管理:

乙方应与物业部门管理单位相互配合,遵守大楼管理公约及物业管理单位的其他规定,确保工地正常操作及促使工程顺利进行。

甲方应协调物业管理单位与乙方合理地配合。

乙方须对违反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全责。

7.9工程配合

7.9.1乙方负责办理本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或当地各有关单位的施工许可。

7.9.2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应负责办妥消防、安防等审批手续,以确保本工程的施工能正常进行,直至工程完工。

7.9.3工程现场监督和管理:

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尊重监理人的决定,对监理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保留意见,但在征询甲方意见后应先执行监理人的意见。

乙方因执行监理人和甲方的决定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7.9.4乙方须派遣具有资格的工地管工,常驻现场,负责工程现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乙方应确保甲方代表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有权进入工地现场。

7.10已完工程之保护:

工程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必须对已完工程及物料进行妥善保护,使其避免遭受来自余下工程项目施工对其的损坏。

对任何已完工工程及物料的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返修。

乙方此项义务及于因工程变更、时间延长、施工中发生的阶段性验收或综合竣工验收、因甲方或乙方违约导致的工程中断或终止情况下对已完工程的保护。

乙方还应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及现场的各种成品和半成品。

7.11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应对本工程施工承担风险,不因任何影响施工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夜间施工、雨季施工、噪音扰民、政府规定、工期延长等)而延长装修施工工程时间或降低工程质量或降少工程量。

7.12每月5日前,向监理提供上月的工程进度及材料供应情况、质量初检、配套工程情况、安全施工等情况的统计报告。

7.13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详见本合同其他约定。

第8条合同期限与工期

8.1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装修施工阶段,由开工之日起至本阶段结束时,乙方须完成工程的验收与交付。

第二阶段为工程保修期,自装修工程实质竣工且交付甲方之日起两年止。

8.2工期:

8.2.1乙方应按本合同1.3条的规定按期开工并完工交付。

8.2.2乙方若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开工日期7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8.2.3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通知乙方暂停全部或部分装修施工工程,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明确时间、工作范围及预计暂停期限。

每一次暂停不得超过7个日历天,所有之暂停累计不得超过30个日历天。

乙方在接获此通知后应立即暂停合同范围内之工作,暂停期间乙方应对其成品、半成品等妥加安排保护。

甲方可随时通知恢复或部分恢复暂停之工作,乙方应尽快根据通知恢复工作。

8.2.4除不可抗力(仅指战争、动乱、台风、6.5级以上地震)对工程施工带来实质性影响外,实际施工中停水、停电、节假日,政府规定、恶劣天气及工程变更(平面设计图大面积调整等重大设计变更除外)、工程整改等均不得作为延长工期的理由。

8.2.5工程未按合同工期完工交付,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9条工程押金等的支付

大楼物业管理所要求之工程押金、施工管理费等费用,以及施工水电费用按如下方式处理:

9.1装修期间大楼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施工管理费和水电费由甲方承担;

9.2工程押金及办理的施工人员出入证由乙方支付,如乙方违反大楼物业管理及装修方面规定并有罚款的物业出具的罚款通知单发生的费用由物业通过装修押金中扣除。

第10条合同价款的支付

10.1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小计:

人民币大写:

,(RMB:

元)。

10.2所有隐蔽工程、轻质隔墙龙骨和石膏封板完成通过物业部门或甲方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小计:

人民币大写:

(RMB:

元)。

10.3工程交付(指工程经甲方组织的综合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合同中所要求的最后的竣工图、物业和相关政府部门证明文件和使用及维修手册等工程资料、工程钥匙)且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后,1个月内完成结算,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总价款,的30%,小计:

人民币大写:

(RMB:

元)。

10.4乙方应于甲方每次应付款日前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当次应付金额的等额收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

(由于本工程不包含税金,所以不提供发票,如后期需要乙方开具工程发票,按合同金额的3.48%收取税金)由于不提供发票所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10.5乙方在完成上述各阶段工作并报经甲方签字确认后,即可提交请款单申请支付相应款项,甲方应在收到请款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款项以现金或汇款方式支付。

合同款项汇至乙方指定银行帐号。

10.6甲方支付每笔款项的三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完税发票。

10.7追加或变更项目产生的价款支付,按本合同有关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11条:

工程变更

11.1对所有已经双方同意之设计文件、图纸、材料、规范等的变更或修改,均须事先经过甲方的书面确认,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的返工及损失,并承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11.2凡涉及工程变更需要增减、调整或修改设计文件、图说、材料及规范的,乙方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代表送交变更影响报告,并注明变更范围、变更内容及对工程的影响,以及变更产生的费用和对时间的影响。

涉及设计变更的,乙方还应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并报经甲方书面确认。

甲方代表接到乙方的变更影响报告,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甲方未书面签认,乙方不应展开工作;乙方如甲方无书面通知而自行进行工作,所有的返工及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如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第12条工程质量

12.1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需达到北京市建筑装修工程评优办法所确定的检验评定标准。

12.2质量缺陷处理:

任何工程缺陷,乙方都应根据甲方或物业公司或政府质监部门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予以修复或整改,直到符合图纸或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若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返修至合格,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12.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请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站调解,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3条完工与验收

13.1乙方应保证其完成的工程能够通过公安安防和消防验收,否则乙方负责整改,因此造成的装修施工工期拖延,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处理措施由乙方承担。

13.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处于中间验收部位时,乙方应先自行检验,自检合格后,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监理人和甲方进行验收。

通知内容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须准备好验收记录,若验收合格,甲方和监理公司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对隐蔽工程的下道工序继续施工。

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须经甲方和监理公司重新验收并签字确认。

13.3重新检验:

当甲方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提出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落,并在检验合格后重新隐蔽或修复隐蔽。

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价款以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若检验不合格,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及后果。

13.4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甲方和工程监理依据合同发生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检查检验合格后,若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检查检验不合格,则返工的费用及后果由乙方承担,直至返工的项目达到要求的标准,且工期不予顺延。

13.5当乙方核实工程已达到实质竣工的标准后,应发出竣工通知给甲方及相关单位共同办理竣工初验,确定工程是否已达竣工条件并列出缺失及订定改善日期,同时双方应确认设定工程竣工验收日期。

如甲方收到竣工通知,在设定日期的七个日历天内未办理或进行验收,即表示甲方完全接受乙方的工程,而工程竣工之日期也以双方确认设定的竣工验收日为准。

乙方应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应的文件资料。

13.6竣工初验所列之缺失改善事项,乙方应在双方商定的改善日期内完成整改,并通知甲方进行复验,如甲方对某些缺陷仍不满意,而双方认定此缺陷并不影响甲方搬迁使用的,则这些缺陷自然列入保修期内由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进行修复。

13.7双方如因某些验收缺陷或缺失,而对工程是否达竣工条件有争议时,甲方应在合理的基础上,可保留有争议事项的1.25倍之金额款(依报价单价钱加上同比例之开办费率、管理费率及税金)。

此保留款应于此事项解决之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

由此造成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完工日使用工程成果的,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处理措施追究乙方责任。

13.8工程综合竣工验收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份完整无误的竣工图纸由甲方留存,竣工图之绘制必须与实际施工情况无任何误差,并向甲方移交工程的有关文件、使用及维修手册等工程资料、工程钥匙,与甲方办理完工手续。

13.9甲方应于完工日后三个日历天内向乙方支付10.3款所述工程款;乙方应于收到该款项的二个日历天内移交场地及钥匙予甲方。

(与10.3款约定矛盾,建议取消本条)

13.10任何情况下,乙方检验、改善、完工、交付晚于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的,视为乙方违约。

第14条保修

14.1保修内容、范围:

乙方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所有装修工作事项,但甲方人为破坏的除外。

14.2保修期限:

防水工程五年、其余装修项目二年,自装修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双方签署盖章的竣工验收单之日起算。

14.3保修职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程保修期内任何时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一个日历日内到工程现场进行免费保养维修,并在三个日历日内修复,除非按照正常工程施工程序在三个日历日内无法完成修复工程。

乙方承担保修服务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修所需的人力、材料、工具、设备、运输、监督、技术及专业知识等之费用。

14.5保修期满后,如有需要维修的项目乙方收取成本费。

第15条违约处理

15.1若乙方遵守本合同约定,但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合同款的,则甲方违约,甲方每延期付款一天,须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0.1%另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5.2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和质量等级要求,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

15.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职责,甲方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

如果是人为破坏由甲方承担费用,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费用。

15.4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应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16条其他约定

16.1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须经双方书面同意确认。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达成的对本合同的有效修改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本合同所指的通知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为接文方代表签收后生效。

16.3本合同所使用的各条款之标题仅为便于理解,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中涉及合同各条款序号的,一律包括该条款项下的各款、项。

16.4项目完工后,乙方有权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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